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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非法律专业法律教育论文
一、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般可分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研究型人才培养,但不论是哪种人才培养目标,都离不开对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而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法律并非他们的专业知识内容,同时,法律也不像英语、数学等课程那样属于基础必修课程,这也导致了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是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育两方面内容。但是目前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从教材内容来看,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2/3,法律基础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1/3,这导致了在很多高校将这门课程定位为思想品德课程,从而容易使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将其作为政治课程进行讲授。同时,《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在授课时,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很难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知识真正融合到一起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向学生传授。
(二)教育方式单一,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实践性
高校对学生法律教育大多采用课堂讲授形式,易倾向“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堂,往往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使得学生被动获取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学生在学习时多为应付考试,对于书本中的法律知识只是死记硬背,没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容易遗忘且很难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生活中。此外,这种局限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的法律教育,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大学生缺乏对法律直接的体验和实践,很难从心理和思维的角度树立法律意识,从而未能完全达到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高校法律教育需要一支具备专业法学背景、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在高校当中,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教师主要还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这部分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实践经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进行相关案例分析时,难以结合道德与法律,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关联延伸,从而降低了法律教育课程的实效性。
高校法律教育的转向
一、高校法律教育的变迁
1986年9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高校正式开设“法律基础课”。1995年10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相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即通称的“两课”,以下也简称“两课”),统一规定:思想品德课设置“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1998年教育部要求在本科开设8门课程,将“法律基础”列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这一层次中,与“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思想道德与修养”并列,这一点尤其重要,它表示官方将法律教育列为德育课的一个组成部分。2005年按教育部公布的意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概括原来的“两课”,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目的在于突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从高校法律教育形式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逐步的从一门独立的课程———《法律基础》,被逐渐的融合到德育课程中去了,且不论最初设立这门课程的初衷何在。要指出的是,笔者并非是想争辩说法律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原本就应当相互独立,因为即便在法学知识体系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依然是被频繁争论的问题,这不是本文讨论的主旨。笔者想指出的是,各高校按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将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列入思想品德课教学课程后,担负这一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业教师们在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教学内容时,或多或少会受自己专业知识背景的牵引,习惯于从道德的立场来阐述法律问题。在这样的教育方式下,教师与学生都习惯于用“好”或者“坏”、“对”或者“不对”等二元对立观点来评判法律事件与行为,其实质是中国法律伦理化传统的现实表现。这种带着些许的德育色彩的法律教育,也许仍然秉承中国传统,强调社会整体的步调一致性,却没有对实践中个体的差异需求给予必要的关注。这种教育所塑造的心理若向极端发展,必定会有人一面屈服于社会整体的一致性需要,内心却为自身的个性被抹杀而耿耿于怀。这显然不是我们当下教育所希望看到的,无论是德育或是法律教育。从课程内容设置上看,法律教育的内容也在不断减少。1986年,时逢法律基础课教育起步,当时的法律基础课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婚姻和继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律师和公证制度。到了1995年以后,教育部不断调整法律基础课的课程设置,在“法的基本理论”一章,有了较大篇幅的删减,但法律基础课仍然是一门独立的课程。2005年以后,法律基础课被合并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涉及法律教育的章节被归入两个专章,尽管在其他章节也略有涉及,其内容仍涵盖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方面,但总篇幅约为80页,能否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阐述清楚是值得怀疑的。
