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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非运输企业风险债权探讨
【摘要】铁路非运输企业为了不断地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企业对外拓展业务、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日趋增加。企业制度不满足现代市场经营规律,日常的经营过程失去有效控制,经济事项处理不规范,债权的比例逐年增加,回收效率较低,债权风险逐年增大,所以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债权管理,有效防范债权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词】债权清理;风险债权
随着铁路多元化经营模式逐渐成型,非运输企业以“市场意识、服务意识”为行动指南,响应国家政策推行“铁路供给侧改革”,加强市场调研,契合市场的发展方向,拓展更符合市场的新业务,开始真正深入市场。铁路非运输企业为了抢占市场、搏击市场,借助铁路运输的优势,不断巩固黑货资源,拓展白货业务,商贸业务也不断做大,相应地造成企业经营投入资金需求却越来越多,可是收回的难度却越来越大,形成风险债权金额也越来越巨大。
一、非运输企业债权管理现状
铁路非运输企业债权人性质主要分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控股企业、铁路外部企业。对债权的管理总体策略要求:(1)控制风险与审批管理,建立合作客户、对象资信管理评价体系,执行业务分级决策制度;(2)严格履行签订合同程序,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监督;(3)及时准确确认债权,落实债权盯控制度,做好定期签认、清查、催收、分析、诉讼、追责工作;(4)对重点、特定、风险债权特别程序控制、防范。非运输企业实际执行债权管理时,工作执行起来显得非常的被动,尤其在商贸合作项目中表现明显。非运输企业为了稳住客户,巩固市场地位,提高经营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且在合同条款中模糊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催收欠款难度加大,如:某一级非运输企业与某能源科技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2880万元,在“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条款中约定了“先款后货”,但此非运输企业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先将货物发给对方,而对方单位又无法履约支付货款,形成债权;又因为在合同条款“违约条款”中未约定对方延期支付价款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经济处罚),导致债权时间过长,催收难度加大,形成风险债权。在审计过程中,还发现由于铁路局集团公司生产部局调整和非运输企业改革,相关单位相互撤销、合并,双方企业债权的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债权确认的原始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都不完整,并且债务人联系不上或者是对债权不予承认,形成风险债权。如:某铁路局集团公司一级非运输企业多年拆分、合并、撤销20多家单位,组成一级非运输企业集团公司,由于多次的单位资产重组,债权未办理交接,造成2017年未取得签认且无合同或协议资料的债权金额达57747992.67元,有可能引起国有资金、资产的流失。
二、形成风险债权的原因
债权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阐述:管理制度的可执行性差。非运输企业为了履行相关制度要求流程,在实际工作中过于形式主义,最终造成无实际意义的参考价值。如制度要求非运输企业业务部门负责调查收集客户资信信息,对客户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客户信用等级,以信用等级为依据确定赊销额度和结算方式。但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时,一般都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平台对客户的注册资本、股东、登记状态等公开信息进行收集,但难以查询到客户的资金、资产、负债等商业保密信息,造成无法对客户的履约能力进行客观分析、评估;而且没有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也无法对客户信用评定等级。因此,业务风险防控手段薄弱,造成了形成的债权风险大。合同管理流于形式。非运输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巩固旧客户、拓展新客户,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未明确对方违约责任的条款,造成部分客户钻合同条款漏洞,拒绝付款或不承认部分款项金额,使得追讨债权的时候非常被动;也因经济合同条款缺少或不明确引起很多的不必要的法律诉讼,诉讼风险也相应增大。虽然非运输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相关部门对大多数经济业务合同做了本企业统一的示范文本,但无法做到尽善尽美;而且业务部门和客户在实际洽谈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最终做出修改,也未及时提交到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查,直接签订了经济合同,造成法律风险,形成风险债权。也存在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开展新的业务,由于时间紧迫,在未签订新业务的相关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开展双方经济活动,但其实并不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最终因客户无法偿还欠款,又未签订合同,欠款无法收回,造成资产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客户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业务部门有时也会为了保住客户数量,口头答应延期支付,擅自承诺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造成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下去,形成风险债权。债权催收工作难以开展。由于行业性质,销售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往往业务的经办人并不是债权的催收人或者责任人,对债权催收、清查工作无法发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账龄比较长的债权,催收人不能清晰了解债权的形成过程,也对催收带了一定的阻力,最终造成了资产损失。
铁路非运输企业风险债权初探
摘要:铁路非运输企业为了不断地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企业对外拓展业务、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日趋增加。企业制度不满足现代市场经营规律,日常的经营过程失去有效控制,经济事项处理不规范,债权的比例逐年增加,回收效率较低,债权风险逐年增大,所以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债权管理,有效防范债权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词:债权清理;风险债权;防范债权
铁路非运输企业借助铁路运输的优势,不断巩固黑货资源,拓展白货业务,同时开展商贸业务。企业投入资本金越来越多,收回难度也越来越大,随之形成债权金额也越来越巨大。
一、非运输企业债权管理现状
