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治社会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价值追求分析
摘要:新时代呼唤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从国家、社会、个人层面,建立政府与人民之间合理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关系,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特有的法律价值理念,培育具有法律制度的人道主义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突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从而实现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追求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新时代;法治文化;价值目标
新时代呼唤具有时代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该是根植于对博大精深的中华法律文化的传承,借鉴于近代西方科学法治文化,立足于新时代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对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特有的观念、态度、看法、信仰,应具有鲜明的历史性、传承性、开放性、间接性、民族性、时代性,是“兼容并蓄”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石,对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现具有持久性功效。通过科学把握和深刻认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目标,进一步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文化基石。
一、构建政府与人民良好合理的新时代社会法治文化
在公法学上,国家一方权力,叫公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的权利叫私权。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处理问题是世界各国在漫长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始终面临的难点问题。纵观人类法治发展的历史,公权与私权关系,经历了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立”,从“公权高于私权”到“公权私权平衡”发展过程。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产生了激烈碰撞,呈现出的真实环境是公权的范围开始缩小,私权开始扩张。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后,基于天赋人权理论,公权与私权开始出现明显的边界,公权被明确界定为经过国家公民的同意将一部分个人权利让渡国家而产生的权力,为此公权产生的目的不再是限制和制约私权,而转变为尊重和保护私权。由于公权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公权一旦扩张必然会使私权受到侵犯。为了保障私权,防止公权随意扩张,世界上不同政体的国家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公权进行限制,比如国家通过实行议会制、颁布宪法、与民约法等方式,获得维护统治所必需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承认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议会在代表人民来行使权力的同时制约和监督着政府的行政行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主权为基石,党和政府始终重视和关注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党和政府在建立与人民之间合理的法治文化关系上,在认识和制度设计方面,经过从公权覆盖私权到公权尊重和保护私权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过程。通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党和政府逐渐认识到人民是否有能力对政府的权力行为做出有效的制约是衡量国家法治化高低程度的重要标准。因此,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是在政府和人民之间树立一种良好的新时代法治文化,党和政府通过提高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的认识,明确了公权力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干预私权利,明确了人民的权利是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的最重要的力量。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时刻牢记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来约束公权的行使,明确公权的行使必须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防止公权过度膨胀和滥用,为建设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夯实社会基础。
二、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特有的法律价值理念
所谓法律基础,就是法律所使用的一整套价值理念体系。这套价值理念体系对于法治文化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包括合法性价值、平等性价值、公平性价值、程序性价值、规则性价值、逻辑性价值等法律的基础价值理念。合法性价值要求守住合法的底线,任何法律制定的目的都在倡导合法、阻止违法。平等性价值要求规则平等,国家要有统一规则,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在统一的规则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得受歧视。公平性价值要求实现在法律上公平的结果。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在法律上的公平是相对公平,体现在全体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利益上权利的对等和合理。程序性价值要求任何立法、政策、决定都是在—定程序中作出的,程序是否公正直接影响和决定了行为结果(立法、政策、决定)的公正性。规则性价值要求坚持规则的明确性,法治就是规则之治,规则必须先行。国家推出重大措施必须先立法,立好法律之后,再按法律实施,国家的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都以明确立法为前提。逻辑性价值要求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得出法律的结论。人们在对法律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是一种确定的、前后一贯的、有条理的、有根据的思维,是逻辑推理的一种高级形态。构筑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坚持不懈的奋斗和持之以恒的努力。通过弘扬和挖掘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及丰富内涵,通过使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法律价值理念得到全社会的普遍接受和尊重,使全社会崇尚法律、敬畏法律、信赖法律,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人文基础。
社会管理法治化浅析
一、社会管理职权的法定化
法治一个核心的要素就是限制公权力,要求职权法定。任何政府机构和管理部门,包括管理人员,其承担的职能、管理的权限,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授权。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针对的就是政府机构和管理人员。一方面,要避免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面对社会发展的快速变化,许多的新事物、新矛盾和新问题,都需要有关职能机构进行相应的规范管理。否则就会陷入无序和混乱状态。这就要求立法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及时进行授权,及时对管理机构和管理职权加以明确。要么修改相关规定,要么出台新的制度规范,从而避免有问题却无对应机构管理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要尽量避免管理职权的交叉,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社会管理职权的法定化既要求政府机构都有明确的管理职权,也要求尽量避免管理职权的重叠与交叉。然而现实中,职权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屡见不鲜。要么对疑难问题相互推诿从而导致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的;要么对有利可图的管理事项,多家机构抢着执法的现象。因此,立法部门在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时应对这类现象加以重视,从而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二、社会管理模式的人本化
