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位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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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

法学研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纯粹的主题话语,还需要延展至相关领域,从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体现研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   首先,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治作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机制,决定了以法律和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由此引出两种法学研究类型:其一,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实务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统的形成;二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状态的推进。其二,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原理研究。这是指法学理论本身的建构,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运行的根据和规律。两种类型的关系好比“砍柴”与“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事法律实务本身就属于实务研究。因为法律实务既是客观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观内在的研究过程。换言之,法律实务乃客观外显的“实务工作”与主观内存的“实务研究”相结合的过程。所谓研究,不过就是运用理论去发现、分析、演绎、归纳和回答问题的思维活动。其中的问题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问题是实务,就是实务研究。法律实务工作者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思维活动,当然就是法律实务研究。法律实务事关重大且专业性极强,实务者必须有严格的科学精神,不能盲目和随意,这就需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对实务问题开展细致的科学研究。法律实务有着比其他实际工作更为突出的研究特质。对此,换个角度更加清楚: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法律实务进行探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自己从事的法律实务进行探讨,其主观过程和规律没有什么不同,承认前者是法学研究便不能否认后者。不能认为法学研究只是理论工作者的事情,而实务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为完全不需探讨的法律实务很少。   再看法学教育的类型。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法科人才,其目的与法学研究一致,即通过培养专门人才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既然“砍柴”和“磨刀”都为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所必须,法科人才的培养就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着力培养专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由此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实务型人才培养着眼于实务工作岗位,主要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和执法岗位(我国“大法学”概念包括公安学科,但中外对警务执法人员的培养都是法学院之外的另一个系统)。理论型人才培养着眼于理论工作岗位,主要是法学教师和研究员等教研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学生分别培养成两种类型的岗位人才,必须清楚:究竟要着重培养学生的何种素质和能力?两种教育类型对此有何种定位?这个法学教育基本问题的答案便是法学研究。一方面,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学生,必须在系统的法科学习中获取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务工作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教育类型要让学生具备这种研究能力。法科学生获取两种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理论和相关理论知识,这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从法学教育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两种法学研究涉及三种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校法科学生。其中,在校法科学生与法学理论工作者中的法学教师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法律实务工作者与包括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体现法学教育的结果。几种主体都可对法学原理和法律实务展开研究,但是,毕竟法学教育类型与法学研究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即法律实务人才主要进行法律实务研究,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法科学生的实务研究能力;法学原理的研究任务主要由法学理论人才承担,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任何主体都应首先具备与岗位湘适应的研究能力。当然,区分培养类型不意味着两种人才只能有单一的研究能力。两种培养类型都要让培养对象掌握法学原理和相关理论,教学中都要联系法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教学内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只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其次,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   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有研究能力的法科专业人才。法学研究的两种类型自然成为各国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外国法学教育大致有两种模式: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以两种法学研究为内在依据。   第一,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对法科学生分类培养。各国法学教育品种的设置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横向区分。欧洲模式中的法学本科与美国模式中的J.D.学位,都属实务教育品种,前者旨在一体化地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其培养过程兼顾几种法律实务角色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则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其学校培养环节集中在律师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两种模式中的法学博士都属理论品种,着力培养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学硕士主要作为外国学生攻读法学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培养不同研究能力,相应的学历学位类型只作为相应岗位的资格。例如,美国的法学博士(5.J.D.)和法学硕士(LLM,)学位通常不能作为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此类学生就不能进人法律实务岗位。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的培养层次。各国法学教育都在学历学位的层次上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纵向区分。各国法学教育设置了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养品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层次不同。各国法学教育的实务人才培养类型都以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所谓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是指未来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者法学理论工作的人员第一次接受的系统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为必要和充足。欧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国则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谓“必要”,是指没有接受过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没有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从事法律实务,必须科班出身。所谓“充足”,是指完成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有了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然而,各国法学理论人才培养类型需要多层次法学教育。事实上,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聚集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p#分页标题#e#   第三,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合理安排培养内容。各国法学教育都以传授法学理论和训练法学研究能力为主干。尽管法科学生由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构成特点,难免存在两个部分之外的学习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种学习项目或者由选修课解决,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与学生就业有关的共性项目,如果喧宾夺主,也不能纳人教学体系。例如,各国司法考试或律师考试是法科学生进人实务岗位的前提,但欧美的法学教育都不以考试为主线或参照,更不安排考试培训。其考试与培养内在一致,都着眼于实务研究能力,课堂学习优秀者更容易通过考试。这种一致性促进了法科学生认真掌握法学理论和积极训练研究能力,从而保证了教学计划和质量。   欧美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发展稳定、成效显著,与其说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说是遵循规律的结果,其培养模式可供借鉴,其科学精神更值得学习。   最后,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只有本科,面对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学理论人才的双重短缺,法学本科将两种人才培养一肩挑起。法学硕士的设立是我国法学教育类型区分的标志。解决法科人才奇缺的当务之急是培养能够培养人才的师资。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硕士建立伊始,自然成为培养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此后出现的法学博士是该品种的延续。法学本科逐渐转向培养实务人才。此种格局基本符合两种法学研究的规律,与欧洲模式接近。接下来十几年,法学硕士和博士与理论人才需要相适应,稳定保持有限规模,但伴随我国社会日益升温的文凭热,催生了提高法律实务人才学历学位层次的需要。为解决这种矛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美国模式,招收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从而在研究生层次把实务人才与理论人才的培养区别开来。但是,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均作为实务品种,双轨之间的关系并未厘清。本世纪初,法学师资经多年积累,需求数量减弱,门槛则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学硕士急剧扩招,能当教师的法学硕士越来越少,其多数要从事实务。这对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形成挤压,也使得不同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论色彩的培养一锅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学教师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扩招又使越来越多的法学博士也要走实务之路,法学硕士则在事实上完全变为继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之后的第三个实务人才品种。然而,就法学硕士的培养来看,尽管各培养单位向实务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课程体系、授课内容、论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论人才类型的总体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门此时反而强化法学硕士的理论型色彩,将其归为“学术型”品种,与“应用型”的法律硕士相对,使两个品种的关系变得十分纠结。应当看到,我国法学教育成绩巨大,功不可没,但当前发展进人瓶颈,结构不顺,规模失控,盲目攀比,质量堪忧,就业困难等,都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乱局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两种类型的法学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视两种研究能力与人才培养需要的对应性,导致未能科学设计法科教育品种。品种繁多,关系不明。第二,忽视两种研究能力对于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导致一方面未将科班培养作为上岗的硬性条件,另一方面层次累赘,本科足以从事实务,却还要培养研究生,硕士能胜任实务,却还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实务人才法学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视两种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质内容,导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类培养,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论素养作为实务人才培养的重心,往往忙于给学生灌输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实务经验甚至“潜规则”,从而遮蔽了法科专业大学教育的深邃灵魂。   针对缺失,我国法学教育巫需科学定位和调整。第一,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基准,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品种和层次。可有四种方案:(1)保留法学本科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律硕士。(2)保留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3)在理清关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学本科与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两个实务型品种,设置不同培养机制;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4)保留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由不同培养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之一;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第二,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根据,设置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环节。两种研究能力决定了两种教育类型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选题、考核答辩、实习内容等培养方面都要有明显区别。例如,实务型学生的毕业论文不应从原理开题,不要求理论创新和发表文章,而理论型学生必须进行系统的原理研究,必须推陈出新,力求发表学术成果,要做教师还应到课堂实习。两种类型的人才培养都需要高度重视理论,让校园回归理论氛围。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数量关系是实务远远多于理论,招生时应保持恰当比例,相应调配教学资源。第三,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门槛,明确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未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不能进人实务岗位。没有理论型法学教育经历者一般不能进人理论岗位。第四,以两种研究能力为标准,建立法学教师的考评指标。法学教师是理论工作者,应当具备人才培养所需要的两种研究能力。法学教师应当是接受过实务类型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和进行过理论型法学深造并将两个方面交相融会的法学研究通才。应对两种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师给予更高的评价和待遇。此外,还应具备法学教育研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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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育社会调查探索

