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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卡业务是一种兼具银行信贷及银行卡支付结算功能的创新型消费信贷方式,为消费活动提供了信贷便利。文章通过梳理信用卡业务发展历史沿革、国际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监管现状,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提出完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以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发挥其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信用卡;监管;风险管理
一、信用卡业务的定义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令[2011]2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对银行卡业务的分类及定义,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给予的一定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信用卡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兼具银行信贷及银行卡支付结算功能,为消费活动提供了信贷便利,是一种创新的消费信贷方式。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信用卡业务发展背后逐渐暴露出风险管理问题,世界范围内信用卡危机频发。如,2003年的“韩国信用卡危机”;2005年的“台湾信用卡危机”;受2009年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信用卡还款违约率达10%,创历史最高点,信用卡危机进而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化和延续。
二、信用卡的国际监管经验
信用卡作为一种消费信贷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并承担一定风险。各国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个人信用管理、对消费者保护的信息披露方面。本文以美国、英国、法国为例分析其信用卡的监管经验。
(一)美国信用卡的监管经验
美国信用卡业务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制定专门法的模式颁布与信贷相关的大多数法规,以规范信用卡业务。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通过了包括《公平信贷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卡发行法》《真实信贷法》等一系列信用卡相关法案。2009年次贷危机爆发后,又先后出台了《2009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2010信用卡法案新规则》。《公平信用报告法》用于约束借贷双方信息披露行为,以建立真实、可靠的信用体系。建立了个人信用评估机制,通过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对个人授信进行信用评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真实信贷法》的核心在于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条款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以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信用条款。次贷危机后颁布的《2009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又进一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对信用卡经营机构的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英国信用卡的监管经验
英国以1974年颁布的《消费信用法案》作为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核心,该法案基本涵盖了所有的消费信贷形式。而对信用卡业务并无专项立法,其规范主要依靠商业惯例,即1992年由英国银行家协会等民间团体共同的《银行业惯例守则》。英国的征信体系包括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来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私人部门和法院的判决。信息的共享依托于互利原则和信息提供者的积极参与。
(三)法国信用卡的监管经验
相较于美国以专门法监管的模式,法国以一般法为主,强调法律、惯例和制度的规范有效,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加以修改完善。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国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主要通过“法兰西银行信息网”和“银行卡联盟信息网”两大信息网络。通过信息联网,法兰西银行得以监控大部分资金往来,而银行卡联盟则可随时审核以信用卡支付的资金流通。在征信建设方面,法国的信用登记系统建立在中央银行的“贷款登记联网咨询系统”基础之上,它包括企业信用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登记系统。信用登记系统中涵盖95%的法国公民信用档案,数据由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等向信用登记系统提供,并以季度为周期进行动态数据更新。
三、我国信用卡监管现状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快速增长,发卡量、授信总额、各项收入逐年提升,在支持居民消费、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末,我国信用卡发卡量3.9亿张,授信总额5.7万亿元,全年交易金额15.2万亿元,贷记卡各项收入合计2342亿元。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占主要市场份额。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银行卡市场以发展借记卡为主,信用卡业务开始起步。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信用卡业务逐步从借记卡业务中分离出来并开始发展。全国人大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1999年,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阶段是系统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的阶段。为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监会等九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发展方向和目标、工作重点等重大问题。中国银监会基于信用卡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于2011年1月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从信用卡的业务准入、发卡行为、审核授信、额度管理、交易授权、收单业务、催收行为、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制度规范。并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卡分期业务风险
信用卡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由发卡机构向商户一次性支付资金,由持卡人申请将消费资金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分期进行扣收,持卡人按月进行还款的业务,具有信用卡透支和贷款等额还款的特性。而目前商业银行有将传统贷款业务植入信用卡分期业务中的趋势。主要原因:一是银行为满足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指标,将贷款利息收入转化为信用卡手续费收入,以体现为中间业务收入;二是规避表内贷款规模限制;三是信用卡分期业务审批较贷款审批简化,更具便利性。由此信用卡分期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问题。1.风险管理标准不一致,存在套利空间。信用卡是在满足持卡人消费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持卡人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给予相应授信,而一般贷款需要满足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监管要求,两类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存在套利空间,以信用卡的授信标准去审批一般贷款,存在较大信用风险隐患。2.合规风险。依托信用卡分期业务灵活性强、具备循环便利的授信方式,“借道”信用卡分期业务向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存在合规风险。
