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制度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个税申报制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个税申报制度

如何加强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建设

摘要:个税纳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而在此过程中,信用机制的监管作用不容忽视。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不仅需要完善的纳税制度作为纳税依据,也应当加强纳税人信用建设。对此,本文将从个税纳税管理现状出发,探讨信用机制建设措施。

关键词: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建设

在完善个税纳税信用机制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过往经验进行分析总结,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措施整改。就目前纳税信用评价机制的发展而言,由于经济结构的发展及变换,部分管理系统的动态调整性能仍有待加强。与此同时,纳税人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人工采集及系统自动采集两大部分,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展,人工干预对指标公正性的影响也应随之减小。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从现状出发加强个税纳税信用机制的自动化与现代化建设。

一、个税纳税现状分析

(一)个税比重偏小

分析我国现状可知,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约为6%,而相对于国际的15%,其比重偏小,究其原因为许多个税纳税人游离纳税遵从之外[1]。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显著提升,因而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看,这个数值是极不合理的。这说明,个人实际资源缴纳税款与应纳税额存在这显著差距,也就是说,纳税个人并未完全缴纳个税款,因而导致了我国个税比重偏小。

(二)个税沦为工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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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薪酬管理的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提高起征点,优化税率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方式,显著降低了绝大多数职工的个税税额。与此同时,新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扣缴方式等方面也进行了改革,对企业薪酬管理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本文总结分析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涉及薪酬管理方面的主要变化以及对薪酬管理产生的影响,探讨企业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环境下,通过提高企业职工薪酬管理参与度,调整薪酬结构及管理方式,使用薪酬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持续提高企业薪酬管理效能。

一、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变化

1.税制模式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税制模式由分类税制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大类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相较于分类税制,综合税制更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和总负担水平,能更好地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

2.扣缴方式转变为按月累计预扣预缴

新个人所得税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年终奖计税采用过渡期衔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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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建议

[提要] 在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互联网交易和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的经济业态在拉动就业、促进国内消费与对外贸易,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投资驱动向消费驱动的转型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本文研究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不足及发展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带来帮助。

关键词:网络经济;个人所得税法;建议;网络直播

一、网络经济下直播行业税收现状

(一)发展概述。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同时也促进了信息技术的革新,促进了网络的发展。随着网络与经济的结合,各种虚拟形式的经济形式逐渐出现,网络账号、虚拟交易、虚拟货币和商品等成为了新时代财富的独有表现形式。网络主播作为新出现的事物,主要是主播个人通过在网上直播的行为获得现金及现金以外的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通常为直播平台提供了平台币、虚拟礼物等被广泛认可的方式,这也是主播所得的途径。直播平台提供的这些所得虽然与传统的货币或实物等个人所得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其可以转化成消费能力,所以应当和传统所得一样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目前,我国实行的混合税制模式,形成了不同类型收入在纳税时扣除制度、税率和计征周期等细节上存在着明显区别,而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其双方的收入和法律性质必然有所区别,影响到具体的税负。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时,通常所得为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但是直播中同时产生了礼物馈赠、与平台的商业分红及其他不明确的收入。

(二)劳动所得与资本利得。通过自身劳动创造了价值而获得的收入,被称为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完全不同,所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通过劳动获得,不劳动则没有收入。劳动所得包括被雇佣而得到的薪资报酬,也包括通过独立劳动而得到的劳动报酬。总而言之,劳动所得是通过自身勤劳换取的。网络主播通过个人的表演或互动行为获得的收入可以被看作为劳动所得,但是有的主播采用过度娱乐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寻求存在地位的直播行为,个人觉得不适合劳动,与劳动所得本质有偏离。如果网络主播的人气较高,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获得更多的财富,甚至达到年薪上千万元,遇到此类主播,平台通常会通过给予股份的形式提高报酬挽留主播。如果主播获得了股份等商业分红,就应该视为资本所得。我国政府为了鼓励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课税标准、税率有所区别。

(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行为时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动所得,可以被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而直播平台因网络直播所获得的收入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两种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因任职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因个人从事劳动所得。如果网络主播已经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主播的劳动所得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如果网络主播没有与平台签订合同,按照次数或者其他方式直播而获得劳务报酬,那么主播的所得就是劳动报酬所得。对照现在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主播所得应该是将工资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合并起来。