二、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教材内容表述过于空洞,过于专业,不适于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学习现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与其说是法律基础,倒不如说是法律术语与法律条文的集合体。例如,在论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国地方政权问题时,全部转述了《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条文,但却没有对至关重要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这两个概念进行阐明。有人可能争辩这两个概念过于专业,可是在教材中却列出了“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相当专业且精简的阐述,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根本就没有必要在法律基础这门课中提出来,这一专业的术语即便是在法学专业内部也是少有提及的一个概念,可是涉及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两个基本概念却不着一丝笔墨。这本是对学生进行公民权利教育的最有利机会,却被轻易放过。这一点也已经有文章指出,要“……力图改变过去压缩饼干式的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
(二)缺乏针对中国的法律现实问题的关注,无视学生头脑中已具备的但不系统的法学理论,也没有在教材中对学生可能会出现的疑虑给予应有关注我们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要内容为例,在这一问题的阐述上,基本是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展开的。然而,最为微妙,最难以讲清楚的莫过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因为非但是学生,社会大众在理解“党的领导”这一论述时,也会不自觉的将其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得出一个令人并不愉快的结论。在这里本应当讲清楚“党”与“政府”的关系,但教材没有给予关注。学生最为困惑的是“服务大局”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已经成为一个彰显个人权利的时代,学生的困惑就在于:到底是要个人的公平正义,还是要以服务大局优先?现行的法律教育传授给学生的是一种理念,但却忽视学生大量接受并关注的是社会现实,这两者其实是有矛盾的,教材必须对这些类似的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三)缺乏恰当的批判立场这实际上是我国分析法律问题时的一个通病,学生对中国当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浅尝辄止的停留于“法治意识淡薄”、“陋习”、“亟需改进”、“人治残余”之类的负面评价上,不去分析背后的原因;或者对国外标榜的法治范例津津乐道,例如了解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仅作表面考查,没有完全掌握美国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该案的历史背景,就觉得这个制度新颖,中国也应该建立,这完全是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要求中国的法治实践,却忽视对西方法律的批判。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转向
高校法律教育3篇
(一)
一、权利意识教育的认知前提:认识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权利意识也是帮助人们树立法律信仰必不可少的心理要件和动力源泉。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的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表征了社会主体对承载崇高法律价值、切实保障其利益的权威良法的心理认同、情感依归和自愿服从,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进程强大的精神推动力量,美国著名学者哈罗德•J•伯尔曼曾有如下经典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见法律信仰对一国法治建设之重要。然而,法律信仰的树立却极其不易。究竟如何才能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实践证明,在正确的权利意识支配下主张权利、捍卫权利,“即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和认真对待权利的态度是培养和塑造人们法律信仰的关键”。因为正是在权利意识的支撑和作用下,公民积极地对待、行使权利,推动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而日趋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和救济权利,从而极大地彰显了法律自身的威严和效用,培育了人们亲近法律、信赖法律的积极情感,增进了人们对法律的认可与信任,由此为法律信仰的生成构筑了必要的情感铺垫。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权利意识成为法治社会构建不可或缺的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民主化、法治化的社会进程。
二、权利意识教育的历史反思:权利意识的发展变迁
在高校法制教育中进行权利意识教育,还需要了解权利意识的内容和发展变迁过程。权利意识包括权利认知和权利主张两个层次,权利认知是权利意识的低级层次,表明了权利主体对自我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认知和了解程度;权利主张是权利意识的高级层次,它既包括权利主体在对自我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明确主张和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有效途径予以积极维护的意识,也包括权利主体根据时代、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提出新的权利主张的意识。权利意识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权利主体进行划分,可分为个体权利意识、群体权利意识和社会权利意识;以权利内容进行划分,可分为人身权利意识、财产权利意识、政治权利意识、文化权利意识等;以权利形态进行划分,可分为应然权利意识、法定权利意识和实然权利意识。就权利意识自身的基本成分,有学者将之总结为权利认知、权利情感、权利评价、权利意愿和权利信仰等几个方面。权利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与经济发展、社会状况、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等方面密切相关。古代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政策阻塞了权利意识生成的经济基础,宗法制度和礼治教化铸造了在家尽孝、为国尽忠、恪守纲常的义务本位观念。近代中国,国贫民弱,内忧外患,虽有严复、梁启超等启蒙思想家摇旗呐喊,效法西方,倡言权利,但其强调的权利不免具有鲜明的国家本位色彩。由于“所急者乃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因此,兴民权、开民智、鼓励国民参政议政等更多地是出于挽救国家危亡,抵御外族侵凌的国家利益考虑,个人权利成为实现国家权利的手段。新文化运动兴起后,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探讨开始向个人主义的方向倾斜,强调个人价值的个人权利意识日益彰显。个人不再是“国家之凭借”,国家也不再是“人生之归宿”“,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个人的自由权利不可剥夺,“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然而,在此后的革命运动和战争状态下,救亡压倒启蒙,国家本位观念和群体主义观念再度兴起,个人权利意识趋于低迷。新中国成立后,确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地位,但是由于过于强调集体、国家利益,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的个体权利意识才日益复苏和觉醒,开始迈向“权利的时代”。
三、权利意识教育的现实关切: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加强权利意识教育
