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论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制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制论文

法制化进程家庭教育论文

一、回顾: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发展演变

1.第一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模糊表述。

从1979年到1985年间,我国延续传统的家庭观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私人领域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出现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把原来的“夫妻间关系与父母子女间关系”合并改为“家庭关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54年规定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虐待罪、遗弃罪等对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法律中对家庭关系和父母教育义务的模糊表述。

2.第二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

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形态之一,重要特点在于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从1986年到1991年间,我国教育法律中开始出现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家庭中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问题而受到重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界定范围以及监护职责。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责任以及保护等。

3.第三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统规划。

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儿童、青少年时期。1992年到1995年之间,在我国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关于家庭教育的系统规划,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专门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1992年,我国首部儿童发展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到20世纪末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应当提供必要条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家长应当对社会、后代负责,讲求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具体目标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抚育子女,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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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化成人教育论文

一、中国成人教育法制化的形成与发展

(一)成人教育法制化的内涵

规范成人教育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成人教育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成人教育制度是成人教育发展完善的必要规范。成人教育的实践不断的表明,成人教育制度涉及到如何最大限度办好成人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如何规范,如何将其权利义务转移给合作办学主体,其成立条件如何。在多元化办学主体存在的条件下,如何规范办学自主权,企业及社会如何介入成人教育。在办学体制上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怎么实现集权与分权,怎样规范招生权、办学权、管理权。在成人教育过程中实现法制化就要对与成人教育相关的各种关系及其程序依法规制,有效运转的进程。它反映成人教育制度的演变,标志着成人教育已由初始阶段的自发状态上升为国家意志,反映成人教育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系统化和有效性。其主要内容就是规范成人教育的目标、内容、措施、体制机制等。

(二)中国成人教育法制化的发展

随着成人教育实践的丰富,我国成人教育制度逐渐发展壮大,成人教育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培养出大批知识人才,我国成人教育法制化进程经历了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历程揭示了人们对成人教育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的过程。第一个阶段,成人教育法制的确立阶段。从上个世纪新中国建立不久到整个50年代。新中国建设百废待兴,在党和国家号召下,很快开展开了工人、农民教育的浪潮,提高工人、农民的教育水平,使之与普通教育平行发展。第一次全国工农教育会议是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的主持下于1950年9月在北京胜利召开,大会制定了工农教育实施方针、政策和措施。1951年10月,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决定》第一次从国家角度以法令形式提出成人教育制度问题。新的成人教育制度由政务院于1952年实施。中国高等函授教育的学制也由教育部在1955年确立。次年,业余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特别班的学制也得以确立。根据实践的需要又多次进行完善,成人教育制度终于初步建立。第二阶段,成人教育法制发展阶段。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在这个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确立,工作重心的转移,成人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非常明显,于是加快了成人学历补偿教育。同时,明确提出实施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初步形成成人教育体系,为成人教育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成人教育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其法制化呈现迅猛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也提上日程。《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的报告》被国务院在1981年批准,中共中央在1985年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岗位培训制度被正式提出。国务院随后要求建立和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以适应人民接受教育的需要。1987年,《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出台,这对于中国成人教育制度建设十分重要,具有里程碑意义,逐步确立了中国成人教育制度主要框架,成人教育的任务进一步明晰、职责更加明确,制定了各项政策来解决成人教育发展中暴露的问题。如三种证书制度的实行、考核机制与岗位合格证的颁发、成人高等学校发展的重点,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各类学校之间的联系、协作。并对成人教育经费的投入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对其各自的职能和作用也进行了规范,实行分权和放权相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三阶段,成人教育以基本法为主体的法制化形成阶段。从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1993年,国务院出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出台。这个阶段法制化建设由分散单项的制度安排上升为整个成人教育制度战略构想和法律规范的高度。1993年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指出:成人教育不仅是传统教育的完善,而且是建设终身教育的创新。国家要不断完善成人教育制度,继续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系列教育制度,如岗位培训制度、证书制度等,并深化改革成人教育办学体制,实现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合理体制。我国成人教育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推动了普通教育法制化,而且对成人教育进行了纲领性规定。奠定了成人教育法制化的法源基础。指出成人教育制度是国家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重要途径。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通过,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民办教育也走向法制化道路,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多元办学体制。2004年,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004年,批准《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大力推动多样化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发展。实现了成人教育以学习者为主体,政府资助,单位鼓励的体制。201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立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的职业教育、培训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人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它有效地引导和保障了我国成人教育的发展。

