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高速公路不可解体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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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速公路不可解体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摘要:由于不可解体货物运输车辆占用高速公路较大路面资源,且车辆行驶速度较慢,给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车辆及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阐述了大件车管控难点,从行政许可、通行核查、设施配套、联合执法、信用体系、宣传引导几方面提出具体安全管理措施。

关键词:高速公路运输;不可解体货物;大件车;安全管理

1大件车概念

顾名思义,大件车是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运输车辆,即运输的货物是一个整体、不可拆卸,且装载外廓尺寸或重量超过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定标准。原则上超过限定标准是禁止通行,但超过下面两个维度限制,经交通行政部门审批,可以通行高速公路,因此,大件车通行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1]。(1)按照外廓尺寸计算。长×宽×高分别超过18.1m×2.55m×4m的其中任何一项指标的。(2)按照重量计算。根据轴型分为五类,分别为二轴18t、三轴17(25)t、四轴36(31)t、五轴43t、六轴以上49(46)t的其中任何一项指标的。

2大件车管控难点

(1)现场检测值超过了允许值。大件车在高速公路入口应自觉接受检测,车货总重或长宽高外廓尺寸超过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记载的允许值,收费站按照规定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但有部分车辆逃避检测,且故意堵塞收费车道,造成其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带来严重社会影响。

(2)入口无法检测和通过收费车道。长宽高外廓尺寸尤其是宽度较宽或者多轴线平板车,在高速公路入口无法完成称重检测,也无法利用入口超宽车道驶入高速公路。

(3)虚假申报许可路线。申请人在办理大件车《通行证》时,提供虚假的路线申请,利用“并联一次审批”的漏洞,办“短途”证跑“长途”,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此种违法行为在取消省界收费站全国“一张网”运营后尤为突出。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通行证》。利用《规定》中品种相同加装多个可“视为载运不可解体”政策和管理漏洞,在申请大件车《通行证》时,大件物品本为外廓尺寸超限,但为了实现相同品种物件“一车多运”的目标,在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提供单件重量也超限等虚假材料骗取可运输多个单体《通行证》。

(5)返程违规装载。利用大件车空车返程时机,违规装载可解体货物超限通行。(6)不按照规定时间通行。大件车审批时,《通行证》上一般都标明指定的时间可以通行高速公路,但由于全国高速一张网,往往大件车进入高速公路后,不受《通行证》的限制,直奔目的地。夜间、特殊天气、疲劳驾驶等特情行驶问题,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3问题根源解析

(1)车道建设无法兼顾所有车型。随着高速公路治超出口改入口的转变,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设计标准,本着“满足大多数货车检测”的原则,在入口新建和改造称重检测系统,同时,受原有收费车道无法改造的限制,暂时无法满足超大件的正常检测和通行需求。

(2)诚信体系尚未建立。行政许可确定的主要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办理《通行证》提交有关资料亦应严格遵守,“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已被社会普遍认可,但因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还未完全形成,加之缺乏对失信者的惩戒手段和措施,受利益驱使,部分大件货物运输人员还是铤而走险。

(3)常态化联合治超还未形成。全国高速公路治理超限工作按属地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交管、交通行政和高速运营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实施联合开展。但受行政体制改革、营商环境打造等多项因素的影响,着重点落在了大件车简化行政审批和通行保障等服务上,弱化了违法处罚的管理,多方联动治理超限未形成合力和闭环管理,致使一些车辆违法运营,埋下了严重安全隐患[2]。

4措施和策略

4.1严把行政许可关

按照《规定》要求,对承运人提交的《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所列项目逐项审核,尤其是对运输货物的外廓尺寸、质量,以及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线路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改进和规范许可流程,超大件车许可时应加强与公安交管、高速运营单位的沟通协调,联合许可,将可能存在的通行问题前置处理,有效化解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矛盾。但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许可。(1)道路运输承运人不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2)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平均轴荷超过10t或最大轴荷超过13t的。(3)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平均轴荷超过18t或最大轴荷超过20t的。(4)车辆因违规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未到期限的。

