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制改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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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制改革初探

【内容摘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文件精神,结合集通项目工程特点,总结、分析、比较工程监理改革,更好地推进工程监理制改革,使监理人员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

【关键词】工程监理;改革

集安至通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结合项目建设特点试行了“监理制改革”。目前经过两年的试点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改革监理体制,调整监理定位,重新界定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监理工作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改革监理体制的核心思想定位于“明确监理定位、划清监管界面、创新机构设置、调整监理机制”。监理制改革以后,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使监理单位能够更加集中精力为业主服务,为工程服务,增强了监理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新的监理制模式能更好的与现阶段社会发展相适应,体现监理制改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切实做到统筹考虑、科学决策、整体推进、配套衔接,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职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管有力、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工程监理体系,为高速公路建设高效优质顺利实施提供有效保障。监理单位作为受托方,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监督管理的部分或全部职责,不再承担试验检测工作。日常工作侧重以巡视检查为主要方式,重点对实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强化施工工艺验证、施工过程控制、工序验收;同时也明确了对关键部位、隐蔽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所列出的试验工程、关键工序或部位进行旁站。新的监理模式进一步明确了监理人员各司其职,专人专项,剔除不必要的重复;在监理审查、审批文件方面,相比以前减少了事前审批、审查事项,而转变为将审批调整为审查,或者改为事中或事后检查,进一步强化监理的现场工作质量及在安全事项方面的否决权,突出监理工作对实体工程现场监管。

2强化试验检测工作职能,为工程质量提供真实检测数据

增设独立中心试验室,提高试化验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了提高试化验的专业化水平和工作质量,杜绝数据造假,将试验室职能从传统模式中的驻地办和总监办中剥离出来,取消监理试验室,通过制定项目专用的《试验检测工作规程》和《技术服务实施方案》,固化了试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了技术服务内容,为工程实施提供准确检测数据和解决工程实施技术难题。

3精简监理内业工作量,减轻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为将监理力量有效用于对实体工程的现场监管,结合工程实际精简内业工作量,减轻内业工作负担。改革后的监理体制,内业方面也不再同于以前传统监理模式的事无巨细、所有项目全部抽检,一般性的现场抽检,不再单独形成内业资料,监理办对常规试验检测项目采用见证试验的方式。新的监理模式使内业、外业工作相结合,最大程度靠近于实际施工,一切以适用为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为形式所累,使监理人员能够真正有精力、更多的时间用心于外业施工,缩减了庞大的内业队伍,高效的同时更节省了资源。试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消除了以往二级监理模式中总监办、驻地办过多的重复试验检测工作,使检测数据政出一家,可溯源,强化了检测责任,避免了同一试验数据政出多家,走形式,相互扯皮推诿,数据造假的可能,提高了工作效率,且能及时提供真实、科学的数据指导施工,使试验检测工作真正为施工所服务,同时又大大地减轻了监理单位经济和资源上的浪费。

4深化细致,及时破解改革难题

2016年集通高速公路推行新的监理模式以来,其监理办高度重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获益颇多,提高了效率,节省了资源,但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困扰。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的平行和独立是监理制改革重要特点之一,然而由于运行多年的传统监理模式一体两责(监理、试验为一体,隶属关系)的影响,现实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监理单位与试验检测单位模糊自己工作界面,出现工作真空,交叉、衔接不顺的现象,导致在工作中出现了管理真空地带,为施工质量控制带来了隐患。为了不因为两者工作界面的不清晰而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开工至今双方一直在指挥部的指导和协调下,积极努力的理清各自的工作内容,明确双方的责权划分。目前对已经运行近两年的新监理模式,简单谈谈自己尚不够成熟的想法:

4.1监理工作和中心试验室工作缺少成型的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实际工作能够在相关制度或文件框架下开展,即无论是监理还是中心试验室工作要做到有据可循,尽量将工作中的界面不清问题以文字、条款方式进行明确。

4.2监理办与中心试验室双方应针对工作当中出现的交叉、真空地带不断地进行沟通、反馈(必要时通过指挥部界定)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一套系统的、切实可行的、能够指导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具体操作的制度或文件。

4.3由于监理办与中心试验室身份独立,不为隶属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双方都顾忌对方情绪,部分工作无法提出硬性要求,经常会出现监理或中心试验室工作管理滞后于现场实际施工现象。因此监理办觉得双方在面对建设单位身份独立的同时,中心试验室的工作以配合监理办的工作为主,把检测的各项数据,报告及下发的与质量相关的文件精神及时通报给监理办。

4.4中心试验室与监理办在当前的工作中一直在强调采用一种固定模式进行沟通,使双方能够及时、有效、简洁、有迹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但对于“固定模式”的定义,大家曾经认为采用电话模式较为简易、方便,但是从实际执行效果看,电话联系过于随意,没有约束性不够理想。对此监理办认为沟通方式应以落实到书面文件为主,例如,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报告、单质材料入场试验报告、基底承载力等应落实到书面并由监理办存档,而不是无论任何问题都采用电话沟通的模式,以避免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双方通过有痕迹载体的沟通模式,可以让监理办做到不见书面意见不转序,从而避免了施工单位“假传圣旨”投机取巧,影响施工质量。

4.5内业资料抽检方面,当双方存在工作交叉时,监理办应与中心试验室共同确定工作方案,使双方能够在同一方案下开展工作。例如:对于混凝土构造物的抽检部位,监理办要与试验室相对应,以确保监理办在进行质量评定时所需要的强度报告与中心试验室所提供的强度等检测报告相吻合。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监理办与中心试验室在相关检测资料的交接时限,交接方式(例如:分部分项工程实体完工后,中心试验室什么时间内将监理办所需要的检测资料汇总并时提供),避免因为检测资料交接的拖沓,影响相关工作的进度。

4.6中心试验室下发与质量控制相关的文件或指令应通报至监理办,使监理办能够与中心试验室在相关问题上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当意见不同时双方及时进行商议,最终统一意见,用于施工。以上都是根据项目实际自己的一些总结,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希望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作者:董玉红 单位: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