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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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在市部分区域、道路,分阶段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有序控制高污染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限行区域

第一阶段:自2013年10月15日起,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在环城北路以南、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北、北门大街、书院街以东区域内通行(含上述道路)。

第二阶段:自2014年10月15日起,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在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三环路)。

三、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提出限行管理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及时限行公告;负责设置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止通行标志,负责运用电子警察系统进行智能执法,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查处。

(二)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提出限行管理实施方案;负责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建立环保标志车辆数据库,及时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相关部门做好高污染车辆限行的宣传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加强运营车辆的管理,整治、改造冒黑烟运营车辆,加快清洁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

(四)市财政局

负责限行工作专项经费的保障。

(五)市城管局

配合做好限行区域内车辆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为基础,建立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机动车污染防治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参照周边城市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落实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三)强化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健全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强化对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大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未在汽车前窗右上角粘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标志,以及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告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警告教育,2013年11月16日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四)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规和实施车辆限行措施的必要性,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参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以扩大公众的参与度,努力营造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和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