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监管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风险监管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风险监管

公司声誉风险监管浅析

作者:郜灿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

声誉风险,是由于社会评价降低而对行为主体造成危险和损失的可能性。在保险业,保监会2010年10月《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把声誉风险作为人身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提出声誉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品牌及声誉出现负面事件,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并且用负面新闻数即被市级或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次数(包括网络曝光)来衡量保险业的声誉风险。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机构,声誉是命脉,声誉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在现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进行声誉风险管理,防范声誉风险,已经成为一项重大任务。本文就人身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的特点进行分析,并给出保险声誉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人身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相对于其他风险的特点

1.声誉风险的产生具有多样性。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来源于保险产品的各个环节。首先来看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保险商品有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在我国,尤其是在寿险公司,大多数是利用间接营销渠道即保险人保险公司招揽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虽然有利于保险企业降低保险成本,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一方面由于保险人准入门槛较低,人本身职业素质不高,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不深,无法向投保人全面地介绍保险产品而容易造成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的误解;另一个方面,由于由于人制度本身的缺陷,人为了手续费而开展业务,欺骗投保人,造成日后的风险。另外2010年底“太平洋保险基层管理混乱,500人集体辞职”的新闻,引起了全国160多家媒体转载,由此引发了保险人的生存困境、制度的道德缺失问题。这深刻展现了保险公司和人之间的矛盾。另外银行保险也是保险营销的方式之一,由于银行保险存在很大的误导现象,市场监管力度不够。银监会也下发文件,正式叫停了银保驻点销售,对银保产品的销售进行规范。其次保险的理赔环节。由于理赔环节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实际利益纠纷,所以在这个环节也产生了很多矛盾。最后在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也会产生声誉风险。世纪保网2010年保险投诉分析报告:解读人寿保险投诉焦点中指出人寿保险的投诉主要集中的销售误导、银行存款被误导、夸大收益率、拖赔等方面。

2.声誉风险具有阶段性。任何声誉风险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变化以至最后平息的过程,人身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也是如此。首先是潜伏期。这一阶段危机的种子已经潜伏在保险公司的各个环节之中,但没有显现出来。在此段时期保险公司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未雨绸缪,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其次开始期。危机开始出现初期症状,有关事件已经发生并引起相关媒体注意,但未报道。保险公司应及时确认危机是否已经爆发。再次爆发期。危机爆发后,进入声誉风险的事中处理。最后是平息期。随着时间推移,报道重心会转移到新的热点问题,相应地社会对事件的关注会逐渐减弱,进入声誉危机平息期。

3.声誉风险的复杂性。一方面声誉风险的计量具有复杂性。保监局目前是以负面新闻数来反映声誉风险,这仅仅是评价的一项指标。声誉属于无形资产,计量十分复杂。而且声誉风险的产生与其他风险的产生都是相关联的,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操作风险都可以引起声誉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保险产品本身的性质也让保险声誉风险具有复杂性。在国内,声誉风险的产生原因不仅仅在于保险公司。很多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还不是很了解。很多人认为花钱买保险就就应该受到赔偿,但是保险合同上注明了很多的除外责任。在被保险人进行理赔时,往往不能赔付,这也引起了投保人对于保险的敌视情绪,增加了声誉风险计量的复杂性。

4.声誉风险引发的危害性。一旦出现声誉风险危机,将使公众产生不信任感,直接让人们产生对公司的服务以及行为的负面判断,在今后业务竞争中处处受制约。保险企业尤其是这样,保险企业就是依靠大家的信任,出售目前无形的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未来的收益的事情。尤其是寿险合同,很多都是长达十几年。由于一部分人们对于保险产品不是很了解,本来保险公司声誉的底子就薄。一旦出现了声誉风险,这个声誉风险会具有放大性,而且短期时间难以恢复,会让民众对于保险产生很坏的影响。所以这就需要寿险公司在各个环节做出努力,维护自身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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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系统构建

 

