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工程补充协议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人工费调整在建设项目中影响分析
摘要:本文结合福州市某市政道路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关于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实例,简要介绍了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的方案和具体操作方法,论述人工费政策性调整的正确解读思路。
关键词:人工费;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影响
一、项目简介
福州某市政道路工程位于福州火车站周边,该项目较为复杂,施工难度、施工条件、交通导改和交叉施工干扰较大。该路线全长1.16km,道路红线宽度为40m、50m、55m,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与铁路、地铁、其他道路施工均有交叉及干扰,以及征地拆迁、相关既有设施迁改的影响,实际施工时间较长、市场人工成本不断上涨。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招标,按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下浮率为8.66%(总价下浮率)。工程施工期间签订五份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日期2010年8月2日,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40日历天,计划完工日期为2011年3月29日。经监理批复开工报告日期为2013年1月1日,竣工报告中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实际工期为1291天。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人工费按闽建筑〔2007〕15号计取,投标报价人工费在闽建筑〔2007〕15号文基础上合理下浮,招标文件及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整条款。由于客观因素存在,本工程于2013年1月1日正式进场施工,在此之前,人工费由于市场变化,省住建厅已发布相关调整文件。本工程从获取中标通知书至竣工验收,经历数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于2011年11月14日发布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号),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紧接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执行闽建筑〔2011〕37号文人工预算单价的补充通知》(闽建筑函〔2012〕3号),执行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直至2013年12月29日,福建省建设厅再次根据市场变化发布人工预算单价文件闽建筑函〔2013〕92号,调整人工预算单价。
二、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的方案和具体操作方法
鉴于征地拆迁滞后等原因,项目缓建、停建导致人工费争议问题,福州市建设委员会依据福建省住建厅2009年6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报请市政府,人工费按施工当期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号)调整,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同意市建委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市建委文件、市政府批示文件签订关于人工费按施工当期人工预算单价文件调整的补充协议,结算按实调整。经建设单位、咨询机构等各方审核,存在两种做法,具体如下:做法一: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相关规定及建设单位补充协议约定人工费按施工期政策文件调整的条款,将本工程清单内项目施工过程划分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两个段落分别计算清单内人工费调整,清单外项目人工费按各个施工时间段人工预算单价计入变更清单综合单价,清单内人工费增加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完成工程量人工预算单价根据闽建筑〔2011〕37号、闽建筑函〔2012〕3号规定:第一,闽建筑〔2011〕37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2007〕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调增金额为1086243元;第二,2014年1月1日至竣工验收人工费按闽建筑函〔2013〕92号公布的人工预算单价计,并计取其他各项费用,包含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等,并考虑中标下浮率,共计调增3034651元,合计调增4120894元,清单外项目按施工期的闽建筑函〔2013〕92号人工预算单价计算。项目清单结算金额为140425455元(清单内项目按投标单价未调整人工费,清单外项目按闽建筑函〔2013〕92号人工预算单价并整体下浮8.66%),人工费按闽建筑〔2011〕37号、闽建筑函〔2013〕92号分段调整后的结算总金额为144546350元。做法二:在市建委报请市政府文件中,人工费按施工当期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批示同意市建委意见。由于文件中已明确人工预算单价文件闽建筑〔2011〕37,项目人工费按经市政府批示意见执行。结合人工预算单价文件闽建筑〔2011〕37及补充通知闽建筑函〔2012〕3号规定进行人工费调整计算。因本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则本项目实际施工费预算单价均需按闽建筑〔2011〕37号、闽建筑函〔2012〕3号计算,结算中人工费按中标清单人工预算单价执行文件闽建筑〔2007〕15号,增加人工费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闽建筑函〔2012〕3号文规定,闽建筑〔2011〕37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2007〕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计算得出增加人工费总费用为7855883元,项目清单结算金额为135801274元(人工费均按投标报价未调整),结算总价为143657157元。
三、方案对比
工程造价审核质量提升
摘要:
在工程造价审核中,审核质量是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只有重视造价审核工作,才能保证工程造价审核取得积极效果,提高工程造价审核的整体质量。
关键词:
工程造价管理;造价审核质量
根据市场的现实需求,工程造价审核机构的我工作量越来越多,基于工程造价审核的重要性,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造价审核方面如何提高审核效果展开全面论述。基于工程造价审核管理实际,要想提高工程造价审核质量,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对工程合同和工程发包文件的了解和研究,做到掌握工程合同的整体内容,保证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工作量与合同一致,并对合同具体条款进行详细研究,特别是合同履行程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要有全面的了解。
