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劳动合同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工人劳动合同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工人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工人力资源管理论文

一、完善劳务派遣工用工形式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最早是在改革开放时出现在国内的外资企业当中,后来随着上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的转型和2007年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我国劳务派遣行业迅速的发展起来。发展是必然的趋势,但是由于行业发展不健全,存在诸多法律的漏洞,所以如何完善劳务派遣工用工形式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所在单位属于国企,用工一直都很规范。但在后勤、食堂和宾馆等岗位上存在劳务派遣工,他们由厨师长作为总承包人,劳务派遣工经过指定医院的体检后就可以持证上岗,工资由承包人发放,劳务派遣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这导致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行为很难进行规范,不仅与劳动法的要求相违背,而且一旦劳务派遣工因工负伤,单位将付出更大的用工成本。我企业存在的问题不是个例,目前整个劳动派遣工行业都存在类似的状况,完善劳务派遣工的用工方式,对于规范劳务派遣工行业,使其有效、健康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阳光、健康的行业规则下,更加合理的进行劳工派遣,不仅有助于本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对于本行业的健康繁荣作出贡献;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完善的劳动派遣用工方式,有利于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劳动派遣工而言,可以在规范的制度原则下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在工资、工伤等问题上可以安心、放心;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劳动派遣用工这种形式可以顺利疏导国家的劳动力就业状况,缓解劳动力供需矛盾,增加人民收入,为企业利润增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劳务派遣工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用工准入机制不健全。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大量企业因为各种目的,开始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相应地催生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单位。这些劳务派遣单位进入行业门槛低,基本上两三个办公人员,几部电话,简单的办公区就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全部家当,甚至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是个人行为,不具有营业资质。这与国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的准入要求差距甚大。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的首次出资额只需10万元,虽然后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相较于以前提高了企业准入门槛,但是与成百上千的劳务大军相比,劳动风险还是很大。最低注册资本上的问题只是用工准入机制不健全的一方面,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业务范围、经营场所、税收核算等各方面都存在漏洞,劳动行政部门在规范处理相关事务的时候没有现成的法规可依,使得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甚至说在劳务派遣业的实际运作中,大多数采取劳务中介、劳务承包等方式,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机构。

2.用工单位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

一般用工单位选用劳务派遣工,其与正式工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是不同的。首先用工单位不会在关键部门和重要部门安排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所从事的往往是后勤等工作,工作条件差,工作苦、脏、累,但是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却比正式工低很多,导致同工不同酬。这一切都给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阻碍。用工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往往是临时性的,对劳务派遣工不存在长期管理的问题,所以没有办法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对劳务派遣工做出更多要求;而用工单位还要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一定的酬劳,这必然会导致工人工资的减少,更有甚者,劳务派遣单位还会在赚取劳务中介费的同时,从工人的工资当中按比例抽成,导致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更低,造成工人的不满,更加大了管理难度。这样,在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会出现种种问题,而人力资源部门所需要付出比正式工人更多的精力和管理成本,再加之缺乏这方面的管理经验,使得管理困难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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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问题分析

一、明确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主要任务

1、做好新职工的招募、挑选、培训、分配工作;与企业教育培训部门共同进行对在职职工、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做到人尽其才,用其所长。2、编制年度、季度的工资计划,研究并采用适合本企业的各种分配形式。负责职工的工资调整工作。3、研究并采用适合本企业的奖励办法,合理使用奖励基金,提高职工积极性。4、维护劳动纪律,进行厂纪厂规教育,配合厂长实施奖惩制度。5、搞好劳动保护,开展劳动保护教育宣传。6、具体办理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工作。

