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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以礼法驭天下“,礼”是规范“,法”为约束。盛唐的鼎盛,于维系社会律条法规的反映,皆建立在礼法观念之上。简言之,“礼”遵循的等级秩序中的贵贱尊卑,集中体现着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和宗法思想。可以说,唐律延续下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和开元律,继承和发展的基本原则便是礼法观念。“以礼为本,礼法并用”的唐法典是我国现存最早且最完整的法典。因此,在探究唐代法典体系对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影响时,首要遵循的原则便是对礼法观念的把握。唐代法典体系基本继承了隋朝的开皇律,从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可直视中华法典体系遵循的特点。及至唐代,中央集权得以加强,从相应的律条于城市维系的反映皆可看到,门禁管理制度更加严格,管理体系更加完备,无不说明唐代帝王对加强皇权实现长治久安的诉求。以唐都长安为例,当时城市规划极其有序,单从城门系统来看,便足以显示都城规划的合理性。长安城门系统是连接内外的重要沟通渠道,无论城门规模或门道数量均远胜先前,为更好加强城市安全及维护社会秩序,相应的门禁管理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长安城门管理系统含三大类,即宫城、皇城和外郭城。就宫城而论,作为规模最大的都城,宫城建设不仅囊括了众多宫殿建筑群,且宫门及殿门数量也颇为壮观。宫城是皇帝的日常居所,为加强管理便开始实施门籍制度。唐代的门籍制度可追溯到汉代,于《汉书•元帝纪》中可见,所谓“籍”,实则为“二尺竹牒”的身份记名牌,为方便出入管理及加强宫城诸门监管,将出入者信息及身份特征等予以记录,以便查证。当然,门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身份识别,无论官员,还是日常服务人员,都需按月考证、更换。严格的门籍审核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已然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界限,既蕴含了严格的等级制度,又是礼法观念的直接体现。为规范门籍制度设立的左右监门卫,按“左进右出”原则,各自负责人员及一应物品的审核。除此之外,还要负责皇室重大事件的仪仗监守,可谓分工细致,各司其职。唐律关于门籍的法令法规也极为严格,凡没有门籍的若想入宫,需专人接引,《唐律疏议》记载“: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一旦违反,将“以阑入论”;而高等级的宫门、殿门则需持有皇帝赦令方可放行;对那些因工作调动、发生变故等造成无效门籍者也不允入宫,一旦违反以阑入定罪。严格的法令法规当辅之以相应的律条,而定罪量刑的依据一般以宫城诸门的等级裁定,等级越高,获刑越甚。《唐律疏议》记载:“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阑入殿门,得流二千里。”总之,法令法规及量刑标准,最终目的皆是为了加强皇权,从而构筑无上的等级秩序。
三、宵禁制度的价值影响探究
唐都长安作为当时全国乃至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都城,社会治安的维系尤为重要。宵禁制度是一种夜间禁行制度,一旦外郭城或坊门关闭,百姓便被禁止出行。宵禁制度起源于春秋时期,有记载道:“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击问行故,乃行其罪。晨见,掌文鼓纵行者,诸城门吏各入请钥开门。”及至唐代,宵禁依旧以鼓为号,而立于承天门的街鼓,不仅是居民的作息指引,更是维系长安秩序的象征。唐律规定:“五更三筹……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搥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搥,坊门皆闭,禁人行。”以街鼓为作息安排是古人约定俗成的,五更三时城门开启,可自由出入,待傍晚以鼓为号闭合城门,而后再行六百搥鼓声,至此坊门闭合,宵禁开始。及至后代,以街鼓为号的宵禁制度成了钟鼓楼的延续和发展,元大都因地域辽阔以钟报时,明清时期钟鼓楼更担当了必不可少的作息时间表。可见,宵禁制度既有约束百姓、维系治安的功效,又对城市发展和管理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为更好执行宵禁制度,唐代设立了左右金吾卫,专司禁宫及夜间秩序维系,下设左右街使及左右翊中郎将府官等职,左右街使主要负责夜间治安,“掌分察六街徼巡”,当夜幕降临,城门及坊门闭合时,左右街使便执行职责,及至五更二时街鼓响起,宵禁解除,才会停止巡查。严格的夜间巡逻制度,不难看出当时对城市治安的关注程度。当然,关于违反宵禁制度的量刑也十分严厉,若发现违反者,无论百姓或官员,没有文牒在身皆严重惩处,唐律中关于犯夜者有规定:“违者,笞二十。”
