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经济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公益经济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公益经济

公益诉讼制度经济学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其在原告资格范围、受案范围等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有学者将现代公益诉讼定义为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总结现行公益诉讼制度,无论何种定义,其主要有如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本案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研究任何问题的前提是此项研究是必要的,否则根本没有必要研究。我认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具有以下两点:

1.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的制度

原告的起诉决策与社会的最优决策之间存在着分裂,因为原告在决策时并没有考虑两个成本:一是被告的成本,二是国家司法机关运行机制的成本,但这两个成本确是社会决策时必须考虑的成本因素。公益诉讼一个优势就是它可以避免重复诉讼,节约社会成本,如果有那么一个组织或者某一群体能代替所有受害者提起一个诉讼,那么诉讼成本将会大大减少,从而使花费的社会总成本最少。公益诉讼案件站在社会整体角度上是符合社会理性的,是一种有效率的表现。

2.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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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视角下的经济法论文

一、建立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三大诉讼失灵

1.刑事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追诉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活动,它对于公益保护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它的受案范围狭窄,只有当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构成犯罪才予以制裁,而对严重侵害社会公益但却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却无能为力。第二,提请主体范围十分有限,除了法律中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外,公民只能就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权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公共利益被侵害,公民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

2.传统民事诉讼纯粹为私益诉讼,它以“个人本位”作为基础,以“意思自治”为理念,旨在解决当事人就私人权益争议的纠纷,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然而与民事纠纷不同,公益纠纷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公益救济中的原告除了主张自己的利益之外,还试图维护其他与之处于同一立场的社会群体的扩散性利益。这种权利救济模式不是以私人权益为中心,具有浓烈的公益性色彩。在公益诉讼过程中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民事诉讼的理念不能够完全包容公益救济。

3.行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存在局限性。第一,从行政诉讼的性质上看,它所依据的行政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侧重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难以兼顾对受害主体特定权益的补偿,不能达到全面维护公益之目的。第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狭窄。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解决行政争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现实中由于国家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公益侵害并不在少数,但却无法通过此途径得以救济。

(二)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理念具有契合性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公益救济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失灵的情形,无法达到全面维护公益的目的,诉讼作为社会成员寻求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换言之,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获得了产生的根据。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有其独特性,这是传统救济机制所无法与之相匹配的。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益,跳出传三大诉讼模式,在现有的体制之外构建一个能够体现经济法公益维护理念的诉讼机制势在必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即直接涉及或影响社会或公众重大利益的经济关系;与国家代表社会对市场经济的规制和调控,相对应的是市场主体接受规制和调控的义务,这是个体对社会的义务;经济法责任是行为主体对社会的责任。因此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对经济法权利的救济便表现出强烈的公益色彩,对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司法救济程序就不应当是私益诉讼,而应当是公益诉讼。经济法公益诉讼作为新型诉讼模式,为我国解决经济法中的大量不可诉现象,走出社会经济利益保护途径缺失的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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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契合点探索

1公益林生态效益

1.1公益林的经营

生态公益林经营要本着有效发挥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不破坏原有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生态经济双共赢。生态公益林经营离不开经营者农民的参与,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提升农民管护的积极性,依然是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

1.2公益林的利用

生态公益林的利用要掌握合适的度,要严格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活动。

2公益林现状

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对改善人们生存环境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国家专门建立相应的补偿措施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应制度建立不够完善,补偿幅度不够理想,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生态效益和农村经济发展矛盾仍然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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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发展反思

1公益林生态效益

1.1公益林的经营

生态公益林经营要本着有效发挥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不破坏原有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生态经济双共赢。生态公益林经营离不开经营者农民的参与,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提升农民管护的积极性,依然是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

