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跟踪检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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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跟踪检测初探

摘要:跟踪检测是水利工程监理质量控制重要手段之一,模式为由施工单位实施、监理机构旁站监督。从质量控制效果上看,效力并不高。文章从合同、人员及现行规范3个方面,分析了跟踪检测效率不高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提升跟踪检测效率提供借鉴。

关键词: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见证取样

SL288—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跟踪检测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需要对取样、制样及试验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并且特别规定了混凝土工程与土石方工程跟踪检测频率。跟踪检测是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机构必须实施的内容之一。从行业规范对跟踪检测的定义与作用分析,还是非常希望跟踪检测能在工程建设中起到较大的监督作用。但目前对于跟踪检测实施情况分析,一定程度上仅仅局限于“有没有”,只是一道工作程序,对于跟踪检测资料“好不好”无过多要求,也并未体现规范的作用,是水利工程监管体系中的一个较为明显的“短板”。大型水利工程实践中,施工单位一般会建立施工自检实验室,跟踪检测可以更直接、及时、客观地反映工程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1跟踪检测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1监理合同内容不完善

合同管理是各参建单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参建单位对合同内容比较关心的是质量要求、进度控制及资金措施3个方面的要求。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一般不会对跟踪检测提出具体要求。监理制度在水利行业推广实施近30a来,给业主的观念之一是跟踪检测是由承包人负责,与业主没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合同未进行特别约定的,跟踪检测就可不作为完成合同的依据。然而,SL288—2014明确规定,监理合同需要确定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监理合同内容不完善,是导致跟踪检测不能够较好实施的主要原因。

1.2专业检测人员难以保证

人员得不到保障主要是指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人员得不到保障。水利工程一般都是民生工程,工程投资基本为国家与地方财政投资,发包人、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法人单位常为临时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机构也就解散了。临时机构都以人员精简为目的,常设置工程部、监管质量部及合同与财务部等。发包人主要的精力在进度、现场及支付情况,一般很少会有专业的检测人员。因此,比较难保证发包人在检测工作上能够有较好的建议;目前全国所有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都是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监理费用取费与十年前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变化,但实际人工费用已经提升不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监理单位为保证能够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在工程管理上的人员投入不能减少,能够压缩的只能是二线管理或者说一人兼多职。笔者经历了几个大型水利工程,监理机构鲜有专业的检测人员,一般都为现场监理员或者监理工程师兼检测员。全国水利行业监理单位并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一定程度上也造成监理单位比较缺少专业的检测人员。目前全国水利行业还是比较缺乏既了解检测专业又熟悉监理业务的“通才”型监理工程师。现在水利行业监理需求多从现场管理考虑。检测工作是很专业的工作,不仅需要了解取样制样及试验,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实验室管理及计量认证相关工作。

1.3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或者制定地方标准

SL288—2014规定跟踪检测内容“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随着水利工程质量建设内容的不断增加,管网延伸工程、备用水源工程以及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对原材料、管材、金属结构与设备的跟踪检测频率缺失,且混凝土与土方的检测项目比较多,规范仅仅规定了检测频率。因此,实施过程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规范规定,为满足验收要求,跟踪检测项目最多的是试块强度与土方的压实度。对现场测量、基础处理、设备与地基处理工程等重要部位、设备检测,一般都是现场得到检测结果,这些部位能够加强跟踪检测。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自检工作,也为工程验收提供真实可靠的检测数据。

2提升跟踪检测的几点意见

2.1强调见证过程,提升跟踪检测作用

随着现在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实施,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管,提高跟踪检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现行水利工程建设模式,许多省份通过加强见证取样,提升跟踪检测作用。见证取样工作是跟踪检测中取样制样阶段工作。北京市、江西省及广西省等多个省份出台了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办法,要求在水利工程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以江西省为例,已经颁发了《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用于主体工程的水泥、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以及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都需要进行见证取样。且制定了见证取样的制样、送样程序,并对承担见证取样的检测单位进行了相关规定。通过不断完善见证取样程序,加强监理通过检测手段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也进一步提升跟踪检测作用。

2.2借鉴经验省份意见,明确各类检测作用与内容

SL288—2014明确了监理跟踪检测的频率,但对于跟踪检测的操作程序、检测项目以及混凝土以及土方工程之外的检测内容并未明确。因此,降低了监理跟踪检测的可实施性和效力。且对于未建立工地实验室的工程,跟踪检测是比较难以实施的。目前,江苏省已经出台DB32/T2708—201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监理检测地方标准,已经明确了监理跟踪检测的内容、项目以及频率,制定了跟踪检测程序,使得跟踪检测更具有可操作性。DB32/T2708—2014规定,在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还将部分土工填筑工程、基础处理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及机械电气工程的检测列入跟踪检测范围,增加了跟踪检测的内容,也进一步提高了跟踪检测的要求。

3结语

跟踪检测实际是非常好的质量控制手段,可以通过跟踪检测督促施工自检体系正常运行。监理作为质量控制的参建一方,实施效果越好,则工程质量越有保证。跟踪检测作为一个非常有效直接的质量控制手段,不仅仅需要监理方重视,也需要发包人重视督促,将跟踪检测作为一种现场质量监管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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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俊 戴国强 单位:南昌洪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