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非法经营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非法经营

经济发展与刑法变革的关联

作者:王利宾 单位:河南警察学院

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对刑法改革的要求

中国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目标模式是科学发展方式,是集约型、协调平衡型、内外向结合型、可持续发展型、高效性发展方式的综合。[2]法律在保障和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有:贫富分化、资源破坏、环境恶化、民间融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金融欺诈、产权保护、民生保障等。刑法在这些领域内需要正视和突破的主要问题是:其一,经济分析方法对刑法改革的影响和意义;其二,经济犯罪如何进行制度重整。第一个问题涉及经济和经济学为刑法改革提供的方法论视角;第二个问题涉及经济犯罪刑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创造。在经济犯罪的刑法改革问题上,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刑法的经济分析就是运用经济学的,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刑法的功能、目的、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以及其他的具体的刑法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促进刑事法律获得的成本减少,效益增大,进而更好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最终成为实现刑事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减少犯罪的一种方法。”[3]相对于其他犯罪种类而言,经济分析方法对经济犯罪和其规制方式的解读更具穿透力和科学性。这一方面因为经济犯罪本质上就是严重违背经济运行规律的反向现象,故以经济学的原理来审视和矫正原本就是题中之义;另一方面因为,现实的实践证明,正统的刑法学理论局限于对经济犯罪的伦理考察而轻视经济效率的意义,以致使该种犯罪对传统刑罚产生了一定的免疫。而借助于经济分析,在理论上,可突破刑法公正、效率对接的瓶颈,以实现两者的辩证统一;可更直接地诠释经济和经济考量对刑法和刑法学的决定性意义,以及后者对前者的能动影响;可突出实证研究的价值,诠释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辅为用的巨大解释能量。在实践上,可深化对刑法应用性的理解,将经济犯罪规制途径扩大到刑罚体系之外的多样形式;可将效率视角纳入经济犯罪规制的考察范围,以增加刑法运作的效率和效益;可进一步增加对经济犯罪行为和刑罚规制体系的量化描述,使刑罚公正更具直接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经济犯罪刑法改革的基本理念

(一)明确经济犯罪防控的刑事政策

1.正视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性一般指当具备特定条件时才能动用刑法;当采用较轻的刑事责任足以抑制犯罪行为时,就不应采用较重的责任形式。有学者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内容归结为四个方面:刑法的经济性、刑法的最后性、刑法的有限性、刑法的宽容性。[4]应当说,这种划分基本上覆盖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含义。在刑法可能作用的领域中,尤其有必要强调刑法对经济生活的谨慎介入和干预。这一方面要求国家必须考虑刑法调整的成本-收益比较;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必须充分考量动用刑法所可能面临的对伦理的破坏和对自身权威的挑战。比如,在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并行的今天,仍以5000元作为贪污罪的起点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打击成本高昂却收益甚少;又如,对民间融资违规行为进行简单化的刑法处理就很容易造成正常经济秩序的混乱。

2.重视刑法流变性。刑法具有流变性,其特点在经济犯罪的罪与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与传统的自然犯不同,经济犯罪多为法定犯。而法定犯的基本特征即在于:其一,不像自然犯那样与伦理传统和道德评价联系紧密。故一般民众对此等犯罪不具有强烈的道德愤懑,在某些情况下民众甚至美其名曰“能人犯罪”。其二,不像自然犯那样久历岁月的洗礼而仍能保持其自身涵义。所以,无论是否有成文法规定,作为自然犯的一种,仅仅通过伦理评价,“杀人偿命”的罪刑认识就能获得民众的一般认可,而象金融诈骗罪那些法定犯就很难具备此等特征。比如,在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作为口袋罪可覆盖该时期相当的经济犯罪,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随着新刑法的公布施行,投机倒把罪中的大部分构成形式已经不再犯罪化。即使是仍然保持犯罪化的具体犯罪,其构成要件也已进行了很大程度的修正,不再具备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又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限于生产力的低下和经济的封闭,很难出现当下如此丰富的融资形式和资本表现,所以,在这些社会类型中,就不可能存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各种罪名。当下,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已是大势所趋,刑法要勇于承担自身的时代使命,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及时对罪刑关系进行修改、完善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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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犯罪打击防范对策

