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题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学专题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学专题

诉讼法学参与式教学思考

 

1参与式教学理论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参与式教学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以实践为导向的、强调多方参与与共同协作的特殊的教学模式。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参与式教学理论有着广泛的空间。具体而言:   第一,参与式教学能够实现法学课程教师教学过程主导性和学生学习主体性的有机融合。参与式教学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过程,而对于学习者自身特性的重视无疑有利于强化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建立平等的对话机制和宽松的交流环境;参与式教学强调多方协作,这有利于在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形成多边互动的教学结构,从而集思广益,使教学过程充满了探究的乐趣;参与式教学提供了情景化的学习场域和氛围,这能够为学生知识的运用和检验提供模拟空间,有利于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参与式教学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对法学课程教学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参与式教学契合了法学学科实践性的特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实践性是法学学科所要彰显的个性,是法学学科存在和发展的目的与宗旨,即使是以相对较为纯粹的理论知识的传承而言,其中也隐含着“实践参与性”的特质。“法学知识终将是具体历史语境中的,以包含实践参与欲望的形式,对同样是存在于具体历史语境中的社会法律实践进行理论编织。”[3]58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证据法、司法文书等为主体的诉讼法类课程以其与司法实践及学生未来职业实践的紧密关联性,更是成为法学学科实践性的典型代表。在法学教学中,恰当地、积极地运用参与式教学理论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原因在于:法学教育尤其是诉讼法学教育具有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训练法律实务能力的二重性,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既要使学生通过学习初步形成法治理念,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又要训练学生形成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个别法律实务案例的能力。使学生参与到探讨、发现、体验、深化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教学过程中,既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同时也有助于学生形成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的具体能力。诉讼法学理论课程内容复杂深奥,操作性强,与实践联系紧密,将参与式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教学也有助于改变以往课堂教学教师“一言堂”、理论教学脱离实践需要等方面的弊端,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在严肃活泼的氛围中传授理论知识和培养实践技能的目的。   2参与式教学理论在诉讼法类课程中运用的具体方法   2.1创新参与形式,激发学生参与兴趣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学生获得知识的途径较以往有了较大变化,如今的大学生见多识广、思路开阔,他们不满足于教师在课堂上仅仅传授知识的教学方式,而寻求与教师更多地交流。学生正处于精力充沛、对新生事物往往怀有较大兴趣的年龄阶段,这就要求教师要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状况,及时拓展和创新学生参与教学的途径和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力争实现课堂上学习、课堂外交流的无缝衔接。   为实现这一想法,笔者充分利用了现代网络所带来的交流便利和学生们对于利用网络的兴趣。创设“网络学堂”教学平台,将教学内容、课后作业、讨论的问题等上传至网络学堂中,并利用其中的网络讨论版块,实现一个学生提问、多个学生参与、任课教师引导的积极活泼的参与局面;利用发达的网络技术,注册用于教学的公共电子邮箱,在第一次上课时即告知学生,鼓励学生就某些不愿公之于众的问题和建议,通过公共教学邮箱实现与教师私密接触,以弥补采用网络课堂私密性不足的缺陷。   2.2追踪社会热点,培养学生参与意识   法律是与社会实践紧密联系的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的真意体现于社会实践中。诉讼法学相关课程与司法实践联系紧密,因此,教师要在课堂讲授过程中,以清晰流畅的语言、精练准确的法律术语来传授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更要紧密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化抽象于具体之中,将抽象的法学知识尽量以形象生动的事例呈现给学生。这样做便于学生通过具体事例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由于所举事例属于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给学生带来强烈的时代气息,容易抓住学生的眼球,激发学生的思考,培养学生参与意识。   从教学实践来看,追踪社会热点的方法在激发学生参与热情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例如,在证据法学教学过程中,当介绍到“自由心证原则的运用要受论理法则和经验法则的限制”这一重要原理时,为加深学生的理解,笔者特地引用了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南京彭宇案,展示了该案的判决书,对其中法官以经验法则来判决的利弊做了详细的分析。由于这一案件发生在学生身边,且案件影响极大,学生们发言踊跃,表现出了强烈的参与热情,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3组织课堂讨论,强化学生参与行为   课堂讨论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学生课堂参与的重要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常用的讨论方式主要有案例讨论和专题讨论两种方式。前者如上文所述有关彭宇案的讨论。这里主要谈一下专题讨论。   专题讨论是一种有计划的组织学生针对专门问题的讨论。其程序一般是由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先行确定讨论的专题,拟定初步的讨论方案,接下来由学生自由组合,分别收集相关方面的资料并进行初步分析,然后安排课时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针对专题进行专门讨论。由于这种讨论强调学生对于资料的自主收集和分析,而讨论的过程也使学生进一步澄清了对于相关问题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对于学生辨别、讨论、合作能力的培养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运用专题讨论这种参与方式时,对学生的参与能力应予以充分关注。由于长久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中学生们习惯于在教师安排下学习,参与能力往往不足,在参与过程中对专题讨论这种自由度较大的参与形式往往表现出不适应。基于这种情况,为增强学生参与的实际效果,教师适当的引导是不可缺少的。如针对学生资料收集能力的欠缺,教师需要在确定专题讨论方案以后,花费一定的时间,详细指导学生如何利用各种专业搜索工具,如google学术搜索、读秀学术搜索以及图书馆各类专业数据库来实现数据资料的充分收集。