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学硕士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学硕士

法学研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纯粹的主题话语,还需要延展至相关领域,从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体现研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   首先,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治作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机制,决定了以法律和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由此引出两种法学研究类型:其一,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实务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统的形成;二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状态的推进。其二,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原理研究。这是指法学理论本身的建构,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运行的根据和规律。两种类型的关系好比“砍柴”与“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事法律实务本身就属于实务研究。因为法律实务既是客观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观内在的研究过程。换言之,法律实务乃客观外显的“实务工作”与主观内存的“实务研究”相结合的过程。所谓研究,不过就是运用理论去发现、分析、演绎、归纳和回答问题的思维活动。其中的问题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问题是实务,就是实务研究。法律实务工作者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思维活动,当然就是法律实务研究。法律实务事关重大且专业性极强,实务者必须有严格的科学精神,不能盲目和随意,这就需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对实务问题开展细致的科学研究。法律实务有着比其他实际工作更为突出的研究特质。对此,换个角度更加清楚: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法律实务进行探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自己从事的法律实务进行探讨,其主观过程和规律没有什么不同,承认前者是法学研究便不能否认后者。不能认为法学研究只是理论工作者的事情,而实务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为完全不需探讨的法律实务很少。   再看法学教育的类型。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法科人才,其目的与法学研究一致,即通过培养专门人才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既然“砍柴”和“磨刀”都为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所必须,法科人才的培养就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着力培养专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由此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实务型人才培养着眼于实务工作岗位,主要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和执法岗位(我国“大法学”概念包括公安学科,但中外对警务执法人员的培养都是法学院之外的另一个系统)。理论型人才培养着眼于理论工作岗位,主要是法学教师和研究员等教研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学生分别培养成两种类型的岗位人才,必须清楚:究竟要着重培养学生的何种素质和能力?两种教育类型对此有何种定位?这个法学教育基本问题的答案便是法学研究。一方面,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学生,必须在系统的法科学习中获取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务工作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教育类型要让学生具备这种研究能力。法科学生获取两种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理论和相关理论知识,这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从法学教育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两种法学研究涉及三种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校法科学生。其中,在校法科学生与法学理论工作者中的法学教师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法律实务工作者与包括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体现法学教育的结果。几种主体都可对法学原理和法律实务展开研究,但是,毕竟法学教育类型与法学研究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即法律实务人才主要进行法律实务研究,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法科学生的实务研究能力;法学原理的研究任务主要由法学理论人才承担,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任何主体都应首先具备与岗位湘适应的研究能力。当然,区分培养类型不意味着两种人才只能有单一的研究能力。两种培养类型都要让培养对象掌握法学原理和相关理论,教学中都要联系法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教学内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只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其次,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   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有研究能力的法科专业人才。法学研究的两种类型自然成为各国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外国法学教育大致有两种模式: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以两种法学研究为内在依据。   第一,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对法科学生分类培养。各国法学教育品种的设置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横向区分。欧洲模式中的法学本科与美国模式中的J.D.学位,都属实务教育品种,前者旨在一体化地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其培养过程兼顾几种法律实务角色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则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其学校培养环节集中在律师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两种模式中的法学博士都属理论品种,着力培养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学硕士主要作为外国学生攻读法学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培养不同研究能力,相应的学历学位类型只作为相应岗位的资格。例如,美国的法学博士(5.J.D.)和法学硕士(LLM,)学位通常不能作为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此类学生就不能进人法律实务岗位。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的培养层次。各国法学教育都在学历学位的层次上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纵向区分。各国法学教育设置了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养品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层次不同。各国法学教育的实务人才培养类型都以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所谓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是指未来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者法学理论工作的人员第一次接受的系统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为必要和充足。