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式下水利工程造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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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式下水利工程造价论文

1当前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项目投资决策阶段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往往为了项目能够立项批准,有意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低估投资估算,从而增加了投资估算的不准确性。

1.2项目投资设计阶段

由于专业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过于注重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及安全使用性,对设计产品的经济效益不够重视“,肥梁“”胖柱”现象普遍存在,加之在实际工作中设计人员往往不能与造价人员同阶段进行现场勘查、方案选择、投资分析比较等,使设计方案一开始就没有建立在健全的经济基础之上,从而无法保证设计方案能较好的体现技术与经济的相结合。更有甚者有的项目单位为了使项目尽快上马,随意简化和减少基本建设的程序和环节,压缩设计时间,不做初步设计,甚至边设计边施工,造成设计深度不够,设计更改频繁,最终致使工程造价无法有效控制。

1.3项目投资招投标阶段

当前我区水利工程招标阶段存在很大的弊端,投标单位在招投标阶段仅仅只能拿到一份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招标单位不组织踏勘现场,加之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严重、工程量计算不准、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地质问题勘察不清、施工单位提出的答疑问题不予答复等诸多问题共存,造成施工单位只能在盲目的在想象状态下进行盲目的报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程投标报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此外,由于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不可避免的影响了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从而造成后续工程实施阶段变更索赔多、结算扯皮事项严重、工程投资难以控制的不利局面发生。

1.4项目投资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作为项目的实体形成阶段,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一方面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方面不当,或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资源浪费无法实现预期利润目标;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不力,对工程中出现的签证重视程度不够,手续不规范,更有甚者没有签证或者对应当签证的项目拖滞单方面不予签认,给最终结算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区水利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基本执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然而部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往往随意设置霸王条款,例如“合同工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土方工程以签订的合同工程量和合同价进行结算,不予变更和调整”等,无形中造成承包人中标后无法应对市场材料涨价的风险、合同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严重不符等不合理风险,最终形成施工方与建设方竣工结算阶段争执不休甚至诉至法院的尴尬局面。

2新形式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借鉴的要点

在当前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的精细化管理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规范化模式下,水利工程行业建设各方也应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建筑业相关管理规定,从而逐步规范水利行业的整体造价管理模式。

2.1优化设计图纸,确保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设计阶段优化设计方案选择好的设计单位是取得优质设计的前提,设计方案应符合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满足建筑节能、加强环境保护等要求。负责具体设计的人员应与造价人员密切配合,使技术与经济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尽可能的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

2.2完善工程量清单,提高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水平

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控制价及施工投标报价的重要平台,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对合同造价的准确性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在招投标阶段在设计图纸完善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对清单项目逐一列项,做到项目特征描述完整清楚、工程量计算准确、图纸项目不重不漏等。此外,应严格加强培训备案,使得招标控制价编制从业人员掌握相关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的专业技术素质,增强职业责任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技术方案综合考虑措施费用,从根本上确保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从而尽量避免建设单位开工后不必要的变更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

2.3强化施工合同条款,健全合同双向约束机制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施工合同条款的主要拟定者与执行者,应首先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签订规范、条款全面且公平合理。当前我国新版2013建筑施工合同虽已推行,但守旧的观念在很多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理念中仍根深蒂固的存在,水利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此方面意识更加薄弱。作者认为,水利工程建设点多面广,施工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在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存在挤占建设成本、虚增投资完成额等诸多弊端,这就更加需要一个公平合理、完善健全的合同条款制度去约束承发包双方的市场行为,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确保工程竣工审计决算能圆满完成。因此,在新版2013建筑施工合同刚刚出台的大好条件下,水利建设承发包双方一方面应加强完善自身合同结构体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尽快引入2013版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任制度、工程保险制度、商定或确定制度、索赔期限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等合同条款,从根本上保障合同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另一方面应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落到实处,确保监理人在尊重发包人权利的角度和便于高效管理合同的角度出发,能够更加全面畅通地完成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4规范工程变更办理程序、现场签证管理及索赔制度

变更、索赔及现场签证作为影响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三大因素,目前国内多数项目在合同中对其的调整条件约定的比较苛刻,往往形成一边倒的霸王条款形式,从而在工程建设及结算阶段往往形成争执不休的局面。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共同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程序,对必须变更的项目尽量在工程实施前完成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三方签字审核确认手续,充分从功能、经济、质量等层面上决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后再由承包单位予以实施,从而确保工程变更真正能为工程实体优化所需。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协商、材料替换、额外用工等各项签证,对必须变更的项目做到先算账后施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技术人员要做好各种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工作,及时收集与结算有关的一手资料,坚持“随发生随签证”,同时应使签证内容符合实际情况,签证原因清晰明了,签证工程量符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不重不漏,从根本上杜绝胡签乱签现象发生,从而逐步形成良好的签证制度,确保最终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承发包双方应严格按照新版施工规范及清单计价规范中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索赔相关时效性的规定,在相应事件发生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谁逾期谁失权”的“游戏规则”应当得到各方的共同遵守,这就要求承发包各方都应提高管理意识、索赔意识,避免时过境迁造成合同当事人申报或审批的权利灭失,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能更有利的维护自身权益。

3结束语

水利工程建设造价控制与管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系统工程,始终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参建各方均能遵守市场规则,利用新版建筑施工合同及相关计价规范,齐心协力,相互负责,充分利用有限的各种资源,使得水利工程造价能够全过程、全方位的得到有效控制,在确保参建各方的合理利益下为节约国家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工程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做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作者:燕平 单位: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