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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路工程索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行政主管部门造价审查的角度,从索赔依据是否成立入手,重点对索赔是否遵守程序和时效、索赔是否包含在综合单价相关内容中、索赔金额是否合理、价格调整或各项参数取值是否符合合同文件及造价管理规定、索赔文件的基础资料是否齐全等几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索赔;审查工作;变更索赔
1索赔依据
公路工程索赔审查必须以施工单位(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发包人)签订的有效合同为依据。所有的索赔必须从相应的合同中寻找到相应的依据。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建设单位应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及合理利润时,同时已出新的国家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了相应补偿标准,可根据最新的国家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进行审查。现将交通运输部2017年11月30日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下同)中规定的可以索赔条款整理。实际工作中,如某高速公路项目路基桥涵标段,因高速公路施工的原因,部分桥梁涵洞的排水系统接入当地鱼塘,恰逢2013年雨水较多造成排水不畅,雨水和淤泥杂物等排入当地鱼塘和农田造成污染,需要对受污染的鱼塘进行清淤处理,施工单位进行桥梁、涵洞排水系统直排至鱼塘产生的清除淤泥费索赔。审查中通过核查合同文件,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细目的单价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承包人必须服从并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是所需增加的投入,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1]”及“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其中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1)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新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2)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同时引用项目所在地某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印发的《某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6年版)》(与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时期一致)中的“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的建筑物、构造物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施工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及“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审查认为该费用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施工方将排水系统直接当地鱼塘,该做法是否妥当有待商榷,若不妥当则属于合同中规定的措施不当,则该费用由施工方自担;若措施合理,是由于恶劣天气引起的,则属于受恶劣天气影响的不可抗力,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
2索赔程序和时效
索赔应遵照相应的程序和时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具体总结。进行索赔费用审查前,应对索赔的程序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若发现索赔不符合相关程序及时效性,要核实索赔资料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竣工决算阶段申请索赔及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共同造假等情况,并及时同建设单位沟通,全面了解原因后再进行费用核查。
3索赔与综合单价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根据技术规范及施工成本、企业效益等因素进行投标报价,具体工程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哪些内容已在技术规范计量条款中进行约定。审查索赔费用时,要同步仔细核查索赔内容是否跟技术规范计量所包含内容重复或部分重复[2]。例如某高速公路项目中某大桥桥墩长度在20m以上的有61根,最高达到29.368m,桥面至地面高度达到32.5m。原设计桥下为旱地,实际施工现场的桥底以鱼塘和水田为主,地质为淤泥质软基,原合同的施工方案未按照软基路段的高墩措施来考虑,为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采用高墩柱施工措施方案,施工单位进行方案费用索赔。审查时通过核查技术规范,按照技术规范第410节“为完成结构物所用的防护角钢或钢板、脚手架或支架及模板以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安装架设设备拼装、移运、拆除和为安装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固定扣件、钢板、焊接、螺栓等,均作为各项相应混凝土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核定现场施工环境未发生本质上的变化,该措施费在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就应综合考虑。
4索赔金额
索赔成立时,索赔金额往往由费用加利润构成。具体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费用组成。若无具体约定时,其中管理人员工资可以按统计局公布的项目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为基数进行补偿,机械设备闲置费酌情考虑,其他临时租地费用等应根据租用合同及支付凭证进行确定。其中索赔的时间点应根据合同确定时限,合同无具体约定且需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时,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作为索赔资料的一部分。例如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因征地拆迁原因未能及时交地用于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现场处于窝工状态,对施工单位造成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项目合同约定“造成工期累计延误6个月(含6个月)以内,可以延长工期,但不予其他任何补偿,工期累计延误6个月以上的,双方协商费用补偿事宜”,双方仅按实际工期累计延误时间计算索赔费用,而未体现协商过程且未提供补充合同。此项索赔费用审查时补偿18d费用还是198d费用存在歧义。
5价格调整
索赔中往往出现价格调整等索赔,所有价格调整或各项参数取值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及造价管理规定。例如某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人控制价的1%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2012年5月开始执行的财政部及国家安全总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标准为1.5%的规定,将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经费费率由1%提高到1.5%,增加安全生产经费。审核通过仔细查看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费经费的提取标准为1.5%的规定,其中有“本办法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同时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台帐、计划、发票凭证是否与该项目所在省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冲突,在符合合同文件及造价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合理确定索赔费用的价格调整。
6索赔文件的基础资料
索赔文件要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尤其对索赔的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因此造成项目的损失情况(包括索赔常见发生停工期间的机械费用、待工人工费和保护已完工程费用)等陈述清楚。建设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等进行索赔工作的重要依据资料要完整。索赔证据包含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施工现场的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记等;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建筑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时间等凭证;工程中电、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与证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等。审查时应核实索赔文件及关键性资料是否前后一致。
7结语
综上所述,做好公路工程索赔的审查工作是推进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审查进展的关键。结合项目前期和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做好公路工程索赔的审查工作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真正熟悉和了解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特别是造价变化的情况,维护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有助于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崔蕊.高速公路建设中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管理研究[J].工程技术研究,2017(9):186,188.
[2]李庆辉.公路工程合理变更及索赔管理探究[J].中外企业家,2016(8):237-238.
作者:张晓燕 单位: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