法治的另一个核心就是公民权利的保护。在现代社会,管理本质上就是对人的工作。因此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本化管理,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服务型管理”。过去我们一直沿袭计划经济时代所建立的“政府和社会本位”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一方面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价值追求更趋向于稳定,而不是公民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在“政府本位”体制的支配下,政府直接面对大量宏观、微观的管理活动,出现了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局面。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又干涉过多,导致社会缺乏活力,民怨不断。因此,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也必然要求传统管理模式的根本转型,要从过去的以政府和社会本位转向以人为本位。管理不是目的,服务民众才是根本。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模式一方面要求我们的政府机构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转变管理理念,要把过去作为管理对象的民众看做是我们服务的对象,管理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是民众工作生活的方便、满意,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以城市流动小摊贩的管理为例,就因为地铁旁、公交旁或者小区旁边很少有正规的早餐点。如果有的话,相信人们自然就不会去卫生难以达标的小摊贩买了。因此我们管理者更应该从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出去想办法,找对策,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标本兼治。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模式,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中的对群众利益的侵害,减少矛盾冲突。
三、社会管理方法的科学化
社会管理法治化必然要求社会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作为上升为法律制度层面的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须是从社会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反映社会管理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一旦背离社会发展实际的社会管理手段成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从的社会管理制度,那么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则是非常负面的,要么效率低下,要么广受社会诟病和抵制。比如许多过去的行政处罚幅度弹性过大导致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违法罚款最高限度过低导致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等;比如集中执法、运动式执法导致的违法现象反弹等。社会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要求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必须“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能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社会关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社会稳定。”一是要适应时展的需要。如今的中国早已经进入网络信息化时代,手机上网越来越普及。网络购物,网络交友,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新闻、视频、电影,微博,微信,QQ等等,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几乎无法离开网络。于此相应的是,许多的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生,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网络病毒、网络销售非法物品、网络黄赌毒等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面对这些网络时代的新问题,传统的方法手段显然不能适应,而必须采用新的科技手段来发现、监控、预防和处置,从而确保网络社会的规范有序。二是要注重管理的长远效果。社会管理中必须依法贯彻持续性的管理目标、持续性的管理行为和持续性的管理效果。要从问题的源头找原因,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的社会管理方式,从体制性源头、行为性源头、发展性源头等诸方面查找问题的原因。要注重社会管理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不能只顾临时需要,比如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的重点集中整治。突击整治固然有效,但一旦风头过后,问题又会卷土重来。因此,不能以突击整治为管理的常用手段,而仅作为常态管理中应急状态的补充。
四、社会管理程序的规范化
社会管理的法治思维分析
一、常态化社会管理的理论基础
“社会国理论”源自于德国,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国”是“市民社会的”或是“与市民社会有关的”一种国家状态。在这一语境中,“社会国”意味着国家对于社会管理负有相当的责任,而社会也不是封闭隔绝的自治领域。第二种观点认为,现代国家中的个体是在社会群体中生活的,与共同体存在强烈关联,因而“社会国”强调个人对于社会以及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国”意味着国家应扶助弱者,致力于每个人人格尊严的生存保障,并根据正义原则分配经济资源。笔者认为,很难说这三种观点哪个更加合理,因为它们都只是从不同角度彰显了社会管理的职责所在。第一种观点凸显了国家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责,第二种观点凸显了公民对于社会事务的公共责任,第三种观点则凸显了国家对公民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法律义务。因此,“社会国理论”贡献给常态化社会管理的基本理念就在于:公权力有义务为公民提供服务和帮助,促进其有尊严地生活。
自20世纪后半叶开始,“社会国”理念开始因其法治化而逐步渗透到常态化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该法第28条第1款又进一步规定:“各州的宪法秩序必须符合基本法的共和、民主及社会的法治国原则。”自此,“社会国”与法治国相融合成为德国宪法中的“国家目标条款”,也逐步贯彻到公权力的各个层面,渗透到社会事务的各个领域。“社会国家原则是所有行政部门在所有层面都需遵守的。对所有行政而言,不论如何,都存在着一个社会国家的授权,依此允许行政在其权限范围内,在法律规范之外发展和促进符合社会国家的活动。这一点尤其适用于地方自治团体,诸如增添附属的工作,以及将例如幼儿园的收费,根据社会收入标准划分为不同等级。”在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教育权、休息权、劳动权等社会权利,也展示出走向“社会国”阶段的历史必然。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国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这一修正更加充实了社会国家的时代色彩。而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的“民生”,其实也是社会国家职能扩张的最好注脚。
二、常态化社会管理的法治需求