二、认真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其所在的企业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明确相互权利及义务的协议。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手段,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根据考核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择优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必须遵循两条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2、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下列几点。(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企业,除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外,还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呈报用工计划,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以后,才取得招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其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3)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4)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企业招聘工人应贯彻“面向社会、公开招用”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确保企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是企业常有发生的问题,根据日常所发生的争议归纳为三类。一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当事人应及时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是因职工违纪、违章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其他一些劳动纠纷争议,主要在车间、部门协调解决,解决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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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高校公共设施、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高校的教学楼、学生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及门窗、楼梯、栏杆、灯、黑板等建筑附属物;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用于教学、生活的设施造成的人员伤害,属于设施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我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高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的设施设备。为履行该义务,高校必须定期对所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必要时更换新的设施设备。如果因高校未及时维护、修理或更换部分设施设备而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非学校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二)高校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高校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管理指高校对供电照明设施及线路、消防设施设备、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安全隐患的管理。高校中的供电照明设施很多,一旦线路老化破损漏电会给学生等人员的安全造成极大地威胁。学校的场地、道路、绿化植物等存在缺陷也可能引起伤害事故。此外,现在大学生普遍缺乏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离开宿舍不切断电源,使用劣质的插座、线板,吸烟并乱扔烟头等行为均严重威胁了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消防常识、自救及逃生技能了解较少,也成为了学生摆脱威胁的障碍。(三)后勤用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高校后勤企业不规范的用工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极大地冲击了高校后勤企业传统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使高校后勤企业职工的维权意识得到加强,这也同时是后勤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显著增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彻底结束了高校后勤管理中用工的“低成本,无标准,无依据辞工”的状况。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高校后勤企业合法用工,将以往违规用工的做法列入禁止的条款中,这从某个角度增大了高校后勤企业的违法风险和用工成本。第一,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高校后勤一般通过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用人成本风险。工资支付弹性也很小,基本与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持平。另外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也极不规范,社会保险也难以到位。新劳动法实行以后,高校后勤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格规范用工关系,保证工人足额兑现工人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第二,实施《劳动合同法》后,高校后勤工人的利益得到了极大地保护,收入也相应的增加,这些都有助于改善劳资关系,进而提高了工人的工作热情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减少了职工过多离职带来的成本增加。第三,随着后勤用工方式的多元化,人事制、非全日用工制、劳务派遣制等成为选择《。劳动合同法》对后勤的这些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和鼓励,后勤为降低用工风险、减少用工成本,也将更多地考虑劳务派遣和非全日用工制。但在这个过程中仍然要注意连带责任承担问题。

二、规避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高校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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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探析

摘要:我国公立医院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立医院除了编制内人员外还聘用了大量的编制外人员,但是公立医院的体制僵化,整体管理水平较为低下,劳动合同管理也难取得突破。本文从某公立医院实际出发,对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公立医院;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我国公立医院属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绝大部分来源于自身经营。由于编制管理部门为公立医院核定的编制数额有限,无法满足公立医院日常运转需要,公立医院只好大量聘用编制外人员。随着公立医院床位的不断扩张,业务工作量的不断增多,编制外人员在公立医院的数量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所占职工人数比例逐年增长,为公立医院顶起了“半边天”。编制外人员已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立医院不可缺少的力量。编制外人员作为公立医院用工的一种有益补充方式,有着政策束缚较少,用人机制灵活等优势,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流动性较大等问题。劳动合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始终贯穿着编制外人员的工作全程。劳动合同管理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等全程的行为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绩效,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减少员工的流动性,促进组织的健康发展。由于公立医院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两种身份人员,形成了二元人力资源结构,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主要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1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历史情况

某公立医院的编制外人员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外人员总数的90%,主要分布在护理、药学、检验、病理等岗位;第二类是工勤人员,占编制外人员总数的5%,主要分布在保卫、门卫等后勤岗位;第三类是退休返聘人员,占编制外人员总数的5%,主要分布在临床医疗岗位。追溯到20个世纪90年代,即在聘用编制外人员的最初阶段,医院的编制外人员从招聘录用到合同签订、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等环节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在总务部门负责管理的时代,医院并未与每位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并未完全缴纳。当时整个行业管理不够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管理缺乏法律法规约束,显得十分随意。2008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编制外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逐渐移交至人事部门,编制外人员管理逐渐步入正轨,渐趋规范。

2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

2.1对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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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研究

【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实施10周年之际,企业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尽量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了10年,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作为里程碑式的立法,带来了很多全新的观点,尤其是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强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其中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处罚的条款,可见惩罚力度之大。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企业由曾经的抵触倾向慢慢转变为适应,就目前贵阳市劳动监察的投诉情况看,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数量逐年减少,但并未消失。双倍工资的惩罚对企业而言,无疑是非常不好的,既影响企业的声誉,也增加企业的成本,因此作为企业来说应该更加重视这部法律,学好这部法律,既是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更是保护好企业的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从每年开展的劳动合同专项检查、主动检查、年审检查中发现,虽然企业已经普遍有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而且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非常高,但是翻开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发现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文本签订不规范

现在基本上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或者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都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签订率很高,但是细看劳动合同文本,发现发现很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很不规范,瑕疵很多,为劳动争议留下了隐患。常见的错误有: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不完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的九项,应该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写明,但是很多企业觉得没有必要或者觉得劳动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忽略了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要件,直接没有进行书面的约定,从而造成争议和合同的无效。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九个必备项都需要认真填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签订劳动合同一方忘记写日期,或者仅有劳动者的签字,没有按手印。在投诉中会遇到很多劳动者投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当单位拿出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不是自己的签字,并不承认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就引发了字迹鉴定等复杂的司法问题,费时费力。因此劳动合同签订必须规范,单位方需要盖公章,有些单位防伪意识比较强,还会盖骑缝章,并且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劳动者一方也要当着企业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面亲自签字,同时注意应用规范的字体签字,尽量不要使用艺术签名,最好摁上手印,签订好日期,这样才使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生效,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注意劳动合同一般都是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单位保留一份。3、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匹配。《劳动合同法》第19条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对应,分别对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了不同的试用期最长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很多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不匹配,经常出现试用期过长的情况,这也是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4、针对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竞业限制、培训费、服务期和保密协议等规定,这些是针对一些特殊员工的,对于这部分员工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好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服务期与违约金。另外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一定要保存好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有在校大学生来企业实习的,一定要保存学校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二)混淆了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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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外用工法律风险及防控机制