【内容摘要】

网络作为新时代的特征标签,对社会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规范体系以及社会价值等方面重新定义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形式的衍生与内涵的细化是网络全球化带来的结果,而经济一体化同时也促成了网络犯罪在经济领域内的产生。网络经济犯罪的发生发展有其固有的特点和规律,全面分析其表现形式是打击防范此类犯罪的基础,而有效的打防对策是杜绝此类犯罪的恶化、蔓延趋势的关键。

【关键词】

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打击防范

【基金项目】

本文为吉林省公安厅科研项目“涉网类经济犯罪的打防控情报体系构建”(编号:KY14-2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网络时代与网络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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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物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一、风险源项分析

以非法经营小作坊、黑仓库,无专业营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及个人,使风险源强度进一步增加。正规大型的化工物流企业,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场地、技术等条件,在风险强度上远小于非法经营企业。由于非法经营企业可能缺乏一系列的人防、技防措施,并且受到各种场地、资金、成本的制约,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能力上的欠缺,环境影响风险极高。同样,在运输阶段,正规企业,对运输的重量、驾驶员的管理、运输制度的制定等方面有详细规定,在处置部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明显可以发现,许多非法运输者由于缺乏相应管理制度,连自己运输的是什么都不清楚,给环境应急处置带来了极大困难。

二、环境污染应急能力提升

要做到环境应急能力的提升,先要从保证应急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应急管理机制是指涵盖事前、事发、事中和事后全程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各种系统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理论化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措施,为积极发挥应急管理体制作用服务,并可弥补体制存在的不足。

1、环境突发事件预案是事前的有效手段

化工物流企业,应做好对各个化工产品统计,包括类别、数量、理化性质、保存运输条件、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处置要求、方案等。环境保护部门的应急预案也同样重要,可以通过数据库管理,借助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手段,建立风险源档案系统,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分级-监控-管理-应急”体系,具体涉及企业名称、地址、规模、危险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和量值、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责任人、联系方式、环境敏感点和交通方式等。对重要地区及风险强度较大地区,实施自动在线监测及流动监测,会使得环境事故预警更加有效。

2、环境应急监测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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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客运发展的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客运市场环境差,非法营运车辆多,车主随意涨价。由于农村客运网络建设的广度不够,目前农村客运市场存在大量的农用车、三轮车等。一方面,这些机动车辆技术等级低、安全性能差,从事客运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这些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交纳相关税费和保险费,也不进行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其低成本营运直接影响到合法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车主还根据季节、节日、春运等出行高峰时期,随意涨价,甚至将交管部门的罚款也追加到乘客身上。

二、原因分析

农村客运市场的发展受道路状况、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农村客运市场整体上存在着客源分散、客流不稳定、效益不高的问题,靠市场自发力量难以使其健康、持续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

①客运营运者法制意识淡薄。部分客运营运者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熟视无睹,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发生非法营运、强抢客源、随意涨价等行为。

②经济利益的驱动。因为农村客运营运成本较高,而营运者又疏于管理,为谋取利益,他们只有铤而走险。

③部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部分职能部门因为各种原因,对农村客运监管办法不多,使得农村客运市场营运体制混。形成了事实上的营运垄断,造成了客运市场监管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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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安全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办的指导下,我区始终把加强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突出的重要任务来抓,取得明显成效,现将2013年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为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区市容局及时调整充实了燃气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区市容局各科室负责人及中队长组成。研究部署对违法经营燃气的黑气店的打击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深入调查,认真摸清底数

认真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各有关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通过采用明查暗访、搜集耳目信息等途径,全面开展辖区瓶装液化气市场现状调查摸底,建档立案,进一步摸清了辖区非法经营场所、供应站(点)情况。经摸排,2013年全区共有非法瓶装液化气点15处。目前经过多次的突击行动,这15处非法黑气点已全部清理。

