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履职报告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院履职报告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院履职报告

动物卫生监管渎职防范策略

作者:于宗振 单位: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加快、依法执法的进程也在快速推进,监管问责机制也逐渐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履职追责力度也越来越大。近两年,伴随着公安机关在食品领域破获案件数量的增多,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现象也呈现高发态势。2011年7至11月期间,河南沁阳3名检疫人员、固始县2名检疫人员、孟州5名检疫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六个月至六年,2012年3月河南获嘉县5名检疫人员、2012年4月江苏南京3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二年至四年零六个月。现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渎职犯罪预防对策。

1案件特点分析

1.1基层执法人员涉案多

据不完全统计2011至2012年5月期间,媒体曝光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被控玩忽职守罪共计18人,其中基层承担检疫许可工作的检疫人员共计15人,占83.3%,其余全部为基层领导共计3人,占16.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也意味全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大都由基层执法人员承担,这与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案件涉案人员都是基层执法人员的现象相吻合。

1.2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河南获嘉县的渎职案件中,涉案检疫人员在2010年农业部对供沪畜禽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时,提前给养殖户通风报信,帮助养殖户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对畜禽中违禁物质的检查流于形式的行为,是典型的执法犯法行为。同时,也表明基层检疫人员的工作素质水平偏低,对畜禽产品中含有违禁物质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认识不清,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认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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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论文2篇

第一篇

一、人民银行绩效审计发展现状

(一)在审计的方式方法方面,注重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多渠道获得审计证据

由于绩效审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评价标准繁杂,所以它不仅仅局限于检查文件等传统技术方法。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探索运用了诸多领域的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如比较、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在绩效审计实践中得到普及运用。

(二)在评价标准方面,逐步呈现出开放性的特点

评价标准的确定是每个绩效审计项目的核心问题和难点,由于绩效审计具有很强的个案性,相应的,其评价标准的确定就会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在绩效审计中不可能有一个公认的适用于各种情况的审计标准,而是需要根据每个组织、计划或项目具体情况予以制定。通过实践探索,审计人员扩展了审计标准的来源,从使用合规性标准到更加注重标准的合理性,从单方面确定标准到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共同协商确定审计标准,在审计标准的确定和使用方面渐趋灵活和开放。

二、绩效审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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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探讨

摘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的范围,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安全,加之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公众造成不安和恐慌的同时,也不断蚕食了国家行政机关、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严。为了保护公民利益,我国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出发不断努力探索。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还存在很多的空白。文章通过对“公益诉讼”的深入剖析,论述构建完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希望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公益

一、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界定

1.公益诉讼的界定

公益诉讼是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模式。在论述公益诉讼之前,我们必须对公共利益有所了解。从字面分析,“公共利益”是指“公共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公共利益不能简单认为是多数人的利益或者是个人利益的整合,公共利益应是社会整体所认同的价值观念和公共秩序,反映一个国家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对“善”的认识和理解,只有当人们做到清醒并理性的观察、思考,诚信善良的交往、行为时,公共利益的内容便依人们的选择而产生了。在我国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以及在论述其他法律的时候一般都将“利益”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和个人利益,这四种分类中,国家利益最大也最接近公共利益。但这样的理论与实践是有差别的,公共利益是不是数量上多数人利益的相加,还是国家利益相符的群体的利益?是指单纯的公益?还是可以是“为己私欲”?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公益诉讼则(publiclawsuits)是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诉讼,赋予特定的主体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特定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方式。公益诉讼的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被称为“罚金诉讼”、“民众诉讼”。公益诉讼是国家保护公共利益的补充手段,也是最后的一道防线。在之后的发展进程中,各国对“公益诉讼”的理解逐渐深入,并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1990年,在随后几年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收到过多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最终在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首次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的范畴。公益诉讼成为解决矛盾保重公共利益的重要渠道。公益诉讼的重点是诉讼的公共性,但是该诉讼提起者能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各国学者有着不同的想法,澳大利亚KirbyJ.法官认为公益诉讼应当是与公益性有关,而不是与当事人动机有关。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公益诉讼是“被承认或可能被承认具有公共因素(publicelement)的诉讼”,倾向于主张原告本人不能从中获益。在英美国家,这种诉讼也被称为“公法诉讼”(publiclawsuit)或“公共诉讼”(publicaction)是当民众的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的时候提起的一种诉讼,可以弥补法律保护的不足、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其要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从中获得私益并要求提起者自己也是受侵害人。

