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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潜在建设主体
合理的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完全可能促使农田水利系统内各因素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合作状态,从而最大程度的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地方政府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激励机制不仅能作用于下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还能够作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直接受益的农民,更能便利更多的企业、民营资本家从中受益。
2.创造竞争环境
激励形成一种反向的压力,但这种压力可唤起人的内在积极性与创造性,激发人的内在潜能,这种内能的发挥能够促使外部竞争力的形成,还能促成外部竞争环境优势。科学的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中所蕴含的竞争精神无法用数量计算,但能有效地促进同级职责主体之间的竞争,能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
二、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激励机制
农田水利建设的激励机制当前有以下几种:
1.政策激励
目前,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这是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根本依据,其中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法律上对县级政府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作出了定位。在政策方面,关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较多。一是从2005年到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其中都提到了农田水利建设。二是指定的专门政策。中央层面的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这三个政策都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目标、资金等作出了具体的安排,起到激励作用。另外的政策从侧面指出农田水利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以及水利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同时对市、县级政府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也作为一种硬性的要求成为一种激励。
2.行政激励
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是通过行政职能逐级执行,地方政府参与农田水利建设,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地方政府要通过相关职能将任务调配。目前,地方政府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是由地方水务局负责,同时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农业局、国土局的相关职能也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在进行农田水利建设。乡镇直接承担着农田水利建设的任务。通过这种行政管理的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农田水利建设起着激励作用。
3.物质激励
地方政府每年给予农田水利建设成绩卓越的单位一定的奖金,1000—2000不等。根据农田村级农田水利建设的情况评选“民心村”,同样给予相应的奖励。用物质来激发基层单位和个人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4.精神激励
地方政府参与农田水利建设除了物质激励外,还可采取精神激励,以年终评奖的形式进行。年初,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召开水利工作会议。年末进行工作总结,对农田水利工作进行全民动员,为来年的农田水利建设定好方向。对于优秀建设者多给予精神激励,如授予“十强水利乡镇”等。
三、地方政府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1.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不协调
目前在推动农田水利建设上仍是以精神激励为主,但会议、年终评奖也是激励的形式之一。利用会议进行宣传,达成共识,增强各单位荣誉感。利用会议、竞赛、评比等,分别对农田水利建设单位、乡镇、村(组)开展不同程度的激励。但近年来,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各乡镇、村等,各级政府都积极参与了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虽在以上的奖项评比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物质激励,但并不能真正激发农田水利建设者的积极性,导致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不协调。
2.农田水利建设在绩效考核中所占比重过低
农田水利建设自实行绩效考核以来,一直未被列入农业单独项目。从2005年以来,就一直由水利局进行单独考核。至今,农田水利建设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所占的比例有所上升,由1分变成2012年3分。但是,虽考核比重有所提高,而考核标准却并不明确。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领导的前途,所以能够对农田水利建设起到激励作用。但是,目前地方政府虽然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考核,却只注重年终的考核,考核方式不到位,对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情况缺乏了解。在年底考核中,下级单位也总是存在作假、夸大事实等情况,因而并不能真正的达到考核目的。
3.负激励不够
地方政府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激励机制目前主要是正激励,负激励较少。乡镇农田水利建设的监督问责激励制度不到位。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是通过一些建设项目来执行,每年的项目基本上固定,从中央到地方均是如此,按照这个情况,进行分配,地方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充当的角色是“服务员”,监督问责制度不多。每年地方政府会协同相关部门一起进行考察,但也只是限于形式。
四、地方政府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激励机制优化
1.强化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激励
当前开展农田水利建设需要政策、科技扶持,还需要法律保障。一方面,使人们了解自己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使领导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禁制滥用职权,确保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目前,关于农田水利建设成文法典不多,几乎没有形成,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其出具了一定的政策,可并不能代表法律,其约束力较小。法律对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激励不仅可为积极投身农田水利建设的人提供正激励,还能起到负激励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对于水利发展提供了依据,但是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法律地位并未作出明确定位。关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门法律,将能够更加明确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的正当权益。
2.确保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事权和财权相匹配
地方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事权就是指地方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划、实施、维护、管理等多个方面有职责,而地方政府的财权则范围比较窄。地方政府的收入无法满足农田水利建设需求。所以需要合理划分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进行才能更好推动农田水利的发展。本质上,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前,人们对于高质量的农田水利设施的需求越来越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担当着重要的责任。一方面,从财政收入来源入手。我国的税制主要是由中央统一决定,地方政府没有自主权。如果将该权归回地方政府,且保证其税种的平衡,就可避免一味发展企业而忽视农田水利建设。另一方面,要将地方政府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任务分配到各级政府,不能只听众政府的任务摊派。
3.完善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的监督问责激励
完善的激励体制不但需要正激励,也需要负激励,需要两者之间形成配合来制约某些行为。监督问责机制就是一种有效的负激励,对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推进作用重大,对于农业的科学发展也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激励机制是所有激励制度的集合,激励相容是确保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通过政策、法律、经济等各种激励手段,使地方政府积极地参与到农田水利建设中是激励机制应有的功能。但如何确保农田水利建设科学规范,就必须依靠监督问责制度。
作者:王蓉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