毫无疑问,“社会国理论”包含了比传统的“形式主义法治国”更加强烈的法治需求。它意味着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不再满足于形式主义的“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它必须符合实质法治精神,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具体到社会管理而言,社会管理的目标不再是简单的“依法管理”,而是“优质治理”。其中,“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也是“优质治理”的应有之义。比如: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界定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时明确提出:“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该规定表达了将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进行整合的期待:行政不仅要具备形式合法性,而且需要包含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实质合法性。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公权力进行常态化社会管理合法性的实现逻辑。为了体现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西方国家一般遵循五个基本法律原则:一是参与民主原则,二是法律优先原则,三是比例原则,四是权责统一原则,五是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参与民主原则是确保社会管理的决策能够被有效实施,公权力的行使具备可接受性的基本前提;法律优先原则既是社会管理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又是调动行政机关社会管理积极性、主动性的法律空间;比例原则是社会管理行为合法性的较高要求,是追求优质性社会管理的法律驱动;权责统一原则是社会管理主体维持长期性、有效性、常态性社会管理的社会心理基础;正当程序原则是社会管理行为实施程序可接受性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管理行为实质内容可接受性的重要方面。这些原则都是西方国家在常态化社会管理过程中,处理社会管理主体与公民之间这一“权力/权利”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其常态化社会管理中运用法治思维的法理依据和思想源头。
⒈参与民主原则。所谓参与民主原则,是指在社会治理领域,任何社会管理决策的形成和社会管理行为的作出,都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并充分表达意见、阐述诉求和主张权利,以提高社会管理决策的效率和行为的民主性,使得这些决定和行为更容易被社会管理的相对方所接受。“参与民主”是相对“代议民主”而言的,是20世纪民主理论的新发展。在传统的“代议民主”制中,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制定法律,可能导致法律中所包含的民主性并不充足,这是“代议民主”的天然局限。而且,在传统的“依据法律进行社会管理”的法治模式中,社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来源于其所执行的“法律”。但这种“合法性”在输入的过程中很可能由于法律适用者的理解导致法律本身包含的“民主性”进一步被丢失。因此,在这种“合法性”危机的形式下,“参与民主”应运而生,即通过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参与来补充管理决策和措施的“合法性不足”。参与民主的制度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具有教育功能。即对于社会管理的相对人和一般公众都有法制教育、政策辅导和公共责任培育的作用。二是具有整合功能。即使得社会管理主体和社会管理相对人对于社会管理的决策形成共识,有助于他们接受这样的集体决策,形成社会治理的整合性力量。三是具有理性功能。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通过与利益团体、行业组织和专业人士的协商和沟通,形成“最大公约数”的治理共识,从而包含了最大程度的“公共理性”。公众参与之所以有如此功用,在于社会管理本来就是一种“公共事业”,理所当然应由“公众决定”。此时,对于社会管理者而言,最为重要的一种法治思维是:决策的开放性思维。
⒉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强调,当社会管理中出现法律缺位的情形时,应当鼓励社会管理主体积极采取行动予以治理,即“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优先原则的关键点在于,其产生的背景为社会国家,这意味着公权力主体承担了对于公民的“生存照顾”等社会服务的法律义务。既然行使公权力的目的是“服务”,那么社会管理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自然应当构建一种“服务———合作”的公法关系,而非传统的“命令———服从”的公法关系。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中直接推导出常态化社会管理的一种法治思维:执法的合作性思维。
我国法治社会传统文化论文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指中国持续几千年来各个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部的根本原理。要继承、发扬和革新传统,首先就是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类。法律文化也可以分为两类:显性法律文化和隐性法律文化。显型法律文化主要指制度性的文化,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隐型法律文化指理念性的成分,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由此根据构成成分,作者认为法律文化是指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总体文化的一部分,许多特征都可以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找到根据。正如马克思曾说: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的。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进程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表现在: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转变,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三)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治思维下社会管理论文
一、法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原则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行为或现象,做出是否合法的初步判断;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对问题做出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解决办法;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以立法或法律变革的方式就各类普遍性的问题提出长远、系统、普适性的解决方案。“法治方式”则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换言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或对象化。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缺位:基于两个案例的分析
当前,社会管理工作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普遍存在,透过下述两个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典型案例可见一斑。
(一)案例1:“小区业主维权”
2014年7月以来,我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以拉横幅、堵门、堵路、驱车游行等形式组织了维权活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所牵涉的矛盾纠纷包括: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因供水供电、小区车位等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因房屋漏水、破损、施工工艺不到位等引发的矛盾;因小区修建变电站、周边污水排放、垃圾焚烧厂、环境噪音等问题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一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有法不依。无论是物业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还是环境问题,原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管理办法。之所以会出现纠纷,根源在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或擅自更改已获批准的规划,或不兑现售房合同已约定的承诺,违法违约在先;二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不严。小区业主发现问题后一般都会先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协商无果后才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诉,寻求救济。如果这些部门严格执法、履责到位,绝大多数业主都不会“无事生非”地采取极端方式来维权。
