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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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思考

摘要:

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三种模式。但是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作为三种模式之一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可。为此,本文通过介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阐述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点,并在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可行性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

目前,对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各个学者均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就这个概念,目前在理论上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界定为,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将其著作权授权给一个集体性组织,并由此这一组织代为行使著作权,监督他人对著作权的使用,并由其代为收取著作权的使用费。并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在约定的时间内,这一组织将其获得的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比例支付给著作权人。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更好的保护作者著作权的行使。这种说法是目前相对官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被称为自愿式集体管理制度,第二种被称为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第三种被称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也就是本文所主要介绍的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法律在承认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其会员作品的权利的基础之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将其权利“延伸”到对非会员的作品的管理上。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条件下,即便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有权对其作品行使管理的权利,这是法律授予集体管理组织一项特殊的管理权。但是,需要对此进行说明的是,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未经授权对非会员著作权人作品进行管理,但是,仍然要在保护非会员著作权的意思前提下才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如果非会员著作权人通过书面明确拒绝,那么则不可以再对其作品进行管理了。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点

首先,促进网络作品的传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很多著作权人通过网络来发表和传播自己的作品,这也让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和发表出现了新的特点,著作权人难以保障其著作权得到全面的实现,而作品的使用者也因为难以和著作权人直接取得联系而不能合法使用其作品。目前,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此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便扮演了“中间人”的角色。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是搭建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可以由其授权使用者对作品进行合法使用,从而促进了网络作品的传播。第二,有效的保护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同时降低了维权成本。使用者可以通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而很快的获得对作品的使用权,这就让侵犯著作权的程度有了很大的减少。同时,作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其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著作权人只能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诉讼对象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避免了著作权人为寻找侵犯其著作权的具体侵权人而浪费时间,而著作权人因为已经缴纳了使用费等不需要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这样一来,降低了著作权人维权成本,也避免了滥诉情况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第三,能够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一优越性是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即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法条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既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同时要保护社会的创作热情。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与这《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相一致的,通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管理规范和限制来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我国已经有足够的条件发展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例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我国的已经成立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大概有五个,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经历了风雨历程,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以提供组织上的支持。其次,“一揽子许可”的出现更加证明了在我国及亟待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揽子许可”是在中国上海世博会中出现并逐渐发展起来,是音著协对组织者和参展者使用第三方的音乐作品进行统一的授权。这种许可方式的出现证明了在我国发展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具备条件,并且是市场业亟待这种制度的发展。

作者:谢锦子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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