三、加大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各部门日常独立监督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强力开展瓶装液化气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行动,重点加大无证照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违章存放钢瓶、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共收缴违规瓶装液化气钢瓶1133个,其中50公斤的钢瓶64个、15公斤钢瓶936个、5公斤钢瓶133个,共行政拘留5人,有效地消除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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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规制下食品安全论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1.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监管等环节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即食品行业从业者不遵守行业内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意实施的影响国家食品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侵害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罔顾职业道德,突破道德底线,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种不合格食品、有害食品的行为。而我国法律中对于食品安全的犯罪,目前可见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从狭义方面来说,食品安全犯罪一般指在《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广义上的食品安全犯罪,则范围较宽泛,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2.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多元化从近些年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主体呈现分散、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不仅有传统个体小作坊、市场流动摊贩、经营性个体户等,还有很多以往信誉良好的的品牌企业及商家牵涉其中。比如前几年南京冠生园用往年旧馅做月饼,影响恶劣的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等;最近的有一些知名药品企业使用工业皮革废料做成的毒胶囊;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等。这些知名企业的沦陷,摧毁了公众对品牌企业的良好印象,产生了极度的不信任感和恐慌感。(2)涉及食品品种的广泛性回顾多年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几乎大部分食品种类均已沦陷至不安全状态,婴儿奶粉、月饼、火腿肠、蔬菜、药品、食用油等领域,均有涉及。同时,从食品的原料的采购、成品的制造和销售诸多环节,还存在流水线操作的现象,甚至可以说呈现专业化、集团化、规模化的趋势。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的领域宽泛,势必造成造成侵害范围广泛,受侵害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等现状。(3)犯罪影响及危害较大。由于食品因摄食数量和次数的限制,所含有害物质的多少,对人体的不同危害等因素,食品犯罪对于人体健康的损害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爆发或者显现。而一旦爆发,会因为长期积累处于严重状态,难以治愈或逆转,对个人及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二、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分析

梳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97年,将一些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纳入到刑法典中。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规定违反该法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2013年,国家建立了史上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对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进行完善;国务院常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我国的《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分类归属,表现为以刑法典为主、附属刑法为辅,主要集中在三类罪名中:第一种是有关食品生产、销售的罪名;第二种是有关非法经营食品的罪名;第三种是针对食品卫生与监管、预防方面工作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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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为打击瓶装液化气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液化气市场安全运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建液[2020]16号)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排查整治目标和重点

(一)整治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依法管控,健全液化气市场监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遏制液化气企业违法经营、销售瓶装液化气以及其他影响液化气安全行为发生,消除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液化气储灌站和供应站点安全事故隐患,“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完善,视频监控存在盲区,气瓶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不落实等问题;严厉查处瓶装液化气企业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充装或者使用非自有钢瓶、不合格钢瓶、超期未检测钢瓶等违法行为;

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整治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气,在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含液化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存瓶量不符合规定,使用气液双相钢瓶、过期或者报废钢瓶、无充装配送信息钢瓶,暗埋燃气设施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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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稽查对促进群众文化的管理与建设

摘要:群众文化建设是新中国文化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必要条件。加强群众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意义深远。文化稽查大队作为群众文化建设的监管者和护航者。对群众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在了解现阶段群众文化建设面临的难题和文化稽查工作的职责基础上,分析了文化稽查对群众文化的管理和建设作用。

关键词:文化稽查;群文建设;文化监管

群众文化建设作为新时代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信息技术不断更新,给群众文化建设带来便利和丰富内涵的同时,也给群众文化建设和管理带来了难题和挑战。文化稽查作为群众文化建设的监管方,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非法经营活动和文化经营单位进行例行检查,而对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法律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因此,它是群众文化科学、健康和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和有效推动力。

一、文化稽查对群众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

群众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让群众文化的发展更为迅速,然而发展的同时,也有不健康的文化和思想伴随出现,如赌博、、吸毒和未成年人上网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文化的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甚。为了我们伟大中国梦的早日实现,文化稽查队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以其先进的思想和有力的监督职能、加以文化稽查工作者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对群众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文化稽查工作是群众文化建设的先决条件

群众文化建设是新时代中国梦实现的力量源泉。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发达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带来,互联网+的发展给群众文化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如何让互联网+的发展成为群众文化发展的助力而非阻力,文化稽查工作必须走在前列。文化稽查大队依照文化市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它代表的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是群众文化建设的先决条件。只有监督、检查到位才能引导健康的主导文化,才能对社会其它文化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群众文化,是指人们职业外,自我参与、自我娱乐、自我开发的社会性文化。因此,群众文化的随意性强、对象复杂、种类繁多。文化稽查工作只有事前介入,事中稽查和事后督促才能事半功倍。南昌县文化稽查大队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的发展,针对基层群众文化的存在的问题,每年定期深入开展专项政治工作。宣传,整治和监控同步进行,为规范南昌县群众文化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群众文化市场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和激发市场活力提供了基础和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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