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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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一、总则:

为进一步激发机关人员工作激情,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依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通知》及县委组织部《大学生村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机关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公益性岗位人员、镇聘人员、县委下派挂职锻炼人员等。

三、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量化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机制,由月度量化考核、季度评价考核与年终汇总三部分组成。分值基数为100分,每月底由各考核单位按照定岗定责原则,根据单位工作人员出勤率、执行力、工作完成等情况,实行加减分的办法记录分值,报分管领导备案。季度定性评价包括三个部分:1、月度量化考核平均分值,占量化考核分值的50%;2、部门负责人评定分值,占量化考核分值的10%;3、分管领导评定分值,占量化考核分值的40%。(季度绩效分值=月度平均分值×50%+部门负责人评定分值×10%+分管领导评定分值×40%)年终汇总,把各季度考核分值进行累加,取平均值,即为该年度绩效考核分值。

四、等次认定:

1、绩效考核排名前20%的,认定为优秀等次;

2、绩效考核排名在优秀与基本合格之间的认定为合格等次;

3、绩效考核排名后10%的,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4、绩效考核排名后5%且综合分值低于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公务员

1.公务员年度考核参照绩效考核结果;

2.认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拔使用;

3.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诫勉谈话;

4.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转岗转任或建议调离本单位。

(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参照绩效考核结果;

2.认定为优秀等次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单位平均基数的基础上上浮30%;

3.认定为合格等次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领取本单位平均数;

4.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单位平均基数上下调50%,并调离原岗位;

5.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单位平均基数上下调70%,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低岗位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三)对大学生村官

1.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参照绩效考核结果;

2.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认定的等次参照《大学生村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予以发放;

3.认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拔使用并积极向上级组织推荐重用,优先考虑扶持创业项目;

4.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调离原岗位;

5.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建议调离本镇。

(四)对公益性岗位人员

由镇财政拿出专项资金(每人每月100元)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工资。

1.认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取全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工资平均值的130%,并作为政策倾向性招考的优先推荐人选;

2.认定为合格等次的,领取全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工资的平均值;

3.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领取全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工资平均值的50%,并调离原岗位;

4.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领取全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工资平均值的30%,并建议县人社局予以解聘。

(五)对镇聘人员

由镇财政拿出专项资金(每人每月200元)作为镇聘人员的绩效考核工资。

1.认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取全镇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工资平均值的130%,并作为政策倾向性招考的优先推荐人选;

2.认定为合格等次的,领取全镇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工资的平均值;

3.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领取全镇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工资平均值的50%,并调离原岗位;

4.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领取全镇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工资平均值的30%,并予以解聘。

(六)对县委下派挂职锻炼人员

1.年度考核结果参照绩效考核结果;

2.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建议终止挂职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