#p#分页标题#e#   实践证明,教师适当的引导是提高学生参与技能、实现学生有效参与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另外,在专题讨论过程中,教师也要注意对于讨论全局的掌控,既要启发学生开阔思路,畅所欲言,又要防止学生偏离主题,随意而谈,以充分实现课堂讨论这种参与形式的作用。   2.4组织模拟法庭,注重学生参与效果   诉讼法学相关课程与司法诉讼程序联系密切。诉讼法学的相关程序若在课堂上以单独的言语形式来讲授,未免过于枯燥。因此,组织模拟法庭,由学生参与扮演原告、被告、法官或者公诉人、辩护人的角色,对学生有着较大的吸引力,也是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构建自我知识的重要环节。由于模拟法庭对学生法学知识和参与技能的要求较高,因此一般应在较高年级的法学学生中组织,并应循序渐进地进行[4]。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一是在组织模拟法庭之前,有意识地组织和要求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庭审过程,通过旁听案件庭审,现场感受法庭气氛和具体环节;二是组织学生观摩中国法庭栏目组编辑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等视频,进一步强化学生对于诉讼程序的了解;三是精心组织演练,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缺补漏,总结经验;四是进一步明确任务,组织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正式演出。这一过程要求学生思路清晰,表达流畅,模拟现场庄重严肃,力求庭审过程的逼真性。   采用以上方法,结合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要求,我们曾组织法学学生模拟许某ATM机盗窃一案的庭审。   在这一案件的模拟中,除了学生参与扮演角色以外,还特地邀请了其他法学教师一起参与模拟法庭角色扮演,实现了教师和学生同场参与、互相交流、充分互动的参与目的。   3参与式教学理论运用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已有实践证明,以面向实践、师生共同行动的参与式教学模式,具有较强的学科适用性和可行性,其对于活跃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效率、培养综合能力型学生具有现实意义[5]。通过有意识地将参与式教学理论运用于诉讼法类课程的教学,学生们对于诉讼法学相关课程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学生课堂参与的程度较以往有明显提高,多数学生都能够积极地参与教师的教学互动,与教师进行良好充分的沟通,教师教学的针对性也随之提高;在课堂以外,学生们开始愿意通过网络学堂以及电子邮箱、短信等形式与教师进行学业问题的交流,从而实现了课堂教学的课外延伸。在每学年学生评教活动中,学生们也对运用参与式教学方法的诉讼法类课程教学予以高度的评价,认为这种教学方式生动活泼、实践性特色明显。这充分展现了参与式教学理论在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等方面所具有的重大价值。但是从诉讼法类课程的教学实践来看,参与式教学理论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一,受教学场所、教学资料、教学设施、教学计划等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有关参与式教学方法的运用与规范的参与式教学法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过增元教授曾总结参与式教学法的4个特点[6]251-254,即:1)开放式的教学内容;2)提问式的授课方法;3)无标准答案的习题;4)论文形式的考试,这4个特点大体展现了较为规范的参与式教学的基本要求。以此为标准来反观参与式教学的实践,在诉讼法学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开放式的教学环境尚难以获得,教学资料的设计也遵循原有的教学模式,教学设施不能与参与式教学的要求相匹配。而在教学评价方面,由于教师在整个教学计划的拟定以及考试方式方面没有充分的话语权,大多数诉讼法类课程仍只能采用传统的卷面考试方式。换言之,参与式教学即使可以在诉讼法类课程中加以运用,但其也往往局限于教学过程的部分环节,而不能深入拓展到整个过程中去。   尤其是评价方式的限制,使学生和教师仍旧要最终回归到传统的方式中去,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   第二,学生学习中的“搭便车”现象。“搭便车”现象是奥尔森于1966年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所概括的集体行动困境的形象表述。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所有集体的成员均可从中受益,即使那些没有分担集体行动成本的人也会如此。因而在有着“搭便车”的可能时,一个自利的人并不会为集体利益作出贡献,而这也将陷集体行动于困境之中。在参与式教学过程中,由于诸多参与行为要依赖学生群体的集体合作,如小组学习、课堂讨论等,在这一过程中“搭便车”现象就可能出现,即部分学生并不能实现积极主动地参与,而是向其他同学“搭便车”,以应付教师的检查。因此这部分学生虽表面上也可能参与教学过程,但表现很不积极,这样就不能实现“参与”教学。   从根源上看,参与式教学中“搭便车”现象的产生或源于学生对教学内容兴趣的弱化,或源于教学组织活动的低效,或因为缺乏足够的激励措施。因而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形作恰当应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通过具体生动的事例展现诉讼法类课程对于学生自身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对诉讼法类课程的学习兴趣;二是强化学习小组的作用,学习小组的负责人通常要选任那些有责任心、热情活泼、沟通能力较强的学生来担任,教师要及时与小组负责人沟通,了解小组成员学习讨论的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强化对参与教学的学生的激励措施。这种激励措施,不完全体现在学习成绩的评定方面,而是要贯穿参与式教学的全过程,通过同化和加深与学生的情感交流,使感情激励与成绩激励紧密结合。实践证明,这些方法对防范参与式教学中“搭便车”现象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教师教学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从前述参与式教学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参与式教学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师要具有开放、平等的心态,教师不仅是教学知识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学生成功体验的共享者;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更应该成为具有反思精神的研究者;教师固然要具有丰富的法学学科知识,同时也应在教育学、心理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知识方面有所涉猎;除此以外,参与式教学的运用还意味着教师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教学的准备工作,课堂教学中要具有较强的课堂调节掌控能力,在课堂之外也要对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关注。这都对教师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与式教学的开展必然是教师不断学习、研究和发展的过程,就此而言参与式教学是真正能够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教学方式,因而也是值得教师花费时间与精力去认真加以实践的。#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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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中CLIL观念的意义

