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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海洋石油工程企业在国际工程领域获得越来越多的订单,海洋石油工程装备属于大型高端装备,国际项目的承揽促进加工贸易项目向高端延伸,对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的正向作用。文章从加工方式的选择、贸易术语的选择、保税货物实务管理、外发加工与集团保税等方面阐述了海洋石油工程行业的加工贸易管理。
关键词:海洋石油工程;加工贸易;贸易术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因此坚定走向海洋、建设海洋强国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同时,根据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的有机结合给我国海洋石油工程企业带来巨大的机遇。随着“一带一路”的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工程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承包能力不断加强,在国际工程领域获得越来越多的订单,先在国内完成加工制造后再出口至目的国,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项目,统属于加工贸易项目。海洋石油工程装备属于大型高端装备,国际项目的承揽促进加工贸易项目向高端延伸,对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的正向作用。
1加工方式的选择
在国内官方统计口径中,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前者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有时还提供相关设备,然后由承接方按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产成品交由外商销售,承接方只收取工缴费的业务方式;后者是指国内拥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业务方式[3]。此外,进料加工又细分为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海洋石油工程装备一般是指海洋石油平台上部组块、海洋石油平台导管架、FPSO(浮式储油轮)等超大型设备,需根据不同的海域油田特征,从而定制化设计制造,因此进料非对口的方式通常对我国海洋石油工程企业不适用。如果原材料全部由业主供货,则适用于来料加工;如果原材料全部由国内企业采购,则适用于进料对口。项目实践中,通常是业主采购一部分,国内企业采购一部分。经查询,商务部、海关总署均未对这种情况有特别规定,一般由国内企业根据税务筹划情况自行选择。不同的加工贸易对税务成本会产生较大影响,海洋石油工程的产成品通常为海洋石油平台、浮式储油轮(FPSO)等,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3%,无征退税差,税务筹划一般优先选择进料对口方式。
2贸易术语的选择
2.1原材料由国内企业采购
国内企业在采办时需执行业主的批注供应商名单(ap-provedvendorlist,AVL)。我国的制造业不断蓬勃发展,已有一些优秀的国内供应商直接出现在业主的AVL名单中,但许多原材料仍需要从国外进口。目前常用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由国际商会制定,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有CIF、CFR、FOB、DAP、DPU(2020通则新增)、DAT(只适用2010通则)、DDP等。需要注意的是2020通则实施后,2010通则同样继续生效,采购人员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所用贸易术语适用于哪版通则。不同的选择意味着不同的工作范围及责任,因此在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上需从双方的能力、运输方式、承担的风险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做出合理的选择。假设己方物流能力较强,物流成本比供应商报价更低,应尽量选择FOB、FCA等术语,不仅可以节约采购成本,同时在物流信息的跟踪上也是更有利的。假设供应商的物流能力更占优势,建议考虑CIF、CIP、DPU、DAP等方式,运输费及保险费均由供应商承担。不同的是,CIF、CIP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DPU、DAP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则相对一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需要由买方支付货款然后拿到厂家所购保险单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2原材料由业主采购
业主从境外采购的原材料,一般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国内企业,应与业主提前沟通好贸易术语、到货港口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界面。首先应明确港口地点,假设国内企业的加工场地在青岛,青岛的港口有青岛大港和前湾港等,如加工场地更接近于前湾港,应提前明确,避免发生多余的运费。贸易术语以最常见的CIF为例,从船上卸货的费用会与所用船舶类型有关,国内企业应提前与业主商定卸货费的承担方。如所用运输船是班轮,货物装卸都是船方负责,卸货费已含在运费里了,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供应商支付了卸货费。对于特殊货物,如供应商租船运输,需以租船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船方可能不负责卸货。如国内企业不愿意承担卸货费,可以建议业主在其合同中予以规定,或者采用CIF的变形条款(比如CIFlanded指卸到岸上)。比较特殊的是,业主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由于供应商也在国内,通常建议业主与其签订DAP加工场地,通过物流园先出口再进口。对于供应商而言,通过物流园办理出口,与所收取外汇相对应,同时节省实际出口所需物流费用。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国内段运输由供应商承担,直接从加工场地收货,节省了国内运输成本且责任更小。
3加工贸易实务管理
3.1保税备案管理
加工贸易项目进口料件实行加工贸易保税政策,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除外。进口税金的减免对于国内企业投标加工贸易项目有着非常巨大的促进作用。对于业主供货的原材料,国内企业应当提前与业主做好对接,要求业主在进口前提供相应货物明细资料,以保证在实际进口时做到已完成账册备案,从而到港后可以顺利快速申报及海关放行。
3.2进口许可证件管理
根据海关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因此在进口环节不会涉及机电证等许可证,方便快捷。常见的“中国强制性认证”(3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3C认证范围包括电线电缆、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等17大类103种产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复核“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3.3保税料件的后续监管要求
加工贸易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物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原材料、成品、边角料等。在账务管理上,企业必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在实物管理上,企业必须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4全工序外发管理与集团保税
我国海洋石油工程企业在承揽加工贸易项目后,可能会出于生产计划的调整分配,将该项目全工序委托其他海洋石油工程企业B公司加工。假设A公司在承揽加工贸易项目后,委托B公司进行加工,在此关系中,A公司称为经营企业,B公司称为加工企业。
4.1传统全工序外发管理的劣势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简单来说,想要享受加工贸易保税政策,首先得以A公司的名义办理账册备案手续、进口手续;由于保税货物实际进入B公司加工场地,A公司对每批次货物办理外发申报手续,同时必须为此提供对应货物的税金保证(通常以开立加工贸易风险担保金银行保函的方式)。此外,A公司将货物外发给B公司视为一次外发,B公司不得再次外发。也就是说,B公司不能将保税货物外发到第三方C公司。由于海洋石油工程项目工艺复杂,部分辅助设施或零件加工委托C公司对保税材料进行加工后返回B公司,既经济快捷,更能突出我国海洋石油工程企业的集成总装能力,同时更能带动海洋石油工程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例如上述C公司)共同发展。传统的全工序外发管理方式将A公司与B公司完全独立对待,A公司不仅手续繁琐,而且由于海洋石油工程装备价值高昂,提供的税金保证将占用公司大量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对于B公司而言,将部分工序再次外发是更加经济和便捷的方式,但会违反海关规定。实际生产中,B公司常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是集团内部的管理行为。为优化加工贸易监管,“集团保税”在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4.2集团保税的优势
“集团保税”全称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将A公司及B公司视为一个整体的集团,在母公司A签订对外合同并委托子公司B加工的情况下,内部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流转不视为外发。可实现:其一,解决不允许异地子公司B将部分工序再次外发第三方配套场地C进行辅助加工问题。B公司委托C公司将视为现行政策允许的“一次外发”。其二,免除税款担保手续、免于办理外发申报手续。“集团化保税”政策是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的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了外发担保、委托第三方加工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竞争实力,对海洋石油工程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
5结论
我国海洋石油工程企业在承揽国际加工贸易项目时,利用好我国政策的优惠扶持,同时注意满足政策要求而做好管理提升,促进加工贸易项目向高端延伸,推动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作者:周一潇 郭鹏 单位: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