欧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国则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谓“必要”,是指没有接受过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没有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从事法律实务,必须科班出身。所谓“充足”,是指完成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有了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然而,各国法学理论人才培养类型需要多层次法学教育。事实上,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聚集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p#分页标题#e#   第三,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合理安排培养内容。各国法学教育都以传授法学理论和训练法学研究能力为主干。尽管法科学生由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构成特点,难免存在两个部分之外的学习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种学习项目或者由选修课解决,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与学生就业有关的共性项目,如果喧宾夺主,也不能纳人教学体系。例如,各国司法考试或律师考试是法科学生进人实务岗位的前提,但欧美的法学教育都不以考试为主线或参照,更不安排考试培训。其考试与培养内在一致,都着眼于实务研究能力,课堂学习优秀者更容易通过考试。这种一致性促进了法科学生认真掌握法学理论和积极训练研究能力,从而保证了教学计划和质量。   欧美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发展稳定、成效显著,与其说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说是遵循规律的结果,其培养模式可供借鉴,其科学精神更值得学习。   最后,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只有本科,面对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学理论人才的双重短缺,法学本科将两种人才培养一肩挑起。法学硕士的设立是我国法学教育类型区分的标志。解决法科人才奇缺的当务之急是培养能够培养人才的师资。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硕士建立伊始,自然成为培养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此后出现的法学博士是该品种的延续。法学本科逐渐转向培养实务人才。此种格局基本符合两种法学研究的规律,与欧洲模式接近。接下来十几年,法学硕士和博士与理论人才需要相适应,稳定保持有限规模,但伴随我国社会日益升温的文凭热,催生了提高法律实务人才学历学位层次的需要。为解决这种矛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美国模式,招收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从而在研究生层次把实务人才与理论人才的培养区别开来。但是,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均作为实务品种,双轨之间的关系并未厘清。本世纪初,法学师资经多年积累,需求数量减弱,门槛则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学硕士急剧扩招,能当教师的法学硕士越来越少,其多数要从事实务。这对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形成挤压,也使得不同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论色彩的培养一锅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学教师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扩招又使越来越多的法学博士也要走实务之路,法学硕士则在事实上完全变为继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之后的第三个实务人才品种。然而,就法学硕士的培养来看,尽管各培养单位向实务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课程体系、授课内容、论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论人才类型的总体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门此时反而强化法学硕士的理论型色彩,将其归为“学术型”品种,与“应用型”的法律硕士相对,使两个品种的关系变得十分纠结。应当看到,我国法学教育成绩巨大,功不可没,但当前发展进人瓶颈,结构不顺,规模失控,盲目攀比,质量堪忧,就业困难等,都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乱局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两种类型的法学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视两种研究能力与人才培养需要的对应性,导致未能科学设计法科教育品种。品种繁多,关系不明。第二,忽视两种研究能力对于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导致一方面未将科班培养作为上岗的硬性条件,另一方面层次累赘,本科足以从事实务,却还要培养研究生,硕士能胜任实务,却还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实务人才法学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视两种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质内容,导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类培养,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论素养作为实务人才培养的重心,往往忙于给学生灌输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实务经验甚至“潜规则”,从而遮蔽了法科专业大学教育的深邃灵魂。   针对缺失,我国法学教育巫需科学定位和调整。第一,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基准,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品种和层次。可有四种方案:(1)保留法学本科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律硕士。(2)保留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3)在理清关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学本科与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两个实务型品种,设置不同培养机制;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4)保留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由不同培养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之一;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第二,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根据,设置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环节。两种研究能力决定了两种教育类型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选题、考核答辩、实习内容等培养方面都要有明显区别。例如,实务型学生的毕业论文不应从原理开题,不要求理论创新和发表文章,而理论型学生必须进行系统的原理研究,必须推陈出新,力求发表学术成果,要做教师还应到课堂实习。两种类型的人才培养都需要高度重视理论,让校园回归理论氛围。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数量关系是实务远远多于理论,招生时应保持恰当比例,相应调配教学资源。第三,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门槛,明确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未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不能进人实务岗位。没有理论型法学教育经历者一般不能进人理论岗位。第四,以两种研究能力为标准,建立法学教师的考评指标。法学教师是理论工作者,应当具备人才培养所需要的两种研究能力。法学教师应当是接受过实务类型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和进行过理论型法学深造并将两个方面交相融会的法学研究通才。应对两种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师给予更高的评价和待遇。此外,还应具备法学教育研究的能力。