外生性金融风险是由于银行体系内在的脆弱性以及社会对风险诱因的过敏反应所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之间的传统分工已经逐步淡化、业务交叉与相互竞争已经成为现实,强化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特别是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已经不再是单一监管层面能完成的,需要银行监管的各个层面的协同合作,因此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实现我国金融发展和稳定的客观要求。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帕累托适度理论基础之上的。在新古典经济学方面,本体系认为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公共产品、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等因素,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失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随机不确定性、加速性和传染性等特点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自身等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层面不能单纯依靠自身来解决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问题,需要监管层面之间加强协同合作,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来纠正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控制和防范外生性金融风险。   一、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   1.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   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包括银行行业协会监管和银行自身内部监管两部分。银行行业协会监管主要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监管关系,加强银行相互之间的经营管理监督。健全银行系统组织监管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授信制度、人事控制、资金安全控制、程序控制、系统外生金融风险预警等系统协调工作;银行自身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为实现其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工程和机制。本层面监管主要负责维护内部组织机构有效运行,稳定银行经营方针策略正常实施;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适当控制行为与职责分离;适当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主动披露银行自身真实信息。   2.社会的外部监管层面   社会外部监管层面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基层行政机关、社会舆论、经济法规及其他风险监管机构等。财政部监管主要负责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协调国内外金融政策,平衡国内外银行业监管层面差别;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维持货币稳定,主要从宏观上规划控制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对整体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协调各种金融层面与银行业之间的经济和风险关系;银监会监管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陷入负债性危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披露各银行的经营管理实时信息;基层行政机关监管表现为地方行政机构、财政部门从自身出发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监管地方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对可能发生的地方性外生性金融风险进行行政预警;社会舆论监管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舆论媒介,宗旨是规范信息披露和舆论导向,事前揭露、事中追踪、事后总结,正确披露银行相关信息;经济法规监管主要由经济法规制定、实施的部门负责。从监管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层面上,规范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寻,适时调整和废止监管立法;其他风险监管机构涉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证监会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保监会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保险进行监督,在保证银行运行安全的同时,即时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   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运作   1.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最初阶段,也是风险传导机制的第一环节。由于行政、执法不当或新闻炒作等外部因素的产生,诱使外生性金融风险开始萌芽、溢出效应产生。在此阶段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做法主要是以银行自身监管调节为主,当事银行与行政、执法部门及新闻传媒之间进行沟通协商,缩小和控制风险引发因素的扩散。但此阶段,以银监会为主的社会监管层面,一般不给予监管协调,监管当局对风险重视不够,预警机制与基层实际脱离,其相关措施宏观性较强,微观控制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主要以协同为中心,从两条线来处理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萌芽。一方面从银行自身角度,协同和调节与行政、执法部门、媒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当行为和措施,可以及时向更高层次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正处理;对于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应及时要求其澄清。另一方面是从社会监管层面角度,银监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协助基层商业银行搞好与各社会监管层面的关系协调工作。各级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好银监会和其他社会监管层面的工作,对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公正透明。作为信息传递中介的监督媒体,要把握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尺度,不谎报信息;同时媒体也要搞好各个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宣传和经济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2.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唤醒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唤醒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溢出效应作用的直接结果。由于溢出效应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部分信息灵通人士开始率先提取或转移存款。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仍然是以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为主,银监会等主要的社会监管层面没有介入调节监管,这种监管的状态,也造成了银行自身的监管麻痹,往往不能准确的识别外生性金融风险正在发生。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层面要在明确分工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各自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的建设、对接与协同,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由于部分提现和转移存款的发生,银行自身和银监会等监管层面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并开始启动以银行自身和银监会为主的内外双向预警机制。改变以往监管系统对风险监控的偏见,建立网络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既要有完善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又要有垂直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机构。同时要建立外生性风险衡量子系统、外生性风险预警子系统。在以往的风险监管体系中一般忽视了建立相关子系统,只是在宏观上建设和控制,这样缺乏信息的准确性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在协同监管体系中把构建子系统作为一个重点环节。在此阶段中,银行自身要加紧储备资金,同时加大流动资金的数量,缩短贷款期限,投资主要倾向于变现能力较强的周期较短的项目。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密切关注银行及金融市场的动向,及时协调各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同时向存在危机的银行发出预警信号,搞好整个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系统监管体系内部的信息沟通。#p#分页标题#e#   3.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羊群效应、传染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羊群效应阶段是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阶段,本阶段中大量的存款客户开始挤兑提款,银行的存款基础严重动摇,流动风险并发;传染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扩散和蔓延的主要阶段。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使当事银行流动支付出现危机,银行将向其他网点及金融机构请求流动资金支持,挤提将会迅速波及该银行其他网点及周边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特点是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作用被忽视,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介入风险的控制监管,但监管层面各自负责自己职权范围,部分问题重复监管现象严重,彼此之间协同性缺乏,整体上没有统一部署。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监管层面此时主要以监管控制为工作重点,协同调控,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减少和控制风险的损失与蔓延,遏止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各个相关的金融层面,调配资金充当最后贷款人,适当提供给基层商业银行资金及信用支持,发出局部地区金融外生性风险预警信号;银监会依法介入调查监管,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银行系统监管层面,协调各银行关系,紧急调配资金,补救缺口,调整内部组织体系。银行内部监管,调整经营管理目标,查找外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及时补救,向社会披露自身信息,树立维持公众信心。基层行政机关,维持好当地金融秩序,对当事银行给予适当的保护,防止挤兑和社会秩序混乱产生。社会舆论媒介层面客观报道银行的真实信息,稳定和树立公众信心。经济法规监管层面,对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时修改不完善的监管法规。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适当配合监管控制外生性金融风险,并防止其扩散。在本协同监管阶段,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体的相对独立金融分工监管模式,应进一步加强各监管主题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针对当前基层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采取适当统一的监管方法。中央和基层监督两级相结合,以基层监管为基础,实现以法规为依据的规范化监管,同时金融管理要具有灵活性和随机适应性。监管主体要独立监督,同时积极寻求财政、审计、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金融透明度分析,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真正实行依法监管。   4.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是由于风险监管控制不得当而使金融危机升级,在破坏金融体系的同时还导致了政府信誉扫地,政治动荡等不良影响。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运作方法是银行自身及社会监管层面退出监管领域,政府采取强制行政干预。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发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行自身等多层金融管理部门的作用,协同处理外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金融危机解决的方案,应有各金融风险监管层共同协商解决。危机过后,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主要是协同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善后工作;协调各个监管层面共同总结和纠正外生性风险发生前协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重新寻求一个新的符合各监管层面监管初衷的监管方案,从而不断优化协同监管体系,使之不断进步与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将责成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妥善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善后工作,解除局部风险预警;银监会将总结外生性风险监管经验,出台相关监管规定,纠正事前的一些不合理监管规定,继续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再陷入负债性危机和外生性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监管层面,运行新的资金配置方案,改革组织监管体系。银行内部监管层面,重新审慎经营管理方案,重新改革内部组织机构、总结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教训,改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恢复客户信心,搞好风波后的信息披露工作。基层行政监管部门,适时配合各基层金融层面恢复共建,适当提供政策支持。社会舆论媒介监管层面,搞好风波后的正面舆论宣传,重新帮助基层银行树立公众形象。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配合银行危机后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重建。   三、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特色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和运作的整体特点,与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很多不同之处。协同监管体系在继承现有监管体系优点和健全完善运作方法的同时,剔除了现有监管体系中的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使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其突出特色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系统监管体系与现行监管体系最大的不同就是强调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协同合作,改变了以往监管体系中,监管层面各自为政,分工交叉、效率低下等状况,提高监管层面的监管效率。二是本监管体系扩大了监管层面的范围,打破了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常规,将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列入监管体系之内,主张金融决策部门也进行银行业的金融宏观监管。三是在外生性金融风险传导机制监管控制过程中,将风险预警建设看作是监管体系前期的重点工作。协同监管体系中的预警机制比现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风险传导机制上要早一个效应环节,起到了早发现、早监管的预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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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金融监管风险与防范探析