作者:杨松涛 单位: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

师资力量无法有效满足法学双语教学的高标准要求。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教师不仅应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能流畅地使用外语。当前,在我国各高校的法学双语师资中,有本科外语语言学习背景的教师,他们的外语掌握娴熟,但是其法学专业知识欠缺;懂些外语的专业教师,他们专业知识深厚,但外语水平明显不够。既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基础,又有娴熟的外语知识的老师实在是凤毛麟角。在法学双语教学中,既懂中西法律制度,又能流畅使用外国语言的教师是非常之少。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普遍采用传统的翻译型教学模式,使用外语教材,却用汉语授课,双语课变成了翻译课。也还有的老师在法学双语课上过分讲授单词用法和语言语法等,将双语课变成了外语精读课。在教学方法上,高校法学院法学双语教学课堂上所采用的教学模式还是以教师为中心,即教师“教”,学生“学”;以教师“教”为主,学生“学”为辅。在当前现有的无法改变此种教学模式的条件下,成为翻译课的双语教学只能降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实际上,法学双语教学是通过外语的形式更好地学习外国的法律文化,或者说,在课堂讲授中,外语只是承载法律信息、法律思想的工具,关键还是让学生学到法律知识。

在双语教学过程中忽视了学生的外语水平。学生外语水平直接影响了学习效果。当前我国高校法学院双语教学教师常常忽视学生的承受能力,即不管学生水平如何,全程用外语讲授,以致学生根本无法接受其所教的知识。教师应该在开课前对全班学生做个外语能力测试,尤其是外语听说能力,然后根据学生的外语能力选定教学模式。然而,现实中,教师不管学生的外语水平,这就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大部分学生跟不上,打击其自信心;要么太简单,对学生没有挑战性。(4)缺乏适宜的法学双语教材。大部分学者认为,双语教学应当使用外文原版教材,这既可使学生接触到地道的专业外语,也可以保证教材内容的及时性;因此,有的法学院在法学双语教学课上直接使用外文原版教材。但已有学者指出,虽然原版教材具有一定权威性,但其内容与我国国情并不相符。就法学教材来说,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与中国有较大区别,如果不进行本土化转化而直接应用,就会与我国实际严重脱节。然而,国内出版的英语教材却在质量、外语水平和内容上缺乏保障。这是当前我国法学双语教材方面的两难困境。

CLIL理念的内涵与教学模式

面对目前法学双语教学的这些问题,我们并不是无能为力。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出现的“语言与内容融合”学习模式为突破目前法学双语教学的困境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CLIL的内涵CLIL(ContentLanguageIntegratedLearning),即语言与内容融合学习,是指立足于某一专业学科,以一门或多门外语作为该专业学科的教学语言,将语言学习融入学科知识的学习中,最后达到一种双赢。运用CLIL理念进行教学,学生在学习某一学科知识同时也增加了对外语的掌握能力,从而做到了专业学科知识和外语能力的共同进步。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理念,CLIL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海姆斯的“交际能力”理论和哈利迪的功能语言学理论,是随着人们对语言功能及目的的进一步认识而提出来的。[1]它抛弃了传统的分离式的纯语言技能教学,使语言教学与具有连续性的学科知识教学相结合,是对传统教学理念的一种扬弃和发展。CLIL的实质是基于内容的教学(content—basedteaching)。在CLIL教学理念的教学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集中学习某一专业学科知识,(二)注重将外语学习和教学的共同进步。其中,第一项内容是大学里的某一专业学科内容,如法学、经济学、历史学和文学等课程。这些课程通常要开设一个或两个学期,主要由专业课教师来进行授课,其主要任务就是连续地向学生传授某一学科的专业知识。第二项内容则是,在基于强调第一项内容之后,注重提高学生的读写听说和口语能力,以及学生对词汇、语法和语音等方面的掌握。此种教学理念指导下的双语教学既可以满足学生学习自身专业学科知识的需求,也能使其在较多渠道获取知识信息,拓展视野,提高批判思维能力;不仅给学生传递某一专业学科相对全面连贯的知识信息,而且可使学生就学科知识进行有意义的学习和交流,并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语言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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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人才培养思考

 