阅读全文

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

摘要:“双一流”建设的开展为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一流的研究生教育是建设一流法学学科的突破口。我国地方高校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出现了目标定位不清、资源配置失衡、培养体系同质化、教育模式不合理等问题。地方高校应从目标定位、教学模式、实践体系、资源配置等多个角度探究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路径,以强化自身学科建设,为实现“双一流”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双一流”建设;法学研究生教育;地方高校;改革路径

2015年,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的战略目标和要求。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继续推出《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做强一流法学专业,培育一流法治人才”的具体要求。至此,法学教育领域迎来了深化改革的新阶段。研究生教育承担着培养高层次、高创新的学术力量的重任。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一流的研究生教育都是建设一流大学的关键突破所在[1]。因此,深刻认识和科学探究一条合理科学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之路,是我国法学学科迈向一流发展的应有之措。而地方高校①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建设的主体力量②,在此次改革中的表现,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一流法学学科建设的进程。

1耦合与催变:“双一流”建设对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意义

“双一流”建设名单中,法学专业虽仅有6所高校③上榜。但“双一流”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对广大的地方高校发展、改革法学研究生教育意义非凡。

1.1“双一流”建设重塑了竞争机制,激发了地方高校建设动力

“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的建设更加强调统筹协调,即“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可不集中于同一所高校开展建设。这一举措有助于突破以往的身份头衔,进而重塑研究生教育竞争机制,激活地方高校建设动力。在统筹协调理念指导下,国家提出了新的教育考核体系:通过对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贡献高低、学科发展水平、国际认可度等指标的量化考核,认定“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继而以该绩效结果为依据,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同时,5年为一周期的高校及学科有进有出的动态评价机制的建立,打破了“一评定终身”的资源分配惯性。也就是说,地方高校尽管总体实力与重点高校难以匹敌,但若自身建设得当、效果明显,仍可获得国家教育资源相应的支持。国家还创新了对高校的财政支持方式,地方高校发展所需资金的统筹安排虽归于地方财政,但中央财政也将拨付相关资金给予引导支持[2]。此举拓宽了地方高校获取教育资源的渠道,极大地激励了地方高校法学学科的建设动力。