摘要:区块链技术促进金融的发展,但也存在着技术风险、人为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需要对区块链金融进行监管。对区块链金融进行监管应借助“沙盒监管”模式,注重区块链的特性,创新传统监管,建立专门监管,使区块链金融监管向功能性、技术化监管转型;同时,明确监管主体,合理划分监管职权,从基础立法、监管执法、行业守法以及金融司法等方面加速技术性与法律性监管手段的融合。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应用;监管问题;风险防范

一、区块链金融概述

2009年,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以比特币为基础,提出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分布式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我国理论界对区块链技术也进行了研究,有的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依赖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新技术,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的数据库,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的账本。而学者们对区块链的本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安全可信、去中心化、记载所有交易记录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技术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因为区块链是一个采取点对点传输方式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在同一个交易中,节点与节点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中心化的系统控制者,使得交易之间更加便捷与自由。区块链金融就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行为相结合,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1.证券交易。在证券发行和募集时,通过分布式的节点与节点之间形成智能合约完成证券交易。该智能合约是由处于节点的证券发行机构与客户之间自动匹配达成,而无需传统的证券经纪人、资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等环节的介入,能够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同时,由于区块链内的数据不可篡改,每个节点之间数据更加安全透明。区块链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资源,同时还增添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2.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相对于实体货币而言的,是一种能够实现实体货币功能的以数字形态表示的网络代币。数字货币交易主要依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共识机制,让位于节点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无需银行等机构的介入,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更加灵活;同时因为数据不能随意被篡改,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2015年厄瓜多尔央行“电子货币系统”正式运营,并发行“厄瓜多尔币”;同年,突尼斯发行国家数字货币eDinar;2017年,委内瑞拉发行以石油为价值支持的“石油币”。我国央行也在积极推进数字货币研究,于2016年便开始组织了数字货币相关研讨会,随后又成立了研究所,目前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叫DC/EP,DC即数字货币,EP指电子支付。