2.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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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整改落实途径

摘要:企业的内部审计整改一直引领着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总趋势,发挥着行业标杆及主导地位的作用。但“审计问题年年有,审计整改年年在”的长期现象却是制约企业生存及发展的“牛皮癣”。本文对企业审计整改的含义理解、作用及意义难进行了阐述,同时对企业审计整改难进行了根因分析,从而提出其解决途径及措施,以期推动从严治企,提升企业治理。

关键词:企业审计整改落实途径

2018年5月,在新成立的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强调并要求,要增加并调动作为审计合力之一的内部审计力量,要加强对内审工作的指导及监督,使之体系化和常态化。事实证明,审计整改在企业中的深入落实和强力推进,使得其效果明显,成绩斐然。但仍存在整改不深入,“积重难返”等诸多问题,它不仅挑战了审计的权威性,威胁到审计的执行力,同时对企业的发展战略产生了制约。因此,如何保障审计整改在企业中的高效落实,已成为新常态下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工作。

1企业落实审计整改的作用及重要意义

审计整改是企业审计免疫系统的结果及体现,是内部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回报及价值增值的体现,也是实施审计项目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及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审计建议的整改及落实,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或防范企业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从而帮助被审计单位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完善经济运营模式,进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强化守律意识,维护财经制度,助推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机制的完善及落实。它执行整改落实得好,不但可以把“屡教不改”及“屡审屡犯”的“尾大”问题及弊端从根源上解决,还可以很大程度地节约审计资源,同时使内部审计的权威及地位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帮助被审计单位完成整改并健全制度,使企业经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得到保障,企业的经济发展得到持续提高。它直接关系着企业的风险管控、内控建设、企业价值及企业目标的发挥及实现。

2审计整改的含义理解

审计整改建议是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在日常的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审计发现的具有普通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而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解决方法。我们通常说的“审计整改”,事实上是企业内审部门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一个习惯性名称或称谓,它是指企业根据审计报告所提供的审计意见及建议(包括审计处理意见和采取的审计措施在内),通过以高效快捷的方式纠正、干预正在进行的相关违法乱纪的行为;按照规范理顺流程,修改完善制度,最大程度地堵塞漏洞,避免防止事态扩大及恶化;加强正确履职,消除安全隐患,消除固有弊病的一种持续有效的工作方法。审计整改,它不仅只是单纯意义上的对企业内审部门所发现问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其范围还应扩展到国家审计机关或接受委托的外部中介机构对企业实施审计、督导检查、形势巡查等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及建议,范围及内容较为广泛。从根源分析上看,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在整改过程上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及区别。同时,企业组织落实审计整改中应关注并重视后续审计工作,即评估审计整改建议,此种纠偏行为和改进措施其实质是审计整改的评价活动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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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20年食品安全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担心忧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作出贡献。

一、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各区县党委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二)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对照清单履职尽责。严格执行《食安委工作规则》,充分发挥食安委成员单位职能,形成食品安全齐抓共管合力。将食品安全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市食安办,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三)切实增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健全食品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经费,抽检监测、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保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快检能力建设,将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大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装备配备,确保能够满足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需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落实食品安全报告制度。将食品安全作为党委会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内容。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提炼各地食品安全工作中好的做法,做好经验推广。(各区县党委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二、深入推进“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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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视野下破产重整制度若干问题