以往高校法制教育中权利意识教育比较欠缺,突出表现为在教育内容方面重义务轻权利,重守法轻用法,忽视、轻视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启发和引导。这直接导致了大学生的权利意识缺乏、淡薄,不知、不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有的大学生暑期打工交纳押金被骗、身份证件被扣留;有的大学生找工作应聘时不知行使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不懂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有的大学生就业签订合同时被收取保证金、试用期过长等等。显然,如此培育出的大学生不能称之为真正地知法、懂法;他们只会延续传统民众对法律的消极服从,而非是懂得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代合格公民,这与高校法制教育的育人宗旨是根本相违背的。因此,在充分认识权利意识重要作用的基础上,重视、加强对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教育十分必要。首先,在权利意识教育中应当突出权利本位意识。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领域中具有一致性。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和发展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两者是相互依存、彼此统一的。值得注意的是,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的紧密联系并不否认两者在价值上的主次关系。通常而言,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特权等级社会,往往体现为义务本位,权利在价值上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则表现为权利本位,即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人们履行义务也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从这一角度来看,权利意识的内涵应当体现为权利本位意识,权利意识教育也因此要突出权利导向为主的权利本位意识教育。其次,应当结合具体的权利内容对大学生进行权利意识教育。权利意识不是无源之水,只有权利主体对自我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内容有所认知和了解,才能形成、发展权利意识。因此,要想启发、引导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必须要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到底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具体来看,大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谈高校法律教育的转向
一、高校法律教育的变迁
1986年9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高校正式开设“法律基础课”。1995年10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相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即通称的“两课”,以下也简称“两课”),统一规定:思想品德课设置“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1998年教育部要求在本科开设8门课程,将“法律基础”列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这一层次中,与“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思想道德与修养”并列,这一点尤其重要,它表示官方将法律教育列为德育课的一个组成部分。2005年按教育部公布的意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概括原来的“两课”,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目的在于突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从高校法律教育形式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逐步的从一门独立的课程———《法律基础》,被逐渐的融合到德育课程中去了,且不论最初设立这门课程的初衷何在。要指出的是,笔者并非是想争辩说法律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原本就应当相互独立,因为即便在法学知识体系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依然是被频繁争论的问题,这不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笔者想指出的是,各高校按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将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列入思想品德课教学课程后,担负这一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业教师们在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教学内容时,或多或少会受自己专业知识背景的牵引,习惯于从道德的立场来阐述法律问题。在这样的教育方式下,教师与学生都习惯于用“好”或者“坏”、“对”或者“不对”等二元对立观点来评判法律事件与行为,其实质是中国法律伦理化传统的现实表现。这种带着些许的德育色彩的法律教育,也许仍然秉承中国传统,强调社会整体的步调一致性,却没有对实践中个体的差异需求给予必要的关注。这种教育所塑造的心理若向极端发展,必定会有人一面屈服于社会整体的一致性需要,内心却为自身的个性被抹杀而耿耿于怀。这显然不是我们当下教育所希望看到的,无论是德育或是法律教育。从课程内容设置上看,法律教育的内容也在不断减少。1986年,时逢法律基础课教育起步,当时的法律基础课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婚姻和继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律师和公证制度。到了1995年以后,教育部不断调整法律基础课的课程设置,在“法的基本理论”一章,有了较大篇幅的删减,但法律基础课仍然是一门独立的课程。2005年以后,法律基础课被合并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涉及法律教育的章节被归入两个专章,尽管在其他章节也略有涉及,其内容仍涵盖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方面,但总篇幅约为80页,能否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阐述清楚是值得怀疑的。
二、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教材内容表述过于空洞,过于专业,不适于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学习现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与其说是法律基础,倒不如说是法律术语与法律条文的集合体。例如,在论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国地方政权问题时,全部转述了《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条文,但却没有对至关重要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这两个概念进行阐明。有人可能争辩这两个概念过于专业,可是在教材中却列出了“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相当专业且精简的阐述,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根本就没有必要在法律基础这门课中提出来,这一专业的术语即便是在法学专业内部也是少有提及的一个概念,可是涉及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两个基本概念却不着一丝笔墨。这本是对学生进行公民权利教育的最有利机会,却被轻易放过。这一点也已经有文章指出,要“……力图改变过去压缩饼干式的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5]