阅读全文

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方向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形势   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定位,这是全体法学教育者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一幅复杂纷乱的图景。从三十几年法学教育形成的过程来看,六百余家法学院系,每年十几万的法科毕业生,数百人的超大规模课堂,覆盖本科和研究生的“一言堂”式教学,以机械背诵为主的统一标准的考试模式,因单一的职称及学科评价体系而形成的所谓“学术型”教师队伍,以及由这支队伍制造的与实践脱节的自说自话的理论体系,还有,就是在这一切现状的基础上形成的生源、创收、职称、项目、机构、学科等既得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不愿变革的保守心理与势力。在对过去三十几年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巨大成果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固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和办学方针与当代及未来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之间已经凸显出来的尖锐矛盾:巨大的招生规模与低迷的就业率,大规模多层次的法科毕业生供给与法律职业市场上适格人才的奇缺(尤其是国际型高端法律人才的严重匮乏),所谓的精英型理论通识教育与司法队伍中一部分人政治信仰和职业伦理的沦丧,各大学不断扩张强化的法学教育的学术化和研究化与绝大部分的法科学生进入实务界的趋势,法学教师们制造的汗牛充栋的文字与法律实践中理论供给的匮乏,超大规模的教授、博士导队伍与法学教育课堂的冷清与单调……这些现象只说明了一个问题:中国法学院的教育似乎正在脱离法学教育本身,用郑永流教授的话讲就是“法学院离法院太远”了。   大学法学教育的功能应当是什么?我们认为这主要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法学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的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在综合大学中存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二是在此基础上逐步深化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层次上的学术人才培养;三是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加以强化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世界发达国家法学院的法律教育重心都集中在第三个层面上,即法律职业教育。   作为最古老的专业教育之一,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是职业教育;而这一特征在法学教育模式上的表现,就是从接受法律训练直到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的制度设置。   总结各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大概有三点共通性:第一,法学教育基本上是职业教育,科学知识和人文素质或融入职业教育过程之中,或在法学教育之前完成②;第二,法学教育由大学专业学习和职业培训及实习等两至三部分组成,后一两个阶段重在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训练;第三,法律实务界承担职业培训及指导实习的任务,因此也是法学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③   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是法治社会中法学院办学的共同宗旨。美国法学院以学士后学生为培养对象,以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为教育方式,以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对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影响深远;而日本自2004年起由政府主持建立的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在亚洲则引起韩国、台湾地区等法学教育界的连锁反应,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核心,就是改法学学术教育为法律职业教育。在这一潮流的冲击影响下,我国也不例外。自1991年开展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不断扩大,近两年又新增法本法硕、政法法硕两个专业类别。以吉林大学为例,在2008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全日制法硕、法本法硕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比例还是1∶2.2,可是到了2009年、2010年,二者的比例分别改变为1.8∶1和2∶1,而这一规模随着教育部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试点工作的开展,还将继续扩大。   这一现象在国内极具代表性,即随着学术型研究生培养规模的逐步缩小,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则逐步扩大,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进入变革时期,开始由传统单一化的学术型教育,向实务型与学术型并重,乃至实务型将占主要比重的方向转变。培养精英型法律职业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务高管)将成为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最主要的目标。这一重大变革对高校固有的教育模式、办学思想和师资条件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针对学术型教育和大规模招生所设计的传统教育模式与机制,在面对法律教育向职业教育本质回归的趋势时,必须加以变革。   二、欠发达地区高校法律教育改革面临的问题   向法律职业教育实现功能转型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大势所趋。但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困难,资金短缺自不必说;在这一系列的困难中,我们还须处理好三对矛盾:一是向法律职业教育转型与缺乏全面实施条件的矛盾;二是全系列培养模式均需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内容与现有师资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三是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对高质量学生供给的需要与研究生生源质量不断下滑的矛盾。   (一)在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本法硕、法律   硕士多重培训模式并存的情况下,我们尚无条件清晰地按照“法学前教育(本科阶段的综合知识和法律素养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硕士阶段的法律专业教育)”的培养逻辑来安排教学。意图通过理顺法学教育体制,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⑤   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在法学本科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中的绝大多数以法律实务部门、政府部门及企业为择业取向的现实状况下,无论是哪一种培养模式,都必须承载法律职业教育的功能,不能再打着所谓“学术型教育”的幌子来推卸这一历史责任。   但是,在现有条件下,要全系列地实施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确实又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1)课程体系庞大,在有限的教学时数里,教师没有足够的时间在课堂上将理论与应用兼顾起来,对专业基础相对薄弱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又必须保证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讲授,故实践性内容一般被牺牲掉,更遑论诸学科人文科学修养的综合训练。(2)无论是哪个培养系列,学生规模均超大,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无法对其进行一对一的法律应用性训练(如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只能采取“一言堂”式的教学方式。(3)各专业课程自说自话,缺少融汇交流;除了听课,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其他专业能力(辩论、写作、调查、合作、沟通、信息检索与处理等),都没有整合训练的机会。(4)现有的实践型教学内容,如毕业前到检法机关或律师所实习、偶尔旁听法院审理、参加零散的法律公益活动,因缺少系统性,没有监督管理,没有现场指导,没有实际参与审判和案件的机会,均不能有效实现实践教育的目标,反而白白浪费了时间。#p#分页标题#e#   简而言之,在学生规模大、专业课程体系庞大、培养周期短这三个因素的限制下,期待在短时间内全面深入地实施法律职业教育,是不现实的。   (二)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   始终由一套师资队伍完成。在其各自形式上这两者虽然是两套课程体系,但讲授内容却仍以大多数教师所擅长的法学基础理论为主,相当一部分教师由于没有实务经验,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真正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性教学(如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式究问、诊所教育)的能力。最堪忧的是,在现行的以科研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及低廉的薪酬分配机制的左右下,在法律市场能够为法学教师提供创收条件的诱导下,我们的教师缺乏教育本位的理念,没有做教育家的理想和热情,他们的观念、情感没有在场,因此不愿把时间和精力放在课堂教学上。本来按照理论设计,大规模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存在,应该起到促进教学向法律职业教育转变的作用(法硕中心为此也一再提出教学改革的要求),但在法律硕士(非法本)专业基础普遍薄弱,法学本科的教学内容仍然可以应付法硕教学的状况下,教师即使照搬本科教案上课,压力也不大。尽管法硕学生对教学也有很多不满,但都主要集中在教师的职业道德方面,而非教学内容本身。⑥   在现行评价体制与薪酬水平不发生根本改变,按照固有的教学方式仍能维持现状,教师队伍结构不会有大的调整的情形下,期待我们院内大多数教师在短期内有动力向法律职业教育投入成本,提高自己的职业教育水平,也是不现实的。   (三)我们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直面市场的,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法律职业市场上有没有竞争力,尤其在高端的或国际化的市场上有没有竞争力,这直接影响到未来法学院的生态环境和地位。   国内高校所谓“北约”、“华约”对优质生源的竞争已经达到白热化程度的现实,就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人才培养质量必须有优质的生源质量作为其保障。而这一点,恰是高校最大的潜在危机,尤其对于地处东北、西北和西南等欠发达地区的高校法学院,问题尤为严重。据笔者的了解和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这些地区高校本科毕业生排名前20的学生基本上都保送到了外校,考取本院法学硕士的本科学生中女生所占比例偏高(达到70%左右),由外校考入的本科生其第一学历很少鲜有高于本校本科生的水平。以吉林大学的法律硕士招生为例,2008~2010年录入的法律硕士生中,来自“211”学校的录取者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6%、35%、26%,而这其中,调剂生平均占到了一半。   虽然笔者没有欠发达地区高校法律本科和硕士毕业生近几年就业情况的统计数据,但从京、沪等大城市反馈的消息看,欠发达地区高校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高端法律机构的比率似乎不高,而且这些机构对高校毕业生的负面评价也越来越多:拘泥保守、外语水平差、不擅写作、视野狭窄、知识结构单一、处理信息能力弱、办事效率低。这些数据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欠发达地区高校法学院学生的质量正呈现反向下降的趋势,即学历层次越高,质量越差。这样水平的学生供给必将严重制约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质量。   我们可以预期,学生的就业率、就业领域和层次的分布率、毕业生在高端法律机构和其他高端机构的任职状况及行业影响力,终有一天会成为评价国内法学院地位的重要指标,也会成为学生选择报考法学院的主要权衡依据。如果我们再不扭转目前学生来源的走低态势,在不久的将来,欠发达地区的高校法学院也许就会被三流学生拖入三流法学院的行列!   