铁路非运输企业债权人性质主要分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控股企业、铁路外部企业。对债权的管理总体策略要求:1.控制风险与审批管理,建立合作客户、对象资信管理评价体系,执行业务分级决策制度;2.严格履行签订合同程序,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监督;3.及时准确确认债权,落实债权盯控制度,做好定期签认、清查、催收、分析、诉讼、追责工作;4.对重点、特定、风险债权特别程序控制、防范。非运输企业在实际执行债权管理时,工作执行起来显得非常的被动,尤其在商贸合作项目,为了稳住客户,巩固市场地位,提高经营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且在合同条款中模糊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催收欠款难度加大。在审计过程中,还发现由于某铁路局集团公司生产部局调整和非运输企业改革,相关单位撤销、合并,各自企业债权未明晰,形成债权原始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缺失,形成风险债权,导致坏账。
二、形成风险债权的原因
债权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阐述: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摘要:企业破产重整一种较为常见的资源优化模式,且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背景下,企业破产重整行为也变得日益规范化和程序化。而在实践应用中,重整过程会面临相应的财务风险,有效规避这些风险,是有效保障企业破产重整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以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策略。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财务风险;规避
一、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分析
对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来说,其指的是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了破产的诱因,但是却仍然希望再次重建的企业,在法院的有效引导和管理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通过重整计划,或者在法院的管理下,通过强制措施通过重整计划,让企业实现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的目标,从而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让企业获得重生的一种法律制度。2006年8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效规范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行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来说,其具有一定的负债压力,原企业的股东权益也处于负值的状态,而债权人自然享有相应的股权,此时,破产重整能够在一定情况下改善经营状况。而相应程序启动时,人民法院会依照职权指定相应的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重整企业的财产,重新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而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则对这些活动进行监督。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来看,企业的破产重整需要对股东的权益进行重新调整,在实践中会应用债券转股、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方法来调整。而该调整是针对股东的利益进行调整,因此要进行严格管控,设置相应的出资人组来进行表决。事实上,重整对于股东的利益往往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出资人在很多时候是表决否定的,此时,如果股东利益调整方案是公平、合理的话,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重整方案,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仅如此,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来说,其基本都存在负债,而重整程序赋予了企业负债豁免的规定,这一豁免并不是绝对的豁免,而是要结合客观情况制定清偿率,然后展开债务偿还工作,对不能够清偿的部分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豁免。由此可见,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会出现较大的财务风险,有效规避这些风险无意识充分保障企业破产重整程序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财务风险的规避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务风险表现
(一)破产管理人会面临较大的财务监督风险
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负责对破产清算工作进行有效管理,承担着诸如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责任,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果破产管理人监督和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就会出现一些非常严重的财务风险,会出现债务清算不准确,出现财务结算偏差,债务的清理不合理,破产的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应收账款催讨效果不佳等问题。破产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保证整个重整计划的合理性,要有效防止债务人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避免这些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同时,债务人也可能会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对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破产管理人应该强化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果相关工作不到位,就会让很多财务风险出现,影响破产重整程序的开展质量。
企业风险管理探析
一、企业风险管理的动因
根据传统的MM理论,企业风险管理的实施并不能给企业和股东带来额外的收益反而还需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因此,那时的风险管理并没有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但随着其理论缺陷的日益暴露,不完全市场所充斥的政府税收、交易摩擦的存在、问题的出现、市场信息不完全性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等,使得传统的理论根据逐渐失效。下文将从五个方面重点分析企业风险管理的动因及其影响。
(一)平滑税收
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企业所得税都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制。Smith和Stulz(1985)提出:公司的税收函数呈现出凸函数的特征,即公司实际纳税额与公司应税收入之间是一种非线性关系。然而,非线性税收函数意味着应税收入与其所适用的税率之间也是一种非线性关系。它直接导致了确定应税收入和不确定应税收入与期望纳税额之间的不同关系,即应税收入确定下的期望纳税额变动几率小,其纳税额基本确定;而在不确定应税收入时,其期望的纳税额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即可能存在多缴税收的风险。有研究指出,现实中如果企业在损失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方面的能力有限,那么其纳税收益波动的惩罚更大。如果企业在前期经营中获利很少或者处于零利润状态,而随着经营的持续开展和深入,获利能力大大提升,企业收入处于膨胀状态,此时若能采取适当的税收结转措施,将本期收入平摊至前期经营中,实现前期损失的向后结转,那么企业所支付的税额会大大减少,这有利于企业平滑收益,减轻税收。在企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拿出去”的钱少了,可供企业支配的资金就相对而言多了。