四、城门制度的价值策略思考
鉴于都城长安的治安因素考虑,门禁制度在执行夜禁时,城门闭合时间及顺序是有差别的。具体而言,严格的等级制度同样赋予了城门严格的等级,晨时,当街鼓声起,皇城及京城门首先开启,及至再次鼓声,宫殿门才行开启;而宵禁时,则先闭宫殿门,再闭皇城和京城诸门。总而言之,唐都长安的城门闭合时间一般为,开时先外后内,闭时由内向外,《唐六典》中记载:“城门郎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开阖之节,奉其管钥而出纳之。开则先外而后内,阖则先内而后外。”此外,由于突发事件,城门开启时间也会发生延迟。城门郎官主要负责城门的按时关闭和开启,这一点早在汉时城门校尉中可见。及至唐代,由于都城长安门殿众多,为更好加强管理,因此有城门郎与监门将军及中郎将同时协作。夜禁时,如遇特殊情况“,受敕人具录须开之门,宣送中书门下。其牙内诸门,城门郎与见直监门将军、郎将各一人俱诣阁门覆奏,御注‘听’,即请合符门钥,对勘符,然后开之。”可见,这种闭合开启制度,虽然严格,但也足以体现门禁管理的灵活性。城门管理是门禁制度的重中之重,不仅有人专司其职,且制定了相应的法令律条予以监督。唐代时,为防止出现差错,唐律规定:“宫殿门闭讫,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宫门以外,递减一等。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钥一等。”随着城门等级的提高,所定罪责也越为严厉。此外,城门郎官若没按城门闭合时间或程序来实行,又或者有人冒名,也要受到惩罚,唐律记载:“若错符、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徒一年。”更有甚者,还将获得绞刑。另外,关于城门管理制度中的维修管理,唐代也多有记载,《唐会要》提到:“德宗贞元四年(788)十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班宏,奉敕修延喜门,筑夹城……德宗贞元五年(789)正月十九日,户部侍郎班宏修玄武楼……德宗贞元八年(792)正月新作玄武门及庑会踘场。”《册府元龟》中同样有证可查“:文宗太和二年(828)八月敕修安福楼及南殿院屋宇一百八十八间……文宗太和九年(835)十月右军擗仗使田全操请准敕拆银台门,起修三门楼。”依史例分析,大明宫的维修着墨最多,足以体现其在当时的政治地位。
五、结论
“以礼为本,礼法并用”是唐代法典体系的基本原则,从唐都长安的门禁管理制度可以看到,无论门籍制度,宵禁制度,还是城门管理制度,礼法观念都贯穿其中,这也正是“唐律一准乎礼”的真实写照。《唐律疏议》提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相成也。”作为中华法系最具代表的唐律,其以“礼”入法,将律条儒家化的过程,堪称礼法观念的杰出代表。毫无疑问,唐都长安就是礼法观念的策源地,作为我国古代都城建筑及管理的典型,长安城不仅制度完备,而且管理严格,门籍及宵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治安,增强了皇权,而以街鼓为准的城门闭合和开启的管理秩序,无不体现了封建社会“家天下”的统治者的意志。总体而言,唐代门禁管理制度是一个严密的维系社会治安和秩序的庞大网络,长安作为全国政治、经济及文化的中心,城市治安和稳定直接关乎李唐皇权的长治久安。在此基础上,城市管理也愈发完备,不仅对后世城市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贡献,且从门禁制度管理体系中可以看到,唐代已完成了自汉代以来的“礼”与“法”的融合,不仅渗透到了日常的社会管理,更深入到了人民的内心深处。此外,礼法观念在唐代的发展,对于当时的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和繁荣也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至此,令后人为之赞叹和效仿的中国古代城市管理体系趋于成型,其框架和成效更产生了深远影响。
作者:周祥龙 李楚楚 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