(二)案例2:“银行卡和手机卡实名制”
创新社会管理法治建设
摘要:
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lO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是国务院贯彻执行宪法的重大举措,充分表明国务院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用法学的方法深入系统地探讨了创新社会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
关键词:
创新社会管理;法治政府
一、绪论
(一)概念界定
1、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定义是指政府时刻受到法律约束和支配的法制建设状态。政府一旦拥有了权力,就有了产生权力张力和任性的可能,为了抑制这种张力和任性,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治规范来制约政府行为,才能有效遏制问题的产生。
人本法治社会管理模式思考
一、当前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利益冲突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体现形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市场经济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形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物欲化、陌生化、疏离化,家庭关系的脆弱化越来越突出,利益的冲突成为社会冲突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的今天,利益的机制不断地重建,利益的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通过传统的方式方法来处理当前的社会矛盾已经变得力不从心;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劳动力涌向城市,流动人口大量的增加,原来对人口的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由于社会信仰的缺失以及社会管理不能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再加上犯罪分子的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呈显出不特定性的特点,使得犯罪问题的防御和打击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缺少对矛盾排查和化解的有效机制
由于当前的矛盾处理机制不健全,使得大量的纠纷在体制内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寻求体制外的通道来解决,造成了大量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以信访的情况为例:信访的总量依然很大;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相对地集中。这些问题都是一些老生常谈的问题,也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但是通过传统的处理方式始终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天仍然很难解决。由于这些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多方利益集团的参与性,使得问题解决的难度很大。由于社会矛盾得不到真正的解决,解决问题的机制没有真正的建立,以及原来的调节机制已经不能有效地调节日益复杂的矛盾,导致冲突的暴力化。
(三)管理手段单一,政府职能和社会管理的需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社会管理的核心是人,说到底是对人的服务和有效的管理。当前的各级政府大都在忙于应对领导的各类人物,使得社会管理出现了头重脚轻的问题。当前很多基层政府在管理中容易出现在服务上偏向强势群体、在管理上侧重弱势群体的现象。在管理上政府依然依靠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的手段,这重粗暴的处罚形式缺乏透明性和约束性。这重粗暴的处罚方式缺少有效的依据,这种依据的缺乏也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正是这种恶性的循环最终导致了矛盾的升级和固化。
法治新常态社会组织管理创新
摘要:
文章从管理理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三个层面分析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存在问题,认为法治文化的缺失、公民意识缺乏,政府权力的法治化约束滞后、政社关系不顺;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激励机制等因素是我国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社会组织管理创新需要健全公民结社法规,简化登记审批制度,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引入良性竞争机制,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强化组织监管制度,推广注册志愿者制度,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关键词:
法治新常态;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
“新常态”一词是同志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首次提出,并在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从九个方面对当前经济新常态的特征进行了概括。意指通过改革,破除传统的不适应的思路与模式,形成一种新的符合规律性的长期稳定的发展趋势。“新常态是符合发展规律的趋势性、常态化的发展路径选择。”[1]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决定了社会管理的新常态,也赋予了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机会与紧迫性。我国社会治理已迈进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新常态阶段,传统管制型、随意性、单向度、封闭式、垄断性、行政化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甚至不能适应新常态的发展,必须进行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法治新常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指的是以法律为依据,用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眼光、用法律的方法与手段管理一切事务的一种状态。法治化是我国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然而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面临着不少问题,如何破解,如何在法治新常态下进行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本文拟从社会组织管理理念、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三个层面进行思考与探讨。
一、法治新常态对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迈进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新常态。“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这高度概括了“法治”的二个基本要件:一是制定的法律必须是“善法”,这种“善”不仅仅是法律本身所体现与追求的诸如公正、平等、公平、正义、效率等的精神价值与法律品格,还包括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结构的合理性、法文的一致性、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二是“善法”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体现法律地位的至高无上性与效力的普遍约束性,任何人,不因其财产、种族、血缘、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差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例外。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就是依据社会组织运行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态势,运用法治的精神、思维、手段与方法,对社会组织从包括管理理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以实现社会组织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过程。法治化之路是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