1研究过程与方法

首先,笔者对中国知网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登载的近3年(截止于2013年12月)我国音乐学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网络检索,逐篇阅读论文的“摘要”和“绪论”等包含有研究思路或研究方法的部分,下载了所有以社会调查为主要研究方法的硕士学位论文;然后通过内容分析法选择了其中与音乐教育选题相关的23所高校的108篇硕士学位论文作为分析样本.论文“研究方法”维度的数据统计主要是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包括研究方法名称、数量、种类以及参考文献等信息,然后对所获数据进行建档、整理和统计,最后以这些统计资料为基础进行统计和逻辑分析.研究不仅对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而且,对反映研究者方法论立场的问题进行探讨,从宏观的方法学视角检视和讨论各篇样本论文的研究方法运用情况,力图清晰地描述出目前音乐教育社会调查研究类硕士学位论文中研究方法的现状和特征,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音乐教育社会调查研究的方法学态势.

2样本论文的方法学特征

2.1实现定量与定性资料收集方法的组合运用

自填式问卷或结构式访问是社会调查收集资料的标志性方法.然而,调查发现,只单独运用这两种方法收集调查资料的样本论文仅有10篇,而把定性资料收集技术同自填式问卷或结构式访问组合起来进行运用的样本论文却有98篇(90.7%),其中,无结构式访问法(97篇,89.8%)和现场观察法(34篇,31.5%)是被组合运用频次最高的两种定性资料收集方法.说明样本论文在研究中试图通过对定性资料收集方法的组合运用,达到以定性资料来补充定量调查的结果,或把定性资料作为问卷调查的背景资料,实现两种资料的互相印证.暂且不论这两种研究预期能否实现,仅就研究方法运用而言,包容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混合方法研究正成为世界范围内研究方法论的发展方向,并且混合方法研究是教育研究的第三种范式.因此,在音乐教育研究方法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研究的背景下,样本论文对定量与定性资料收集方法的组合运用,不仅符合其母学科音乐学新的研究取向,也符合现代科学研究方法论的发展方向,必然有利于音乐教育社会调查研究的发展和成熟.

2.2尝试运用多学科理论解决音乐教育实践问题

面对研究面越来越宽,研究问题越来越深的现状,保持音乐教育科学学术效力长久的关键就在于能否打破传统的学科壁垒,运用多学科的理论进行研究工作.调查发现,明确表明了运用多学科理论进行研究的样本论文有34篇(31.5%).这些论文大胆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从多学科角度对同一音乐教育现象或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和研究,使得研究的论证更加全面、科学、深刻,提升了硕士学位论文的理论深度.然而,调查中也发现大部分使用了多学科理论进行研究的样本论文在分析深度、理论运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方面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由于硕士研究生层次的研究者属于音乐学的初学者群体,他们对跨学科、多学科的理论应用尚处于尝试阶段,出现这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作为一种大胆的尝试,这为以后的研究者融合多学科理论与方法进行音乐教育社会调查研究开辟了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在研究方法论上的意义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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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文化研究态势分析

摘要: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水文化研究至今,学术界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了准确掌握我国水文化研究的新动态、新形态、新业态,本文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为检索对象,采用高级检索方式,对检索出来的关于“水文化”的论文,从学科分类、发表年度、文献来源、关键词、研究机构及论文影响力诸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以期为构建“水文化+”研究范式提供理论基础,推动水文化研究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水文化;研究态势;分析

1988年10月25日,在淮河流域四省治淮宣传工作会议上,李宗新先生首次提出应大力开展水文化研究。①历经近30年的发展,在水文化理论、水文化建设、水文化教育、水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本文运用计量分析和统计学知识,对检索到的水文化论文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一、水文化研究的学科分类与发展轨迹

我国高等学校教育专业设置按“学科门类”“学科大类(一级学科)”“专业”(二级学科)三个层次来设置。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设有13个学科门类,110个学科大类。水文化归属哪一个学科?经检索发现,文学、工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文献比较集中,教育学、理学、法学、历史学居中分布,管理学、艺术学、哲学分布的较少,农学、医学、军事学没有相关文献,文化及水电工程是关注最多学科。在上述学科门类中,排本学科门类首位的是:文学是中国文学33篇,工学是水利水电工程239篇,经济学是工业经济119篇,教育学是高等教育19篇,理学是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25篇,法学是民族学13篇,历史学是考古10篇,管理学是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10篇,艺术学是美术书法雕塑与摄影8篇,哲学是中国哲学6篇。除上述研究领域文献较多外,还鲜见于作物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林学、中药学、医学技术、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战略学、战役学、战术学等学科。由此可知,水文化研究内容广泛,不仅有文史哲人文学科内容,而且还有理工类自然学科,同时还有经管法等社会学科的内容,属于新兴的文理交叉学科。我国水文化研究历经开展宣传研究(1989—2003年)、服务水利实践(2004—2006年)、政府倡导推动(2007—2010年)和规划专项建设(2011—2014年)阶段,基本上与年度发表文章数量趋势相吻合(见表1)。特别是2011年水利部《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来,《基于人水和谐理念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和《中国水文化发展前沿问题研究》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点)课题相继立项,国内学者的水文化研究主要聚集在水文化理论、水文化遗产、水文化资源、水工程文化、地域水文化、水文化教育传播等方面。从表1可知,1989—2001年,水文化研究的论文较少,年均不足6篇,低于年均篇数的年度为1989年、1992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尤其是1993年和2001年分别为0篇,这说明水文化研究处于萌芽阶段。2002—2006年,论文数量呈平稳缓慢增长态势,平均每年约20篇,这说明我国水文化研究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进入2007年后,论文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到2008年、2010年达高峰期,随后呈现下降趋势,这说明我国水文化研究正趋向稳定和成熟。从2011年开始,论文数量呈现直线上升趋势,年均为86篇。2011—2016年篇数占所有论文的53.4%,说明此阶段是我国水文化研究领域的探索和快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1989—2003年,没有研究生以水文化选题作为学位论文。2004—2016年,学位论文共39篇(博士学位论文2篇,硕士学位论文37篇),学位论文数占所有论文的4.06%,说明我国水文化研究在基础理论方面相对比较薄弱。在学位论文中,最早的博士学位论文是2004年艾菊红的《傣族水文化研究》②,最早的硕士学位论文是2005年刘虹弦的《水脉相连气韵横生———水文化在现代城市形象中浸润和延续》。在水文化文献中,主要来自《治淮》《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水利发展研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中国水利》《江苏水利》《水利天地》《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涉水行业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主办的期刊。在水文化研究中,涉水行业高等院校期刊如《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昌工程学院学报》等成为主要学术交流阵地。尤其是《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自1985年创刊就设有“水文化研究”专栏,成为全国期刊界历史最长、影响最大、声誉最高的特色栏目。此外,《北京水务》《中国三峡建设》《山西水利》和《城乡建设》这四种期刊数量也位居前列,说明水文化研究与水利建设也紧密相连。

