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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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与防范

[摘要]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有积极的一面,也蕴含一定的市场风险,一些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缺失,利用关联交易营造业绩,少数中介机构履职不尽责,甚至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外部监管无力,最终引发市场风险。文章着重从企业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来阐述企业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防范

[关键词]关联交易;内部治理;审计;监督

1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类型及其特征

1.1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通常包括了企业、企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和股东(或个人)等企业的利益相关方。

1.2关联交易的风险类型

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一种中性交易模式,可以节约资源,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做大做强,但是,内部关联交易又蕴含了极大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和监管风险,成为掩盖真实交易目的的途径。根据会计总则,可归纳为以下三类行为:一是资产交易,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票期权等的买卖、商品的采购与销售行为;二是资金互融互通,向关联方提供不符合商业实质的资金往来、担保以及互保行为;三是关联方间的并购行为;四是关联方间的虚假债权债务结算行为等。企业应该自觉规范上述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发生。

1.3关联交易的风险特征

其主要特征是交易金额巨大、关联交易在收入或支出结构中占比较高、交易定价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交易行为非必要、或者行为不合理等,成为企业管理者、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手段。

2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弱化,带来经营风险

我国在市场化的进程中,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治理结构在不断的完善,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推行股权分置改革,从顶层设计入手,解决股份制公司股权结构问题,通过股权分置,解决一股独大,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内部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内部控制仍待加强。比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范围划分模糊,董事会的决策力超越股东大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日常工作中缺乏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深入分析,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更无法利用审计部门实现对关联交易过程的风险分析,为风险决策提供帮助。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体系缺乏公平和效率,直接弱化增加了关联交易风险的发生,为企业的经营风险埋下隐患。

2.2企业与关联方间在融资信贷中,相互担保、过度信用,集团公司虚增授信额度,带来财务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有关制度还不完善,一方面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为了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融资成本,以自己的资产和股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互保、联保,但是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增加了企业,尤其是集团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一些集团公司利用子公司、参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增加企业营业收入来制造利润,让银行高估公司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增加授信额度。2015年12月5日,上市公司综艺股份公告称,公司拟将持有的综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6亿元,综艺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是典型的左手倒右手的行为,1.6亿关联交易救业绩,0.4折转股权,上市公司的信誉遭到质疑,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引发公司的财务风险,甚至激发市场风险,给广大中小股民带来损失,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

2.3企业与关联方间相互占用资金,情况混乱而导致利润转移,规避税收带来税务风险

一方面关联企业之间交易越多,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也就越多。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集团公司,在对关联方资金使用的费用收取上,更是模糊不清,对于资金占用的利息收入,产生的税收问题不加考虑;另一方面企业与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方转移利润,合理避税,从而实现短期利益最大化,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但是税务部门会因为税收收入的流失,对异常关联交易追查,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

2.4外部监督尚不能与内部控制形成合力,构建良好的关联交易风险防范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带来监管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外部监督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控制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2019年,从年头到年尾,几乎每个月都有上市公司的负面新闻、业绩丑闻,北京国有企业昊华能源公告,2015年的一起关联并购导致该公司自2015年起合并口径资产虚增约28亿元、少数股东权益虚增约14亿元,2015年当年该公司归母净利润虚增约14亿元。事实上,从昊华能源历年公告看,该起并购分为两笔进行,第一笔发生在2011年10月,距今已达8年之久,2015年的并购为第二笔交易。昊华能源“触雷”,谁来负这个责任?无疑中介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外部监管机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监督力度不足,监管指标不充分,弹性空间大,对于违规违法操作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异常关联交易违规成本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管理层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在企业内部治理上,领导没有树立较高的风险意识、社会道德意识和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没有从思想意识上把控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3.2行业制度不完善,约束力有限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交易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即公司高管利用其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却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即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性、真实性、公允性是值得质疑的。

3.3外部监管薄弱,没有有效强化外部监督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外部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当好公司的“看门人”,在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尽职尽责,对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查验,让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中更加公平化、透明化。

3.4违规的经济成本和信誉成本较低

2019年11月账面上躺着180亿元现金的东旭光电,有30亿元债务到期,其中20亿元需当下付清,结果公司说付不起,账户上的巨额存款不翼而飞,无疑公司涉嫌财务造假。敢于造假背后的是不当所得远远大于所受到的经济处罚和信誉损失,有鉴于此,对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和措施是关键因素。

4防范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的措施

4.1明确公司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

在机构设置上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做到既有权利制衡,最终又能实现统一、协调合作;在议事程序上完善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保障董事会作为股东的资产经营委托人的地位,对董事长的权力做出约束,明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内部监督上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性,当好董事会的参谋和督导,及时纠正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完善关联交易制度,从而强化内部控制效果。

4.2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比例越高,就越能发挥其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作用,从而有效地在经营过程中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实际上,独立董事不履职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是要有专业性;二是要有独立性,先“专”而后才能“独”,同时独立董事要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严格责任机制,加强惩罚力度,以使其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4.3完善行业制度,增强制度约束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对定价的合理性、公允性做出可操作性强的规则;二是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违反诚信义务的控股股东实行举证责任。我国也有证券法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则,以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社会公众或者投资者可以更方便地对每笔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作出客观的理解和分析。但是因为经济处罚过轻,司法对接不通畅,很多信息披露责任人没有敬畏市场的心,导致信息披露一团乱象,有选择性关联信息披露帮助关联方获取不当利益,完善市场违规违法关联信息披露处罚制度,让违法者受到司法惩处,保证关联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成为一种共识。同时对于违反诚信义务的控股股东或是受到诚信质疑的控股股东,举证责任制度的实行可以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的正常进行,对中小股东利益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减轻有关部门的治理难度。

4.4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在开展关联交易的一系列过程中,不仅要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实现内部监督,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管理机构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对违规的审计等中介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提升违规的经济成本和信誉成本,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提升对关联交易中的违规违法操作的容忍度,利用外部监督和社会舆论力量来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在对异常关联交易惩处的案例中,我国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或公司予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惩罚力度相较违法违规所得而言较轻,容易让人心存侥幸,不能引以为戒。而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同时,还应该加大对异常关联交易的司法惩处,让违法者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有再多的钱也是枉然,循规蹈矩,保证关联交易规范、透明、健康,也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被侵吞。

5结论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优化内部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有效减少交易环节成本,优化了财务成本,提高了运营效率,但同时在实际交易中,关联交易产生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税务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企业一把手应树立道德风险意识,承担起社会责任意识,在开展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正确利用制度约束风险,不断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推动并完善内部关联交易专项制度,接受行政部门和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督,防范并降低关联交易中的潜在风险,进而提高公司综合管控能力,促使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敏.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规避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8(33):50-52.

[2]潘柳芸.浅谈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J].财税金融,2015(7):60-62.

[3]张雪英.企业集团关联交易财务风险分析———基于风险传导视角[J].会计之友,2018(17):70-73.

作者:郭振峰 单位: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