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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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承字〔2017〕2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167号)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县政办字〔201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村卫生室长行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和培养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形成村卫生室长效运行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的目标,推动全县基本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的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人口500人以下且步行15分钟以内路程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共建1所村卫生室。

(二)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1.房屋: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设置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做到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可适当调增建筑面积,可增设处置室、公共卫生服务室、理疗室等,不设病床,可设观察床。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要严格分开。

2.人员: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个别无村医的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务人员定期坐诊或巡诊,也可由邻村村医代管。3.设备和药品:必要的医疗设备35件;常用药品不少于130种。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

(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县卫健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全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四、完善村级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一)全面落实村级项目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村卫生室运行等各项补助及配套政策。

(二)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1.落实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积极性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字〔2018〕84号)文件精神,以行政村卫生室为基本单位,落实村医定额补助。对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村医按照服务800—1000人、600—800人、600人以下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年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定额补助,实施发放时,以考核结果为最终发放补助标准。

2.健全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愿为村医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由本人缴纳。养老保险:乡村医生自2020年1月1日起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乡村医生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退休待遇审批及发放,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不向前补缴;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乡村医生的缴费金额由财政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金额缴纳(当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金额超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限额时,按照最高限额缴纳),村医60周岁后除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外,再参照《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领取养老补助。

(三)建立健全村医准入退出管理保障机制

1.严格执业准入。新进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水平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工作方案》(承县〔2018〕9号)要求,培养一批村医,补充到没有村医的卫生室,实行乡聘村用。

2.建立退出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乡村医生到龄后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一是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可继续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同时可参照《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给予养老补助。二是对达到退出年龄乡村医生,身体健康、群众信赖且本村无合格村医人选,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返聘。三是对考核不合格,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或刑事犯罪的乡村医生解除合同不再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