二、水文化研究的热点、焦点与团队分布

文献分析表明,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中还没有刊发与水文化相关的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历史类文章,中文核心期刊刊发水文化研究文章更少。在水文化研究论文中,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论文较少,《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或收录论文屈指可数。这说明,水文化研究期刊层次和期刊学术影响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对关键词出现的频率进行分析,可以很好地体现一门学科的研究领域和研究热点、焦点。水文化研究出现频率极高且排在前列的关键词有“水文化”“水”“文化”“水文化遗产”“人水和谐”和“水文化建设”。这说明,以上述词语为关键词的文献相对比较集中,是水文化研究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之一。同时,频率在4次以上的关键词主要有“建设”“水利风景区”“保护”“内涵”“水文化教育”“水景观/开发/保护利用”“教育/水资源/水利院校/城市发展/发展”“水利/可持续发展/研究”“传承/生态文明/水文化传播/和谐/水利工程/水环境”和“水利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由此可见,水文化研究的范围和领域更加广泛,如水生态文明、水文化传承创新、水教育传播、人水和谐等成为水文化研究新态势。通过分析研究机构,可以了解我国水文化研究团队和研究基地分布格局。水文化研究发文排在前3位的全部来自高等院校,分别是河海大学、南昌工程学院和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其中,河海大学38篇,发表文献最多,占总数的3.94%;南昌工程学院和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发文章分别占总数的2.07%、1.87%,这与河海大学水文化研究所、南昌工程学院水文化研究中心和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水文化研究中心都是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密不可分。上述研究基地已经成为水文化研究、水文化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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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

摘要:“双一流”建设的开展为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一流的研究生教育是建设一流法学学科的突破口。我国地方高校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出现了目标定位不清、资源配置失衡、培养体系同质化、教育模式不合理等问题。地方高校应从目标定位、教学模式、实践体系、资源配置等多个角度探究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路径,以强化自身学科建设,为实现“双一流”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双一流”建设;法学研究生教育;地方高校;改革路径

2015年,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的战略目标和要求。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继续推出《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做强一流法学专业,培育一流法治人才”的具体要求。至此,法学教育领域迎来了深化改革的新阶段。研究生教育承担着培养高层次、高创新的学术力量的重任。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一流的研究生教育都是建设一流大学的关键突破所在[1]。因此,深刻认识和科学探究一条合理科学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之路,是我国法学学科迈向一流发展的应有之措。而地方高校①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建设的主体力量②,在此次改革中的表现,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一流法学学科建设的进程。

1耦合与催变:“双一流”建设对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意义

“双一流”建设名单中,法学专业虽仅有6所高校③上榜。但“双一流”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对广大的地方高校发展、改革法学研究生教育意义非凡。

1.1“双一流”建设重塑了竞争机制,激发了地方高校建设动力

“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的建设更加强调统筹协调,即“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可不集中于同一所高校开展建设。这一举措有助于突破以往的身份头衔,进而重塑研究生教育竞争机制,激活地方高校建设动力。在统筹协调理念指导下,国家提出了新的教育考核体系:通过对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贡献高低、学科发展水平、国际认可度等指标的量化考核,认定“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继而以该绩效结果为依据,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同时,5年为一周期的高校及学科有进有出的动态评价机制的建立,打破了“一评定终身”的资源分配惯性。也就是说,地方高校尽管总体实力与重点高校难以匹敌,但若自身建设得当、效果明显,仍可获得国家教育资源相应的支持。国家还创新了对高校的财政支持方式,地方高校发展所需资金的统筹安排虽归于地方财政,但中央财政也将拨付相关资金给予引导支持[2]。此举拓宽了地方高校获取教育资源的渠道,极大地激励了地方高校法学学科的建设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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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综述

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两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西安召开。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来自全国的250多位法学院校的校长院长和专家参加了会议。本次年会和论坛的主题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走向与法律人才培养改革”。与会者提交大会50余篇论文和若干最新研究成果。大会主题发言和分论坛中就中国法学教育科学发展、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改革、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路径、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推广和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会议讨论的总是综述如下。

一、关于法学教育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这一点是与会者的共识。据教育部和有关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院校)。年招生约11万余人,在校生70多万人,其中本科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6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1000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3000人。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显教授在会议主报告中总结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法学教育的多样化的类型与层次,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律素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教育良性互动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机制等丰富内容,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而从研讨的情况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了法学教育自身和相关的各个方面。按照张文显教授的概括就是: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对高素质、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不相适应;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基本要求与多样化发展态势不相适应;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相适应。

二、法学教育目的与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问题多年来意见纷呈,莫衷一是。本次会议的主流或倾向性的意见都强调了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性质,而且预言它将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这并不能回避和否认精英化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应当从一个高质量、高水平和高规格的标准和要求来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水平、生源和师资等问题,法学教育应该从量的扩张转变为对质的追求。他从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使命、国外法学教育经验和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三方面阐述了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的理由,进而提出了如何推动法学教育精英化的途径和措施,即转变观念、规范办学条件和完善质量监控体系。此外,如有人认为精英教育是一个理想,短期实现较为困难,应作为长期目标;现在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大众教育地步,不同于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任何时代都会有上中下三种人,有些人是培养不出来的,培养一部分的优秀人才就足够了;应当分层次定位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等等。关于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并且认为法学教育应当以职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实际、面向法律等职业领域,这是最近人们对法学教育定位认识上的明显和重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多感到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事实上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要让学生多元化的发展,走向职业化,注重职业化的培养。有少数人认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是统一的,两者本身并不矛盾。

三、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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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人才培养思考

 

