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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义务的概念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网购是销售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过程,主要涉及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时的产品义务,即销售者在进货时必须查明货物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认证标志等是否完整齐全,拒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坚决抵制伪劣产品。
2.销售前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即销售者在进货以后、销售以前对产品质量负责,不能忽视可能引起的质量问题。
3.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不可另起炉灶,假冒产品标志。
4.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二)网络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表现
在实际网络交易过程中,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最常见的为以伪劣产品假冒知名产品,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1.假冒知名商标。
例如,网上热销的“某”红枣产品,大部分为假冒产品,2009年,郑州市查封大量仿冒的“某”红枣产品生产销售窝点,其中90%的仿冒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2.以伪劣产品冒充名牌正品进行销售。
以网购中日益兴起的海外代购为例,据报道,海外代购的许多产品均是名牌产品的真瓶子灌入假产品,海外小票、IP地址均系伪造。
3.产品与说明不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皮鞋、毛绒布制玩具、羊绒针织服装等14种电商产品进行抽检,502批次中近三成产品不合格。其中服装类产品成分含量不实情况严重,11批次号称羊绒服装的产品未检出羊绒成分。
二、网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购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由于其交易平台的特殊性,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因此比传统交易中的商品更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成因有以下几点:
(一)产品展示过程存在缺陷
网购产品以图片、文字说明进行产品展示,而图片和文字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选择性,一些商家的图片并不是实物拍摄,而是直接复制使用其他商家的图片,极易混淆消费者的直观感受。即使是实物拍摄的图片,也无法全方位展示产品的质量情况,且为了达到美观效果,多数产品图片会进行后期修饰,消费者仅通过图片也无法真实掌握产品尺寸、颜色等重要信息,给一些商家创造了销售问题产品的机会。
(二)网络数据易修改
多数网购消费者习惯通过已有的产品评价来确定产品的质量,由于网络数据可以任意编辑,一些商家会将差评更改为好评,或为自己提供大量好评,以此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掩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使产品质量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
(三)商家身份难以确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多数网络交易平台提高了商家入驻条件,要求入驻商家需提供身份证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等。但这些信息的提交只是以数据的形式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难以确定其真伪,而大部分购物网站只是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功能,缺少足够的人力、物力对商家信息进行验证、把关,难以确保商家的真实身份,一旦网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仅根据商家在网上的注册信息并不一定能找到其本人,给后期的监管工作造成困难。
(四)法律的规定存在不足
作为新兴的销售方式,网购从出现到繁荣,只用了短短数年时间,法律的制定却未跟上其迅速发展的步伐,直至2014年,网络销售者工商信息公示、发票出具等常见问题才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且虽然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但对于具体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惩罚措施的执行。
三、网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
为保障网购产品质量,维护网络交易秩序,需要平衡销售者、交易平台、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义务,建立权责统一、三者各司其职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制定法律明确销售者、交易平台的义务
1.销售者法律义务
网店商家是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与传统实体商家相比,网店商家最大的特点是身份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这也是网购产品质量难以追责的重要原因。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颁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但是却未规定违反“工商信息公示”义务的后果,对于个人商家的个人信息公示也未有体现,这使得“信息公示义务”条款缺乏必要的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法律应对网店商家的身份验证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完善网店商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义务的规定,并规定违反后果,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和工商注册信息的商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
交易平台毕竟不是专门的审核部门,通常情况下只是提供产品交易中介和技术支持服务,让交易平台确保销售者身份的真实性在实践中仍有难度,因此,法律应强化交易平台的网站管理和技术管理义务。如规定交易平台应发挥网站管理作用,完善现有的商家信誉体系,通过对差评或投诉次数累计到一定程度的商家拉入黑名单等模式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商家。
(二)发挥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作用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两个部门也应“与时俱进”,针对网购产品的特殊性,采取对应的监管措施,解决日益凸显的网购产品质量问题。例如成立专门的网上管理部门,对网店商家的工商注册信息和身份信息进行审核;设立网购产品审核网站,要求商家对网络销售的产品在网上进行申报备案,网站审核部门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合格证等信息进行验证和审核,对合格产品加注专用标志,未经申报备案的产品不得在网上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举报和投诉途径,以及时发现问题产品。产品的质量直接涉及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对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保障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是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互联网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我们也应加快完善网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稳步运行。
作者:李碧莹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