(二)缺乏针对中国的法律现实问题的关注,无视学生头脑中已具备的但不系统的法学理论,也没有在教材中对学生可能会出现的疑虑给予应有关注我们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要内容为例,在这一问题的阐述上,基本是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展开的。然而,最为微妙,最难以讲清楚的莫过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因为非但是学生,社会大众在理解“党的领导”这一论述时,也会不自觉的将其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得出一个令人并不愉快的结论。在这里本应当讲清楚“党”与“政府”的关系,但教材没有给予关注。学生最为困惑的是“服务大局”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已经成为一个彰显个人权利的时代,学生的困惑就在于:到底是要个人的公平正义,还是要以服务大局优先?现行的法律教育传授给学生的是一种理念,但却忽视学生大量接受并关注的是社会现实,这两者其实是有矛盾的,教材必须对这些类似的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三)缺乏恰当的批判立场这实际上是我国分析法律问题时的一个通病,学生对中国当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浅尝辄止的停留于“法治意识淡薄”、“陋习”、“亟需改进”、“人治残余”之类的负面评价上,不去分析背后的原因;或者对国外标榜的法治范例津津乐道,例如了解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仅作表面考查,没有完全掌握美国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该案的历史背景,就觉得这个制度新颖,中国也应该建立,这完全是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要求中国的法治实践,却忽视对西方法律的批判。
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摘要: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学科,而且法律规范神圣不可侵犯,这就决定了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单纯地培养高层次的研究者,也要培训出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引领下能够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业务娴熟且有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因此,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不断解放思想,学习借鉴世界上法学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应运而生。诊所式法律教育将课堂教学与实践应用衔接起来,理实一体化地达成教学目的,是一种值得深入探讨和合理应用的法学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律教育;诊所式模式;理实一体化
在我国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进高校教育改革的大环境下,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热潮兴起,改革的关注点更聚焦于法学的教学特点和教学模式。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学科,而且法律规范神圣不可侵犯,无论是法理还是法条都需要学习者深刻领会、准确掌握、严密应用,不得有误,这就决定了高校法学教育教学的目标不仅仅是单纯地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研究者,也要培训出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引领下能够依据法律规范处理与解决实际问题、业务娴熟且有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因此,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教学不断解放思想,积极学习借鉴世界上法学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诊所式教学模式应运而生。其已经见诸于高校教师的科研探索和教学应用之中,但无论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教学应用方面还都处于初始阶段,并不成熟。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将课堂教学与实践应用衔接起来,理实一体化地达成教学目的,是一种值得深入探讨和合理应用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理实一体化的特点
“诊所”的概念很容易会意为与临床医疗有关,确实,用于法律教育模式的这一指代词汇源自医学院,意为法学教育同医学教育一样,唯有通过丰富的实践才能达成教育目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就是模拟医学院的诊所式模式而来的,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或以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或以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或以模拟诊所为教学课堂,将学习法律知识与处理和解决具体案例结合起来,将学生作为学习和实践的主体,赋予学生了解和处理真实案件的实践机会,感受律师、案件当事人、案件调解员和咨询员对具体案件的审办实践。将教师作为导师,负责对投入教学过程中的案例进行选择和设计,将所要辨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巧妙地隐藏在案例中,在校内外真实当事人诊所,学生能够帮助委托人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拿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将课堂学习交给学生,由学生自主地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研究案例,依据所学法律知识拿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最终在师生互动的作用下寻找到正确的以法律解决案例问题的方法和结论。现代教育学理论认为,“不能仅仅从一个或几个方面来阐释教学,也不能把教学狭隘理解为传授知识、培养技能这样的一些活动。相反,它应在教学与人的和谐发展之间建立起内在的关联性,应使现代教育具有完整统一性。”[1]很显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理实一体化的特点是教学与学生的专业发展之间建立起了内在的关联性,边学边用,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以用促学。
二、诊所式教育模式优化法律教育模式的贡献