二、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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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探究

摘要: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力度升高,投放量增大,中职学校教职工收入明显增多,与之对应的个税筹划问题得到了教职工的广泛关注。本文就结合新旧税法不同之处,重点分析中职学校教职工个税筹划现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新税法下的中职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新税法;中职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职学校作为给社会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场所,国家对教育领域的投放力度加大,中职学校教职工团队规模不断扩大,所以也被税务部门作为重点的个税征缴管理机构。于2018年开始,我国相关部门对个税内容进行了再次调整,并且于2019年1月全面实施。作为中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对新税法内容有充分了解,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同时,运用国家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提高教职工个人利益。

一、新旧税法不同之处

(一)扣除项变化。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可以得知,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各项累计收入和各种扣除的差值,其中包含起征点、专项扣除以及新增附加专项扣除等。在新税法中明确要求,例如,需要确定基本减除费用变化,也就是纳税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调整为每月的5000元,并且年收入小于60000元的教职工可以享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变,给中低收入群众提供了节税机会。

(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除了专项扣除之外,在新税制中增加了六项附加专项扣除项目,其中包含子女教育、养老、房贷、租房、再教育以及医疗扣除项目,这也都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扣除范畴不断扩大,涉及了生活中各个领域,更满足群众日常需求。在具体扣除标准中,赡养老人的标准在于每个月2000元,子女教育的标准在于每个月1000元,再教育标准在于每个月300元,租房标准在于每个月800元,房贷标准在于每个月1000元,医疗标准在于承担药物费用大于15000元且小于80000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三)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综合收入计算年度需要缴纳的税额,如果和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之间存在偏差,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款多退少补政策。但是在实际中,并非每个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业务,而是针对只从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而言,单位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应该计算并代扣本月需要缴纳的税款以后统一缴交。随着新税法的出现,单位需要根据累计预扣预缴方式对本月应缴纳税款进行计算,并且汇总之前月份收入以及税款数据,按照所使用的最新税率,计算出当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按照此税法要求,连续到12月份发放工资过程中,实际上个月已经实现全面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基于此,在缴纳年终终了过程汇总,预扣预缴税款和年度应该缴纳的税款金额基本相同,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业务。针对从两处获取工资的教职工而言,应该在次年3月份到6月份向税务部门办理综合所得年会汇算清缴业务,实施税款多退少补政策。对于年度汇算清缴业务,可以更加真实和准确的实施各种税前抵扣优惠政策,告诫纳税人“查遗补漏”,及时享有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税务优惠政策,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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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问题

[摘要]分析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针对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管理;问题研究

目前,信息化的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并深入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在我国税收领域,信息化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尤其是金税工程的不断推进,标志着我国税收信息化已经初步实现并向纵深发展。在此背景下,作为税收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管理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本文就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管理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参考。

1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1.1现金交易频繁,个人收支监管难度大

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中一个难点问题就是对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多以现金交易来进行,一些企业在员工酬谢的发放中,也存在大量的现金支付现象,而企业现金提取的管理制度却相对松弛,这使得税务部门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个人经济往来的准确信息,这为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1.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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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企业项目部个税管理探究

摘要:结合实际,对公路施工企业异地项目部的个税管理内容分析。文章首先对异地项目部的个税管理重要性分析,然后在阐述公路施工企业异地项目部个税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提升异地项目部个税管理方法论述。希望解析后,可以给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路企业;异地项目部;个税管理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税种中就彻底消除了营业税的存在,而“营改增”的推行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地方税务局的税源,普遍出现税源减少的情况。而当前地方税务局内个人所得税成为了现存的重要税种中的一种,因此在日后征管上将会更为严格且规范。而相关公路施工的企业自身牵涉较多的经营点和项目,存在较大的流动性,而且实际管理十分粗放,更多的关注着增值税的管理,这时就会容易忽视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从而使得个税征收面临一定的风险。本文针对公路施工的相关企业在开展异地施工项目时的个税征收管理上所显现的问题进行原因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找解决的方法。