(二)降低财务困境成本
本文将财务困境成本理解为为实现企业永续经营和避免破产损失所导致的新增加的经营成本。一旦企业出现财务危机,企业所面临的成本压力可能来自于股东和其他的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首先,企业的债权人会在第一时间催促企业归还借款或是收回企业的抵押资产,公司的供货商可能因不信任企业能及时付款而要求终止合约,客户终止订单或退货,销售业绩快速下降,销售渠道随之萎缩,公司重要骨干精英跳槽等。破产危机信号一旦释放,公司名誉可能面临极大受损,在外界并不清楚企业内部究竟出现何种问题的情况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大多数利益相关者不会对危机产生的内在原因有过多思考,而首先想到的是迅速撤离资金,避免自身遭受损失。这种外部利益相关者“避犹不及”的抛弃行为会给公司带来难以预料的巨大风险损失。若公司在破产危机发生之前就有较为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方案,对各个部门、各个潜在的风险隐藏点可以进行事前的预测和评估、事中的控制和管理以及事后的处理与防范,那么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在破产危机来临之前就逐渐平息这场风波,从而减少公司的潜在损失,达到降低财务困境的成本的目的,进而有助于增加企业价值。
(三)降低成本
法律思维在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运用
摘要: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打造成为其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对信贷业务开展具有实效的风险管理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从法律视角分析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并提出银行应将法律思维的“四有”逻辑贯穿到信贷业务全流程,从而实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重点应当实现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以期防范并妥善处置不良贷款,做好资产质量管理工作。
关键词:信贷风险;法律思维;有效资产;有效控制
一、法律思维与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人性恶的思维;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思维方法。正向的法律思维逻辑为法律主体间有关系、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笔者将其简称为“四有”。银行应当运用法律思维中的“四有”逻辑对信贷风险进行开展管理活动。
二、信贷风险的法律表现形式
1.合同法律风险。(1)主体风险。银行与缺乏签约资质的主体订立借款或担保合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如单独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再如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或以其公益设施设立担保或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担保等。(2)客体风险。客体风险,尤其体现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抵质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抵质押权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如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等。(3)内容风险。银行对法律规则的错误理解而修改合同内容致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如根据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将夫妻共同借款变更为夫或妻单独借款;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误将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为一般保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约定不清等。(4)操作风险。合同非本人签字;合同遗漏或错填重要信息,如借款金额、币种、利率、罚息、复利等;未及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利公示,导致权利效力瑕疵。如抵押及权利质押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行政司法风险。不同的行政司法机关对事实或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或自由裁量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对最高额的认定标准,采信“本金最高额”说的法院认定担保人应当对最高额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承担担保责任;采信“债权最高额”说的法院则认定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或其他,总额不得超出最高额。2.有效资产控制不到位,履约保障不足。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控制失效,成为信用风险化解的障碍。具体表现为:未核查资产的权属及权利负担;未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贷后管理中,未严密监测资产权属及其权利限制的变化;贷款风险处置阶段未对资产采取有效保全措施。3.重要法律时效节点管理不到位,债权完整性受到威胁。在借款及担保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时效节点包括诉讼实效与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提起权利主张,将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4.信息不对称,权利缺乏行权基础。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银行维护债权方面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主要为贷后管理未实现精细化,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采取各类手段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未进行有效搜集,导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权基础缺失,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形同虚设。5.不当缓释,雪上加霜。信用风险缓释是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缓释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往往风险管理效果事与愿违。如贷款展期未征得所有还款义务人同意;超出借款合同约定支用期,重新向借款人支用贷款导致新发放贷款脱保等。6.毁灭性清收,执行困难。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财产线索的缺失,常导致借款人在司法上被认定为无还款能力。抵质押物风险的存在导致押品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等现象频频出现。上述因素的综合,最终影响银行债权的全额实现,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三、法律思维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铁路运输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对策浅析