三、将整合后的法律教育优质资源集中投放   进高端法律人才培养中应作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突破口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看到,有些问题是历史形成的,而且有其自身的惯性,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例如,庞大的招生规模及相应设置的超大课堂,以单一科研成果为评价标准的晋职机制及知识结构偏于理论性、教育动力投入不足的师资队伍,因地域所限造成的优质生源的供给匮乏,现行法学教育大纲和专业门类对课程体系的限制,教育经费的不足等,这些问题将长期制约法学院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因此在现存教育体制、教学大纲不变的前提下,在现有培养规模和师资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能够保持住法学院固有的传统,维持法学教育质量不滑坡、水平不下降,就是成绩;而巩固阵地,维持现状,是法学教育事业要守住的底线。   我们也认识到,有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局部的改革得到克服的。这种局部改革的着眼点,应具有大局观和长远性,应代表高校改革的方向,应在高校未来的发展中具有不断放大、不断扩张、不断复制的机能;这种局部改革所确立的理念、设计的机制、培养的人才、积蓄的经验和成果,均可能成为未来全面改革的种子。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局部改革应在现实条件下具有可操作性,即依靠高校现有的力量就可以持续性地实施并取得实效。例如,在不能全方位推进法律职业教育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创造相对真空的条件,将学院最好的资源集中起来,在小范围的教师和学生中,在法学院的局部教学空间中,以实验教学的方式,探索将法学素质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型塑法律职业教育的规范模式并加以演练,培植法律职业教育的种子;在生源供给不理想的状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将本科学生中的优秀者留在法学院,并结合外来学生中的优秀者,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按照法律职业教育的规律对其着力加以培养,以此取得放大的辐射性的社会效应。   为此,我们建议,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应尽快建立以法律职业精英人才教育实验班为核心的法律职业高端集成教育平台项目。⑦   我们的目标,是在现有条件下,将平台项目建设成回归法律职业教育理想的现实微缩版,为高校建设高端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基地和高端论坛平台,进行思想上的、人才上的以及制度上的试验与储备。   四、建设法律职业高端集成教育平台项目的意义和功能建设法律职业高端集成教育平台项目,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与功能:#p#分页标题#e#   (一)稳定顶尖学生,塑造高端精品学生,捍卫我院在国内法律职业市场中人材培养重镇的地位通过这种机制,将法学院最好的教育资源集中投放给最好的学生,可以避免大规模教学造成的良莠不齐、资源摊薄的弊害。努力创造更多的保送机会,则可以节约学生考研和一次性就业的成本,有利于吸引本科生中最优秀的一部分继续留在法学院,减少外考所造成的人才流失,保障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同时,也避免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由于第四年的粗放式实习等造成的时间浪费,使高端法律教育在时间上衔接得更为紧凑、在内容上更为充实深入,从而也可为之后较长时间的实务训练及国外研修交流提供相对从容的空间与时间上的安排。   在维持现有教学格局不变的前提下,集中法学院最好的教师资源和教学条件,动用一切实践教学手段,对实验班学生进行深度专业教育和一对一的规范的职业训练。围绕诉讼、调解、法律咨询、谈判、法律文件写作等具体实务,在指导学生全程参与真实案例及模拟案例演练,接受高层次综合性人文与专业知识教导的过程中,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形成整合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制度处理法律实务,从事法律研究的能力;要成建制地安排学员到法院、检察院、高端律所和跨国公司的法务部门进行为期半年的一对一指导的专业实习;适度安排与境内外名校之间的交换培养,或者为其提供到世界一流法学院留学的机会。   要每年向法律职业市场输送一批精品毕业生。在谋职、竞赛、深造、留学等方面,出若干个国际水平、国内一流的可为法学院做“产品”代言的人物。他们人数虽少,但累积下来,其社会影响却是放大性的,这对塑造法学院的教育形象会收到画龙点睛的实效,对法学院的学生也会起到示范性的作用。   (二)整合最佳师资阵容,培植年轻师资力量   平台项目的教师团队以我院理论与实践能力兼备,并具教育理想,有较高教育水平的教师为主体。我们强调,为实验班任课的教师必须有以学生为本的境界,懂得法律学的教育规律,其有课堂驾驭能力,会充分灵活地运用案例教学、苏格底式究问、理论分析等手段组织教学,同时具有独立指导学生参与实务的能力。平台项目还要根据实验班教学大纲的需要,效仿国内著名EMBA班先例,少而精地聘请校外实务部门的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高级律师、公司高管、政府高官,以及国内外(含本校)的教学名师,来实验班担任讲座教授(院聘兼职教授)并与本院教师共同担任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使他们与本院教师共同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教学团队。   法学院还应有计划地吸纳、安排自己学校的年轻教师分批分期加入这个教学团队,在与高水平教师的合作中获得教育水平和思想境界的提升,进而对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开发适合法律职业教育并在国内有权威性的教育产品   在最好的教学团队的基础上,平台项目要系统性地开发出适合于法律职业教育的精品课程、课件和教材。这些教学产品应代表国内法律职业教育的方向,应当是国内外先进的法律教育思想、经验和方法的集大成者,应当是团队教师优秀专业思想的最好表现。与此同时,应当把课程分解开来,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师的专长,确定一门课程、一个专题的不同教学(讲座)组合,把本院及外聘教师的教学产品标准化、精致化、个性化、定型化,以统一的规范和理念将这些产品根据教学对象的需要,整合为一系列互为关联但又自成体系、可以分解又能够重新组合的教学产品。   我们认为,随着未来法律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欠发达地区的高校法学院能否在全国市场范围内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和法律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产品,是否有能力建立一套国内公认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标准,是决定其自身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方面,是吸引优秀学生投考法学院以及法律机构、选择与其合作的前提条件。平台项目的教学产品不仅可用于实验班,而且也可直面法律职业市场,而该项目也能够为建设一个开放的多功能全系列的法律职业培训平台提供实践上的、经验上的以及技术上的支持。