二、我国成人教育的现实困境及法制化建设中的问题

(一)成人教育存在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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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法制化学生管理论文

一、实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必要性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大政方针,而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人才支撑,其行为举动对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与带动作用,因此,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有助于国家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实施;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体制的确立与运作,需要完备的法规体系加以引导、制约、规范与保障,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体系成熟的最基本要素之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当然也不例外;三是高等院校内部发展改革的需要,开放式的现代化管理,要求大学生能够适应社会化的后勤服务与管理,同时又能够实现高等院校培育人才的教育目标,实现社会与学校管理之间的接轨,就必须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快速实现。四是大学生完善自我的需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不但有助于学生逐步养成懂法、知法与用法的习惯,而且有利于学生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与权利等等,这对推进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现状

(1)高校管理者的法律观念薄弱。

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侧重学生思想的高度统一,过于强调学生的服从,这种管理思想的长期运用造成了对法律的漠视,直至目前依然鲜有高校会主动从法律角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在处理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时,也很少会坚持法律精神与法律原则,过于强调高等院校的权力,忽视学生的应有权利。另外,当前的高校还惯于把法制与管理相互对立,认为坚持法制原则会造成管理的不严格,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放纵,这种与法制观念严重相悖的意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人治思想的影响,应该坚决予以纠正。

(2)高校管理者的执法不严。

在当前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很多管理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执法不严情况,例如,根据亲疏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等走后门、拉关系等违法违规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在对学生的处理问题方面,比较有家庭背景的学生在接受处罚的时候很有可能被处分的更轻,甚至是完全逃脱高校的处罚,而那些没有任何关系的学生就会受到严厉的处分。高校因人而异的情况,是一系列不负责任、不称职的管理者学校管理法规无视的结果,导致在校大学生在优秀评比、奖学金发放、违规处罚等多方面都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学生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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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媒体下大学生法制道德教育论文

一、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优势

1.其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信息传达定位准确。

在当代大学生中,人人几乎都拥有一部手机,并且大学生每天接触和使用手机较为频繁。绝大多数学生每天都会用手机上网,并且上网时间较长,手机网络在大学生学习、生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这就为我们在大学生中利用手机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固定的手机号码,这就为信息的准确传递提供了保障。

2.手机媒体的利用,扩展了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时空的广泛性。

一方面,传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载体,比如报纸、广播、电视等,在传播过程中不可能实现充分的共享,更不可能实现随时随地地传播和使用。手机媒体克服了这些局限,通过与网络连接,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同时,手机用户在看到有价值的信息时,会通过网络分享给其他用户,有效地扩大了宣传面,提高了大学生法制与道德教育信息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手机媒体便于携带,技术的发展使得手机的功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手机作为一种媒体,在移动性方面可以说是超越了任何的传统媒体。

3.手机媒体具有多元化的传播模式。

与传统媒体不同,手机媒体的自身特点使得它不再过多地依赖线性传播,而是实现了交互传播,媒体的功能不仅仅停留在传达信息,更加注重的是反馈与交流。手机媒体具有多元化的传播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播方式多样化。手机媒体的出现正在改变受众的媒体使用习惯,它拥有自身独特的传播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手机媒体弥补了网络媒体的一些缺陷,让人们在离开电脑之后仍然可以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第二,信息符号的多元化。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手机媒体越来越多地担负起了电脑的职能。现在的智能手机,除了可以安装网络浏览器、视频播放系统、音乐播放系统以及拍照录像等等功能之外,还可以安装各种手机软件开发商提供的应用,手机完全成为一个多种多样的信息载体。第三,交互传播得以实现。手机媒体在互动方面有着传统媒体不可超越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手机媒体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并且能够实现信息的点对点传播。手机媒体信息传播是呈“星状”网络的,每一个手机终端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我们很容易就可以通过手机媒体向目标受众发送信息,用户在面对信息时可以及时进行回复和反馈,同时会把信息扩散给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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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

