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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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规划的“编、审、调(修)、督”等全链条环节,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严格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和监督闭环管理流程,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范和化解国土空间规划领域廉政风险,为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省、市县分级管理、分类管控和监督实施,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规划实施过程可控、不走样,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是严格调整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论证,履行规划法定调整程序,切实维护规划的法定效力,保障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公平、公正的有效实施。

三是强化数字赋能。以信息化推动“多规合一”改革持续深化,实现纵向国土空间规划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横向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机器管规划”,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尽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规划实施监督考核,严格失职追责制度。

二、严格规范规划调整审批

(三)严格界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条件。规划调整应当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为前提,不得违反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因上位规划发生变化,或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市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民生工程,以及其他经评估确需调整的情形,方可开展规划调整工作。对不符合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等情形不予调整。对其他用途用地(土地类型为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调整规划改变为商品住宅用地的,以及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应当依法将土地收回,重新以招拍挂等方式供地。鼓励其他用途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以及公益性用地之间优化调整,提升城镇公共服务功能。

(四)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技术修正。重大调整是指其他用途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之间调整,包括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形。严格限制规划重大调整,对确需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经市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对已委托下放给市县的事项以外的重要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规划重大调整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应由市县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查审批。一般调整是指其他用途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公益性用地之间优化调整,包括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形,可将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和修改方案编制合并,并采取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市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县政府审批;重要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规划一般调整的,可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按程序依法委托市县政府审批。技术修正包括规划成果中存在信息错漏需要更正以及地块边界进行微调等情形,可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调整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不得以办公会议纪要或领导圈阅批示等形式代替法定决策和审批程序批准或调整规划。

三、实行规划全周期全链条管理

(五)实行“机器管规划”,建立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监督全过程留痕制度。已依法批准实施或依法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要按照统一标准制作数据成果,并汇交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备案,确保底图实时更新、数据规范、上下贯通、图数一致。数据成果未及时纳入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的,暂停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报批工作。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规划许可证机器赋码,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可追溯、可查询。

(六)建立健全定期评估预警机制。依托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评估重点内容,全面评估规划实施情况。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提出改进规划管理的意见,责令督促市县整改,将城市体检评估报告适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规划监督管理

(七)落实规划主体责任。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规划审查作用,专家代表参加市县规划委员会议,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加强对规划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统筹协调,增强规划决策的科学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规划留痕记录报告制度,各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发表意见全程留痕记录,对发现领导干部插手规划管理情形的,要如实登记在案,并按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八)落实规划报告和社会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接受人大监督。积极推行“阳光规划”“廉洁规划”,在三亚市开展“阳光规划”试点。坚持开门编规划、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建立事前民意调查、事中动员参与、事后评估监管的全过程社会广泛参与制度。事前,组织编制单位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公民对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将公众意见作为编制或调整规划的依据之一;事中,运用固定公示场所、新闻媒体、政务平台、微信APP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详细规划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事后,经依法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指定网站及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公众版)等方式公布,提供公开查询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划的监督权,提高规划编制审批透明度。

(九)加强规划督察监管。省和市县政府应当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本级人大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内容,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围绕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审批等重点内容开展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省总体规划督察办法》,实行常态化、实时化的督察机制,定期开展常规督察和专项督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规划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委托下放的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调整审批事项监管,规划调整规定执行不力、未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以及其他执行中实践效果不好的,应及时收回委托事项。对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惩戒。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向市县派驻规划督察员,参加市县规划委员会会议,跟踪监督市县规划编制和调整审查审批。

(十)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建立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紧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等关键环节,坚决遏制领导干部违法违规调整规划行为。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调整审批规划、插手干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本意见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