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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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机构设置,不断优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1.健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和省教育厅总督学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宗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团省委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日常工作。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加强教育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制独立行使职能。省教育厅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成员单位)

2.规范教育督导职能。完善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明晰相关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省教育督导规定》,建立健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教育督导体系。(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3.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下级教育督导机构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确保运转高效,逐步理顺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4.加强对各地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部署推动教育强市和教育强县评估认定,完善省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教育发展”考评体系,健全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建立中小学校办学绩效考核制度。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督促各地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健全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

5.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督导制度。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建立自我评价体系,优化内部治理能力。对学校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原则上按有关要求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6.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机构设置,整合教育评估监测职能,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探索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的评估监测。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7.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方法。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减轻基层负担。依托国家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教育督导信息化及教育督导举报平台,逐步形成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加大问责力度,切实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8.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真督督真、实督督实”要求,完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构建报告、反馈、整改、复查、激励、约谈、通报和问责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并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四、配齐配强督学,大力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9.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各级督学。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按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学段配备专职督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0.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建立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相结合的督学队伍,按有关规定从党政机关、教育科研院所、大中小学等遴选聘任一批督学顾问和督学,建立督学专家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1.探索建立首席督学制度和督学管理平台。组建首席督学专家团队,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建立督学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2.建立健全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扎实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继续实施省督学海外研修计划,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3.加强教育督导队伍监督管理。健全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

14.完善教育督导法治建设。适时制定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推动市县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完善教育督导规章和制度。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责任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教育厅)

15.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制定相关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要将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和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及业绩,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6.加强教育督导研究与合作。整合教育督导研究力量,支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建立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积极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区域教育发展战略,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教育发达地区建立教育督导常态化、区域性交流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六、加强组织保障,抓好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17.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谋划、部署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

18.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将各地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列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教育发展”考评和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等,并将结果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各地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和本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