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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采矿权是矿产资源开采的基本载体,采矿权登记管理效率直接影响矿产资源配置效率和水平,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文章梳理总结了我国采矿权登记要件及流程管理现状,分析了采矿权登记要件及流程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及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展与要求,在吸收相关研究成果及总结矿业权管理实践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进一步优化采矿权登记要件和流程管理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采矿权;要件;流程;优化;建议
采矿权是矿产资源开采的基本载体,矿产开采位于矿业的上游。根据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采矿权登记的效率直接影响矿产资源配置的效率,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矿产资源领域也取消或下放了一批相关管理事项,但优化采矿权登记要件和流程方面的举措相对较少。因此,对采矿权登记要件及流程进行优化,提升采矿权登记效率,是矿产资源领域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矿产资源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目前,学界对矿业权登记要件及流程优化研究相关成果较少,主要集中在较特殊的油气矿产①②及个别区域③④,本文在分析采矿权登记要件及流程现状及问题基础上,结合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最新要求,研究提出油气以外的其他非油气矿产采矿权登记要件及流程优化建议。
一、我国采矿权登记要件及流程现状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采矿权登记要件作出了基本要求,但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也有些具体规定,各地要求有一定差异。同时,不同管理部门对采矿权登记流程的要求也有差别。为此,本文以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的采矿权登记要件及流程为例进行分析。
(一)采矿权登记要件现状
根据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的要件要求各不相同。因新设采矿权需对区块范围、权益处置、开发利用及生态修复等进行审查,采矿权新立登记的要件相对较多,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公布的服务指南,采矿权新立登记要件包括: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采矿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于申请人为外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限于存在矿业权重叠的),共15个要件(13个为必须,2个特殊情形需要),其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要件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出具的正式公文从“自然资源部远程申报系统”报送给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无需通过申请人携带提交。
(二)采矿权登记流程现状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公开的采矿权审批登记服务指南,自然资源部本级采矿权登记流程主要包括接件、受理、司局会审、主办司局审查、部会审会、发证几个环节。具体来说,首先申请人将按要求准备好的采矿权登记申请材料报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自然资源部权限、国家政策未暂停受理且在有效期限内(或非自身原因过期)的,予以接件并出具回执,否则不予受理。政务大厅接收材料后转相关会审司局提出材料补正要求,无需补正的,主办司局出具受理通知书,有补正需求的,一并告知申请人补正。受理后相关会审司局进行会审,主办司局汇总起草审查意见并逐级审核,召开主办司局会审会集体研究,研究确定需提请部会审会审议的项目并确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通报类项目,部会审会决定会审类项目是否予以登记。部会审会后,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登记项目向申请人印发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印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我国采矿权登记要件及流程存在的问题分析
采矿权登记要件方面,主要问题包括:一是部分申请要件系根据采矿权登记管理实践需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缺乏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依据,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二是部分申请要件无需申请人提交即可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容或相关部门共享获取,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文件、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等。三是部分申请要件属于矿山开采后的相关监管依据,并不一定要在办理采矿权登记环节进行审查,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等。四是部分要件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需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进行精简,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采矿权登记流程方面,主要问题包括:一是自然资源部本级办理的采矿权登记,尚未实现网上申报,提交申请材料及领取审批结果均需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二是目前尚未实现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在受理阶段资料不齐或不合要求的有一次补正,在司局会审阶段若相关要件仍不符要求还有一次补正,降低了登记效率。三是采矿权延续等通报类项目也需待部会审会通过后方能印发审批结果,延长了此类简单项目的登记办理时间。四是相关审查环节仍是串联关系,效率较低。如目前环节影响评价批复后方能申请采矿权登记,采矿权登记后才能办理用林用地相关手续。
三、优化我国采矿权登记要件及流程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切实提升矿业权管理服务水平,特别是与矿山企业权益紧密相关的采矿权审批登记,需结合中央要求和矿业权管理实际,深入分析现行制度规定中相关要件的必要性、合规性及调整优化的可能性,深入分析现行采矿权登记流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采矿权登记要件及流程的进一步优化的政策措施,具体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采矿权登记要件的建议
1.取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作为采矿许可证的办理要件。一方面是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已提出了类似的意见建议,且环评相关法规也进行了调整;另一方面是在采矿之前进行环评并不能保证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可靠性,也极大地延长了获得采矿权的时间周期。2.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合并编制统一审查⑤,目前上述方案单独编制、单独评审,且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编制的,合并后可大幅缩短编制评审时间,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方案编制质量和可操作性。3.简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件的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产生的相关资料一律不作为申请要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协调审查。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票据、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等。对于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统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如关于采矿权涉及保护地或军事禁区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自然资源部函询相关部门。4.进一步简化招拍挂类采矿权办理要件,全面深入总结浙江、湖北、贵州等省“净采矿权”出让制度和实践经验⑥,优化招拍挂采矿权登记要件及程序,将相关管理要求(如合理布局)在采矿权出让前会同相关部门的踏勘阶段和编写出让方案等过程中予以落实。可由政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自然资源部更好履行“两统一”职责提供依据及后续监管抓手⑦。
(二)优化采矿权审批流程的建议
1.对涉及外部门的要件实行并联审查,提高审批效率。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批复若不宜取消,则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联审查机制,提高审查效率,缩短批复时间。2.严把采矿权项目受理关,把报件存在的问题一次性解决在最前端。在受理环节,相关会审司局结合会审职责一次性将存在问题及补正的具体要求告知申请人,尽量让申请人少跑路。3.加强采矿权出让环节基础工作,一方面是出让前把矿区的资源情况摸清,包括资源的分布范围、储量级别及数量、开采技术条件等;另一方面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发展改委、安全生产、水利、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确保矿业权合理布局,处理好拟设采矿权范围与保护地、重要基础设施、河流湖泊等位置关系,同时把相关权益(如林地、土地、其他权益)处置到位,有序推进“净采矿权”出让。4.改进矿业权会审制度。建议部会审会仅研究会审司局尚有不同意见或主办司局有需提请研究的项目,对于相关会审司局无不同意见的采矿权项目,不必再上部会审会审议或通报,直接通过签报方式报主管部领导,部领导签发后直接颁发采矿许可证。5.考虑在矿业权审批的同时对矿业用地、林地占用等采矿许可证颁发后的相关手续实施并联审批,提高矿产开发整个审批链条的效率,加快项目落地时效,节约企业成本,使矿业权人有更多获得感。
作者:曾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