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风险管理体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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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风险管理体制的构建

一、关于“风险社会”理论

当个人在市场提供的机会中追求和创造自己的生活方式时,风险和机会共存。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则通过现代社会呈现的各种风险现象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吉登斯认为风险社会事实上指的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现代社会产生了许多新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这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对风险社会的研究,不仅要分析社会中不断呈现的风险现象,更重要的是要探讨人们需要根据风险的规避原则来组织管理社会。风险客观存在,但人类应以一种积极的方式来抵御对待风险,风险社会是一个关注规避人为风险和追求安全的社会。几十年来,风险社会理论在政策研究界、理论界和公众中的影响深远。风险社会理论深刻地描述和分析了现代社会结构特征,这一理论为我们解读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程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也拓展了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视域。特别是近年来,许多国内学者也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展开了风险社会理论的本土化研究,成果丰硕。普遍认为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风险问题层出不穷,中国管理部门面临着发展经济和风险控制的双重任务,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分析举办大型活动面临的风险问题有了一个全新视角。笔者试图运用风险社会理论来全释我国大型活动面临的风险问题,为探讨建构大型活动风险管理机制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二、风险社会理论视角解析大型活动风险

从一般意义理解,大型活动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所进行的,有众多人员参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有益的社会活动。本文所研究的大型活动内涵界定源于国务院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其它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系列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会、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大型活动安全一直是社会学家与社会心理学家关注的重点,从风险社会理论的视角,分析当今世界范围内出现的社会风险的实际情形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全球正处在一个矛盾凸显、危机频发、风险繁多的风险社会之中,由于大型活动具有场所开放、人多密集、财物集中、规模宏大、持续时间长、媒体关注等特点,容易产生引发骚乱、踩踏等各种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风险,特别是突发安全事件,正如周晓虹所指出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中,也会产生一些不受通常的行为规范所指导的、自发的、无组织的、无结构的、同时也是难以预测的群体行为方式”。笔者尝试对大型活动风险的认识应放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从贝克风险社会三个维度即“风险分配逻辑”、“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和“个体化”视角分析大型活动风险的特性。

(一)风险分配的逻辑与大型活动风险

近年来,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给每一个国都带来发展机遇,同时也孕育了许多社会风险,这意味着人类要面对更多的社会风险。现代社会举办的大型活动的数量和规模都急剧增长,涉及经济、文化、体育、旅游、教育等各个领域,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性活动,大型活动现代化、社会化特征明显,引起大型活动风险的因素来自于社会,这些风险往往相互交织、相互渗透,呈现出一幅复杂多样的风险图画,可能造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也可能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还可能形成多种事件的叠加。从历史的视角来看,现代全球化推动着人类生存方式的转型,加大了人类在客观世界面前的能动性,在大型活动突发事件面前,人成为了突发事件的诱因者和其演化发展的引导者。

(二)大型活动的制度性风险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现代社会风险是一种制度性风险,制度的建立利于社会应对各类风险,同时又带来了新的风险。如贝克所说,人们对于法律、制度产生了过度依赖,但却无法找出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作为正处于高速发展的中国也正遭遇这样的风险,制度性风险充斥着的各个方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主体,但在实践管理过程当中,法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却带来了新的责任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条例所涵盖的大型活动范围狭窄,从目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来说,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涉及到的领域很多,其内容和形式丰富多样的,这就出现了管理制度上的法律漏洞,使得法律缺乏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导致管理责任主体的缺位。二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层级繁杂。比如,在管理体制方面,政府机关领导管理下,公安机关内部多极管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面对的风险问题情况复杂,在处置问题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多头指挥、多部门参与,以致打乱仗的局面,造成各层级指挥者职责不明晰,因此而对风险处理举棋不定,从而延误战机,甚至逃避责任;另外,由于举办的大型活动责任主体不清,以致举办的大型活动的保障责任主体也不明确,保障机制体系不能有效建立,最终损害的是各方参与者的利益。管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以至一些问题难以处理并屡禁不止。

(三)个体化与大型活动风险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风险的存在方式各种各样,人们必须以自己的生活为核心去达到自身的生存目的,这就出现了个体化的生存模式和状态。人是大型活动的主体,大型活动人群既有有序性,又有无序性,由于活动参与者的年龄层次、职业、个人素质、生活习惯等具有差异性,进而导致参加人员心理素质、安全意识、判断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参差不齐,大量具有差异性的陌生人,脱离了原有的身份认同的阶级体系和阶层模式,在短时间内高密度聚集在相对陌生的场所,加上现场气氛与人群情绪的波动,没有相互认同的行为规范,没有固定的行为模式可循,很容易引起情绪的失控和秩序的混乱,致使个体开始独立的面对遭遇的风险,风险在这其中也以个人危机的方式表现出来。另外,现代性社会随着通讯、交通、网络技术的发展,突破了原有的时空物理界限,使得人们的交往呈现全球性、虚拟化的境域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不仅基于的空间联系,而且增加了联系渠道,这使得大型活动社会风险来自于社会中每个人,带来大型活动风险的复杂性。

三、风险社会理论视角建构大型活动风险管理的路径

吉登斯从积极的层面阐述了风险的意义,认为只有对风险认真分析和思考,才能妥善地找出解决的方案,最大化消解风险带给人类的不利和影响。对于大型活动风险管理来讲,笔者以为以风险社会理论视角,从制度建构,管理方式变革,风险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设计大型活动风险管理的路径。

(一)完善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法制化。法制化是对大型活动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近几年来,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相继颁布了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大型活动“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法律原则,风险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但目前立法现状是:我国仅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作为管理依据,不仅在立法层次上偏低,而且在具体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手段上也与大型活动发展趋势相距甚远,按照依法行政要求,立法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应该提高大型活动立法层级,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从而为大型活动的风险管理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

2、健全大型活动风险管理责任机制。健全大型活动风险管理责任机制就是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方的安全责任,根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各自的责任进行合理的任务分解,严格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落实,严格申报、审批、监管等措施,指导承办单位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对由政府部门主办安全风险较大的大型活动,积极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大型活动的绝对安全。

(二)促进大型活动风险管理社会化

一方面,应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大型活动利益和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强制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风险,也就是承办方必须向保险公司投安全险,让保险公司介入,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这种保险法律应当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大型活动承办方都必须参加投保,而不是参与者自愿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对大型活动风险事故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会遇到许多困难。另一方面,按国际通行做法招募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这既节省了大量警力又让观众觉得亲切,效果显著。志愿者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位志愿者管理人员都是志愿者风险管理的监控者和管理者,志愿者全员参与,是志愿者风险管理的基础,在全员参与志愿者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构建风险管理体系,设立志愿者管理部门进行志愿者风险识别、风险防范、以及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公安机关和有关协作部门应注重对志愿者的培训并提供指导性意见,提高志愿者队伍服务水平。再一方面,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特别是要掌握大型活动的活动性质、内容、主办单位、预计参与人数及参与者的国籍、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以便对活动现场的热烈程度、风险层次做出科学的评估,对于相关方周密制定安保方案、突出重点加强安保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者:田显俊 单位:四川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