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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资源
如何做大做强融资平台,实现资产增值,已成为全体水利人共同关心的话题。通常情况下水利企业主要涉足水利发电、给排水、管网铺设、节水、污水处理、水源工程以及相关设备生产等多种经营,因此水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纵向一体化发展模式,降低不同业务中间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并在行业中确定龙头地位。同时,通过与不同企业的合作、参股、控股等方式拓展上下游产业,形成以供水为主业的延伸和辐射,造就企业新的就业岗位和盈利的新途径。在运营资本过程中,绝不能忽视无形资产的重要作用,无形资产可以盘活有形资产,从而不断提升企业规模效应。如浙江省水利企业钱江水利自上市后,就着手考虑企业品牌创建的问题。钱江水利的企业产品就是为社会提供优质水源和绿色能源,实现了从产品的经营过渡到品牌的经营。
二、积极争取,不断拓宽筹资渠道
1、继续争取公共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
水利系统应继续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不断研究从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企业和金融机构经营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项目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可行性和相关方案。同时用足、用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依法加大各项水利规费的征收力度,逐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农业生产取水依法逐步开征水资源费。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抓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工作,保证水利规费的使用落到实处。建议可以初步通过以下5个渠道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至2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提取1%。
2、用好政策,积极争取金融部门支持
目前,我国正实行银根紧缩的货币政策,国家财政投资的驱动效应将会更加明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历来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必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水利建设。水利系统必须紧紧抓住机遇,用足用好财政货币政策,做好相应的项目储备,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条件,运用多种金融工具筹集资金。一是进一步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政策扶持作用。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提供财政贴息,是引导信贷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的重要方法。为做好财政贴息工作,多部委研究出台了相关办法: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出台了《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每年为国家扶持的特定基建项目提供贴息政策。据统计,“十一五”期间,财政部共批复水利部上报基建项目财政贴息1.78亿元,吸引了近60亿元银行信贷资金,为顺利启动和建设一系列国家和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提供了有力保障。由于现行财政贴息政策仅局限于中央层面,且一般补贴率不高于3%,贴息期限也不超过5年,就水利建设投资需求而言,当前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引导社会信贷资金的乘数效应还没有完全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及水利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应的水利工程财政贴息政策,充分发挥财政引导信贷资金投资水利的作用。二是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融资形式。收益权质押贷款是一种以未来收益权质押担保还贷本息的贷款模式,是我国担保法明确的一种权利质押,收益权质押属于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重庆市和广东省在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方面做了有益尝试。
重庆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政府补贴收益权”为担保,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了高达63亿元“政府信贷”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同时以新增资产收费权质押,为开县鲫鱼塘水库等13个水利项目申请了17.63亿元项目贷款。广东佛山市曾以堤围防护费权益作为抵押,贷款16亿元用作佛山大堤等堤围建设。广东清远市利用河砂开采权拍卖所得向银行抵押贷款8000万元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广东惠州曾利用土地资源贷款筹资5.1亿元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由此可见,各省市应充分借鉴行业内外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典型经验,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明确本地区内涉水项目收益权范围。可以从各重大水利项目的未来收益权、河砂开采权、水利电站经营收益权、小型农田水利产权等多角度出发,与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为水利项目争取信贷资金,做一些有益的尝试。三是研究并探索开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其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商的金融交易,在功能和模式上接近于信贷。通俗地讲,融资租赁相当于“借鸡下蛋、卖蛋买鸡”。假如企业想买一件设备或产品,而一时没有那么多现金,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就可以根据该企业的指定,先把设备或产品买下来,再租给该企业,这既促进了设备制造企业的销售,也为使用设备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渠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是经央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融资机构。据专家介绍,发达国家的实物租赁业约占市场份额30%多,占GDP20%以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信用销售模式,融资租赁激发的市场潜力不可小觑。目前,全世界的租赁业总额高达8500亿美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租赁已经伸展到各个领域,在我国比如医疗、航空、工程机械等行业融资租赁业务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水利系统开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由于水利建设项目涉及大型水利设备设施较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远景较为广阔。从现实意义上讲,探索开展大型农田水利设施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有效缓解购买固定资产的资金压力,改善项目现金流量状况。因此,各省市应尽快开展确定融资租赁业务的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与融资租赁公司研究选择简单融资租赁、融资转租赁、返还式租赁、杠杆租赁等多种方式,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3、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水利