作者:陶蛟龙 史和新 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适用条件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权利,其优势在于:1.有助于困境公司尽早申请重整;2.比管理人负责经营事务更具有挽救公司的驱动力;3.有利于提高重整效率;4.最有可能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并使重整计划顺利通过。〔2〕由于法律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条件未作规定,造成司法上的困惑。而各国立法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具体条件规定不尽相同。〔3〕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看,法院是否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一般考量以下因素:1.债务人有无违法责任。债务人的责任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债务人责任;二是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债务人的责任;2.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如德国立法特别要求在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时,自行管理需经过该债权人同意;3.是否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这是法院批准自行管理与否的核心因素,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判断。债权人如果就此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法院应当采纳;4.自行管理是否会延误破产程序。延误破产程序会增加破产成本,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4〕笔者认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规定不宜过于严格,否则会挫伤债务人主动提起重整申请的积极性,导致错失重整时机,但也不能过于宽松,否则存在债务人逃废债务之虞。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可包括:1.债务人有自行管理的愿意。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2.债务人有自行管理的能力。债务人须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运作正常;3.自行管理不致滥用重整程序或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要求债务人无违法或欺诈行为,如果债务人管理层的现任主要人员已经因为对企业陷于经营困境负有个人责任,甚至因为违法行为处于司法追究程序中,法院应当拒绝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要求。

两种模式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弊端在债务人经营模式下,主要有以下弊端。1.由于存在公示信息有限、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信息不对称等现实原因,若对债务人监督不力,则可能导致趁机为己谋利而损及公司利益,如剥离优质资产转移到法律上没有关系的暗公司,以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债务人可以通过公司有限责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5〕2.当债务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危机后,企业原有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常常已经大量离开企业另谋出路,债务人的管理班子和业务、技术力量残缺不全,难以进行正常的经营和管理运作。3.即便债务人具备自行经营管理的能力,由于管理人对债务人业务和技术并不熟悉,实际上亦难以彻底实现对债务人经营管理活动的全面有效监督。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往往伴有管理混乱的问题,监守自盗仍无法得到有效防止。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经营管理是一项法定职责,但在履行中,也存在弊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一般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部门派出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但这类机构中的人员往往并不具备对债务人营业事务进行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在企业重整期间的继续经营中难以对债务人的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同时,由于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债务人企业时还存在身份和角色的重合,既是债务人企业在重整期间的监督者,又是该企业在重整期间的经营者。好比是运动场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利于确保程序公正。

创设公司整体资产托管经营的新模式1.考量创设新模式的原因。《破产法》对重整期间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仅规定了两种形式,不能适应实务中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的客观实际,需要建立符合该企业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如我们审理的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重整案件,〔6〕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紧密相连,是整个聚酯化纤生产线的上下游企业,每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上游企业来说是“终极产品”,对下游企业来说又是原料、半成品。而且,企业的设备应保持连续运转,不能停止生产,否则,生产线就会报废。为此,我们在受理案件后,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批准继续营业。但由于管理人完全不具备该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知识,难以有效管理公司经营事务并实现对该设备的维护和保值。该公司在进入重整前内部管理已相当混乱,公司高管和技术、营销方面的管理和骨干人员大量流失,特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实际上已无法依靠原有管理层进行正常经营管理。如何保证债务人生产的继续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公司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与管理人多次研究、探讨,适当参考了企业并购案例中的经验和做法,在公司重整案件中创设公司整体资产托管经营的新型管理模式。2.托管经营的程序和具体方案。企业托管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将企业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个人进行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和制约关系。(1)经营者的条件。经营者应当是具有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生产能力、与公司和重整均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2)经营范围。托管经营者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负责纵横集团“1+5”公司在重整期间的化纤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具体经营管理、资产的维护。(3)托管经营的费用。由于托管经营者使用了重整企业的机器设备,因此,必须向管理人交纳设备使用费或设备租赁费用。为了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管理人按照经营绩效支付一定的托管费用,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为营造一个良好的重整氛围,托管经营者必须与原有企业职工保持劳动合同关系。(4)托管经营者的选定。首先由管理人将招聘经营者的公告刊登在全国或省级以上的报刊上,并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同时在相关网站上信息;其次,管理人选聘一些在该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及债权人代表组成考评组;第三,考评组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中立性审核后,选定重整企业的业务和资产维护方。3.托管经营取得的实际效果。托管经营者被选定,与管理人签订协议后,即派驻管理团队,投入对纵横“1+5”公司的生产和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在保证重整期间继续履行合同向原主要客户如期供货的同时,还争取到这些客户的后续订单,并开发、拓展新的客户。管理人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企业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事项的决定权和其他可能影响企业重整的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未来重大发展战略等事项决定权等权力。在整个重整期间,达到了生产不停、队伍不散、市场不丢的预期效果。#p#分页标题#e#