铁路运输企业在与公路、民航等运输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想生存发展,就要盈利。采用赊销方式提供运输服务,或承揽工程,或销售煤炭矿石等来增加收入,才有可能产生利润。但赊销在为企业扩大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就是产生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坏账,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会影响资金周转,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因此,加强对铁路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
1.有利于缓解流动资金周转压力。云南铁路网建设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使云南由原来的全国路网末梢,战略性地转变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大通道前沿。云南铁路大规模发展,基础建设投资、运输成本费用支出越来越大,工资、材料、电力、债务还本付息、大修更改工程项目等支出都需要很大的现金流。例如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就电力一个成本要素,每个月都需要多5000万刚性现金流出,还有职工工资的增长也加大了刚性现金支出。但是铁路运输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薄弱,产生几十个亿的逾期、有风险应收账款,导致现金流短缺,不能及时支付生产成本、工资、偿付到期借款等,影响企业日常经营和盈利。因此,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快资金回笼,缓解流动资金周转压力。
2.有利于降低应收账款成本。企业持有大量应收账款会产生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成本。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是指企业把大量资金积压在应收账款上而放弃做其他投资或存入银行获得的收益,还有企业必须提前缴纳赊销产生的各种税额放弃的其他收益。机会成本一般按有价证券的利息率来计算,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主要是指应收账款的收账费用,收账费用会明显随着应收账款的加大而加大。应收账款最大的成本是坏账损失成本,发生坏账损失,企业销售收入不能收回,更不会带来盈利。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在赊销带来的收益和可能发生的损失之间权衡,考虑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成本,把应收账款的规模控制在一个合理可控的范围内,有效减少坏账机率,提高资金的使用价值。
3.有利于真实反映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成果。铁路运输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赊销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时,应收账款就记账收入,在利润表上形成高账面利润,实际没有现金流入,导致经营成果虚高,造成盈利假象。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属于流动资产,流动性仅次于货币资金。但企业忽略应收账款管理,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大量逾期和陷入诉讼,有呆账、坏账风险,体现不出应收账款应有的流动资产性质,掩盖企业真实偿债能力。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率,才能在云南铁路高速发展时期,为企业发展战略提供安全可靠保障,使铁路运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铁路运输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铁路运输企业普遍存在应收账款管理薄弱问题,以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例,以年上半年为时间截点2020统计的以前年度未收回的存量风险债权约有笔,约亿元,其中有账90050龄年的,也有很多涉诉债权,清收3难度特别大。铁路运输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优化措施
【摘要】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国有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现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商业化运行模式的转型,但是资产管理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的不足。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优化措施
一、前言
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金融类公司,在其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面临很多的风险。并且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逐渐深入,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逐步降缓、发展动力需要转变的经济新常态这一经济大环境下,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将会进一步增大,这就对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
二、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风险研究
(一)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风险研究
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风险通常指的是因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法规等发生一定的冲突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从而对公司的经济、名誉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业务虽然是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但是随着其商业化的转型,其业务有所创新和拓展,目前更多的是收购企业的非金融类不良债权。此类债权的如何确权、如何确认不良,如何确保债权的真实、洁净、完整性,都涉及到法律风险。二是各资产管理公司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都设有数量众多的分支机构。在国家大的政策法规下,各地方又有不同的监管细则,比如对资产管理公司办理抵质押物的管理条例等,这直接会影响到各商业化项目推进的成功与否。三是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收购业务不同于银行的普通借贷业务,由于涉及众多合同方,在合同制定、审查、签订等环节,人员的考虑不全面、不审慎等因素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四是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有几十家分、子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好的关联交易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利润,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者较多,一旦出现法律风险将对各相关者的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失。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法律风险探析