自“九五”计划后我国就勾勒了一幅宏伟的蓝图,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建设从此进入了新时期。无论是政治体制的建设还是经济秩序的构建都取得了飞速的进步,除了密切围绕在党中央的周围进行正确决策外,又是什么保证了作为泱泱大国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之路能够平稳前行呢?笔者认为必须是“依法治国”。那么法学教育便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它在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有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法制包括了立法、司法与执法,这就表面法治要深入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社会各个层面而要建立一个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离不开的是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如今我们的法学教育出现了巨大的困境,法学教育体制亟待改革,当然改革之路慢慢,也并不是由几个教师就能得以推动的。但是笔者相信著名学者贺卫方说的一句话“我们现在所做的都是积薪式的努力,但总会有一天看到希望的熊熊火焰”。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法学研究来谈一谈对学术型法学人才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不同观点。   一、中国法学教育存在问题以及面临之挑战分析   我国法学近三十年的恢复发展虽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法学在教育规模上的不断扩张。自1998年开始的大学扩招到21世纪初,中国法学专业在招生规模上迎来了繁荣式的发展。据统计在这7年中的扩充超过了前23年的2倍,而2007年为止大陆地区新设法学本科专业达到402个。笔者要提醒注意的是,在这个人口增长和大学扩张同步的时期,许多理工科类大学纷纷也增设法学专业。从以上的数据和事实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法学教育的扩张是造成法学专业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由这个政策同时也给现代法学教育带了很诸多的挑战:其一就是法学教学数量与教学质量的问题。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体制比较多元化,在本科与研究生、博士阶段均有法学专业的设置。除了在综合类大学进行专业的学习外,法学教育还设有二学位、辅修以及成人教育等方式,招生渠道的拓宽以及数量的增加,这都造成了法学教育面临着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矛盾的困境。同时,根据现阶段的形势来看,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成了学术型人才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分水岭。下面笔者就以研究生阶段对于学术型研究生以及应用型研究生的不同培养模式来谈谈如何进行法学教育类型化的改良。   二、学术型法学人才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之解析   (一)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   不可否认,在法学职业化教育的今天学术型法学人才的教育已经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许多具有招收学术型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纷纷减少学术型法学研究生的录取比例,人民大学更是要将学术型法学研究生与博士进行挂钩,规定硕博连读的机制。这样如此大费周章的改革学术型法学教育会不会要抹杀对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在法学的高等教育阶段将学术型与应用型分类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除了应用外更需要进行理论上的构建与论证,无论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还是从部门法的制定上,理论上的研究的目的是能令法理更加具有逻辑性、符合现行的法律框架令法律更加具有适用性。笔者觉得专门的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并不与职业化的大方向相矛盾,甚至进行这样的法学教育分类更能体现整体法学教育的层次性。学术型法学人才应该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共同发展。   (二)应用型法学人才   我国的法学教育类型和层次都比较复杂,这也造成了法学教育泛滥的原因之一。在笔者看来,应用型法学人才应该是除去学术型的其他走人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培养模式。包括本科、第二学位、短期的职业培训以及成人的法律专科教育等。它的培养目标在于面向全社会去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能够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学应用型的高级人才,对于应用型的法学人才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还要有精良的专业素质。我们现在对法学的职业教育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我国一直存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情况。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获取法律从业资格的门槛但是依旧允许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考试,就无疑就令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的学生在从业上无特殊优势。其次,即便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取了法律职业资格,也只有少数的人能进入法律职业的领域,这也令法学职业化的困境大大加深。最后,我们从西方法学的教育状况可以得知他们非常重视对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视,在我们国家只有在内部系统才建立有职业培训机构,而这些机构从严格意义上是不能广泛的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以上的原因就导致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选择继续深造,即便手握法律从业资格证也无法真正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下面笔者就根据在培养学术型以及应用型人才中遇到的不同问题分别进行论述。   三、我国学术型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途径分析   (一)合作教育模式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探究性思维、强化研究的主体地位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我国在硕士研究生的阶段在确立起了对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在招收法学研究生时分为学术型法学研究生以及法律硕士之分。学术型的法学研究生必须是在本科四年的法律本科基础上,参加国家的统一硕士联考招生,进行今后三年的学术性培养。在美国的法学教育分两个阶段,大学非法学学习四年与大学法学学习三年。美国法学院把法学教育放在本科后进行,即在研究生层次上进行并要求进入法学院攻读法律的人必须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像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然后在经过严格的入学考试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期限为三年。因此,如果我们要想进行学术型的法学人才培养,走研究生以及博士生培养的道理是非常可行的。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的这个层次的分类是比较科学正确的。因此对法律的理解与感悟是要有年龄以及经验基础的,而如果在本科阶段就进行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时机过早,学生们由于年龄的限制往往体会不到法律深层次的内涵并且在本科或者其他专科、职业学校往往在教学安排上增加各种公共必修科目,时间的紧张以及学习科目的增多无法令学生全身心的投入理论研究上。#p#分页标题#e#   在研究生阶段的学术型培养上,笔者认为专题合作模式教学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合作性学习是指将合作对象有计划地分配到团队或小组中,以小组学习为主要形式,根据一定的合作性程序和方法令学生在小组中共同学习,系统地利用师生之间互动的原理促进学生自主研究,达到共同完成所布置的任务的一种互助性学习方式。这种研究式的学习方式现在已经广泛的运用在法学类的各部门法的教学中。比如说在民商法的专题教学中,以公司法为例教师课前将本课程需要讲解的专题,如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以及董事会的义务、救济和公司的慈善捐助等问题以小组的合作的形式分配给各个自愿组合的小组中。每一堂大课都安排一个小组来进行其负责专题的讲解,学生们需要在课下进行大量的资料收集以及讨论、ppt的制作等工作,而教师的工作则是在一旁进行观看并在合作演示后做出评价与补充。这种形式类似与学术沙龙的模式,小组的讲解中包括了调动其他同学进行案例分析以及发言。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合理分配任务,仔细搜集资料,在进行自我研究的同时也集中了众人之意,非常有研究型法学学生的风采。在课堂教学中我们采用合作分析专题的形式进行学术能力培养。在导师培养单个学生方面,我比较主张导师尽量将自己的科研项目分配给所带学生完成。这种形式是在课堂之外令一种培养学生学术能力的一种方法。总之,培养学术型的法学人才一定要秉承着以“研究”为主,只有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才能够体现学术型的特质。   (二)法律职业家养成模式令法学教育更具实用性   在我国法学的应用型教育还未形成职业化的趋势,对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严格区别于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式,应以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培养方向。比如说英国的法学教育共分三个阶段,大学学习三年、律师学院培训一年以及实习两年。英国的法学院也是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但是如果学生在大学学习三年后要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就必须再修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才能够取得专业资格,成为真正的法律工作者。可见,英国的法律职业道路门槛是非常高的。对比我国的情况,无论是否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只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开始就具有法律的从业资格。在从事律师职业方面需要在相关的律师事务所挂职1年,而在法官以及检察官的从业上则需要通过国家的公务员考试才具从业资质。这些就业的限制都导致了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是一种后职业化,在教育阶段并不重视应用型的法学人才的培养,都将精力孤注一掷的投放到司法考试之中缺乏职业针对性。为此,笔者建议从教育阶段我们就要强调对学生法律应用型的培养,以保证为我国的法律职业输送合格人才。在教学中,应加大对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应用,加大分析问题技能培养、口头辩护以及语用表达能力技巧培训的课程时间上的安排。在法律实践方面,对于不进行学术型法学教育深造,决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应加大对其到有关部门实习的力度,避免实习走过场、表面化。另外,在研究生的教育阶段,应用型的研究型要减少对理论的研究,加大自己参与到社会实践的力度。这些方式无疑都是将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推向职业化的途径。   四、反思与总结   笔者此篇论文的意义并不是为了抨击现行的高等法学教育体制,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的确存在着层次混乱、人员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急需要有关的部分注意。作为法学理论的教师,我并不能深入的研究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无法掌握各个部门法老师是怎样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但是我提出的针对现阶段法学教育存在问题所设想的解决途径,希望能对教学的改革有所帮助。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多种的法学教育模式下我们一定要对学术型法学人才以及应用型法学人才适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学术型更要注重对理论的深入剖析而应用型则应以参与法律实践工作为主要方向。但是无论是怎样的培养模式,我们的目标都是完善以及提高我国的法学教育水平以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诚如作者在本文引言中所述,我们单个人是无法动摇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的,但我们现在做的仍是一种积薪式的努力。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能够走向精英化与职业化共同发展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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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法学教育相比