1.2公益林的利用

生态公益林的利用要掌握合适的度,要严格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活动。

2公益林现状

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对改善人们生存环境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国家专门建立相应的补偿措施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应制度建立不够完善,补偿幅度不够理想,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生态效益和农村经济发展矛盾仍然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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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建构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桂平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南部,境内的河流均属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从西北部入境的黔江与从西南部入境的郁江汇合后注入浔江。其他河流共45条,其中20条流入郁江,10条流入黔江,15条流入浔江,总里程993.3km。桂平市的生态状况直接影响到珠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江河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因此,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林业工作,树种结构优化和林业体系建设的有效开展推动了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桂平市森林资源现状   全市土地总面积407261.0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09776.4hm2,占土地总面积的51.5%;非林地面积197484.6hm2,占48.5%。全市森林覆盖率46.21%。在林业用地中有林地面积154125.2hm2,占林地面积73.5%;疏林地面积390.0hm2,占0.2%;灌木林面积28154.9hm2,占13.4%;未成林造林地面积4023.9hm2,占1.9%;苗圃地面积64.0hm2;无立木林地面积9096.3hm2,占4.3%;宜林地面积13775.9hm2,占6.6%;辅助生产林地面积146.2hm2,占0.1%。全市活立木总蓄积量6800683m3。其中:乔木林地蓄积量6487607m3,占95.4%;疏林蓄积量390m3;散生木、四旁树蓄积量312225m3,占4.6%。桂平市公益林地的林地所有权主要分为国有和集体。经2009年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核实,公益林地的林地权属基本明确。桂平市公益林林地经营权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根据《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操作细则》,桂平市区划界定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为27659.6hm2,占全市林地面积209776.4hm2的13.2%。   2桂平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方面存在的问题   2.1面积相对较少   从上面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桂平市区划界定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为27659.6hm2,占全市林地面积209776.4hm2的13.2%。与其他成绩优异的县市相比,这一数值明显偏低。同时,公益林建设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相关部门对于公益林建设的投入力度不足。另外,在本已为数不多的生态公益林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林分质量较差,生态功能等级没有达到合理水平。   2.2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超过生态公益林补偿   根据专家组计算,每亩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至少要超过25元才能使生态林的经营者不至于遭受损失。从2008年开始,桂平市林地租地价格从15~25元/亩的水平逐渐上升,在此期间,国内木材价格也在不断上涨,以12~14cm径级规格材的杉木为例,2005年的售价约为580元/m3,2006年的售价约为630元/m3,2007年的售价约为680元/m3,目前的售价约为800元/m3,而政府补偿的上涨力度显著落后于市场价格浮动。另外,林地产出近年来也不断增加,山区林的经营者可以通过出售木材、水果、竹子来获得经济效益,而生态林的经营者则与此无缘。在经济水平的快速增长与补偿数额裹足不前的双重影响下,生态林经营者的管护积极性被严重削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难度。   2.3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经费不足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协调、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无论是工作规划的设计、宣传工作的启动,还是技术指导的开展、工作效果的监督,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与此同时,生态公益林也像经济林一样,受到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质量的保障和提升与良好的监管工作密不可分。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桂平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运作经费明显不足,给本已任务繁杂的监管工作开展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4部分地区存在山林纠纷   无法解决的山林纠纷问题长久以来一直存在,更多的问题则是在山林权证换发时才显露出来,进而导致效益补偿金落实的争议问题。同时,也有部分生态公益林的林分已经成为成熟林,林地的经营者对于采伐利用的要求较为强烈,并由此导致了少数经营者拒绝领取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的个案。持续不断的纠纷问题对我市生态公益林的补偿与管理工作落实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必须要对所存在的不利于生态公益林经营与管理工作开展的问题进行解决。   3应对策略   3.1提高补偿标准在桂平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桂平市近年来一直将森林生态建设作为林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在进一步促进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的同时,为生态绿色市的创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林地的经济产出也在不断提升,导致了产出效益和生态经济林补偿标准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所以,补偿标准的确定应与市场经济原则相适应,使经营者的收入与经营用材林的水平相当,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他们更好进行经营与管理的积极性。目前,桂平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9.75元,林地租地价格平均为每亩25元。为了使公益生态林的管理秩序得到稳定,建议将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和政府收入情况挂钩,即在短期内达到市场平均水平。   3.2使补偿具有针对性   在明确补偿标准市场化原则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问题的差别,差别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主要受经营者管理和投入力度的影响。如果我们在进行补偿时没有兼顾这种差异性,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给予同等补偿标准,就会使那些积极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的经营者的积极性被挫伤,不利于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稳定提升。所以,补偿标准必须具有针对性,做到按质论价,对不同功能等级的公益生态林给予不同等级的补偿,从而保持和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为日后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更多保障。   3.3加强管理经费的拨付   桂平市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着全市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任务,受地方财政差异性的影响,一些经济欠发达乡镇的财政相对困难,很难向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与建设工作投入更多资金。在对地方部门的财政支援上,林业主管部门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全市生态公益林宣传、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所以建议在全部的统筹经费中,设立针对经济欠发达乡镇的专项支援资金,从而在调动部门积极性的同时,为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p#分页标题#e#   3.4明确责、权、利的划分   在保障资金的有效供应后,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制度和规范的约束,也不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理建设成绩优异和管理建设成绩较差者除经济效益外,几乎没有任何差别。所以主管部门必须要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并将经营者对于责任义务的履行情况与补偿标准相挂钩,从制度层面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不负责任的经营者认真遵守制度要求,切实有效地提高管理与建设工作水平。   3.5进一步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   虽然在生态公益林建设方面我市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总面积仍稍显不足。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面积偏低上,那些没有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的地区因此面临着林木采伐更新的问题。所以,应注意将增加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面积纳入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规划,在不占用地方生态公益林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态公益林规模,最终实现占总面积60%以上的目标。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均应划入生态公益林,不属于经营开发的实验区也应划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同时也要注意为山林权所有者提供合理补偿,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结语   受所处地区自然条件的影响,我市的生态环境间接影响着珠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而生态公益林则具有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因此其建设和管理工作必须得到高度重视。虽然桂平市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建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相信随着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努力,生态公益林建管水平必将迈入一个新台阶,为我市及珠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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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公益创业促进策略