完善“二元化”的监督规制,引入考核管理机制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责可谓重大,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执行者,享有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终结的全面参与破产事务管理的权利,涉及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财产处置、对外诉讼等重大核心事项,是破产程序中各种矛盾的集中点。“如果某人管理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7〕如果不对破产管理人的权限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极有可能造成权力的腐化,影响破产程序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因此,建立有效的管理人监督机制,对于公平保护破产程序中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破产程序依法有序进行至关重要。

(一)现行法律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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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制度完善

摘要:在过去的四十年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了城市化进程,形成了大量的农民工群体,进而形成了新兴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经过实地调研及对比论证,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相关经验,提出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制度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完善建议

曾经震惊全国的“5名留守儿童垃圾箱内点火取暖造成CO中毒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现状的关注,此类悲剧充分暴露了我国现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合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且庞大的弱势群体的监护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问题的意义

儿童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通过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制,为将来国家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在现时学界,有许多学者致力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但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数量庞大且地位特殊的弱势群体监护问题的研究尚处于空白。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民法总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众多法律之中,现已形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其中一些制度出台时间较早,内容较为模糊,且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未做出系统而全面的规定。本文结合《民法总则》中未成年人监护的有关规定,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保障,提出在立法上加强立法进程,强化地方立法实践性,形成系统的监护框架理论,为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保障。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特点

1.法定监护缺失。我国采用不区分亲权与监护的大监护模式,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监护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些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西部山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以致农村留守儿童法定监护缺失的情况极为普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命安全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以至于各种危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接连发生。2012年,5名留守儿童雨夜躲入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013年,5名留守儿童在放学路上,被撞身亡;2014年,6名留守儿童被校长性侵。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发育尚不完全,对于外界的认知能力有限,缺少法定监护人的庇护,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2.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首先,偏远山区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缺乏对儿童科学管理能力,对儿童教育认识不足;其次,监护人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渠道,难以对儿童实施正确有效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指出,未成年人父母由于外出务工等其他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我国法律只是提出了“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但并没有具体说明怎样才是“有监护能力”,缺乏限定性与操作性。3.迫切需要政府干预。一般意义上,法定监护应置于首位。但是在劳务输出为主的省份,父母监护缺失已成常态。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应积极探索村委会、民政部门和福利机构等纳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建立由家庭监护和政府监护相结合的农村留守儿童保障体系。由政府实施监护的兜底作用,设立监护监督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适格的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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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监督机制构建

作者:冯培丽

前不久,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专门提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中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对此,他指出了两方面根本原因,其一就是监督不到位和力度不够,导致对权力缺乏有力约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当前,厘清国土资源行政监督相关各方的职责,理顺其关系,发挥国土资源领域行政监管的整体效能,构建有序监管、合力监管的监管格局,已成为当务之急。

现状——

外部监督力度大并持续加大,内部监督体制创新填补监管空白行政监督是现代政治和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由行政机关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体系有机组合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六个方面。内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实现现代化,必须加强行政监督体系建设。国土资源领域行政监督力量的构成,既有行政监督的共同性,又有自身的独特性,主要特点是:

一是外部监督力度大并持续加大。从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列入专项治理范围,到2010年8月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进行“两整治一改革”(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整治,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从这几年查办的案件来看,成效非常明显。

二是内部监督体制创新填补监管空白。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大力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内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各有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不仅要受到来自本部门上下层级之间的一般监督和来自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还增加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专门监督。在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是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13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设立。这一重大制度变革的诉求,一方面是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行业指导和层级监管,另一方面强化土地督察机构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监督,以加强中央对各地土地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垂直管理后的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向领域共管的模式转变。近5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制度对于促进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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