一、个税管理必要性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十分重要,其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在实际薪资发放时需要承担个税扣除的义务,以此才能进行扣除企业所得税。否则个人薪资所得税没有扣除前无法企业所得税开支。另外,企业具有依法履行税法的义务,建立起自身的税务形象。而我国所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件中也对企业不依据要求代扣代缴个税明确标注了处罚规定。

二、问题分析

当公路企业承接到工程项目时,一般会通过组建项目经理部来对临时负责项目承接与实施,该分支机构在项目施工完成后再解散。公司在组建项目经理部时也会选派相关员工参与工作,部门会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现核算会计以及管理财务成本的独立进行。因此项目部门的劳资和财务人员就更多的承担着管理个人所得税的责任。而实际企业所承接的公路项目通常都具有地点偏僻、条件艰苦及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实际管理个税时就会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第一,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时存在没有代扣或者个税计算不准确的情况,通常有节假日时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不计扣个税、月结薪资和奖金不合并表单及税费征收时出现费用的重复扣除。而额外员工职责外收入(单次不超过800元)也依据薪资标准扣税。第二,企业在个税申报时未能符合税法要求,一般会有个税扣除而不上缴的情况,另外还有上缴时间不准时,申报时也没有涵盖到全员和全部金额等。第三,企业在给员工发货币工资时没有做适宜的税务筹划,使得员工税务负担增加,也使得个税代扣代缴及管理等方面增加了难度。如将几个月的工资集中在一个月发放。没有正确有效的运用“五险一金”费用扣除限额,如相关单位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扣比为5%,而财税文件规定个人缴纳扣除部分是不超过总工资的12%,因此员工则无法享受到7%的扣税优惠。当年终奖一次性发放时,没有避开发放无效区域,而使得税前收入增加而税后收入减少的情况出现。此外还有单位在核计工资时没有按月进行均衡扣除五险一金,造成员工个税负担增加,使得员工产生误区和不理解,使得个税管理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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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

摘要:“营改增”的实施,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方式、会计核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涉税风险。本文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特点,分析了增值税涉税风险的产生原因,从税务检查视角下介绍了常见的增值税涉税风险,探讨了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控措施,以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安装;增值税;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引言

伴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日益完善,及“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财务处理、纳税方式等均发生了变化,对其采购、设计、结算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业务分布广、周期长等,再加上绝大多数材料就地取材,若纳税人(小规模)或材料供应商无法及时开具发票,将会增加抵扣增值税的难度,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应结合常见的增值税涉税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进行管控。现结合自身经验,就增值税涉税风险进行简要论述。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一是工期长。和其他生产经营型的企业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多数情况下跨期生产,因此其收入方式和生产经营型企业不一样。一般依据会计准则,结合施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二是施工技术复杂。在进行土建、土方石等施工时,需要大量的材料与设备,施工技术、管理要求都比较高。施工作业多在高空、露天进行,易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三是异地施工。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的跨地区项目越来越多,主要是与其自身行业的特点相关。

二、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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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会计行为思考

 