二、区块链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数据更加安全,其能够给金融行业提供新的发展路径,带来许多创新发展。在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同时,不能忽略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风险问题。

1.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带来变革的科学技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攻坚克难。对于一个区块链结构来说,其安全性在于使用非对称性加密技术且节点较多,破解难度大;其稳定性在于安全技术让数据不易被篡改或者毁损。目前,区块链整体技术与网络研发还处在建设阶段,因此,区块链与金融领域结合的条件并不完备。区块链金融服务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些优点受制于技术发展,倘若技术基础薄弱,则其安全性会相对低一些。随着加入区块链进行交易的节点的增加,数据库所需要的运算能力也相应增加,当运算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区块链则无法进行有效维护,保存在区块链数据库的账本则有丢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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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历来备受人们的重视,并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系数,就要加大监管力度,还要开展风险评估。文章主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风险评估作用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风险评估的应用现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促进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管;作用

食品安全已经上升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如果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果将不堪设想。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如果任由其发展,就会影响社会稳定与人们的身心健康。我国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使食品安全更有保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常见的方法是风险评估,笔者主要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探讨。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人们越发重视自身健康,除了更加注重养生之外,对食品安全也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因此,很有必要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风险评估是一种十分实用而常见的方法,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食品安全是人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各类食品安全问题也在各大媒体上得到曝光。常见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地沟油、苏丹红、饮料造假等,这些事件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运用风险评估方法显得尤为必要。风险评估源于美国,其主要是用来评估人体健康安全风险的一种方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运用风险评估时,需要确定恰当的方法,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1]。

2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用的法律基础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用风险评估这一方法时,需要相对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明确规定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该法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求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了解农产品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与之相比,《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结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为国之必需制度。这两部法律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规定趋于一致,也充分说明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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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互联网交易监管风险与对策

商务部的《2017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1]指出,2017年全国医药电商直报企业销售总额736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22.5%,其中B2C业务同比增长21.4%。部分企业的医药电商业务呈现暴发式增长态势。2017年初,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取消,拟开展互联网售药业务的企业大幅增加。因此,在有限的监管资源面前,全面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效能、保障药品安全,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疗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3]。

1风险识别

1.1问卷调查及分析方法

本课题组以广东省为例,对药品互联网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调研,设计问卷,发送至各级药品互联网交易监管部门,由执法人员填写,共回收有效问卷1383份。被调查人员中,男1055人,女328人,男女性别比为3.2∶1;平均年龄(36.16±8.45)岁,平均工龄(13.94±10.03)年,从事相关工作的平均年限(4.94±5.12)年;学历以本科居多(76.70%),其次分别是大专(15.10%)、硕士(7.00%)、中专及以下(1.00%)、博士及以上(0.10%)。采用Epidata3.1软件建立数据库,采用双人双录、互查互对的方式进行数据录入。根据经济水平、区域位置和传统观念将全省划分了A,B,C,D4个区域(分别为968,201,98,110份),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分析。

1.2主要风险点

4个地区监管人员均认为人员数量不足为首要风险点,但对第二风险点看法不一。监管人员数量欠缺:4个地区的被调查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无明显差异,详见表2。监管队伍所缺专业人才类别:被调查者对监管队伍所缺专业人才类别的看法见表3。4个地区被调查者一致认为,在药品互联网交易监管队伍中缺乏卫生及医学类、药学类、法学类和计算机类人才。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4个地区被调查者的看法基本一致,详见表4。监管资源缺乏:见表5。

2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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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监管对策

1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内涵及表现形式分析

(1)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内涵分析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则是在资金的营运过程中由于受到不确定性及偶然性的因素所引起的收益不确定性及资产的损失可能性。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风险的偶发性,以及风险源于制度,和国有的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风险的转化途径也相对较少等。

(2)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分析

通过实际情况能发现,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信贷风险及支付风险和经营风险这几种形式上。其中的信贷风险主要是借款人不能按照先前的期约履行还贷付息协议,从而对信用社的经济造成风险的可能性,这一问题也是引发农村信用社多种风险的根本原因。然后就是在支付风险方面,主要是资金不充分,对用户的存提取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对信用社带来了风险。支付风险是现阶段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重要的风险问题,最为突出的体现就是在备付率方面相对比较低,资金的流动性比率也不高。还有就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这是比较隐性的一种风险,体现在投入的资金比例比较高亏损严重,甚至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2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成因分析