 

一、中美法学教育比较概述(现状的比较)   (一)管理体制比较   1、中国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   在中国,与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一样,大学也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管辖。按照“主管部门”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位置,设有法学院(系)的大学,主要是国立和省立两类院校,还有少量是市辖,其中许多院校设有法律系。在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上,高等学校基本上依附于主管的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大学的重大事务(如校级官员的任免、人事编制、统编教材的编写、计划内招生人数,教师职称评定、经费使用等)和稀缺教育资源的分配(如科研项目、硕士点、博士点、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对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整个高等教育行使着直接的控制权。但又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关于法学院批准条件和资格审查的规定,任何一所大学基本上都可以自主和决定法学院系或法律专业。这样,一些大学在缺乏最起码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法学院系或法律专业,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2、美国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由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简称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LawSchool,简称AALS)进行统一管理的,主要由ABA负责。   ABA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具有极高的权威,只有经其认可的法学院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成为律师,而数量不小的州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只能在本州执业,或充当律师的助手。A-BA把法学院作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对法学院的要求非常严格,每年要对这些学院进行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而政府对法学院的控制,以政府补贴作为维系其关系的纽带。由于政府补贴相对有限,政府的间接管理并不起多大作用。在这种制度下,美国法学院实现了高度的学术自由、教学自主和高校自治。   (二)教育目标   1、中国“学术教育型”教育目标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到底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而我们至今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从教育制度设计上说,中国法学院校应负责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两项教育内容。但目前而言,法学院实际上主要是进行学术教育,职业训练主要表现为大学期间的实习。由于实习时间安排在大四下学期,学生此时大多忙于毕业论文及找工作,根本无暇真正去实践,同时实习制度又缺乏严密的组织管理,通常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因而使得实习实际上流于形式。最后,法律职业训练的任务转嫁到了用人单位的头上。正因为这一点,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的教育方向、内容和方法不断提出质疑和批评。于是,人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机制是中国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刻不容缓的工作。但职业训练教育是否还应交给法学院,或者说我们应该学日德式还是学美国式,尚无定论。   2、美国实用主义的“律师型”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的不只是教授法律,更是教授“法律人技巧”。法律浩如烟海,而法律的变化与知识的更新又如此之快,使得要在有限的三四年时间内灌输给学生今后职业生涯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的法律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因此,美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在于要学生知道某种法律的具体规定,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教会学生能够具有法律人特有之思维能力,包括理解能力、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这种“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教育理念实际上就是美国实用主义思想在法律教学上的体现。   (三)办学层次   1、中国多层次办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专业成为了全国高等教育最热的专业之一。我国法学办学层次呈多样化趋势,从中专、大专、本科(学士),一直到硕士、博士,共存在5级层次。1996年以来又学习美国的J.D.教育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此外,一些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还有法学的第二学位(学士)教育,其招收对象为在校的非法学本科学生,学制二年。这种法学专业遍地开花的结果使得学生整体质量不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从而形成了一方面社会急需大量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大量的学法律的学生因不适应社会需求而无法就业的尴尬局面。   2、美国本科后教育   常规的美国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前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进行的一种以培养律师为目的的职业教育。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大学的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其中不少学生已经取得其他学科的研究生或者博士学位,但法学院在决定是否录取时依据的仍然只看申请者的本科成绩。学生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urisDoctor,简称J.D.)。J.D.教育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和生命,获得该学位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成为律师的先决条件。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律师、法官、法学教授都是J.D.毕业。尽管除J.D.外还有包括一年制的法律硕士学位(MasterofLaws,简称LLM)和三至五年的法律科学博士学位(DoctorofJuridi-calScience,简称JSD)等,但这些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并无帮助,除有志于从事某方面研究或外国学生出于“镀金”考虑外,很少有人会继续攻读。   (四)教学方法   1、中国“填鸭式”讲授教学   我国属于以讲授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p#分页标题#e#   我国法学教材内容多以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法律院系注重法典制度,凡民刑各法均依据条文,以讲授理论为主,研究判例为从。与法条教育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为“填鸭式”讲授方法,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适当。而在直接涉及实际运用和具体社会问题方面,则相对较少。学生的阅读范围局限于法学教材,教学以讲座和集中讲授法典及其假设案例为主,课程设置上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在课堂上强调教师的系列讲授而非与学生讨论,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所以,一个教授在课堂中拥有几百名学生,是司空见惯的。尽管案例教学法、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加以采用,但是并没有改变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   2、美国案例实践型多样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因为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其教学方法围绕职业教育而设计,有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以及辩论课程设计等。案例分析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戴尔教授提出,从最初以讲授法律规则和原则为主,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并吸收古希腊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特征。各法学院常常汇集判例,著成课本(casebook),偏重于分析讨论的研究方法,教育学生怀疑一般概括,希望他们独立地摸索出能够发现的任何模式和结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和辩论课程设计是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下的产物,旨在培养学生包括谈判、咨询、会见、事实调查及真正出庭辩护在内的律师职业技能,在与法律援助活动结合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职业道德感。   (五)师资力量   1、中国法学教育尖端人才缺失   我国法学教育中高素质师资严重缺乏,主要原因有:(1)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需,法学成为热点专业,很多学校为了追求效益,纷纷设立法学专业,而不管自身是否具备办学条件,仅仅在90年代,各师范类院校的政治教育系就地转化为政法系的情况就屡见不鲜。(2)我国本来法学人才不足,加上法学教育在短期内迅速膨胀,教师的数量在整体上的发展远不如学生数量的发展。(3)法学专业是一个社会急需的专业,法科学生毕业之后面临的往往是优越的地位或可观的收入,使得大部分毕业生不愿留在学校当教师,同时教师的收入和待遇偏低,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满现状而离职。(4)除了一些当年留学回国的当时年事已高的老先生外,大多数博士生导师并没有受过系统的研究生教育,没有撰写过严格的硕士、博士论文,甚至论文也很少(注重发表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其主要著作往往是参编或主编的,却是当时最急需的教科书,加上当时的资料很少,因此没有太多的条件指导学生,往往降低了培养的水平。   2、美国师资力量雄厚   美国法学院的教师主要是从一些最优秀的自愿放弃高收入而选择了法律教研的毕业生中招聘的,这使得教师的学术水平比较高且安心于本职工作。同时,许多教授还兼职律师,这又使得他们能更深入、更广泛地了解社会,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此外,各院校还不惜重金在全世界聘请大师来任教。   为了广招人才,法学院聘教授的方式十分多样,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有全职教授、双聘教授、兼职教授、访问教授、全球教授等等。