摘要:体育公益创业是公益创业的组成部分,拥有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推动体育公益事业发展和增加体育就业机会等重要社会价值。任何创业活动都是社会交换的过程,所交换资源的价值取决于双方的需要和认可,而两方满意的“报酬”能够让双方的社会互动可持续化。体育公益创业是指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应用商业机制和市场竞争来营利,或者创造营利性公益体育组织。体育公益创业这一社会交换过程需要在考虑既有公益创业基础之上,从社会交换的行为主体——行动者、行为客体——社会资源、交换媒介——社会关系结构方面提出促进策略,即培育体育公益创业行动者、提高体育公益创业项目质量、建立体育公益支持网络。

关键词:公益创业;体育;志愿服务;社会交换理论

创业正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其中,公益创业是促进社会生产力、提高青年就业率、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体育公益创业是新时代的新趋势和新领域,是个体或组织将经济价值与体育社会意义相融合的过程。本文将基于我国公益创业整体环境基础和社会交换理论,对体育公益创业的内涵,价值和促进策略进行阐释。

1公益创业概述

随着欧美社会中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投入社会服务的资源减少,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被迫陷入到对有限资源的争夺中,但缺乏商业运作能力的传统非营利性组织举步维艰,而能够自给自足的营利性公益组织的出现逐渐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公益创业(socialentrepreneurship)”这一名词出现较晚,由美国企业家比尔•德雷顿在20世纪80年代首创,后直至1998年同为美国人的乔治•迪兹在其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正式提出。[1]在志愿服务或慈善等公益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公益创业是水到渠成的发展过程。公益创业之所以在美国盛行,是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如充足的公益资金、成立非营利性组织的便利和制度环境、有一定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士进入该领域等。公益创业是以实现社会责任为目标的创业活动,相较于商业企业强调经济价值和非营利性组织强调社会价值,公益创业组织强调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创造性结合。在实现形式上,既可以创办新的公益性营利组织,也可以是企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从事公益性项目,或是非营利性组织开展兼顾社会价值的盈利项目。[2]党的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众对于环境、养老、医疗、教育、休闲等诸多生活质量方面的改善有了更多期待,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政府、市场或个体单方面能够完成的,需要谋求更具创造性的方式方法。目前,我国的公益创业以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等经济发达地区为表率,主要表现在很多零散而势弱的民间志愿服务组织开始转型为社会工作中心、专业社会服务团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基金支持或企业资助、低收费微利服务等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3]尤其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来,青年公益创业赢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考虑到目前青年公益创业面临的内外制约因素,如创业理性动因不足、公益创业经验不足、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储备、缺乏资金的可持续性、项目同质化和运行模式单一等,[4]高校创业教育的更新和公益创业制度环境的完善,以及与志愿服务的对接和转化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即使在公益研究比较多的欧美学界,公益创业也是社会实践领先于学术研究。我国公益创业实践起步较晚、相关研究较少,集中于大学生或青年创业活动的现状描述和推进策略,与高校创业教育或思政教育、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等方面,拥有广泛的研究空间。公益创业过程中所强调的个体或组织的驱动力、行动与回报的转换等都需要在相关理论谙习的基础上深入探究。

