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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社区银行首先需要法律法规的许可。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并提出发展普惠金融,为社区银行的设立和发展开启了政策窗口,但社区银行设立的法规条件还不具备。从目前申请设立民营银行的主体看,其目标也并非社区银行。因此,社区银行的设立和发展还需依赖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社区银行的发起人和投资人不应过多限制,根据本文前面分析,可以是民营企业、公有制企业,也可以是现有各类金融机构,其最低资本金可以比照目前县域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二是严格社区银行的经营范围。社区银行的业务主要是存贷款、支付结算等银行基础业务,有条件的可涉及现代银行所有业务,但要明确社区银行的宗旨是为当地社区服务,必须严格规定社区银行不得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向区域外贷款和投资;三是明确社区银行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鉴于银监会在县域监管力量过于薄弱,根据目前改革趋势,社区银行应由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或设立金融监管局负责具体监管。社区银行为地方小微金融机构,完全为地方经济服务,特别是为地方弱小群体服务,地方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地方政府金融办或金融监督局可以利用其影响和便利为社区银行服务,但应避免地方政府对社区银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
2、建立有效的支撑政策
社区银行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小群体,保护扶持弱小群体是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各国普遍的做法。多年来,我国政府采取贷款财政贴息、提供政策性担保、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等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措施,支持弱小群体。为促进信贷资金均衡配置,防止资金逆向流动,各级人民银行都加强了“窗口指导”,制定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弱势产业、弱小群体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还制定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
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未能从机制上解决问题。更主要的是这些非市场化的手段与现有商业银行的特性、目标和经营理念相冲突,治标不治本,受到商业银行或明或暗的抵触,其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政府应该转变思路,大力扶持专门为弱小群体服务的社区银行发展。一是地方政府对组建社区银行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提供适当便利,对社区银行给予低税甚至免税政策;二是人民银行指导、帮助社区银行建立支付结算等银行服务功能,并在资金拆借、缴存款准备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近几年村镇银行发展的情况看,遇到的主要困难是存款不足,民众普遍存在“银行小、风险大”的思想,不放心把钱存入小微银行,社会上这种思想观念将对社区银行的业务发展构成巨大约束。事实上,政府及监管部门也存在这种思想,以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高,信贷市场以大型银行为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政府一直承担着处置金融风险的近似全部责任,对金融业的管理偏重于社会稳定,忽视了金融市场需求多样性特征,对金融机构设立实行过于严格的管制。开启社区银行及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大门后,我国银行机构的数量和小微银行所占比重都将大幅增加。因此,政府应该改变理念,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让市场承担金融风险,为政府放松社区银行的设立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以“存款保险”制度消减普通民众的顾虑,从而为社区银行的生存发展创造公平环境。
4、结束语
总的来说,社区银行有别于普通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具有十分鲜明的个体特征。社区银行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现有银行组织结构的优化以及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大社区银行的发展路径和风险控制对于我国社会稳定发展而言具有十分关键的影响意义。
作者:赵耀 单位: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