很多大学在得到一些巨额资助后,就重金聘请大师、名师,使自身排名迅速上升。美国实用主义文化对达尔文主义在教师管理中的运用也很具美国特色———围绕竞争开展。每学期一门课程都会安排两名以上教授分别在不同时间、教室授课,一方面可以方便学生协调听课时间,一方面又使教授之间为争夺学生市场而开展竞争,激励教授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六)课程安排   1、中国单一、专才、学术型课程设计   中国的法学教育属于专才型法律教育。从课程设置来看,除了教育部确定的公共必修课外,各个法学院开设的课程基本上都是法律专业科。这种专才型法律教育导致学生知识结构单一,即使成为了法律职业者在解决一些涉及其他专业和领域的法律问题时也都表现出能力不足,在参与解决一些综合性社会问题上的能力极其有限。例如:经济领域的很多立法都是由经济学界主持,法学界的参与能力极为有限。前面已经提到中国法学教育围绕的始终是学术教育,实践课程的安排基本没有。就算是模仿美国J.D.教育而开始的法律硕士教育,在课程设计上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本科生课程翻版,根本没有学到美国J.D.实用主义课程设计的精髓。下面的图标更能直白地反映了中国的J.M.教育与美国J.D.教育课程设计上的差别。   2、美国市场导向型的开放性课程设计美国法学教育课程安排非常注重实用性,运用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搭配,比较合理地将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编排在一起。同时注重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开设了法律实践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公共利益、职业道德与媒体等相关课程值得一提的在美国法学院没有或极少专门进行纯粹法学理论课程研究和教学的教授,所有教授理论课程的教授都有主要专业,教授一门甚至几门专业法律课程,有些理论课程则由来自外系的教授承担,例如文学(教法律解释学)、哲学(教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经济学(教政府管理或反托拉斯法)等。除此之外,美国还有一些专门致力于法律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的研究所或学院(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理学与政策研究项目),这些研究生教育项目自身并没有齐备的课程,而是鼓励研究生到各有关系院上课,自己选择专业方向,结合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来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实际是广义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七)图书馆作用   1、中国图书馆作用不大   在中国,大学图书馆水平良莠不齐,高水平大学(如清华、北大)在学校图书馆的建设方面越来越向世界名校靠拢,但那些没有名气又没有财气的二流大学图书馆就只能起到摆设作用了———藏书陈旧、管理落后、无人问津。而专门的法学图书馆在中国各法学院都基本没有(仅有一些法学专业阅览室,藏书十分有限,开馆时间、容纳阅览者数量就更加有限),它也就不可能提升成为设立法学院的标准条件之一,而把法学图书馆使用教育作为一门课程来安排,在中国就只能是天方夜谭了。#p#分页标题#e#   2、美国法学图书馆乃其教学基石   法律图书馆是美国法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区分法学院好坏的标准之一。各法学院均非常重视图书馆的建设,其软硬件设施一般都能满足法律专业的需要,许多一流法学院都为自己有一流的图书馆而自豪。像全美排名第8的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藏书达100万册,共有全时职员30余人。完整有序的资源体系、技术先进的信息设备和高效优质的服务,使其成为法律学习活动的中心。许多法律图书馆实行每周全日,每日24小时开放,职员三班倒,让你能充分汲取知识和信息。作为法律资料与信息的中心,法律图书馆和馆长、馆员在帮助和引导学生获取法律信息能力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方面,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此,许多大学要求法律图书馆馆员应具备法律和图书馆学双学位,不少馆员甚至有硕士、博士学位。而大学法律图书馆馆长通常是由一位法学院专职副院长担任。按照有关规定,馆长应该具有法律和图书馆或信息科学双学位,除了负责图书馆的管理外,大多还负责给一年级学生讲授法律文献检索与写作(LegalResearchandWriting)这门课。这门课是法学院一年级的必修课,其主要内容是向学生讲授法律资料、法律信息的情况,如何查找案例和有关立法,包括查找书面法律出版物和网络上的法律信息资源,另外介绍如何把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如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等。由此可见,法律图书馆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二、中美法学教育发展历史概述   任何国家之间法学教育现状的差别都不可能是即生的,而是在各自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各国法治背景、人文社会环境等的不同,其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路径也不尽相同。笔者想从一种历史发展的路径上研究中美法学教育差别的原因和共同规律。   (一)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概述   中国历史上远在秦朝曾有“以吏为师”模式的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的实用型师徒式传授模式。这种模式与其说是一种教育模式,还不如说是一种技能和职业的简单传承。这种小范围的以吏为师的实用法学教育一直延续到清朝。这种传授模式不仅以技能和实体规范为内容,更增加了官方认可的儒学内容,运用儒家学说注释律例。但终因儒学倡导的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具有内在的异质性和排斥性而抑止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的发展。   加之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封建土地制度对于法制的否定等原因,中国在长期的文明发展史中竟没有形成像样的法学教育。近代后,清末的政法学堂承袭日本法学教育的传统,主要是满足“入仕之人”从政的需要;民国时期,由于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考试的职业领域,法学教育一度成为满足法律职业从业者需要的机构,此时,法学教育同时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如东吴大学受英美法系的影响,注重英美法的教学;朝阳大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注重法典学习。而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学教育又是在苏联的强烈影响下,定位于“培养政法工作干部”。1958年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滑坡,直到“”时完全被取消。到70年代初,全国名义上只剩下北大法律系、吉大法律系和当时的湖北大学法律专科,实际上已停止招生。   后,当我们经历了无法无天的浩劫之后并决定推行法治并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我们理所当然地努力强调法学的独立性,强调法学的科学性,强调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法学教育摆脱传统的“政法”标签,建立起独立的法律系或法学院,法学不再是根据政治斗争需要而用法言法语诠释政治文件的工具,不再是“专政学说”的附属理论,法学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登堂入室,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主要领域。在这种背景下的我国法学尤其忌讳有人置疑它的理论性及其在人文教育中的正当性,因而在有人把法学称为“幼稚的法学”或“没有学术底蕴”的应用技术时,无疑就触动了我国法学教育中最为敏感的神经(也是其薄弱环节),更加坚定了法学教育者完善法学科学性和加强法学教育学术性的信念。然而当社会舆论认为法学教育脱离了社会实际或法律执业者批评法学教育与实践差距太大时,我们又强调法学的社会性,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实践性。   (二)美国法学教育历史概述   在美国,独立前的法学教育是以学徒方式进行的。在独立后,对于学徒式法学教育的批评日益增多,一些大学开始尝试正规的法学教育。在整个十九世纪,学徒式教育逐步让位私立法学院或大学中的正式的法学教育。但是早期的美国法学院只是正式大学中的一个附属学院,甚至和大学本身毫无关系。19世纪50至70年代,美国法学教育学院化的中心乃是哥伦比亚大学。德怀特教授提出了法学教育制度化培训的理论,并在哥伦比亚大学实践其理论,同时利用其在司法界的地位通过推行一种称为“文凭特权”的制度把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的控制权交给了法学教育工作者而非执业律师。这一特权自然遭到律师界和没有享受它的其他法学院的反对,1878年全美律师协会(ABA)的成立加速了这一特权的消亡,也揭开了民间组织引领美国法学教育的序幕。这一时期,美国法学院学生主要来源于高中毕业生,法学教育实际上也是大学本科生的课程。   美国法学院的正名和学术地位飚升归因于哈佛大学的三次任命:即任命艾略特为哈佛大学校长、1870年任命兰戴尔(Langdell)为新设法学院的院长以及1873年任命埃姆斯为该法学院的助理法学教授。受当时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兰戴尔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而且只能够在大学中通过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来学习”。他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包括他首创的案例教学法,以及任命没有任何法律实践经验的埃姆斯为哈佛大学第一位新型的学术法律家来推行其案例教学法,开始使法学院逐渐从法律职业中分离出来。值得一提的是,他的案例教学法恰巧是他努力学陆法系教授法律系统理论的教育模式的结果,目的是建立一间效法欧洲模式的法学院。这种改革理想通过艾略特校长的努力和他的“社会关系”而使得哈佛法学院的方法被其他学院和学者们所接受。此后法学教育科学化和学院化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主流意识。也在这一时期法学教育地位抬升到3年制的大学后教育。#p#分页标题#e#   20世纪20—30年代,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运动,并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法学泰斗霍姆斯就发聋振聩地说:“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学界也认识到单纯地把法律归结为科学并不全面,认为“: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质疑兰戴尔建立的典范教育模式的叛逆之风愈演愈烈,其中最为强烈的一股是主张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这样一股改革之风是美国法学院师生特别是法律职业界人士对于传统法学教育的反思,是对法学院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反思和矫正。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成为了现实主义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阵营。由于认识到法学院学生的能力和素质与律师界和社会的要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全美律师协会也就法学教育改革问题进行了调研,组织了一些正式机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类课程的发展。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两个项目。