摘要:随着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一方面对于用工的总数进行了控制;另外一方面对于保洁、保安、餐饮、车辆等一些辅助管理岗位采用外用工的形式,降低整体用工的成本、规避用工风险,同时也便于对于相关的业务强化和提升管理水平。目前在事业单位的外用工管理过程中,因为管理不细、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因对用工的风险认识不够、盲目认为外用工规避了所有法律风险,故而给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带来了很多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对外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研究相应的防控机制。

关键词:事业单位;外用工;法律风险分析;防控机制研究

随着我国劳动市场的逐渐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这就使很多单位广泛采用了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其它外用工的方式,用于有效控制用工成本和规避用工的风险,本文结合部分典型案例及实际情况,重点对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这二种外用工方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就相应的防控措施进行研究、总结。劳务派遣,是指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其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支付服务费的劳动用工方式。业务外包,是将单位的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从而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的用工方式。

1当前外部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不能准确把握和重视外用工的管理

部分事业单位,不能准确把握业务外包、劳务派遣二种主要外用工形式的区别,加上未成立相应的法律部门或未聘用法律顾问,不能识别出管理中存在风险。一是基层单位负责这块业务的人员,存在着对相应的法律要求不熟悉,未接受过系统的培训,沿用以前的管理方式,未能真正重视外用工的管理;二是未结合法律风险防控和日常管理难度,规范签订符合要求的有关合同,存在与没有能够与提供符合要求的外用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外用工合同的情况;三是在派遣人员使用过程中,一旦累计用工时间超过10年,又没有及时发现,就存在劳务派遣人员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四是在业务外包管理过程中,为外用工人员直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对外用工人员直接进行排班派工、培训、奖惩等劳动的过程管理;这些都可能导致外用工人员被认定为与“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1.2存在“用人单位找人、派遣单位挂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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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保障

[摘要]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外国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不会因其跨境就业而遭到损失,我国在处理外国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时采用双边社会保险协定免缴费用和参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参保两种方式。但上述两种方式受限于外国劳动者五年的最长工作时间限制对外国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的保障较为有限。实践中,欧盟国家采用分段计算原则对外国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进行保障,《社会保险法》对此原则亦有涉及,但该原则并没有得以在我国推行。文章结合欧盟国家的实践经验对如何在实践中落实该原则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外国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关键词]外国劳动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一、我国对外国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保障现状的概述

(一)移民工人的概念分析

我国的外国劳动者在国际范围内又称移民工人。国际劳工组织对移民工人的社会保障权益予以重视并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公约规定移民工人在输出国已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不会因其越境就业而受到损害或丧失。①即移民工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具有可携性,不会因其跨境就业而产生较大的权益损失,养老保险权益属于社会保险权益中的一种,故养老保险权益也不应当因劳动者跨境工作而受损。

(二)我国对外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就业管理规定》)提出,外国人来我国就业需持有工作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才可以在我国就业。《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劳动者在我国工作需要依法参加我国社会保险,故外国劳动者来我国工作需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避免外国劳动者的国籍国和我国重复向外国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费用,我国同部分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险协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我国同外国劳动者国籍国签署双边社会保险协议时,需按双边社会保险协议来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双边社会保险协定的签订,旨在防止两国重复性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给参保者带来经济压力,故双边社会保险协定中的互免险种范围就构成了该协定的重要内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我国大多数双边社会保险协定中的免缴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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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论文

1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的现状

煤炭企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劳动力,提高了劳动效率,安全生产状况也得到了很大改善,工人的待遇也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煤炭企业的工作环境危险,劳动条件差,工作时间长、强度大等问题仍是客观存在,致使现在的许多求职者谈煤炭企业而色变,不得已来应聘,往往是浅尝辄止,另谋高就了。新工人流失率的过大,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如何加强新工人的管理,留住这一新生力量,成为摆在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2现代新工人的特点

目前,煤矿企业用工对象主要有两种形式: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农民协议工。他们具有以下特点:

(1)成长环境得天独厚。现代新工人基本上是80后、90后,是在改革开放中长大、在幸福与甜蜜中长大的一代。成长环境的得天独厚,生活条件的优越,致使他们经受挫折较少,大部分人心智不太成熟,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

(2)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普便接受了初中、高中(中技)、中专教育甚至大学教育。

(3)价值取向多元化。他们的职业期望高;追求物质精神享受,追求轻松、舒适的工作,不愿干脏活、累活和收入低的活;不满足简单、机械、重复的劳动,而是寻求更好的自我发展的机会,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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