一、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诞生期

综观整个80年代,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从对苏联相关文献的翻译,开始有了初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继续深入介绍研究国外青少年法制教育举措,重点反映国外(主要是苏联)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视,希望我国也予以重视。第二,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从单纯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拓展到法制教育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研究,并提出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协调好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之间的关系,强调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此外,除了研究领域的拓展外,也有人提出拓展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场所与方式。第三,明确提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客观地说,20世纪80年代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起步期和诞生期,出现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相关研究成果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有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有域外借鉴的,有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场所和方式的。这个时期的研究基本上奠定了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基础和发展方向,是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诞生期。不过由于当时整个国家尚处于法制的初创阶段,相关研究还比较少,研究的水平深度还不足,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发展期

进入90年代,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研究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明显的表现就是研究成果比80年代有了一定的增加。当然这只是表面的,深入的分析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围绕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主题的研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方面是理论水平的进一步加深,呈现出从多维度、多视角研究这一问题的趋势;另一方面表现在实证研究的出现,开始出现了以某一地区为代表的研究成果。具体来说,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深入主要表现在:第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学校教育存在失衡,学校之外大环境恶劣,家庭教育不当是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障碍。提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对策,用立法的形式保障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实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加强综合治理。第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行为规范教育的必然选择,而法制教育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政府,并提出了政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对策性建议,即以学校为中心,依托社区,包括边缘青少年,进行规范性教育,构筑法制教育的管理体系。第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法制教育目的偏差、流于形式化、过分依赖学校、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首次出现了对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研究,认为加强法制根本在于教育人,重点是领导干部思想觉悟,目标是使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护法。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切实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培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观念;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第五,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路方面也出现了专门的文章讨论。在实证研究方面表现在:第一,结合具体地区的案例型研究。青少年法制教育伴随着上海社区化的过程,上海市通过积极探索社区化的过程,努力开展针对青少年进行社区化法制教育的实践,利用华东政法大学等研究优势资源,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第二,结合具体地区的调查型研究。共青团河北省委的工作人员赴沧州、衡水等地进行了专门调研,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认为一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另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并分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了相关原因。最后结合法制教育的相关特点,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实证研究在当时应当说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许多问题与建议都是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之上,比较有说服力。不过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判断不甚准确。此外,媒体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报道与宣传在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报道内容简单通俗,易于理解,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走进普通人的视野中、引起大家的重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采访相关专业的专家也成为一种凸显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形式。

三、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繁荣期

进入21世纪,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关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研究成果丰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体现。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进入繁荣期,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专门以青少年、青年群体为研究中心的学术期刊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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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期刊载文中医药法律研究

摘要:通过中国知网查阅《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的电子期刊,刨除期刊中简讯等相关不属于学术论文部分,共刊发学术论文1111篇。查阅这些文章中有无中医、中药、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等信息,结果显示共有44篇,总体占比为3.96%,占比较小。据此得出今后要加强中医药相关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保护等方面的研究,为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关键词:《中国卫生法制》;中医药;卫生法律;中医药法律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疗期间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发展的关注,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契机。国务院于2009年5月7日颁布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1]。《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促进中西医结合,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中医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可见加强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的同时,其相关法律的研究势在必行。《中国卫生法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和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的中文学术期刊,在相关卫生法律研究领域中具有代表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情况,并根据其结果指出我国近年中医药相关法律的研究状况,以期为中医药相关法律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以《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中医药法律相关的44篇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文摘与信息等)为研究对象,对其数量、作者单位、基金项目、被引情况逐条记录,进行统计分析。

(二)方法。在参考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基础上[2],通过查阅《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1111篇学术论文,仔细查看有无中医、中医、中医药相关信息,并将登记数据分类输入Excel进行统计处理。

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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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高校法制教育方法浅析

【摘要】

我国现在以依法治国为理念,本论文以研究高职院校的自身特点为前提,分析了我国当前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论文提出了把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定位为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目标导向,以期高校培育具有法律思维的高素质人才。