(1)给予学生对法理和法规的真实体验。高校学生对任何专业知识学习的目的都是为其以专业修养就职,以专业修养服务社会,做对社会对民族发展的有用之才所需,法学教育同样要达成这样的教育效果。但是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以来欠缺的就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教学中,照本宣科的唯课堂教学形式使学生只可以空谈理性知识,欠缺付诸实践应用并指导实践的经验性体会,因此高校毕业生走出校门后谋职就业后,往往不能很快地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甚至于很不容易适应于本职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对于毕业后要就业与法律服务有关职业的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缺乏实践经验的体验更不易适应上岗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恰恰有益于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为学生提供了实践性体验的环境、案例,可以在这样的真实情境中感受法律知识的具体应用境况,练习用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处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在实践体验中既能收获对所学习的理性知识的消化理解,丰富对理性知识的认知,而且在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中的就法理学法理、就法条学法条的概念性的理论性的知识,会与实践体验中的具体问题、情感道德方面的问题相互交织,学生需要处理的事务的繁杂、思考问题解决方案的缜密、准确程度会面临许多方面的干扰,远远超出了处理案件所需法律本身的内容,所获得的启发和收获也就绝非课堂教学模式的收获可比。(2)给予学生对法理和法规深度性思辨能力。在实践工作岗位上的法律工作者尤其需要思辨能力,能思善辨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案情的必备素质,诊所式法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以案学法的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可以像一名正在处理案件的法律工作者一样的思辨案件,调动和集中自己所有的思辨能力来依法处理案件,思有实指,辨有实事,这样的思辨更有益于学生提高思辨能力。譬如教学经济法涉及有关无效合同的问题,教师选取能够体现相应法律法规实际应用的典型案情案例以模拟诊所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教师要提出案例,提交问题,给予学生以法律适应条文,让学生参与讨论分析,探究问题,解决问题,以实现教学目标。如此会引发学生首先思考:无效合同是什么?无效合同是指自始的、确定的、当然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其无效必须经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方为无效。其次,会思考到无效合同大致包括下列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大致包括下列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为处于实际的法律应用的模拟诊所中,学生所思辨的法律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样的思辨性思考就会更受启发,更有深度。(3)给予学生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的启发和影响。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必须能够在履职的过程中具备社会责任感,毕竟法律工作者所面对的工作环境会面临财务和人情的诱惑力,作为法官的裁量权会包括依法裁量和自由裁量两种,而且法律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乃至实务会参与其中。因此,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中必须包括充分的法律工作者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必须能够在履职的过程中具备社会责任感的内容。但传统教学模式下,这方面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力度明显不足,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有利于补充这样的问题。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学生可置身于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诊所式法律教育相比较传统式法学教育的最大优势是让学生在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明白:当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时,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能唯利是图,玷污法律的神圣。”[2]诊所学生在为弱势群体服务的过程中,会切身感受到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需要的渴求,拉近学生同他们的情感,也从中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努力争取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感,包括产生出对弱势群体如何实施好法律援助的诸多思考与实际行动。
小议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体现
2012年底,教育部颁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包括高校在内的各级学校法治规划提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纲要”指出,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无论是工作的实际需要,还是从落实上级的部署来看,以高校辅导员为代表的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受到重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自身法律知识的储备,以及对法律的评价和应用的意识。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和核心。
依法治国已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依法治校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制化的今天,法律法规应该成为高校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但是,在高校管理的实践中,不依法管理、漠视程序导致的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主要包括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人格权的侵犯,公正评价和学业、学位证书权的侵犯,以及受教育权的侵犯等类型。“被就业”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例子。与此同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随之,高校的各种纠纷难以避免,甚至出现前所未有的学生状告母校的高潮。高校的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对处于学生管理第一线的辅导员来说,其法律意识的完备,对于教育学生,避免管理纠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旧事物之间,新旧价值和伦理观念之间出现激烈的冲突和交锋,给社会的发展埋下了潜在的代价和危机”。对于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的大学生来说难免受到干扰;网络的普及带来的参差不齐的信息也对大学生的思想带来大的冲击。当代大学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易感情用事,容易丧失理智,很少考虑法律规范及行为后果。前阶段先后发生的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斗殴刺死案,都以一种骇人听闻的方式,揭示出大学生心理的狭窄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与此相反,有些学生遭受伤害时不知道使用法律武器来正确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部分学生不能真正理解法律,享受权利时冲在前面,该承担义务时却视而不见,忽视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因此,辅导员有义务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并给予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过程中,作为与学生朝夕相处的辅导员无疑要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作用的发挥又必须基于辅导员本人良好的综合素质,而完备的法律意识正是这种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