造成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的保障相对较差,其中在支持对象高风险性因素方面,由于农业的生产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相对比较大,农业面临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较大,农业生产规模小而在整体的竞争力方面就显得比较弱。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就进一步的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对其信贷资产的安全保障性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降低。其次,是由于体制制度的影响因素,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上的不合理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相对比较混乱,并形成了大量的坏账,这也是风险形成的比较重要的因素。而在农村经营体制方面主要就是收到信用社人力限制,对保全生产队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方面没有作出统一安排,而担保机制的问题缺失也造成了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产缺乏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层面。管理及经营体制的不顺也会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造成风险。再者,就是信贷技术及信贷制度的缺陷问题带来的风险,从信贷技术的缺陷方面来看主要是对信贷技术的缺陷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正,农村信用社在对客户进行信用的评估过程中多是通过历史数据进行,对未来的偿债能力却没有做充分的评估,这样就不利于风险的有效防范。还有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体系虽涉及到不同层面的定量指标,但在这一关系上的体现却不是很多,并有着重复计分的现象存在。另外,就是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管理不善的因素,由于产权关系和责权利没有得到明确,这也使得管理的责任很难得到落实,这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核心问题,对其风险防范有着重要的阻碍。受到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的影响以及传统体制的惯性影响,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还是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明确的问题,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现象存在。还有就是内部控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内控制度流于形式的现象相对比较严重,这些都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形成了很大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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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与金融风险思考

一、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相关理论

(一)金融风险控制理论

金融风险控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运用一定的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为了防止进一步的损失;金融风险控制广义包括风险识别,预测,评估和预防的每一个环节,治理风险,减少损失为目标,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在本文中,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是在词的最广泛意义上的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预测和评估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控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前提条件是其主要控制对象,防止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

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理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保证利润。

1.最低成本的原则。

主要包括金融风险控制的交易成本,执行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的费用。在金融风险控制的实现都应该先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以达到最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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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原因及监管

1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外在表现

1.1信用风险日益加大

在我国,各种模式的众筹融资及P2P网贷平台均存在很大信用风险。就众筹融资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大方面。第一,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由于众筹融资准入门槛较低,任何个人或企业均能在众筹平台上项目,这就存在发起人用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风险,在项目募集成功后,平台会一次性将所筹资金打入项目发起人的账户中,此后将不负责对后续事宜的监督,容易造成发起人挪用资金用于约定计划以外的高风险项目,提高了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第二,众筹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的托管上。在项目募集期间,投资者将资金划拨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募集结束后再将资金划转到募集成功的项目上,在这个过程中众筹平台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然而按照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众筹平台并不符合充当支付中介角色的资格。并且,众筹平台没有设立第三方托管账户,一旦出现恶意吸收资金,将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就P2P平台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解释,P2P网贷平台充当的是“居间人”的作用,即:平台只能充当信息中介,不能介入交易、吸收资金,从事融资性担保或债权转让等活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P2P平台已经介入了交易,跨越信息平台的定位,成为了信用平台。资金的产生和运转都由P2P平台控制,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和卷款“跑路”的风险。第二,P2P网贷平台上的许多借款人是无法向银行取得贷款的次级客户,本身就具有较低的信用等级,其偿付能力较差,容易产生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1.2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理财门户以余额宝为例,目前余额宝的七日年化利率在4%-5%之间徘徊,一旦利率下降或银行提高自有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购买起点金额,那么原投资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资金将大量流回银行,由此引发的集中赎回可能会引起流动性风险。另外,遇节假日大量采购商品将产生扎堆赎回资金的现象发生,当平台的备付金账户或自有资金不够垫付时,也会产生流动性风险。就P2P网贷平台来说,一些平台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诺超过正常收益水平的利率,降低平台的收益,只能依靠业务量的增长维持平台的运转,一旦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收益不能弥补其经营成本,就会产生资金链断裂。另外,有的P2P为了宣传平台,造成“繁荣”的假象,常会造超高回报率、超短期限产品———秒标。大量使用会使贷款标的产生异常,或造成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这些都会加剧流动性风险。虽然一些平台自身从事融资性担保或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出借人提供贷款担保,但是高担保杠杆率在业界已成为常态,不少平台远超10倍法定杠杆率,最高的担保杠杆率甚至到达50倍以上,只要一笔借款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血本无回。

2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内在原因

2.1互联网征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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