〔摘要〕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在我国起步较晚,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开展这一业务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应建立健全投贷联动立法体系、强化债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牌照”制度,以期为司法机关办理这类纠纷案件提供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投权投资
一、引言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的实施以及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思维与模式的转变与提升,早于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就明确指出要鼓励、推动我国金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这为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打下了基础。同年10月,国务院又了《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第一次提出“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2015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中指出要建立健全银行法,挑选适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随后在2016年3月的《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指出在2016年将启动“投贷联动”试点。紧接着,我国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联合颁布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推动与引导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10家银行、5个试点区域进行“投贷联动”业务试点。2016年9月,国务院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在第(六)章节中进一步就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明确提出了指导思路。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致力于投贷联动业务的探索与发展。但是,该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还是一个新兴事物,为了响应国务院、银监会的政策号召,在发展投贷联动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忽略《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审慎经营的原则性要求,而面临较多的问题与风险,再加上目前投贷联动制度、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该业务的发展缺乏立法依据与法律保障,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将会影响我国投贷联动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进程中,关注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对于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二、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相关理论分析
(一)国内外关于投贷联动的理论研究。虽然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美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早已是“轻车熟路”,很多成功的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案例与经验都表明投贷联动业务的重要价值。Drucker指出,对客户进行投贷联动并不仅局限于投贷联动项目本身,商业银行可以进一步挖掘客户的潜在金融与非金融需求,进而对客户进行交叉销售;Hellmann的研究显示,商业银行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的前后过程中都需要对客户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长期跟踪与分析,从而比其他金融机构有更大的竞争优势;黄涛认为商业银行发展投贷联动业务是一种全新的战略思维,不同于传统金融业务的单一企业价值创造最大化、单条价值链作用,其可以实现跨业务领域的价值链网格整合以及客户企业的整体价值最大化。
(二)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法律风险。1.关于“法律风险”的定义,在BCBS的《巴萨尔协议二》中首次提出了这一概念,将其纳入操作风险中,并对其含义进行了相关论述;[1]2007年,我国银监会借鉴了该协议中这一概念,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解释。但无论是上述两个文件,还是之后的《巴塞尔协议三》与《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解释都较为模糊与概括,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界定。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管斌认为是由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来源广、内容复杂,而且和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都存在极高的关联性,要想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进行界定,就需要对“法律风险”进行明确分类。2.由于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起步较晚,所以对其法律风险的研究也较为滞后。戴维·斯托厄尔指出,美国为了化解投资行银行的法律风险,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文件,希望对投资行银行从事投资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确认,并对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法律监管与法律规制;[2]王羿指出商业银行在开展资金托管、财务与投资顾问等私募股权类业务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业务中隐藏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工作。[3]综上,目前关于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法律风险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所谓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法律风险是指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在较为滞后、存在缺陷以及冲突规定法律法规体系下将要面临的法律障碍与潜在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对赌协议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