自“九五”计划后我国就勾勒了一幅宏伟的蓝图,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建设从此进入了新时期。无论是政治体制的建设还是经济秩序的构建都取得了飞速的进步,除了密切围绕在党中央的周围进行正确决策外,又是什么保证了作为泱泱大国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之路能够平稳前行呢?笔者认为必须是“依法治国”。那么法学教育便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它在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有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法制包括了立法、司法与执法,这就表面法治要深入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社会各个层面而要建立一个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离不开的是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如今我们的法学教育出现了巨大的困境,法学教育体制亟待改革,当然改革之路慢慢,也并不是由几个教师就能得以推动的。但是笔者相信著名学者贺卫方说的一句话“我们现在所做的都是积薪式的努力,但总会有一天看到希望的熊熊火焰”。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法学研究来谈一谈对学术型法学人才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不同观点。   一、中国法学教育存在问题以及面临之挑战分析   我国法学近三十年的恢复发展虽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法学在教育规模上的不断扩张。自1998年开始的大学扩招到21世纪初,中国法学专业在招生规模上迎来了繁荣式的发展。据统计在这7年中的扩充超过了前23年的2倍,而2007年为止大陆地区新设法学本科专业达到402个。笔者要提醒注意的是,在这个人口增长和大学扩张同步的时期,许多理工科类大学纷纷也增设法学专业。从以上的数据和事实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法学教育的扩张是造成法学专业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由这个政策同时也给现代法学教育带了很诸多的挑战:其一就是法学教学数量与教学质量的问题。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体制比较多元化,在本科与研究生、博士阶段均有法学专业的设置。除了在综合类大学进行专业的学习外,法学教育还设有二学位、辅修以及成人教育等方式,招生渠道的拓宽以及数量的增加,这都造成了法学教育面临着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矛盾的困境。同时,根据现阶段的形势来看,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成了学术型人才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分水岭。下面笔者就以研究生阶段对于学术型研究生以及应用型研究生的不同培养模式来谈谈如何进行法学教育类型化的改良。   二、学术型法学人才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之解析   (一)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   不可否认,在法学职业化教育的今天学术型法学人才的教育已经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许多具有招收学术型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纷纷减少学术型法学研究生的录取比例,人民大学更是要将学术型法学研究生与博士进行挂钩,规定硕博连读的机制。这样如此大费周章的改革学术型法学教育会不会要抹杀对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在法学的高等教育阶段将学术型与应用型分类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除了应用外更需要进行理论上的构建与论证,无论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还是从部门法的制定上,理论上的研究的目的是能令法理更加具有逻辑性、符合现行的法律框架令法律更加具有适用性。笔者觉得专门的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并不与职业化的大方向相矛盾,甚至进行这样的法学教育分类更能体现整体法学教育的层次性。学术型法学人才应该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共同发展。   (二)应用型法学人才   我国的法学教育类型和层次都比较复杂,这也造成了法学教育泛滥的原因之一。在笔者看来,应用型法学人才应该是除去学术型的其他走人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培养模式。包括本科、第二学位、短期的职业培训以及成人的法律专科教育等。它的培养目标在于面向全社会去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能够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学应用型的高级人才,对于应用型的法学人才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还要有精良的专业素质。我们现在对法学的职业教育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我国一直存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情况。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获取法律从业资格的门槛但是依旧允许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考试,就无疑就令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的学生在从业上无特殊优势。其次,即便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取了法律职业资格,也只有少数的人能进入法律职业的领域,这也令法学职业化的困境大大加深。最后,我们从西方法学的教育状况可以得知他们非常重视对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视,在我们国家只有在内部系统才建立有职业培训机构,而这些机构从严格意义上是不能广泛的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以上的原因就导致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选择继续深造,即便手握法律从业资格证也无法真正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下面笔者就根据在培养学术型以及应用型人才中遇到的不同问题分别进行论述。   三、我国学术型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途径分析   (一)合作教育模式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探究性思维、强化研究的主体地位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我国在硕士研究生的阶段在确立起了对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在招收法学研究生时分为学术型法学研究生以及法律硕士之分。学术型的法学研究生必须是在本科四年的法律本科基础上,参加国家的统一硕士联考招生,进行今后三年的学术性培养。在美国的法学教育分两个阶段,大学非法学学习四年与大学法学学习三年。美国法学院把法学教育放在本科后进行,即在研究生层次上进行并要求进入法学院攻读法律的人必须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像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然后在经过严格的入学考试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期限为三年。因此,如果我们要想进行学术型的法学人才培养,走研究生以及博士生培养的道理是非常可行的。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的这个层次的分类是比较科学正确的。因此对法律的理解与感悟是要有年龄以及经验基础的,而如果在本科阶段就进行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时机过早,学生们由于年龄的限制往往体会不到法律深层次的内涵并且在本科或者其他专科、职业学校往往在教学安排上增加各种公共必修科目,时间的紧张以及学习科目的增多无法令学生全身心的投入理论研究上。#p#分页标题#e#   在研究生阶段的学术型培养上,笔者认为专题合作模式教学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合作性学习是指将合作对象有计划地分配到团队或小组中,以小组学习为主要形式,根据一定的合作性程序和方法令学生在小组中共同学习,系统地利用师生之间互动的原理促进学生自主研究,达到共同完成所布置的任务的一种互助性学习方式。这种研究式的学习方式现在已经广泛的运用在法学类的各部门法的教学中。比如说在民商法的专题教学中,以公司法为例教师课前将本课程需要讲解的专题,如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以及董事会的义务、救济和公司的慈善捐助等问题以小组的合作的形式分配给各个自愿组合的小组中。每一堂大课都安排一个小组来进行其负责专题的讲解,学生们需要在课下进行大量的资料收集以及讨论、ppt的制作等工作,而教师的工作则是在一旁进行观看并在合作演示后做出评价与补充。这种形式类似与学术沙龙的模式,小组的讲解中包括了调动其他同学进行案例分析以及发言。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合理分配任务,仔细搜集资料,在进行自我研究的同时也集中了众人之意,非常有研究型法学学生的风采。在课堂教学中我们采用合作分析专题的形式进行学术能力培养。在导师培养单个学生方面,我比较主张导师尽量将自己的科研项目分配给所带学生完成。这种形式是在课堂之外令一种培养学生学术能力的一种方法。总之,培养学术型的法学人才一定要秉承着以“研究”为主,只有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才能够体现学术型的特质。   (二)法律职业家养成模式令法学教育更具实用性   在我国法学的应用型教育还未形成职业化的趋势,对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严格区别于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式,应以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培养方向。比如说英国的法学教育共分三个阶段,大学学习三年、律师学院培训一年以及实习两年。英国的法学院也是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但是如果学生在大学学习三年后要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就必须再修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才能够取得专业资格,成为真正的法律工作者。可见,英国的法律职业道路门槛是非常高的。对比我国的情况,无论是否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只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开始就具有法律的从业资格。在从事律师职业方面需要在相关的律师事务所挂职1年,而在法官以及检察官的从业上则需要通过国家的公务员考试才具从业资质。这些就业的限制都导致了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是一种后职业化,在教育阶段并不重视应用型的法学人才的培养,都将精力孤注一掷的投放到司法考试之中缺乏职业针对性。为此,笔者建议从教育阶段我们就要强调对学生法律应用型的培养,以保证为我国的法律职业输送合格人才。在教学中,应加大对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应用,加大分析问题技能培养、口头辩护以及语用表达能力技巧培训的课程时间上的安排。在法律实践方面,对于不进行学术型法学教育深造,决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应加大对其到有关部门实习的力度,避免实习走过场、表面化。另外,在研究生的教育阶段,应用型的研究型要减少对理论的研究,加大自己参与到社会实践的力度。这些方式无疑都是将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推向职业化的途径。   四、反思与总结   笔者此篇论文的意义并不是为了抨击现行的高等法学教育体制,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的确存在着层次混乱、人员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急需要有关的部分注意。作为法学理论的教师,我并不能深入的研究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无法掌握各个部门法老师是怎样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但是我提出的针对现阶段法学教育存在问题所设想的解决途径,希望能对教学的改革有所帮助。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多种的法学教育模式下我们一定要对学术型法学人才以及应用型法学人才适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学术型更要注重对理论的深入剖析而应用型则应以参与法律实践工作为主要方向。但是无论是怎样的培养模式,我们的目标都是完善以及提高我国的法学教育水平以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诚如作者在本文引言中所述,我们单个人是无法动摇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的,但我们现在做的仍是一种积薪式的努力。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能够走向精英化与职业化共同发展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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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摘要: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已是当今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意味着我国将需要大量的适应生态文明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发展有很大上升空间。文章以生态文明社会新型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为载体,以“参与式教学”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核心,立足于民办高校教学实践进行研究。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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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教学创新讨论