考虑到合同的约束作用和合同的约束能力,加强对合同的了解是做好工程造价审核质量的关键。由于工程造价计价普遍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和定额计价法两种方式,因此,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性质,施工合同签订多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与其他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工程量和价格计算方式不一样,导致了合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有较大的差别。特别是在一些合同签订之后,为了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还存在签订补充协议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工程投资大、设计变更、签证多、施工期长和市场材料波动大等,甲乙双方不愿一方承担市场风险。其次,认真审查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和无效条款的规定,认真审查施工合同。如果后来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对第一次合同的有效补充,可以视为有效的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差别较大,或者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则后签署的补充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研究
1当前供电企业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当前供电企业要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合同文本不规范现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全面体现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而现实中有些供电企业建设部门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为了省事、减少麻烦或其他原因,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是用自制的、不规范的合同进行签约。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事项不具体、内容有歧义,导致结算时存在较大的争议,发挥不了合同应有的约束作用。
1.2违规签订施工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实际中有些建设单位并未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或是未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有的甚至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是一套合同、实际执行的是另一套合同。
1.3以补充协议替代中标合同。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立刻签订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中明确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价款调整方式进行重新约定,导致招标投标基本上只是选定施工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沦为一纸空文。
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探析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加快,城市化水平在提高,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多,而由于城市的相关设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导致大量的生活垃圾急需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是当前城市处理垃圾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随着该类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会计核算工作也广泛受关注。BOT作为一种集建造、经营、移交为一体的模式,常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经营中。本文就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前言
BOT模式推动了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但也因为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及时的补充而使BOT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缺乏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会计核算的操作规则,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方面有相同的业务,出现了不同的核算方式和方法,影响信息的准确对比性。本文基于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探讨了BOT模式下当前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详细分析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BOT模式下解决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难点的一些建议。
二、BOT模式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用现状
我国财政部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BOT项目的适用条件与会计核算。我国政府在垃圾焚烧发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上大范围采用BOT特许权经营模式,BOT模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地解决了政府部门基础设建设领域资金和投资能力有限、缺乏专业性的问题,减少政府投资的各种风险。将社会资本的专业性和全能性充分展示出来,很好的促进了城乡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完善。土耳其政府最早提出该模式,后期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并加以完善后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推行。对BOT模式下的垃圾焚烧行业会计方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研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总体看来,我国人口基数较大,人口密集地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发达的沿海城市及地区,目前在社会发展中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填埋、高温堆肥、露天堆放等受到限制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垃圾焚烧的余热发电模式具有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节约能源的优点,是处理垃圾的最佳选择。面对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所需的大量资金和专业化运营,BOT模式有较强的适应性,效果显著,一经采用便广泛推广,已成为目前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中最为重要的运营模式。
三、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会计核算主要的思想路线