【关键词】

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

我国一直是坚持依法治党、依法治国的方针路线,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共中央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大学生作为青年一代,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法治教育对于他们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课。因此,在我国法治治国的方针下,高校开展法制教育,不仅仅只为学习和考试,更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

(一)对法制教育理念认识不够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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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教育论文

一、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

1.当前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意识是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和情感等的总称,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形式等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体现的是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知识产权意识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多种成分的复杂体系。不同层次主体的意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以及律师的意识固然重要,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弱和正确与否,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作用也是显著的。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提高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2004年11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高校要在《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中增设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以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亦明确要求,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指出:“鼓励引导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建设,开设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辅修课程,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但由于相当一部分高校对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并不重视,所以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虽然不能说是空白,但是力度确实极其有限。这直接导致了当前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为对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及学术道德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进一步研究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选取了山东省部分大学的在校研究生(不包括法学专业)为调查对象,在山东高校中进行了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学生对知识产权的总体认知水平不高。学生中总体上认为自己对知识产权知识相当熟悉的仅占3.1%,认为自己对知识产权知识有些了解的占35.0%,略有耳闻的占55.3%,几乎毫无所知的占6.6%。可见当前高校研究生的知识产权知识普遍比较贫乏。

2.高校学生中与知识产权相关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比较普遍

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作为一种世界性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在我国愈演愈烈。高校作为科学发展的火车头,文化创新的策源地,其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更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先生认为:包括北大在内,没有一个高校的教师没有发生过抄袭剽窃问题的,没有一个高校的学生不存在抄袭剽窃情况的。郭世佑先生则认为“凡是在我国学术界存在的学风不正与学术失范现象,无论是低级错误,还是‘高级’错误,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都不难找到可以对应的根据。”可见,高校学生中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比较普遍。通过文献分析可以归纳出当前高校学生中广泛存在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主要有: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2、伪造或者篡改调查、实验数据;3、论文署名搭便车及不知情的挂名;4、一稿多投、多发;5、不当注释等。笔者所在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当前研究生在学术论文撰写及发表或完成论文作业中,87.4%的同学曾有抄袭行为;32.3%的同学曾有修改、伪造实验或调查数据行为;63.7%的同学曾引用他人观点而不注明出处;35.8%的同学曾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18.0%的同学曾一稿多投。上述数据显示,排在前三位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分别为“抄袭(剽窃)”、“引用他人观点而不注明出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而这三者都和知识产权紧密相关,既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同时又是违反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所以,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

二、当前的学术道德建设研究忽略了知识产权意识因素

国内外有关学术道德问题和知识产权教育的研究较多,但是,把知识产权教育与学术道德建设二者结合起来研究的则很少,几乎是空白领域。已有研究偶有提及,也往往是一带而过。笔者认为,当前学术道德研究忽略了知识产权意识因素。检索相关文献,可以发现,计算机之父、英国科学家查尔斯.巴比吉(1791-1871)在1830年发表《对英国科学衰落的思考》一文,最早对学术不道德行为做了研究。国内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以邹承鲁院士为主的科学家的联合推动。2000年以后,学术道德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随着国内关于学术不端前期研究的逐步积累以及对其关注越来越多,相关的论文、专著和译著数量快速增加。分析已有研究不难发现,关于研究生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原因,当前学者们一般从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如傅立民、孙中华认为,“造成当前研究生学术失范的不但有个人因素,也有制度原因,更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学术政治化和经济化是社会大环境,学术共同体内部激励机制的功利化和约束机制的弱化是社会小环境;而部分学生学术价值偏离和道德失范既是学术失范的结果,也是学术失范的原因。”关于主观因素,学者们一般认为主要是“研究生个体价值观念扭曲,诚信意识缺失,学习目的功利化”。更多的学者则归因于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首先,是探寻制度性因素。如评价机制不合理,学术规范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度缺位等。其次,是社会环境因素。如整个社会诚信氛围的不足,社会环境的急功近利以及官本位等传统意识的影响。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当前学术道德研究忽视知识产权因素是一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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