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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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和四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目标要求,加强耕地保护和农村宅基地依法依规管理,结合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要求为指导,紧紧绕镇党委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进一步建设美乡村,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宅基地退出政策,进一步促进农村宅基地依法依规管理,提高整治村的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改善村容村貌。

二、目标要求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强化规划和管控,将人居环境整治与规范村民建房、农村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效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经济发展用地指标不足问题,进一步促进农村宅基地依法依规管理,提高整治村的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建房集中有序、人居环境显著提升、乡村面貌焕然一新。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四方共建”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推动、资金扶持等措施,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农民积极支持并自觉投身参与人居环境整治活动。坚持理事会主导,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人居环境整治理事会,从各项政策的制定到具体工作的开展都由村民代表全程参与,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坚持群众主体,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前,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协调处理各方利益,着力消除工作阻力。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注重发挥在外成功人士及乡贤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推动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对拆除危旧房后的土地,结合实际,统一规划建房区、公共服务设施等;统一管理,有建房需求的农户在遵守“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向理事会和村委会申请,由理事会和村委会统一安排分配;统一建设,对道路、排水设施、水电路网等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标准,农民建房须遵循总体规划要求和布局标准,与村庄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三)坚持“三控三疏”的原则。坚持“控外疏内、控规疏乱、控管疏违”,严格控制村庄外延,严格控制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和村庄管理,大力疏通内部交通,大力整治乱搭乱建、违占违建等问题。

(四)坚持“五个结合”的原则。坚持人居环境整治与土地“增减挂”、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两违”建房管控、农村危旧房和土坏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五项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衔接、相互促进,确保实现多赢效果和综合效益。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9年12月20日前)。召开村组动员大会,宣传人居环境整治精神和要求,成立理事会,落实责任人员和工作分工,摸清群众的需求和建议等。

(二)制定方案(2019年12月30日前)。根据村的现状,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坚持建新房拆旧房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人居环境整治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1.村内空闲地一律收归集体,由村集体统一调整使用。

2.依法收回多余宅基地。下列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依法收回;户口已迁出村且己不居住的宅基地;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宅基地收回后由村理事会和村委会统一管理。

3.违反规划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临时建筑物(如栏舍等)一律拆除,堆放的垃圾、柴草、建筑材料一律清除。

4.人员长期在外,家有宅基地者,在不影响村庄规划、和村容村貌的,可以保留一处宅基地;没有房产或虽有房产但破烂不堪,影响村容村貌的,可采取协议拆迁,承诺回乡定居时再批划宅基地。

5.超面积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对应收回的宅基地、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时不能收回又不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三)规划设计(2020年1月30日前)。结合实际,编制村庄规划预算,明确需要拆除和保护的房屋,规划整治后的村庄道路、房屋、公共服务设施等,初步预算整治所需的资金量。

(四)拆迁整治(2020年2月20日前)。按照村庄规划和治理方案要求,召开应拆户动员会,明确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时间。理事会和村委会要细致地做好应拆户的工作,劝其主动自行拆除。对应交回旧宅或超占面积的,要明确交回时间。党员、干部有拆除任务的,要带头自行拆除。对应拆除而没有拆除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村内空闲地和超占调整出来的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对不能复垦的可规划建房、公共用地或公开承包,承包费标准由村理事会和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

(五)实施建设(2020年8月30日前)。理事会根据村民建房意愿申请,引导农民按要求审批建房,建房过程中须严格按照村庄整体规划建设,不得超高超大建房。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指导村开展公共设施建设招投标,确定施工方,开展公共设施建设。

(六)检查验收(2020年9月15日前)。整治工作完成后,由村委会提出申请,镇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如验收不合格,要重新进行治理。整治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在全镇范围进行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镇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所、自然资源所、农经站、水利站、等站所负责人和村书记、主任为成员的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自然资源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二)强化规划管理。要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行有闲置旧宅不批准新宅的办法,有效防止弃旧宅建新宅、一户多宅等现象,防止形成新的“空心村”。严肃查处违反村庄规划乱搭乱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对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和进村入户等方式,将整治的政策和计划、目标任务等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完整收集好整治工作阶段性的影像、文字宣传材料。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贴近群众,做实做细思想工作,引导群众克服思想认识误区,破除陈规陋习,不断提高群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监督考核。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强化考核工作,把整治工作列入村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推动整治顺利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