(一)依法管理和服务的法律意识
当前,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高校辅导员要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事。我国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宪法》,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高校管理行为的最高准则和依据。宪法第二章第46条明确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告诉我们,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受教育权为准则,而不能随意侵犯。法律,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学位条例》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教育的性质、高等学校的建立,及大学生的学习培养等各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是高等教育领域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就业促进法》是国家关于就业的基本法律,也为高校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学位条例》是关于学生学位申请和授予的基本法律。部门规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详细列举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有关学生管理的最主要的法律事项。例如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里,列举了学生依法享有的六项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五章“奖励与处分”里,列举了学生处分的原则、种类,对剥夺学生教育权的最高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的事由作了七项列举式规定,对处分的程序作了详尽的叙述。因此,该规定是辅导员工作的基本法律手册。此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各地方法规,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的关于学生培养、思想教育、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奖惩以及就业等方面的规定,都是辅导员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辅导员只有对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清晰的了解,并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违规办事、越权办事,才能避免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在此还要说明的是,法律有不同的位阶,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学校的规章制度的效力等级是一个由高到低的顺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高校的管理文件,许多法规设定越权,相互间冲突严重,这是法律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高校辅导员在运用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规避风险。
(二)遵守程序的法律意识
应用型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提升路径
摘要:传统的高校法制教育培养注重课堂教育,在高校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针对不同类型高校针对性地开展法制素养教育,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当前应用型高校法制教育普遍存在课堂内容偏多、课外延伸拓展不足、学生自我教育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办法,转变应用型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现状,增进应用型高校学生法律信任感,提升应用型高校学生法律素养,从而促进应用型高校学生全面发展。
关键词:应用型高校;法制教育;高校学生
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是熟练掌握社会生产或社会活动一线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从事一线生产的技术或专业人才,其具体内涵是随着高等教育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概念相对。①应用型高校学生与学术型高校学生相比,更加倾向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运用,更加需要面向社会的具体需求,提高应用型高校学生的基础法律素养,不仅是维护学生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其面对社会应当注重提高的基础本领。因此,必须正视应用型高校学生的基础法律素养问题,积极转变应用型高校学生法律教育视角,对于实现应用型高校学生面向社会、服务地方经济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打破“隔绝”环境,培育法律素养
当前大学生一般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学生基本的学习生活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这样可以保证学生和外界相对复杂的环境隔绝,对学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半封闭管理的另一面是学生可以与社会进行一定的接触,在接触外界社会过程中,往往遇到一些比较基础的法律问题,如在做兼职过程中的协议拟定,班级集体出游过程中的权益保护。这些问题涉及一些法律问题,但更深层次的是学生的法律素养,培育学生的法律素养,旨在打破“隔绝”环境,培育学生基础法律素养。根据不同高校学生特点进行对应教育,承认教育对象的差别,是教育的一条基本原则。要做到对应用型高校学生的因材施教,必须分析应用型高校学生独特的特点。一方面,应用型高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应偏向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紧密结合学和用。首先,在课堂教学内容上应注重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在授课过程中坚持学生主体性原则,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其次,在教育方法上应当根据应用型高校学生特点,避免理论过度引申,坚持问题导入,采用当前和大学紧密相关的案例,邀请其他社会法律人士进入课堂,分析不同人员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以此增强课堂互动,增强学生课堂参与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最后,考核方式上应当逐步转变以结果考核为主的现状,逐步提高过程考核的比例,设置对应性的社会调研,让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中结合所学知识,实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转变。另一方面,营造校园维权环境,规范学生矛盾解决流程。当前大学生生活条件的普遍提升,家长对于子女普遍“溺爱”,导致新生代的大学生抗挫折能力差。我国普通高级中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又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心理失衡的学生在大学生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半封闭管理下的高校,并不能完全杜绝社会中的的不正之风侵入校园,在缺乏理性思维的前提下,一些学生将矛盾的解决方式简单化,诉诸于暴力或者不闻不问的“佛系”回应,使得校园规章制度的公正性有所毁损。应用型高校较之于其他类型高校,更加倾向于实践技能提升,如果无法有效利用仅有的理论学习机会,将会使仅有的法律课程沦为学生拿学分的工具,学生从思想上主观轻视法律的学习,降低应用型高校学生整体法律素养。面对此状态,应在应用型高校范围内营造维权环境,破除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能通过私下解决的不良状态。建立规范的学生学习生活权益矛盾解决流程,设立生活权益维护站,利用学生管理学生,真正使学生在权益的维护中做到法律素养的培育,转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诉诸于法律很麻烦”等思想。