日本对会计行为的规范是由商法(法务省管辐)、证券交易法(大截省管辖)、税法(国税厅管辖)以及企业会计原则分别作出的。这些法规规范着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这是日本独特的会计制度。在一个企业的财务报告中,有商法会计、证券交易法会计、税法会计。虽然以各自不同的目的作成的财务报告,其披璐的条件和披璐的方法有所不同,但是计算出的净利润倾(税后利润)是一致的。   日本税理士(税务会计人)是按税法执行会计业务的。但在实际业务中,要遵守商法,证券交易法。   在日本,税理士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的产生与发展,已有半个多世纪。它是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战后经济的迅速复兴,给日本的中小企业带来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税理士事务所成为企业重要的咨询眼务的中介机构,受到企业较好的评价。这期间,随粉企业的发展变化,税理士(税务会计人)的业务水准也得到全面提高。在8。年代,迎来了税理士辉煌的成热期。近年来,日本的经济形式橄变,中小企业发生很大的变化.税理士在社会经济激变的环境中,通到了各种各样的情况。   一、税理士率务所的现状分析税理士事务所有多种形态,规棋各不相同,在这里主要是分析一般规模的税理士事务所.   1.税理士事务所的业务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要业务包括三项内容:税务申报—即为税理士事务所的服务对象(企业—以下称颐客)实旅纳税计算与申报.税务文书的拟侧(包括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与前期对比的财务会计报告,收入和费用的明细表,与纳税计算相关联的附表,如国家税,地方税的报表等).税务咨询。   (2)附属业务包括两项内容:会计记帐处理,拟创月、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税务部门备查的拍助资料,同时为经营者提供财务信息)。   (3)其他业务包括以下内容:协助有约定的颐容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建筑行业拟侧申请许可等有关文书.对企业经营业务进行指导.企业保险商品的版卖,指导企业实际财务自动化等。   2.税理士事务所的经营状况   税理士是按申报纳税侧度来帮助企业和个人正确实现纳税义务为目的的.通过记帐业务及税务业务的经营,使税理士事务所发展起来。税理士事务所依据经济合理性对康客提供优质服务,这是应尽的职贵。目前,税理士事务所在业务运曹中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在日常业务经营中有三种类型   A、现金出入的会计凭证、帐薄由康客自己负*制作,并由税理士确认,其他科目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由税理士事务所负责制作.之后将段客的全部财务帐目,由税理士事务所箱入计算机编侧月报。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会计年度报告和计算顾客的年度税额,并将结果向顾客作解释说明,取得顾客的认可之后,递交税务署.这种循环的工作状态是税理士事务所的典型的工作形式。B、承担顾客的全部会计和税务业务(包括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并申报税倾等)。即中国的记帐。C、担当会计顺问,帝助企业把关。也就是说对企业自己城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帐薄进行核对,剑正错误,然后艳入税理士事务所计算机编制会计年度报告,计算顾客的年度税倾和处理有关问题,并将结果向顺客作解释说明,取得顾客的认可之后,递交税务署。   日常业务经营中如前面所述的三种经营方式,往往在一个税理士事务所同时存在。这三种形式各自的工作t差别很大,而所取得的报酬大致相等,致使税理士事务所的运营状态很不均衡。   (2)非日常业务的经营   一般税理士事务所的非日常业务是指对财产继承税、增与税、转让所得税的申报、咨询等业务。这几个方面的案件比较特殊,要求税理士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在处理这些案件中,虽然收费很高,但税理士事务所不承担风险。另外在非日常业务中,不少税理士事务所还企业职工福利等为目的的保险业务。   在日本经济发展和复杂的变化中,地税理士事所的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顾客为了有效地利用会计信息,在解释税法时,复杂的高难度的专门性内容在增加,企业对税理士事务所的依核也随之加强了,但税理士事务所的法律贵任也加大了。   当前杜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同行业之间信息交换是比较报策的。为了减少和其他税理士之间的信息差距,多数的税理士都有不同形式的信息网.最近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的很多,使税理士事务所向综合事务所的方向发展。另外,税理士事务所还建立了与其他行业专家的信息网。顾客对税理士事务所的期望值很高,咨询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这就需要借用其他行业专家的力量,如律师、司法等力量。随着税理士业务的复杂化和业务的超行业化,信息网的重要性在与日俱增。   现在顾客对税理士事务所的要求是复杂多样的,一名税理士的力量难以应付.在一定方面拥有丰富知识和经脸的税理士,他也只能在那一方面发挥他的作用.所以,税理士事务所一方面要有专业知识精深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交换,以弥补本事务所专业人员知识的不足。   二、税理士事务所所处的环境和姗求的变化   根据《税理士法》第二条,税理士的主要业务有三个方面:税务申报;税务文书的做成.税务咨询。作为与会计相关的业务有:财务文书的做成.会计帐薄的记帐;其他附属业务。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主要业务以外的以记帐为中心的税理士事务所很多。