作者:李文沛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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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培育与教学体系构建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应用型的职业发展方向决定了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面的特殊地位。但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一大弊端是重理论轻实践———偏重法条法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却忽视或弱化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造成理论教学与实践相脱节,法学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容易眼高手低,岗位适应期延长。近年来,与其他法科院系一样,我们也一直致力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以求实践教学模式难题的破解之路。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要求   在传统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设计中,各个实践教学的形式———课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研训练和毕业专业实习等———被分设在不同的培养阶段,其间往往缺乏层次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的阶段被人为地割裂,影响到学生能力的系统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其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在内容上应当是从单一到综合、从简单到复杂,在追求的效果上应当是相互影响、层次递进的一个完整的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由此也对本科实践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教学设计的一体性。即应当把本科四年的实践方案通盘考虑,并且“根据教学内容的循序渐进和学生认知水平的梯级提高过程,制订出科学、完整、不断线的大学生在校四年期间的实践教学计划与理论教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使这两种计划方案浑然一体”[1]。(2)学生主体的参与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以参与式理念为导向,重视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参与度,从而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学生选择教师、安排学习进程的权力;教师要评价学生,学生也要评价教师[2]。(3)能力培养的综合性。   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虽然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能力方面有不同的侧重———课堂案例教学以培养发散思维能力为重点;模拟法庭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发现问题意识、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为重点;课外科研训练和毕业专业实习以培养学生法律技术的运用能力、知识的更新能力和岗位的适应能力为重点,但都以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为落脚点,体现了能力培养的综合性。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视域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架构   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不是一件完全独立的事情,更大程度上会受制于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是否已经学习并掌握。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应根据理论教学的进度采取分阶段循序渐进培养的方式进行。   (一)课堂案例教学   课堂案例教学适应于法学本科四年教学的全过程,但具体实施应有不同的侧重。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感性化,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培养专业兴趣。高年级的学生由于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法律专业观念以及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凝练自己的专业方向,为他们进一步学习专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案例教学的实施要做到“以案引法”、“由案学法”,因此,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挑选案例应遵循以下原则:(1)针对性,即教学案例的选择要适应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2)启发性,即案例必须包括一定需要思考的内容和问题;(3)真实性,即案例的本质性内容必须来源于客观实际;(4)新颖性,即案例必须贴近于当代大学生的生活,能引起共鸣。[3]   比如在讲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时候,我们选用了时效性很强的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案例,从该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处罚程序等方面设置疑问,步步引导,共同探讨,真正做到案例的精选。   除了选取合适的案例之外,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更重要的作用是要注意教学形式的选择和教学过程的引导。例如,在使用“钓鱼执法”这一案例时,我们采用了先分组辩论,在讨论后让学生作专题报告,最后让对该专题报告有疑问的同学发问等多种形式予以呈现。在学生讨论时,根据讨论的进度,我们依次设计了四个层次递进的问题:钓鱼执法存在的土壤是什么?钓鱼执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钓鱼执法折射出我国法治的现状是什么?应如何从法律层面对钓鱼执法进行规制?在学生讨论的进程中,教师适时的引导和解析,既激发了学生探索的兴趣,又加深了学生对执法程序的理解和执法理念的强化,切实做到“以案引法”、“由案学法”,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模拟法庭实训   经过大学一年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与此同时,在大学二年级时期,学生开始接触具有实务性质的专业必修课。因此,其实践的内容应和其课程内容相结合,重点通过实务案例的模拟来提高学生的各项能力。我们把模拟法庭实训确定为该阶段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   模拟法庭是各高校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但大多存在表演性、形式化的问题,缺乏实效性,很重要的原因是案例选择的问题[4]。为此,我们要求在选择相关案例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以及可辩性。我们以实习基地的建设为依托,与卧龙区人民法院等四个法院建立了双向互动的关系,不定期邀请法官来校对学生模拟法庭进行实习指导,教师也会定期去法院收集一些相关的案例来作为模拟法庭案例的来源;与此同时,也争取学校购买了北大法意的案例数据库,获得了丰富的模拟法庭实训的案例来源。通过上述举措,满足了模拟法庭实训中的案例需求。   在每一次模拟法庭实训中,教师会要求学生认真把握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并事先检查模拟法庭参与各方的准备情况,帮助和引导学生研判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可能会出现的新情况,以利于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把模拟法庭实训的点评作为一个必备的环节,通过点评可以发现错误、更新知识、提升理念;在模拟法庭实训结束后,还要求参与各方写出模拟法庭实训的心得体会以及经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律知识综合运用能力。#p#分页标题#e#   (三)社会实践活动   经过大学前两年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学生初步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以下列形式实施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1)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去体验和观察法律活动。与经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者进行交流,增加学生对相关法律本身及其实施过程的了解和学习法律的自觉意识;旁听涉及程序法的听证会,以培养学生的程序法治意识;组织学生到基层行政执法机关,与一线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流,获取实践经验。(2)组织学生面向社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和“送法下乡”活动。我们依托法学院学生会成立了南阳师院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教师定期值班制度,开展了面向社会的法律援助活动;在暑假和法制宣传日期间,由相关教师带队,依托学校和社区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和普法宣传等活动,以使学生深入基层,体验实践,增强职业责任感。(3)组织学生参加从事兼职律师业务的教师所案件的活动。这类活动以大三、大四学生为主,学生在参与此类活动时,以帮助老师搜集证据、整理证据为主。   通过此类实践活动,可以帮助学生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的技能,培养其职业认同度和责任感。   (四)课外科研训练   大学三年级时期,由于经过两年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学生的知识结构呈现出一定的系统性,对相关课题具备了相应的兴趣,也初步具备了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随着考研和毕业论文写作的即将到来,也需要学生加强科研基础的训练。因此,我们把学生的课外科研训练作为这一阶段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1)增加专题论文的写作练习。大三第一个学期要求学生组建兴趣小组,就自己感兴趣的主题开展相关的调研活动,并要求学生就调研结果写作小论文,以培养学生综合思考和语言表达的能力。(2)吸收学生参与教师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在一些专业教师申报的课题中,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吸收一些对课题感兴趣的学生参与课题的研究,培养学生研究型学习的能力,为学生进一步开展“SPCP”①等独立项目计划奠定基础。(3)鼓励学生就相关专题问题进行深入探索。根据学生的专业兴趣,我们组织学生成立了专业知识兴趣小组,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为每位小组配备了相关专业的教师进行指导,通过专题讨论、专题发言及撰写专题报告等形式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鼓励学生就自己感兴趣的课题撰写学术小论文,由教师推荐发表。   (五)毕业专业实习   大学四年级是本科学习的最后一年,通过前三年实践活动的累积,学生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即将面临的工作岗位对毕业生应用能力要求也迫在眉睫。因此,该阶段的实践教学应以锻炼学生系统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为主。据此,我们将毕业专业实习作为重点来抓。   毕业专业实习不仅是对学生四年学习的最终检验形式之一,更是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的一次实战演练。为此,学校和院系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指导,从2005年开始,学院陆续在一些司法实务部门建立了稳定的毕业实习基地,截至2011年底,学院共与卧龙区人民法院、武侯街道办事处、博音律师事务所等12个单位建立了实习基地关系,其中校内实习基地1个,校外实习基地11个。在实习过程中,事先与实习单位积极沟通,选派具有良好品德和过硬法律实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实习生的指导老师,严格实习纪律,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考勤工作;要求学生订立实习目标和计划,记录好实习日志,并进行实习的自我小结。同时,实习结束后,院系组织实习学生进行经验交流和总结。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视域下实践教学体系的保障机制   正如前文所言,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实践教学方式的具体制度设计必须依赖于相关保障制度的设计。   (一)人才培养方案等制度保障   人才培养方案作为落实人才培养目标和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在制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上述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和落实:   1.在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培养方案突出强调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侧重点,以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其目标,并严格据此组织教学活动和安排教学任务。   2.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方面。人才培养方案以夯实基础、拓展能力和培养素质为抓手,通过设计三个模块的教学内容来突出课程特色:学科基础课知识模块,侧重学生专业知识的铺垫;专业必修课知识模块,侧重法学专业知识的运用法律;专业选修课知识模块,侧重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   3.在具体的课程设置方面。人才培养方案在适当压缩理论课程的同时,适当增加了一些核心课程的实践课时,以给学生更多的实践机会;同时还增设了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如法庭速录技术、法庭辩论技巧等课程,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使课程设置呈现出更多的实务特点。   (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是落实这一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就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是指兼有教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并实际从事法律实务的老师,这种教师兼具理论和实务的工作经验,能够把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职业能力较好地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5]。   我们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作为我校法学专业的一个品牌加以推动,在具体过程中采用了“外联内培”的方式:所谓“外联”,是指聘任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学院的兼职教师,通过定期就一些重大热点案件进行专题讲座或讲授实务型课程的方式从事部分的教学和指导工作,这样既可以弥补实践教学师资力量的不足,又可以拓宽学生乃至任课教师实践经验的视野。所谓“内培”,是指鼓励法学教师通过兼职律师业务或担任人民监督员等方式参与法律实务,丰富自身的实务经验,提高实践教学的能力。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法学院的25名专任教师中,取得律师资格证的教师为18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比例达到75%。#p#分页标题#e#   (三)完善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机制   实践教学环节的多样性及其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进行质量监控的难度较大,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监控机制和一系列有效措施才能保证其顺利执行。[6]   近年来,我们在管理中通过下列制度来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1)实践教学监控的常态化。除了学校层面的教学督导之外,我们建立了院系领导的教学巡视制度,由院系领导对实践教学的情况进行巡视;我们还建立了实践教学观摩制度,院系领导每学期观摩次数不少于4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观摩次数不少于6次。(2)实践教学纪律的规范化。教师上课必须准备充分,要做到“四个必带”,即带教材、带教案、带教学进度表、带实践教学大纲。教师创新实践教学方法要做到“三个充分”,即“充分实践、充分总结、充分论证”。为保障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在严格执行学院的调停课制度的基础上,对课堂教学日志进行严格管理,并实施归档建设。(3)教学质量反馈的制度化。实践教学各参与方的评价是衡量实践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为此,我们注重与学生、实习单位以及实习业务指导教师的定期沟通,以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的方式及时获取相应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教师,以便及时修正教师在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对反馈中发现的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上升到院系的层面进行解决。   (四)构建多样化的成绩评价制度   在现有的法学本科成绩评价体系中,对实践教学的评价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缺乏符合于实践教学要素的制度设计。但正如有人所言,“实践教学目标的实践性、内容的开放性、形式的多样性、活动对象的社会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考核体系的构建应遵循多样化的原则。”[7]为此,我们遵循以下原则建立了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1)考核指标多样化。实践教学对学生知识技能培养目标的要求是学生应具有娴熟的实践操作能力、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灵活的社会交往能力。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围绕这些目标设计了多样的评价指标,从学生的参与性、主动性、积极性等方面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整体的评价。(2)考核方式过程化。由于实践教学的持续时间较长,需要我们用动态的眼光把实践教学期间学生的持续表现来作为一个整体过程来考查,而不是拘泥于静态的结果,这样才能够综合反映实践教学的效果,而不至于使学生实践教学的动机趋于短期的功利化。(3)考核主体多元化。在实践教学中,教学环节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学生实践教学的评价应该多听取参与各方的评价,以尽可能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结果。为此,我们根据各个实践教学方式的特点,在每一阶段的实践教学结束后及时通过问卷调查或座谈会等方式从指导法官、案件当事人、同组的学生等处获得对学生的评价,并把它作为对学生全面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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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教学设计启示