2延伸法律课堂,增强法律信任
除了课堂的法律教育以外,法制实践活动是将学生法律素养运用的有力补充。只有做好法制实践活动,应用型高校学生才能真正将所知所学运用到实际中。应用型高校的发展离不开与所在地区政府部门、企业组织、街道社区和农村相结合,使应用型高校成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人才基地。首先,利用学生自治组织,延伸学校法律教育。我国学生自治组织一般有学生会和各种社团组织,它们是校园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高校开展特色教育的主阵地。利用好学生社团,将会成为法制实践的重要推动力量。应用型高校学生区别于研究型高校学生,应用型高校学生乐于参加社会实践。建立法制实践的学生专业社团,邀请法学院相关教师指导,并与其他实践为主的学生社团建立沟通联系,在学校的支持指导下,进行进企业、进社区、进群众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其过程中必定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本身就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延伸法律课堂,增强学生法律实践的过程。其次,完善应用型高校学生实习体系,将学生实习和实践相结合。实习是学生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应用型高校与研究型高校区别就在于学生实习体系。应用型高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可以直面社会,解决现实权益纠纷问题。一般高校在解决学生实习问题上采取学校出面和实习单位协调,针对具体问题归属,通过更换实习企业或批评教育学生的方式解决,不利于学生的实际权益维护,也错失了法律实践教育的机会。应用型高校应当利用好学校的法务部门这个官方平台和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专业教师资源,结合做好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实践和教育工作,在进行实习前分段进行基础法律培训,将实习过程中涉及的一般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向学生讲解,使得学生具备一般程度的法律素养,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基础。
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论文
1高校独立学院在大学生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高校独立学院对学生法律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高等教育正处在大发展时期,高校培养的应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德”与“能”缺任何一个都是不完整的。然而,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高等教育价值观出现了严重的功利化倾向,高等教育几乎就等同于就业教育,围绕着市场这根指挥棒团团转。高等教育价值观是大学理念的核心,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大学的理念和实践,反映到具体的教育实践上就是重智育轻德育,就业率高低成了衡量教育质量高低的标准,素质教育和德育形同虚设。由于高校独立学院对法律教育认识不足,往往把法律教育和德育混淆,甚至认为德育教育就包含了法律教育,致使法律教育得不到其独立的地位,法律教育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两课教育虽被定为必修课,但实际上被虚化现象严重,而且高校法律教育往往依附于思想品德教育。因此,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1.2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的内容过于简略
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以及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来承担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不属于法律课程,而是属于“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和思想品德课),法律教学内容大大压缩,法律教育的所有章节基本上被压缩和归入两个专章,虽然此部分的内容在“两课”的其他章节也略有涉及,但总篇幅约为80页,而且仅仅在大学生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独立学院很多教师虽然一直强调该课程的目的不在于学生掌握多少法律知识,而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但是却不知道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而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知识的积累。只有大学生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对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消化吸收,内化为自身法律意识,进而才能外化为运用法律的能力,才能够依法行为。1.3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的教学过程单一落后在法律教学过程中,主要以课堂教学模式为主,仍偏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能被调动起来。从教学方法上看,当下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形式很难摆脱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模式,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填鸭式的理论灌输,使学生感到枯燥,并且产生倦怠心理,对所学知识不感兴趣,而且当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法律事件时仍然不知如何应对。可以说,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教学方法已经落后,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效果,而且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也是极为不利的。
1.4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简单雷同
目前高校中的法律教育模式大多忽视了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的需求。学科与专业不同的学生,都接受了同样的法律教育内容,在备课过程中教师没有注意到学生专业的差别,以至于法律教学模式步伐一致。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在考核机制上,高校独立学院在期末考试中大多采用统一的试卷,没有专业与院系的区分。在此教育模式下,学生在整个法律教育过程中学到的知识只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认知和法律运用能力,每个学生毕业后都要步入社会,进入到自己的工作领域,由于相关领域专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仍然是手足无措,不知该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