(二)过度授信及多头授信问题
我国信用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商业银行尚未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为抢占市场份额盲目扩张。加之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缺乏有效、全面的信息共享机制。银行对持卡人的额度审定主要依赖个人收入证明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信息,缺少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无法准确掌握申请人的真实信用状况。从而导致过度授信、多头授信与银行审慎经营原则之间矛盾突出的问题。
(三)套现问题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利用信用卡套现案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方面体现出社会融资渠道不畅,而通过信用卡套现成本较低,如信用卡套现享有信用卡透支免息期,再通过分期业务分期还款,综合成本在18%左右,远低于民间借贷成本。另一方面也揭示出商业银行风险把控能力有待提高、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四)监管协调问题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主要依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令[2011]2号,简称“银监会2号令”)要求,按照办法中对信用卡业务的定义,信用卡业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收单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收单银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而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收单机构行为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简称“人民银行9号文”)。两家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制在一定程度存在冲突和不协调问题。比如:银监会2号令第七十三条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是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而人民银行9号文第九条规定:商户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监管协调不一致易导致监管套利行为的发生,如利用个人结算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为套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通道。又如:银监会2号令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60]号)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继续有效,并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银发[1999]17号文和2号令在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及风险管理等很多方面并不一致,商业银行较难同时执行。
五、政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从国际经验来看,征信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也是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一是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为主导,建议可借鉴英国经验,依托“互利原则和信息提供者的积极参与”,建立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联动机制,完善征信信息的全面性,并实现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共享。二是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如借鉴美国经验,建立第三方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对个人信用评级实现专业化分工,以提高对个人信用评级的专业性、独立性,并明确商业银行与评估机构的权责关系,以提高商业银行的事前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建立全面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机制作为事后风险管理,除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大对事后风险的监测,参与信息共享的各方机构也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加强各机构间的风险事件信息交流。
(二)商业银行应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一是商业银行应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杜绝以发卡量为单一考核指标;严格发卡审核环节,合理定位目标客户群及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严把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查;并结合客户风险变化趋势,实行动态授信管理,查找并总结不良客户的群体特征和行为特点,加大贷后跟踪力度。全面完善风险控制手段,以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现象的出现。二是加强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在用卡环节,商业银行应调整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如:加强特约商户管理,落实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加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严控资金用途。以防范分期业务风险及套现问题的产生。三是重视合规风险为第一要务。商业银行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信用卡及相关创新业务。对于借道信用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易引发合规风险的业务应审慎开展。
(三)监管机构应统一并完善监管要求
一是完善现有监管制度。如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求,特别是在当前突破信用卡透支和取现额度的做法已相当普遍的情况下,建议完善信用卡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对于突破信用卡消费功能而提供经营性贷款的金融服务模式的性质,建议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用卡便利性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分期业务是否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建议在准入、额度、期限、资金监管等方面加以规范,以防控信用卡过度授信风险。二是监管政策的协调。对于主要集中在第三方支付、收单机构及账户管理上的监管协调问题,建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模式,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及特约商户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个人结算户的管理,建议个人结算账户不得作为收单结算账户,防范套现风险。三是细化监管手段。一方面可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手段全面掌握地区信用卡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银行业机构在信用卡业务方面的合规性问题和操作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通过制定业务规范和指引、加强与监管机构沟通与协调、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同业合作、建立银行卡业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创新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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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单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