针对BOT模式,财政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再一次明确的详细阐明BOT模式下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则。根据文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主要思想为:
隧道突泥涌水工程造价浅议
[摘要]在隧道施工过程中,隧道突泥涌水偶有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以天成山隧道三次突泥涌水事件为例,根据原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如何确定工程数量和单价进行论述。
[关键词]隧道;突泥涌水;工程造价
1引言
在隧道施工过程中,隧道突泥涌水事故偶有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有些工程不可预见情况发生时,如无法及时对工程量和价格核对、确认,会影响定价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工程索赔,也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造价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如在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的变更以及设备、材料价格的波动问题[1]。本文以天成山隧道三次突泥涌水事件为例,在控制业主投资和保障施工单位的合理利益的同时,对隧道突泥涌水如何计价进行探讨,希望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有效的建议。
2工程概况
天成山隧道左线全长3372m,右线全长3390m,为控制性工程,由A1、A2合同段共同承担施工任务。A1合同段负责天成山隧道进口段施工,隧道左线里程K20+433~K22+650(长2017m),右线里程K20+640~K22+650(长2010m)。天成山隧道地质条件异常复杂,实际开挖后揭露的地下水较发育、围岩较差、变化频繁、变更率较高,尤其是2012年5月7日、8日、13日右洞YK22+136施工时发生不可预见突涌流砂和泥(以下简称“突泥”)地质灾害,三次累计突涌16000m3,造成洞顶地表发生大面积塌陷。
3隧道突泥涌水处置方案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论文
1变更和索赔问题
通常情况下,建设方都会极力回避索赔问题,而施工方出于各种考虑也很少会向建设方进行主张索赔。这样长期下去,索赔问题要么不了了之,要么出现建设方将索赔置换成工程变更的情况。不过,变更和索赔实质上是有差别的。变更通常会使得合同的价款出现相应的变化,也就是说变更极有可能使原合同的价款出现增高或降低的情况。而索赔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文简称《施工合同》)里对索赔的相关定义就明确说明了索赔本质上是在合同价款以外所提出的各种经济方面的补偿要求。《施工合同》第31条第2款里有谈到,当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里如果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那么就当做该项变更和合同价款的变更无关。不过在现实生活里,只有极少数施工方能够切实履行该项条款,因此当在工程收尾阶段出现结算争议时,这一条款很有可能会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造成致命的影响。实际上,《施工合同》中所阐述的变更规定是有问题的。《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下文简称《合同条件》)的翻版,在《合同条件》中有规定当变更后出现合同价款减少的情况,那么建设方必须通知施工方。然而,这一维护施工方合法权益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不知为何不见了。现实中,施工方虽然并没有认真履行第31条第2款,不过在它们的进度报表中有时却会显示出其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意图。然而,这种形式和《施工合同》里所要求的报告本质上是否一样,目前各方对此还没有定论。除了上面提到的情况外,另有部分变更请求发生在进度报表提交时的14天之前,这部分变更如果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则会被当做与合同价款无关的变更。当所要变更的工程量比较大的时候,施工方和建设方通常情况下都会达成一份新的补充协议。不过,当新的补充协议里面未明确变更具体的价款时,那么双方之间的结算纠纷还是无法避免。
2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合同条件》适用于工程量单价,《施工合同》第23条则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这三者都能够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如果进一步分析的话,固定价格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如果依《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则建设方所要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多,相应的,单价能够调整的因素也会更多;成本加酬金合同同样面临调整的问题,并且所调整的内容也和工程量单价有关。不过,在实际的工程建设当中,相关各方习惯上会将固定价格合同视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且承包方追加的合同价款较多的情况下,建设方通常不会接受合同款被增加的事实请求。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工程后期的结算就会大受影响。《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解释大致沿袭了1988年出版的《合同条件》。由于这一旧版的《合同条件》关于合同价格的定义有一定的局限性,已经很难应用于当前的工程合同纠纷中。为此,在1999年新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中,将合同价格重新定义为“指第14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也就是说合同价格并非事先可以确定的,必须跟着工程的进展,再通过相应的程序来确定。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在当前已成为建设方与施工方频频出现纠纷的焦点。通常来说,协议书中双方所定的临时价格都会比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建设方想借此避免相关政府部门在进行合同鉴定时收取费用,有时候则是为了规避《施工合同》中关于因变更使得合同价款减少要由建设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总之,都是为了尽可能地获取利益,减轻自身的责任。所以,施工方要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并合理利用《施工合同》第2条第1款来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关于中间结算,由于在过去的工程建设活动中常常出现建设方没有按合同要求支付施工方工程款的情况,施工方对此要高度警惕,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建设方在延期支付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由此衍生出来的有关费用的问题。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均未对利息做出共同认可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约定,那么当纠纷产生时所产生的利息问题通常要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裁定。
