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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面推进“放管服”的大背景下,高校能否适应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采购管理各环节的风险防控,做到“宽而有据、放而不流”,已成为当前亟需思考的问题。本文结合高校落实采购“放管服”政策的举措,梳理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点,给出了用法制思维推动改革落地、打造一支专业化的采购管理队伍和推动集中化平台建设的防控建议,真正实现为科研松绑和为高校的创新发展战略服务。
关键词:放管服;采购管理;风险;防控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机制,2016-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陆续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扩大高校采购管理的自主权,简化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在全面推进“放管服”的大背景下,高校能否适应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把握好采购管理各环节的风险防控,做到“宽而有据、放而不流”,已成为当前亟需思考的问题。
一、高校落实招标采购“放管服”的举措
根据中央和财政部有关招标采购“放管服”的要求,各高校及时出台了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科研仪器设备“简政放权”的具体事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采购制度,优化采购流程
对“科研仪器设备”的内涵进行明确的定义,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限制,无需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单项或批量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可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权责对等的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申请人、职能部门和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避免重复论证的现象,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行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规范流程,减少人为参与环节。对科研项目紧急使用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的方式采购,缩短采购周期。
(二)结合放管服政策,简化采购方式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的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分散采购的限额和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流程。对纳入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的,不分资金额度和品目,均由学校自行或委托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购申请人视情况按照规定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根据开评标现场情况和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对于科研项目紧急使用的设备和耗材,可以不通过招标程序采购,对于独家或生产的专利仪器设备,按照流程和程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三)强化信息公开,全员参与监督
高校通过制定简洁的流程和集中统一的渠道,主动公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还要在国家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平台上进行公开。需要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资格预审、中标或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更正事项、监督处罚等项目信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学校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进行标注,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同公告。
二、放管服条件下高校招标采购的风险点
高校科研领域的招标采购推行放管服改革,就是要打破传统的采购管理体制,解决审批流程繁琐、价高质低等难题,激发科研队伍的创新积极性。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发现,随着高校采购自主权的逐步扩大,科研设备认定、采购预算定价、评审专家管理、验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一)科研设备认定
目前,高校在执行过程中对“科研仪器设备”的定义主要有两类:一类为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另一类按照经费来源渠道认定,用于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使用教学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采购的,由采购申请人申请并经管理部门确认后,可确认为科研仪器设备。不管哪一类,都注明了原则上用于学校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仪器设备不应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这使得高校采购出现了多元制管理。高校教学、科研、教辅等工作密不可分,设备采购资金渠道多元,在项目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无法明确的界定归属范畴,出现随意归类或者通过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导致采购出现暗箱操作、舞弊等情况。
(二)采购预算定价
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有其特殊属性:信息来源的单一性、执行阶段的紧迫性和物资的复杂性。给采购人员的采购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卖方对于商品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采购人很难从市场的其他方面论证报价的合理性,导致采购预算定价出现偏差。即使进行前期论证,论证专家的责任心和对行业价格的关注程度都会影响预算价格的客观公正性。在高校采购灵活和自主的条件下,如果采购人员不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而以熟悉的供应商报价作为采购预算价或者随意变更、擅自调整采购预算,廉政风险会随之增加。
(三)评审专家管理
供货商深知要中标,专家评审是“绕不过去的坎”。“放管服”提出后,高校自行或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采购负责人也可以推荐评审专家。评审活动完成后,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大部分的科研设备都属于高精尖设备,技术要求高,这类专家资源稀少,名单公示后容易给专家带来评审权寻租的空间,供应商积极的联系评审专家,“以利相诱”,给此类设备以后的采购带来隐性风险。此外,采购人往往会以暗示性的意见误导专家评审工作或制定不合理的评审标准,导致舞弊和腐败现象发生。
(四)履约验收管理
履约验收按照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是核对数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指标的过程,也是高校采购活动中资金支付的最后一个关口。高校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都是高精尖产品,项目论证及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信息难以符合通用设备的精细要求,指标的设计也有可能存在不清晰或者实效性极强的特点,导致论证要求和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设备必须就其提供的产品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款项支付,测试不合格将直接取消中标资格,根据需要重新进行政府采购招标。为了顺利的通过验收,供应商可能和采购人“串通一气”,验收环节马虎潦草,以次充好的违约行为往往被掩盖;当不中意的供应商中标时,采购人也会出现消极验收或者干脆不验收的现象,严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三、防控招标采购风险的对策
采购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身具有鲜明的特点和规律,政策性较强,采购人对质量、价格、时效的要求比较高。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高校要富有成效的开展采购工作,着力解决科研设备采购领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高风险点制定对策及时进行防控。
(一)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落地
在高校采购领域特别是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中,效益低下、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集中,很大程度上和采购管理体制有关。实现“物有所值”为价值导向的自行采购制度,一直是高校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中央对高校采购方面“放管服”政策明确了改革方向,将相关决策和措施纳入了法治轨道,从宏观上指导高校改变现有的采购管理模式,创造良好的采购法治环境。《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对采购管理过程、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风险防控等都进行了严格规范,高校应以此为依据,结合自身实践设置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对等的责任机制,对各种采购权进行约束和控制,提升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改革落地。
(二)打造一支专业化的采购管理队伍
在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更新,高校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购项目日趋复杂、灵活性和政策性之间的把握难度大、供应商维权意识增强、全员监督氛围形成等新情况的出现,需要高校在采购队伍的建设上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采购管理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领域,特别是在扩大高校自主权的政策下,高校能否接得住、管得好,规范高效的开展采购活动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采购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是采购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开展的基础,培养一批行业专家型的采购人员至关重要。除了单位组织的系统理论培训外,采购人员还要在多方面进行自我提升:定期深入学校二级学院和研究所,走访科研人员和评标专家,聆听他们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累积实务经验;通过工作QQ群、学习强国APP等工具,咨询或和同行进行交流探讨,做到对政策了然于心,自信灵活的处理采购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三)利用“互联网+”手段,推动集中化平台建设
信息化是实现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不可或缺的技术保障,是落实采购“放管服”改革应用和落地的关键。高校要按照全新的制度体系、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构建由采购信息化平台、动态信息库和采购业务ERP系统组成的集采购、服务与监督为一体的系统,整合共享资源,逐步实现节支防腐、提高采购效率、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具体包括:集计划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验收管理和数据分析于一体的全流程不见面式采购服务系统;集采购信息库、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多层次动态评价系统;集预算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相互交换、相互制约,内部审计贯穿全程的多维度业务管控系统。保障采购工作自主有效的开展是高校落实“放管服”政策的关键,是实现向科研松绑、提高绩效的根本所在。高校应该积极主动的面对挑战,破除惯性思维,从制度保障、能力提升、手段创新等方面着手,为学校的创新发展战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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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梅 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