第一个是由福特基金会资助、由全美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第二个项目是由全美律师协会在1971年成立的全国初审辩论研究所(NITA)。   该所的宗旨是:1.训练年轻律师的辩论技巧;2.发现有效的训练职业辩论技巧的方法和手段;3.训练在法学院讲授这类课程的师资,并鼓励在法学院中开设这类课程。由于该机构的努力,现在许多法学院都开设了这类课程,其教材也被广为使用。   三、历史分析路径视角下的比较评析   分析比较中美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我有如下认识:   (一)学科化和学院化路经的比较   中国这种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倾向与外国法学教育学院化的倾向貌似神离,因为它们各自产生的基础不同。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从一种极为特殊的环境中发展出来,即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砸烂,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从未真正发挥过,法律职业界包括法官群体也从来就没有形成过自身的独立身份,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独特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的技能,那种古代以吏为师的师徒传承式的法学教育也早就不复存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和学院化则是针对否定法律的科学性和学术性和否定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特定的政治环境和思潮而言。这与美国的法治传统极为不同。在那里律师和法官形成了独立的社会职业团体,并通过这种团体传授着独特的法律技能。因此,美国的法律院系是要把这种单纯靠职业团体传授法律技能和知识的古老教育方法改革成以教授科学为主的现代高等教育,把法学教育纳入大学教育的轨道。这一改革基本上是在19世纪科学大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教育科学化的改革运动。这里的科学化和学院化是针对历史上学徒式的陈旧教育模式而言。如果说美国法学教育学院化带来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那么我国法学教育就更甚一步,因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学术教育模式影响,但又没有学习到大陆法系中职业训练的教育结构安排,这种学院化的倾向就更加具有片面性。   (二)法学教育螺旋式发展表现   中美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似乎都表明,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是在其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双重性之间的摇摆中推进的。它从早期的学徒式的经验与技巧的传承和自行摸索模式转变到了学府内的独立学科型的科学和学院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认识的深化,实践性模式又作为系统和科学模式的矫正和补充机制受到了重视。绕了一个圆圈之后,我们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当然这一圆形的轨迹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我们现在的认识早已不是局限于那种肤浅的师徒传承方式,而是在更为深刻地认识到法学教育的二重性,特别是体验到二重性两个极端的片面性之后的彻悟,所处的位置显然比原出发点要更高。其内在的二重性不应被视为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的两极,而应当被视为相依相对、互利互抑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处理得好,水乳相容;处理得不好,则水火不容。   (三)对比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经验的几点认识   1、大学及校长、教授的作用   纵观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其重要阵营及推动力量一直在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雅鲁大学等知名学府之间变换。从哥伦比亚大学德怀特教授法学教育制度化运动的盛行,到哈佛大学兰戴尔院长案例教学法的统治地位,再到现实主义法学阵营在哥伦比亚和耶鲁大学的兴起,每一次的法学教育革命都看到了这些知名大学及其校长、教授的奋斗身影。虽然我不是个“英雄史观”的迷信者,但我也确实在这段历史中看到了精英知识分子的巨大作用。联想当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我们似乎缺失的或者说正在寻找的就是这么一些伟大学府中的伟大精英学者。   2、教学方法的影响力与学术创新   美国每一次法学教育的变革似乎都受到一种教学方法的影响。19世纪70年代开始,案例教学方法的提出树立了它对美国法学教育界百多年的支配地位。虽然这种主导地位并不总是不受质疑,但案例法被证明了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在被美国实用主义思潮批判后,它不断被改进,与诊所式教学方法等实践教学法一起继续统治着美国的法学教育。同时,教学方法的影响力,也使得每所最先倡导它的法学院成为那个时代在法学教育中占支配地位的法学院。   近年来,中国在法学教育方法改革方面也引进了美国的这些教学方法。大学老师在讲授课程时加入了案例的讨论,但这种努力与美国式的案例教学法还很有差距。   另外,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赞助下,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在中国已经启动,但仅在发达城市的11所法学院开展(非常可惜,吉林大学法学院不在此列)。学习外国先进教学方法固然是一种提高自我水平的路径,但结合中国教育现状,发明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研发型教学方法,我觉得更有价值。中国目前法学学术界最大的问题就是:自主原创的学术产出数量少、质量不高。很多在中文世界中看来有些新意的研究也不过是在重复外国学者的,甚至多年前的研究成果。尽管我国大陆的法学著作的翻译在过去10多年来相当兴盛,大大促进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但若是换一个角度,这又恰恰表明我国大陆独立的法学研究非常薄弱;就法学研究成果的知识性质而言,这基本是一种依附性的研究。它一方面表明中国大学和法学院的学术转型还不够,法学研究的传统不够,相关的制度和制度激励不健全等等,同时它也是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的部分来源。#p#分页标题#e#   但是,在我看来,这还反映了法学学者(绝大部分都任职于法学院)缺乏对中华文化之复兴和中国和平崛起的直觉,缺乏一种学术创新和对中国法治经验的学术自信。而没有这样一种理解和自信,没有这样一种自觉的学术追求,就很难对世界的法学研究作出中国人的学术贡献。   这不但会影响当今中国的法学发展,更重要的是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发展和法学教育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下一辈中国法律人的学术自觉。   3、民间组织的作用   美国法学教育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力量来自两个民间组织:1878年成立的全美律师协会和1900年成立的美国法学院协会。就是这2个民间组织在实现捍卫大学传统自治地位的同时,不断加强了对法学院的管理,又巩固了每一次美国法学教育革命的成果。一方面,美国法学院协会的产生,使得每个法学院在教师聘任、职称评定、招生、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方面拥有很大或完全的自主权,因而美国众多的法学院形成了特色不同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传统、风格;另一方面,美国律师协会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学院批准规则》加强了对法学院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了法学院良好的教育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   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向来都是政府主导型,缺失的正是这种民间组织的作用。当前,中国在法学教育方面设有两个全国性的学术机构:一个是教育部属下的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一个是中国法学会属下的法律教育研究会。在过去的数年中,这两个学术机构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如在本科专业设置的调整、核心课程的确立、主干教材的编写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政府主管教育的局面并未改变,如果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二者有了冲突,没有行政权力的行会在政府面前就显得苍白无力了,法学教育就会失去一定的专业权威性发展导向。   4、冷静客观地看待中美法学教育的差别   任何一种教育体制都是和该国的国情相适应的。不是任何好的东西都拿来就可以用的,所谓“桔生淮南为桔,生于淮北为枳”。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其自身特色的体现,有属于它自己的历史发展路径及规律,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国情。我们不能盲目的贬低中国的法学教育,也不能过于相信引进美国法学教育制度就能解决中国现有问题,盲目引进的结果可能就是旧问题还没解决却又产生新问题。   对于两国法学教育表现出的差别,我们必须冷静客观地看待。许多差别只是两国固有教育机制不同的必然结果,就如同中餐与西餐的差别一样,永远比较不出何者更优,它只是民族喜好的不同。   以美国的法学教育层次定位在本科后教育为例,我并不认为它体现了美国的法学教育层次比我国高,我们还要看到美国教育制度与我国的不同。美国大学教育十分清楚的分为本科基础教育和大学后专业教育(或叫职业教育)两个层次。以耶鲁大学为例,有一个本科生院叫做YaleCollege,专业包括文学学科、社会科学学科、自然科学学科和工科学科,全部从高中毕业生中招生。学生在College里的专业划分不是很细,毕业可获得文学学士、理学学士和一般学士学位。学生从College毕业后,一般认为还不可以去工作,通常再念一个专业学院即School后才可以走向社会工作。耶鲁大学在YaleCollege之后开办的这样的职业学院共有11个,这些学院的所有专业都可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法学院也是这样的College之后的职业教育学院之一。我们一般交往最多的就是这些职业学院。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华尔街大街上走的都是硕士博士的原因。而我国大学教育没有College教育和School教育之分,基础和专业教育合二为一。所以我们不能说美国的法学教育层次比我们高多少,只是因为教育制度的不同而已。   结语:   客观的说,中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是舶来品,从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大有裨益的,而不是简单的为研究美国法而研究美国法。事实上,我们认为,无论是关注传统还是放眼世界,首要的都是必须达至理解:理解传统才有可能不背离传统,理解他人才有可能避免食洋不化。在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的同时,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之路。   另外,我希望通过本文采用的这种历史分析路径,可以为研究中美法学教育比较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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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模式