2社会交换理论概述

20世纪60年代开始,社会交换理论在西方社会学界兴盛并向外传播,该理论认为,个体、群体和社会组织等都是社会中的行动者,行动者的社会行为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即依据自身所需与其他行动者进行交换的社会互动过程。[5]该理论流派的代表性人物有乔治•霍曼斯和彼德•布劳,很多国内相关研究都是基于对霍曼斯的行为主义交换理论和布劳的结构交换论的学习和探究基础上展开后续研究。霍曼斯的行为主义交换理论得益于斯金纳的行为心理学提出的人的行为是对外部刺激的反应,个体寻求奖赏而规避惩戒。[6]因此,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对于个体社会行为有较好的诠释力而缺乏宏观解释能力。霍曼斯提出了人类社会行为的6个命题:成功命题;刺激命题;价值命题;剥夺-满足命题;攻击-赞同命题,理性命题。[7]虽然霍曼斯的行为主义交换理论对布劳提出的结构主义交换理论产生重要影响,但布劳认为社会交换产生于能到达到目标的共同吸引,即“互惠规范”,而不是单纯的刺激后的应激反应。就微观层面的个体社会交换而言,追求奖赏的社会交换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动机和社会得以形成的基础,社会交换会带来内在性报酬和外在性报酬(满足行动者需求的奖赏在社会交换理论中被称为“报酬”)。内生性报酬是指在社会交往关系中获得的报酬;外生性报酬指的是在社会交往关系之外获得的报酬。在宏观层面,群体间的交往与个体间的交往有很多相似之处,追求奖赏的欲望同样决定着群体间的交往,布劳认为这种交往会经历吸引-竞争-分化-整合的过程,这个交换过程与既有社会结构相互影响。遵守互惠规范的行动者愿意为自己的所得提供回报,这种相互吸引是社会交换过程的开始;而竞争引发更多的报酬作为回报可以推进社会交换;而竞争所导致的结果会根据社会交换中拥有资源的不均衡出现分化,缺乏资源的行动者可能无法实现社会交换;分化后的结果会以差异化的地位体现出来,拥有更多资源和权力的行动者会整合成为社会结构中的权威,实现该行动者的合法性和制度化,但社会结构会在社会交换中被认为没有履行互惠规范的时候发生冲突和改变。在公益事业领域,公益行动的交换结果可能是自我愉悦、社会认可、他者感激或物质收入、互帮互助、获得权威等等,公益创业作为具有商业运作性质的创业过程,个体或组织在社会交换中所期待的“报酬”更加多元,能够影响其社会交换可持续性的因素也亟需在理论关照下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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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生态效益论文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含义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近年来国内外研究的热点,但对于它具体的定义各界并没有达成共识。综合已有的研究资料表明,生态学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把自然生态系统定为研究对象,强调森林的自我修复能力和维持能力;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则侧重于,如何维护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强调政策和制度的安排。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公益林补偿政策可以从3个方面来论述:(1)对于公益林生态补偿分为狭义和广义的认知,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大体上属于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狭义理解,也就说对生态功能进行的补偿。(2)该政策属于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干预行为,而其他群体则位于较为弱势的平台。(3)该政策更加重视经济学的补偿,它的最终目的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森林资源的有效配置。