3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如果建设方觉得结算价格过高,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法院的判决中已明确了最终价格,在执行方面也会面临很多困难。所以,施工方必须将优先受偿权和结算问题这两者放在一起考虑。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要么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提起;要么只能依据《施工合同》第33条第4款约定提起,二者必选其一。不过在提起时要注意《合同法》虽然规定有6个月的优先受偿期限。然而相对当前的工程建设周期而言显得太短。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6个月时间很多时候都会被建设方想尽各种方法拖延,导致因超过了期限而失效。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为了有效防止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结算纠纷,施工方就得及时、正确地运用和工程结算有关法律法规来有效避免结算纠纷的出现,切实保障施工方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建设方的非法侵犯。
作者:南冰菲 单位:清远市清新区工业园开发建设中心
资金风险管理的加强探究
[摘要]哈萨克斯坦坚戈贬值是海外汇率风险应对的典型案例,文章以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PKOP炼油厂改造EPC项目为切入点,全面解析工程建设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坚戈汇率风险和应对方案,为海外工程建设承包企业EPC工程项目规避汇率风险的资金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资金风险管理;PKOP炼油厂改造EPC项目;中国石油工程
2014年,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其面对于美国推出量化宽松的基本政策,出现了资金回流,对本国的货币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2月11日,哈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外汇市场当中出现大规模的投机活动,需要对其法定的货币坚戈落实贬值政策。美元兑坚戈汇率从1∶155.5调整为1∶185,贬值幅度为19.3%,之后坚戈进入了持续贬值的通道。从2014—2018年,美元兑坚戈汇率从1∶155.5贬值到1∶370∶1,这正是PKOP炼油厂改造项目的建设期间,坚戈汇率风险始终是悬挂在项目承包方头顶的一把利刃,对项目经营效益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对此,PKOP炼油厂改造EPC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都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加以应对,规避汇率风险。
1全面应付贬值历程
1.1EPC合同双方约定付款币种为美元规避贬值风险。1.1.1PKOP炼油厂异构化联合装置。EPC合同2013年年初PKOP炼油厂一期合同谈判工作正式启动,由于CPECC哈子公司属于居民公司,根据哈国法律规定,居民公司之间签署合同只能用当地货币坚戈。该EPC总承包合同于2014年1月30日签订,合同含税总价约为几百亿坚戈,签订合同时坚戈兑美元的汇率为1∶154,对应的合同美元含税总价为几亿美元。自2014年2月11日坚戈大幅贬值开始,合同价值产生了巨额损失,尚未与业主进行结算,该合同截至坚戈贬值日合同价值损失几千万美元,经过多次谈判,哈油高层不接受合同价格的汇率调价方法。面对无法对合同进行调价的情况,PKOP炼油厂中方业主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共同与承包方CPECC转变思路,不再纠结于合同是否设立调价公式,以及坚戈补偿问题,而是采用变更合同主体的方式签订美元合同,以CPECC总部作为EPC合同的总承包商,这样就规避了哈国货币汇率风险。经过多次的谈判,最终PKOP业主、CPECC、CPECC哈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了该EPC合同补充协议1(三方转让协议),确定EPC合同价格为几亿美元。总承包商CPECC得益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成功地规避了坚戈贬值风险。1.1.2PKOP炼油厂现代化改造。EPCC项目(二期)PKOP二期项目为规避哈国汇率风险,以一期项目引以为鉴,二期EPCC合同直接采用CPECC总部作为合同主体与PKOP业主签订合同,由CPECC在哈国注册的常设机构CPECC哈分公司具体执行合同,合同币种采用美元。合同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合同含税总价为几亿美元,2015年11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最终含税总价为几亿美元,这样业主和承包方基本规避了哈国汇率贬值的风险。
1.2通过提前回收工程款规避汇兑损失。(1)PKOP二期项目约定了合同额约22%预付款外,针对长周期设备付款约定了采购订单签订、发运、到货及验收四个节点,前三个节点均要求业主支付预付款,而不是验收后再一次性结算付款;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美元处于高汇率时,收取长周期设备85%的预付款。(2)2017年4月经过与业主的商谈,签订了PKOP二期合同补充协议二,追加合同额8%预付款并全部收款。
1.3严格执行资金计划规避汇兑损失。由于哈国经济结构单一,受俄罗斯货币汇率影响较大,哈国货币汇率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PKOP项目严格执行资金统筹计划,采取“高频率,低数额”原则向总部申请调拨资金,每次调款额度设限,以防各国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资金风险,杜绝计划外大额支付。哈分公司日常坚戈存量资金不超过1周用量,其余为满足分公司在哈国生产需求的存量资金兑换为美元,将持有资金贬值损失降到最低。
预算成本控制公路工程计量探讨
摘要:公路工程施工建设具有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受环境影响大、风险因素多等特点,其成本控制存在很大难度。成本、进度和质量控制是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所必须面临和考虑的三大目标,其中成本控制目标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收益与成败。工程计量是成本控制的前提和主要依据,介绍了某二级公路工程计量及成本控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分析了加强工程计量工作对预算成本的控制策略。
关键词:预算成本控制;公路工程;计量支付
1工程概况
某二级公路全长17.23km,公路全线实施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路基宽10.5m,行车速度100km/h,公路全线包括桥梁四座,新建涵洞24道,路基防护工程量共4.10万m2,沥青砼路面工程量33.2万m2,所埋设直径300mm~500mm的二级钢筋砼雨水排水管1.74万m,埋设直径300mm~800mm二级钢筋砼污水排水管1.65万m。工程计量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计量条款、技术规范、测量数据、补充协议等证明其工程质量达标的相关资料。施工采用总承包模式。该二级公路工程主要采用金蝶财务软件,成本控制主要采用预算成本法,由上而下进行项目成本预算,但是本工程进度与成本之间联系不紧密,只有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大概完成的时间,导致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成本超支现象频繁发生,工程全部竣工时成本超支达24.7%。该二级公路工程实际工程量成本与预算成本差额情况详见表1。
2公路工程计量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对工程计量重要性的准确认识
工程计量是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性环节,但是在具体工程中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施工单位对工程计量始终给予忽视和滞后的态度,在工程开始后才展开计量,而且被视为工程施工的二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