水利融资平台除作为承贷主体融资外,还应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融资功能,即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借助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在2010年,国家发改委批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所属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债6亿元,用于建设潘口水电站。水利部门应积极沟通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积极培育和扶持水利融资平台和相关水利企业,借助资本市场为水利建设筹集充足的资金。近年来,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势头日益强劲,尤其是东部地区的民营资本。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提出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保等项目。
三、提前防范,最大限度规避融资风险
融资平台在为地方筹集发展资金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推进水利投融资建设,必须高度重视风险控制。总体来说,水利建设融资平台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一是宏观经济的风险。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行业,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国家实施积极的货币政策,中央水利方面的投资则会增加,反之公共财政投入则有所回落。二是资本运营的风险。水利行业的公益性非常强,直接导致企业合理理论难以得到保障,给水利企业的资本运营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加之投资回收期较长,也会导致资本运营不畅。三是抵押担保的风险。由于水利项目固有的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在金融机构角度难以寻得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四是突发事件的风险。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和人为过失对于诸多水利设施都有较大的伤害,也容易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水利融资平台的风险涉及主体多、牵涉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可以从相关主体的独立与合作角度进行梳理,进而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一是政府可以通过财政和税收的方式控制风险。主要通过财政贴息、税收政策、注入优质资产及政府担保等方式支持水利工程建设。二是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中介,应针对水利行业特点,充分做好服务,建立健全符合水利行业特点的投融资平台准入标准,完善水利融资平台的信贷考核标准。三是水利融资平台自身应勇于创新,积极探寻水电开发型(以电养水)、水务投资型(供排水产业链)、房地产型(以土养水)等融资模式;鼓励水利投融资主体将水费收入、种养收入、土地经营收益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等水利项目综合开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四、强化措施,保障筹资顺利实施
1、建立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各级水利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积极研究与财政、发改委、银行等部门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多管齐下,筹集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资金。由于上述3种资金的性质不同,资金主体对水利项目回报需求和所承担的投资风险也不同。因此,必须准确定性水利项目所属性质(公益性及经营性),并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融资渠道。同时,开设水利融资网站及时公布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信息,让社会潜在投资者明确需求,了解政策,明晰沟通渠道。总之,做好新形势下的水利工作,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要求必须尽快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坚定夯实水利发展的基础。
2、建立水利建设资金监管机制
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开展融资风险评估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认真研究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适时披露水利建设项目融资进展,资金的节约措施,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效益发挥情况,将水利资金管理置于阳光下进行。
3、建立多元化人才培养机制
多渠道融资,对水利系统人才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势要求水利系统必须要配套一批懂资本运作、懂管理、懂财务、懂法律、懂政策的高级管理型人才。水利系统应抓住机遇大力发展壮大人才队伍:一方面要在现有的水利队伍中发现并培养人才;另一方面,吸引专业的投融资管理人才投身水利建设事业。建立起一支专业的水利财务管理队伍,为水利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4、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法律法规应该成为保障民间投资权益的有利工具,以此提高民间投资者的信心。国外众多水利投融资发展经验,能给我们重要启示。如韩国于1994年出台了《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并制定了与之相应的吸引民间资本的条件、方式和优惠等具体规则。对不同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通过国家和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民间投资者享有的义务和权力,充分保障并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水利投融资体系特色。
作者:于利鹏 刘玉铭 李程龙 单位:承德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