2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及理论依据

2.1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的迫切性、生态建设特殊性和环境资源外部性共同决定了公益林补偿的重要性。公益林的外部经济性使受益人难以确定,并且建设公益林的回报率较低,对群众的吸引力不够,所以,建设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1)从公益林的外部经济性和公共商品性来说,生产实践对于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需求迫切。(2)从环境保护的急切性来说,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建立是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要求。(3)从公益林建设的特殊性来说,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建立是实践公益林体系的必要保证。(4)建立公益林补偿政策成为贫困生态区进入良性循环的一个必要条件。

2.2公益林补偿政策的理论依据

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解决森林外部问题的前提就是解决森林的效益问题,但是因为森林的外部性问题具有扩散外延的特性,其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都难以进行具体的确认。故生态效益的精确性和公认度都不高,很难为森林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理论上的支持。由于森林生态效益具有流动性、受益范围广泛性、无形性等特性,又因为收益常常会隐藏自身的需求,所以森林的经营主体和受益者们很难进行面对面的直接的交易。故通常来说,科斯途径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潜力,缺乏实际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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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彩票公益金绩效审计论文2篇

第一篇

一、中国彩票业的经济特征与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统筹失范

1.中国彩票业的经济特征解析

彩票产业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性。彩票作为我国发行的有价凭证,因其对发行机关的严格限定,使其具有资源稀缺的特征,加之存在规模及范围经济效益,使之与其他物品和服务区分开来。这种因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政治因素而发行的凭证就具有了强烈的自然垄断色彩。实际上,中国彩票业之所以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自主制度选择,这样既能够预防和控制彩票发行市场、规避因失灵而带来的风险,也能减少社会负面影响。无论是中国福利彩票还是体育彩票,其规模经济性已十分明显。比如,这些彩票中心都已经建立了全国联网的彩票发行系统,这一系统的初始建设成本较高,但在运营的过程中只会产生微量的边际成本,由此形成的全国范围内的发行和销售网络,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其范围经济的特征也十分明显。

2.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统筹失范

对体育彩票公益金来说,从设立到今天已经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的发展和进步,从资金层面上弥补了办公和活动经费的不足,有效遏制了计划经济时代对公益金截留、挪用等不规范操作现象,彩票的发行和销售也逐渐迈入正轨,与国际博彩业的要求越来越契合。但从审计、权利等宏观层面与制度层面看,我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还存在统筹失范的缺陷:①由于体育彩票发行和主管机构并未对其公益金的使用做出明确说明,开奖、领奖等环节也备受消费者质疑,为此,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对“公益”的理解产生了歧义,认为体彩公益金只肥“公”而不“益”民。这从一些高标准运动场馆的重复建设、体育项目设置的闲置与浪费以及一些运动项目收费不合理等现象中就可以看出来;②体育彩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完成彩票的市场化是不现实的,也无法收到积极的效果。这样一来,一些低收入者就无法参与到体育活动之中,即便有机会参与,也会因政绩导向使得公益金最终流向竞技体育方向,公众体育会被严重弱化;③较长一段时间以来,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一直在做必要的评估,但是这些评估大多集中在“事前”,对“事中”和“事后”的评估往往欠缺,只注重体彩公益金的使用与完成情况,对于取得了何种效果则并不关心,这种缺乏科学依据的评估工作使得体育彩票长时间备受质疑;④虽然体育彩票的销售点遍布全国各地,但与之密切相关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不被人们所认知,大部分人(彩民)无法了解彩票公益金的用途,也无法获知这些资金的最终去向。即便一些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过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但并未公开其使用结果,使彩民对国家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二、体彩公益金的审计盲区与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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