一、教学事件理论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有部分学者认为,加涅的九大教学事件的思想是突出以“教”为中心的学习。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为我国本科教学改革开辟了新的思路。“‘以学生为中心’的本科教育变革将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教学包含教与学两个方面。大学教师的地位不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更应该是培养学生其他能力的引导者。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形成教师与学生的积极互动。利用教学事件原理作为指导教师进行有效的教学设计,可以帮助教师思考学生学习中可能被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从而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兴趣与能力。从这一点来讲,教学事件理论与“以学生为中心的”的教学理念并不矛盾。

二、教学事件在卫生法学教学设计中的应用

教学事件在教学活动中不是独立的,而有可能是相互交叉的,一个教学活动可能会呈现多个教学事件。将教学实践应用到卫生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对教师的教学有更加明确的指导意义。笔者将卫生法学的部分教学活动与教学事件对应到下表,以供参考。

1.引起注意。

这是用以唤起和控制学习者注意的活动,保证了刺激的接受和神经冲动模式的学习过程。常见的基本内容有二:突然改变刺激,引起学习者兴趣。利用与理论相关的文字、视频案例引起学生对所学习理论和理念的兴趣。例如在介绍医疗事故的概念和要件时,可通过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例与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可能引发纠纷的案例进行对比,以刺激学生的注意,并利用案例中的细节差异,引导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探讨。