摘要:

立足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文化和中蒙药材资源优势,依托内蒙古医科大学现代医药学、中医药学、蒙医药学“三位一体”的学科专业支撑,构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大健康产业发展、中蒙药产业发展需求的中药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突出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及“一体两翼”的办学特色,强化学科优势,提升办学水平,为自治区中蒙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

关键词:

中药学;蒙药学;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极有优势、最具特色的学科,其历史地位、现实作用和科学价值是客观存在并经过实践的检验和证明。中药产业作为医药产业中独具特色的优势领域,不但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优势,而且对我国新医改、人民健康、产业调整、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巨大影响[1]。蒙医药作为祖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部分,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是蒙古族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具有完整而独立的理论体系和学科内容,为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巨大贡献[2]。内蒙古自治区在“十五”期间就启动了蒙药现代化研究,并将中蒙药产业作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之一。高层次中蒙药人才是保证内蒙古中蒙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内蒙古医科大学作为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成立最早的高等医药院校,自建校以来,一直肩负着为国家和自治区培养和输送高层次中蒙药人才的重任。在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学校中蒙药学科取得了长足进步。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自身发展的双重需要,在中蒙药学本科培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中蒙药学研究生教育。2010年,学校获批中药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并在现有学科目录设置框架内,开展了中药学和蒙药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创新性实践,使该学科的发展进入快车道,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和明显优势的创新型中蒙药人才培养体系。

1准确定位,突出特色

立足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学科优势和蒙药材资源优势,充分考虑自治区中蒙药产业发展需求,学校对中蒙药学科专业结构、办学资源进行梳理,准确定位学校中药学学位点。以培养适应自治区中蒙药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中蒙药高层次人才为目标,其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紧密围绕培养目标展开,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开创了以中药学为主体,中药和蒙药两个学科方向为支撑的“一体两翼”的特色办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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