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基础上水利工程责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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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础上水利工程责任构建

摘要:水利工程是关乎国家基础工程的重要部份之一,由于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涉及到的工程主体对象多,导致工程建设过程极易对区域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界定,在整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因此,本文将围绕水利、环保行政机关、工程建设各方以及公民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原则展开全面论述。

关键词:水利工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在2019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体部署,国家水利部门以法规制度定规矩、以监督执法作保障,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明确各方主体法律责任,制订科学高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旨在将水利工程对区域环境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点。

一、水利及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

(一)明确职责权限,打造共管格局

目前,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中,缺少水利工程项目行政执法机构的环境保护义务,环境保护责任界定尚不明确,针对这种情况,应近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过程中的法律评价体系,将行政执法机构各个部门纳入到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体系当中,使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清醒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以及环境保护义务,做到齐抓共管,统筹规划,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补足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短板,使行政执法机构对环境保护达成共识,使之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1]。

(二)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诉讼制度

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出于个人情感以及个人私利,将环境法律责任抛之脑后,执法过程不严谨、不公正。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要求不严格,责任界定反弹系数高,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往往注重行政制裁,经济处罚,而刑事制裁条款却流于形式,这就给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任方留出了逃避法律严厉制裁的空间,违法者只需要接受行政或者经济处罚,就完全可以规避其它的法律制裁,不能给违法者以强烈的震慑力。针对这种情况,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诉讼制度,对环境违法者提起司法诉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

(三)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赋予公民诉讼权利

环境执法需要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以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允,因此,为了将水利工程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点,在环境影响法律当中,应当明确公民的诉讼权利,借助于全社会的力量,降低水利工程环境污染风险。公民在享有诉讼权利后,可以对违反环境义务的水利、环保行政执行机构提起诉讼,对监管失责、执法不利的个人行为,公民也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以此净化行政执法内环境,提升行政执法效力。

二、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

(一)水利工程勘测单位的环境法律责任

在水利工程施工前,勘测单位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各类地下管线、地上设施、构造物的环境安全性能进行准确评估和监测,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筛选,以形成准确无误的环境勘测报告,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提供有力的环境监测数据参考。勘测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现场勘测人员应切实履行环境法律责任,在勘测工作中,不得肆意破坏工程施工区域内的原生态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确保勘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环境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必须在国家法律以及行业法规的框架内开展设计工作,在规划设计前,首先对影响水利工程项目周边环境的各个因素进行准确识别与论证,以防止由于设计不合理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同时,对施工安全防护的每一个重点施工环节应作以明确规定,并提出相关的指导意见和建议。目前,水利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尤其在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项目中,设计单位应出于环境保护与安全防护考虑,将环境保护措施与安全防护要点纳入到设计方案当中,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守。如果水利工程施工方出现环境事故,设计单位必须做出积极响应,参加环境事故分析论证会,并发表相关意见,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设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不得推卸责任。

(三)建设单位环境法律责任

就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来看,出现了建设单位“一方独大”的格局,各个建设方之间未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沟通交流机制,导致信息严重滞后,建设单位往往在环境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忽略了其它各方的环境法律职责[2]。为了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打造一个和谐一心的环境监管与执行体系,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切实落实每一项环境保护措施,结合水利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施工期环境保护规定》,在规定当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施工方的监管力度,对施工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环境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监督,监管过程不得流于形式,应发挥实效。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合理界定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准确划分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将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四)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环境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作为环境法律条款的履行者,必须承担起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法律责任,根据建设单位制订的《施工期环境保护规定》以及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法律义务。尤其是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充分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将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实处。同时,结合水利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的构成情况,建立和完善内部培训机制,将环境保护职责权限纳入到培训计划当中,使全体人员树立责任意识、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另外,由于水利工程规模庞大,涉及到的环境影响因素较多,因此,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建一支高效的专项环境检查团队,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定期检查、专项抽查,以验证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是否到位,并对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此外,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直接管理者,应当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运用现代化管理理念,以减少人为干扰因素。目前,部分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模式守旧,套路老,管理粗放,导致工程管理成本高,同时工作效率也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力度,明确自身的重要法律地位,在承担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3]。

(五)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参照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工程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任何监理人员不得逾越法律红线,不得以任何借口,放松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首先,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水利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查证组织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是否健全,环境保护职责是否明确,环境违法处理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如果监理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破坏环境的现象,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环境影响情节比较严重,环境污染影响面积大,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将环境影响事故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依然违法施工,监理单位可以将现场情况直接上报到法律监管机构。

三、社会公民的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涉及全体公民的个人利益,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已上升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而水利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被提上重要日程,值得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因此,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用实际行动履行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中,明确了社会公民的环境监督权利、环境诉讼权利以及公众听证制度,在法律条款的支撑下,社会公民应不断学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环境保护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有效行使环境监督权利。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社会公民可以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必要时可以行使环境诉讼权利,以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继续恶化和扩大,以保护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四、结语

水利工程的环境法律责任不是施工方的单方职责,而是关系到社会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当今法律体系健全、执法流程公正、法律条款完备的利好局面下,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行政执行单位以及全社会公民应当携手共进,构建一个责任明确、权利对等、公正廉明的环境法律共同体,以“环保意识、责任意识”作为理论核心,合力打造更多的优质水利工程项目,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曾瑜,徐海飞,沈坚.浙江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研究与应用[J].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17,29(5):86-90.

[2]伍海涛.水利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百科论坛电子杂志,2018(9):184.

[3]马有政.甘谷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7(1):118-119.

作者:银桂林 单位: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