2.告知学习者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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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的难题及原因分析

作者:贾蕊 张芙蓉 兰西梅 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民法学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即使最深奥的民法理论也可以用生动的实例解释的浅显易懂,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例也可能包含着深刻的理论命题。教学过程中,民法学课程组教师着重采取了以下方式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渗透与融合:(1)教师与学生互动。教师在讲解的同时,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促进学生主动思考。(2)从实例引发理论思考,由理论思考演绎更为丰富的民法实践。从实际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将各种方案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再从抽象的理论结构中分析出问题存在的各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与分析归纳能力。(3)考察民法制度的由来与演变,跟踪民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培养学生的发展观念和前瞻性思维。(4)密切关注民事司法实践,强调民法解释学的实际应用,拉近教学活动与司法实践的距离。

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学改革要针对不同学生、不同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1)教师讲解这是目前最常用的教学方法。对于一年级的学生来说,民法学的教学还是应以这种方法为主,适当穿插课堂提问、小规模讨论。(2)课堂讨论针对民法学课程中一些重要问题、热点问题或典型案例组织课堂讨论,既能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锻炼学生的思维表达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又能有效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质量。为提高课堂讨论的质量和效率,必须事先让学生充分准备而不能随机讨论。具体做法可先布置讨论题目,介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主要争论观点,开列主要参考资料,让学生在阅读这些文章、广泛收集资料基础上准备发言提纲,并指定几位同学重点发言(或根据学生发言提纲质量选择代表不同观点的同学发言),其他同学可随机发言展开讨论。讨论结束时教师发表自己的观点及对学生观点加以点评,引导学生在课后进一步学习思考。(3)学生试讲对民法学中某些易于讲解的内容可让学生在精心备课基础上试讲,教师加以点评。这种方式能使学生对某一专题有全面认识,也锻炼了学生口才,增强学生的自主意识、竞争参与意识,提高学习兴趣。(4)学生自学民法学中一些易理解的概念、原则、史实、学派观点等,在教师提出思考题、列出参阅书目后交由学生在课间学习。教师在教学中以提问方式对学生自学情况加以考察,对学生自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答,逐步提高学生自学的能力。(5)案例教学民法以调整民事生活为其宗旨,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民法学的教学中能否有效应用案例教学,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这就需要教师精心选择典型性、有一定难度的民法案例,在讲授具体法律规定前就提出思考问题,让学生仔细阅读理解案例,如同置身案中,并结合提出的问题反复独立思考并进行分析研究,然后选择持不同见解的学生发言,鼓励展开辩论,让学生能够运用自身的分析判断能力来发现法律,这不仅提高了教学效果,更重要的是能让学生找到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1.教学内容的改革。我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比较全面、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适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应用性法律人才。民法学课程本着培养具有平等思想、自由精神、独立思维、权利观念和公平意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教学理念,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深刻领会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系统掌握运用民法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实现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全面提高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社交能力、管理与组织能力等。

2.课程设置的改革。关于民法课程的设置,透过民法课程的设置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高职院校都比较重视民法课程,加大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中民法课程的比重。我们认为,在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民法课程教学目标的指导下,民法课程设置的改革要考虑内外两个因素:(1)就内部来说,应考虑民法知识的体系性和完整性。民法课程的教学体系应该是以学科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为依据,以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较强的民法思维潜力为主要目标。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可以给学生搭起一个可塑性强的知识框架。(2)就外部来说,应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该专业的就业岗位群为:律师、公证员助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人民调解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记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等。有学者更深入指出,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民商法类课程的比重,应成为我国高职法学专业课程改革的基本方向。据此,民法学课程内容的改革可以划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

(1)民法学理论教学部分就可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块,共七个知识模块。民法学计划学时108学时(理论教学78学时,实践教学30学时。),七个模块计划学时分别为:民法总论36学时,人身权8学时,物权20学时,债权12学时,知识产权4学时,财产继承权12学时,侵权责任14学时。)具体为:模块一、民法总论,共36学时(理论教学36学时,实践教学8学时)。其中,①民法概述8学时②自然人6学时③法人6学时④非法人组织2学时⑤民事法律行为6学时⑥4学时⑦诉讼时效4学时。模块二、人身权共8学时(理论教学6学时,实践教学2学时)。模块三、物权,共20学时(理论教学16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其中,1、物权的一般原理4学时,2、财产所有权6学时,3、他物权10学时。模块四、债权,共12学时(理论教学8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其中,1、债的一般原理8学时,第十四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6学时模块五、知识产权,共4学时(理论教学2学时,实践教学2学时)。其中,第十八章知识产权概述1学时,第十九章著作权3学时,。模块六、继承权,共12学时(理论教学8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其中,①继承制度概述2学时,②法定继承4学时,③遗嘱继承4学时④继承的其他问题2学时。模块七、侵权责任,共14学时(理论教学8学时,实践教学6学时)。其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学时,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2学时,侵权责任的抗辩2学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8学时。

(2)理论教学的课程的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从整体而言,本课程的重点有三个:一是民法本质、民法精神、民法理念的理解;二是民法理论的法理逻辑结构与体系的准确把握;三是民法各具体制度规范的理解和领悟。将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密切结合,除理论教学上补充法律实务内容外,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尽可能地调动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通过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实习实训教学形式增强学生的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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