在时刻变化的社会情况中,税理士事务所里守陈规是不行的,必须尽快地适应发展的新形势。   1.关于税务业务的变化   近年来税务领域的复杂变化,对税理士事务所执行专门性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企业根据进出口事业的发展,国际税务成了咨询服务的重要内容。#p#分页标题#e##p#分页标题#e#   消费税的计算是税理士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但这项业务的风险较大,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赔偿责任的案例。   关于财产继承税的纳税价格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方法,一直是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由于一般纳税者权力意识的提高和对专门知识的掌握,使税理士所掌握的信息成为一般的常识,税理士事务所的信息将面临着失去它应有价值的危机.   2.关于会计业务的变化   本来税理士事务所是以税务会计为主要业务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记帐业务大量增加,而且越来越依软于税理士事务所,不过它的经济效益可观,成了税理士事务所重要的收人来浑。也有很多税理士事务所,以高效率、高质量的工作为手段,并通过设立会计法人来吸引顾客,扩大其经济收入.作为企业来说,会计信息越快,它的价值越高,而信息的快慢与企业自动计算化程度高低相关联。   为了适应自动化的需要和减轻税理士事务所职员的业务负担,各税理士事务所添里了OCR(自动化读字机),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   顾客将会计业务委托给外部的情况下,他对被提供的财务文书怎样认识呢?企业会计可以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它们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值不同。另外在财务会计方面,关于制订的各种法规—制度会计(商法会计、税法会计)也是由于特定的目的而内容不同。但是,顾客没有这样的认识,并且也不需要多种的会计信息,他们所考虑的是税理士事务所或者是会计法人(德勤会计师行)所作出的会计信息,或者是唯一的会计数值,考虑的是企业经营战略,考虑的是根据会计数值所形成的财务文书能直接提交给税务署.换句话说,顾客并没有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作为分别领城来考虑,而是将委托的会计业务所制成的财务文书,及时向税务署申报作为重要目的.税理士事务所在进行接受委托的会计业务处理时,一方面要考虑顾客的实际情况和委托要求,另一方面,要以法人税税法、所得税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昌在申报计算消费税的过程中,进行每一项会计处理时,必须依据税法进行判断.而且要求税理士必须具有高度税务会计的专门性知识,才能提供高质t的眼务。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企业的自动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要求税理士事务所不但要提供会计信息服务,还要提供自动化知识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每个税理士计算机处在动化的知识和操作水平,就成了当前的迫切要求和任务。   三、面向21世纪的税理士事务所体制   21世纪的税理士事务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原来型的税理士事务所   进入21世纪,日本会有相当多的中小企业被淘汰,《税理士法》所规定的记帐和税务文书的做成业务依然存在.以这种业务为主的税理士事务所,不用提供过多的服务,将会成为以廉价费用承包相对应的业务。但是,税理士事务所以外的其它记帐行业会参加这部分业务的竞争。而且计算机的廉价和操作简单化的发展,使税理士事务所行业的竞争更加傲烈。   2.小规模税理士事务所   小规模税理士事务所,一般实行的业务与原来型税理士事务所相同,但为了降低服务成本,部分税理士事务所转向家庭型的小规模的税理士事务所。   由少数有能力的税理士组成的专门税理士事务所,充分发挥个人的专业特长,从事需要高度税法说明的案件处理,开展对企业的经营指导业务。小规模的税理士事务所还可以承担审计及经营业务的指导工作。   3.大型税理士事务所   为了适应经济国际化,完善各方面的业务,正在向法人化的大型税理士事务所的方向发展。为了维持业务水准,在初期阶段,预计会支付很大的费用,很可能成为一种高费用的税理士事务所。   结京语:展姐   在日本经济环境激变的今天,如果税理士事务所继继续提供原来的会计业务服务,将难以发展.虽然小规棋企业的会计业务还是依搜于税理士事务所,但是中规模以上的企业,对税理士事务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在,多数的税理士事务所,一名或几名税理士担当着多方面的税务业务,税理士作为税务业务的专家,应该努力的尽职尽责,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从现在已经发生的问题以及考虑将来如何生存的问题来看,不得不承认税理士个人在处理多方面的业务时能力是有限度的.特别是最近有很多对税理士的诉讼问题,已经成为税理士事务所经营中的严重问题。   顾客对税理士的更高要求,将会推动税理士事务所朝着两极分化的方向发展。一个是与顾客关系密切的小规模的税理士事务所;另一个是能适应处理各种案件的大规模的税理士事务所(法人化)。另外,对于税理士事务所的专业化和综合化,今后还需要作充分的探讨.在日本,经常将税理士这个行业和医生、律师的行业相比较,他们都是眼务于特定的领域.将来的税理士事务所,将会是精通某种专业知识的多名税理士,相互取长补短来开展业务,并通过集团化、规模化来巩固和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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