4.2严把通行核查关

对经许可的大件车,在驶入高速公路前,应在附近的治超站点或收费站进行称重检测和外廓尺寸核查,符合《通行证》许可条件的,直接放行;不符合条件的,劝返或移交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超大件无法称重检测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3]。(1)大件车超宽无法通过检测秤的,收费站可通过拆卸光栅等设备设施,扩充检测秤横向间距,进行称重检测;或者使用移动检测设备在入口广场其他位置称重;也可就近选择许可路线的下一个收费站进行称重检测。(2)采用第(1)条无法称重检测的,由收费站报告属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并由其引导相关车辆至就近的治超站进行称重;或者使用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移动检测车等设备进行称重,对符合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将大件车押送至收费站入口,并当场在检测单据上签字,收费站留存单据后放行。(3)对于运输超大件货物的,第(1)条和第(2)条均无法完成称重的,告知承运人主动联系颁发《通行证》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并提供货物出厂图纸、固定货架出厂图纸、运输车辆自重证明和承诺书等,通过执法人员到厂家及现场实地勘察后,将大件车押送至收费站入口,当场在承运人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收费站留存单据后放行。

4.3打通设施配套关

对入口车道无法满足超大件通行的情况,应通过临时拆卸相关设备设施或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1)对于国家级“大件车运输通道”线路或收费站,结合工作实际,对检测车道和入口收费车道实施改(扩)建,拓宽最外侧车道,满足通行需求。(2)对于大件车通行较少的线路或收费站,综合考虑土地条件和成本,继续执行临时拆卸设备设施予以满足。

4.4畅通联合执法关

(1)高速运营部门要“报”。应严格执行入口检测的相关规定,对无证或超出许可限值的大件车,坚决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报交通行政和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对利用车道、门架、检测系统等大数据分析、排查出的不按照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每月汇总后抄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交通行政部门要“理”。应及时将车辆带离现场,对无证、超出许可限值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通行证》的大件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许可、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重新许可等;对不按照《通行证》规定通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3)公安交管部门要“罚”。对不听从收费站现场管理和劝诫,堵塞车道、扰乱秩序的大件车,依法带离或强制拖离,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处罚;对选择夜间、特殊天气、交通管制期间行驶的,依法告知其驶入就近服务区或驶出收费站临时待避,待条件允许时,继续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4)联合驻站执法要“搞”。对上述情况,在各司其职,联勤联动基础上对大件车比较集中通行的收费站,应开展执法部门驻站联合行动,主动发现问题、现场处置,在提高特情处置效率的同时,加大执法威慑力。

4.5健全信用体系

在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和违法处罚的基础上,采取信用管理是最有效的“杀手锏”。

(1)列入“黑名单”。交通行政部门根据抄告的信息,对相关企业和车辆进行逐台核查,对未按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以及车辆装载物品与《通行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等情况属实的,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大件运输审批系统“黑名单”,1年内不再许可其大件运输。

(2)计入“信用档案”。对违法大件车实施“一超四罚”的基础上,计入信用档案,上报交通运输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网站向社会公示,一朝失信、处处受限。

4.6突破宣传引导关

通过政策、案例和法治宣传,引导承运人依法申请、依规运输,逐步形成“自我管理、法治培育”的大件车运输市场。

(1)持续做好走进大件运输企业,通过传统媒体和现代自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实现法治全覆盖,并深入人心。

(2)将证据确凿的违法大件车作为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大舆论震慑氛围。

5结语

超限运输大件车作为货物运输车辆的特例,通过交通行政部门的许可,是可以通行高速公路的,但其通行过程存在给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如果没有承运人的自律管理和有关部门的重拳治理,势必对高速公路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希望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逐步消除大件车违法违规通行问题,为共铸高速公路不可解体货物运输安全作出积极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Z].北京:2021.

[2]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Z].北京:2017.

[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和治超工作的通知[Z].沈阳:2020.

作者:李晶石 单位: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