阅读全文

论高校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与认可

一、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知

第一个问题,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区别的认识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方式的基本认知情况,也可以反映大学生对现代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教学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主观态度。关于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关系、特别是区别的问题上,受调查的60名大学生中,有34名认为区别很大,占受调查人数的56.6%;有26人认为区别不大,占43.4%。因此可知,大学生对于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区别的认识,基本上认为有区别,同时认为区别不大的人数也不少。这表明,我们的诊所法,对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方式不应当否定,而应当发挥其优点,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与诊所法律教学,不是对立的,而应当是互补的关系。在实际教学方面,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是相同的,同时以实践的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第二个问题,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以及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理想方式问题的认知与意愿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方式以及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方式的认证情况以及主观评价,可以作为未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在方式选择上的参考。此项调查的问题是:你所在的学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是诊所法律课程,法律诊所,律师所实习,公检法实习,社区法律服务,义务法律咨询。被调查的60名大学生的回答是:28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占46.6%;22人选择法律诊所,占33.6%;有12人选择诊所法律课程,占20%;有6人选项社区法律服务,占10%。哈尔滨工程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开设了专门的诊所法律课程,由律师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专门任教,学生反映非常好,同时可设立了法律诊所、有专用办公室但却很少开展活动。从大学生的问卷回答上看,多数学生还是倾向于传统的律师实务方面的法律实践教学。对诊所法律课程与法律诊所的认知与认同程度还不够高。

大学生多数选择律师事务实习所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机会直接参与处理法律实务,直接面对法律现实问题。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方式,又是传统的法律实践教学方式,可以做为当前的诊所法律教育方式之一。这表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与诊所法律教学,不是没有联系的,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有效方式应当延续。这启发我们,今后还应当加强诊所法律课程以及法律诊所的工作,以获得广大学生的认知与认同。同时,我们也客观地发现,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方式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成分,我们在对大学生的访谈调查中得知,大学生对于已经开展了的诊所法律课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访谈调查中的信息表明,诊所法律课程如果能够理想地开展,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会发挥很好的作用。由富有法律实务经历的教师从事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可取方式,也是在现有的教学环境、教学条件下具有可行性的方式,具有普遍推广的意义。

第三个问题,大学生所认为的与法律实践教学有关的课程或者实践活动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有关法律实践教学课程的认识与评价,可以作为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参考。关于已经学习过的课程中与诊所法律教育相关的课程问题,受调查的60名大学生中,有36人认为是律师实务课程,占60%;有30人认为是司法考试讲座课程,占50%;有58人选择义务法律咨询,占96.6%。可见,在以往的有关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中,学生认为实践性强的课程是律师实务,同时大学生普遍认为传统的义务法律咨询是法律实践的方式。因此,对于律师实务课程,或者与律师实务有关的司法考试课程,应当成为法律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也应当突出实践性。对于已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可以把律师实务课程作为诊所法律课程之一,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标,以实践教学的方式,以真实的案例为素材,从律师的角度认识与处理法律事务。律师实务课程,用实践教学的方式来进行,与其他诊所法律课程并不矛盾,一般的诊所法律课程可以是全方位的法律实践教学,而律师实务课程可以开设为是专项的法律实践教学。对于还没有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律师实务课程,可以作为传统实践教学课程的代表,同样采用实践教学的方式开展。

二、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同

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同情况,表明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观意愿与价值判断,能够反映大学生对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态度。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是否认同,是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问题。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不应当是教育者的单方面的意愿,更主要的是学生是否意愿接受,我们所采取的教育方式应该能够为学生所接受。我们通过以下基本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有关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主观认同情况的信息并予以分析讨论。第一个问题:你是否希望所在学校采用诊所法律教育以及是否希望加强诊所法律教育。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选择、基本态度,可以反映出学生的真实意愿。学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被调查的60名学生中有54人选择希望,占90%,选择都可以的有6人,占10%,没有人明确选择不希望。这种情况表明,大学生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愿望非常强烈,学生的热情很高。学生的意愿、学生的实际需求是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动力。

阅读全文

法律硕士论文实践环节研究

摘要:法律硕士实践环节最能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征,与理论教学一同实现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本文通过考察法律硕士实践环节的实施效果,分析实践环节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总结其他高校办学经验的基础上,遵循人才需求导向,合理规划法律硕士实践环节,鼓励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环节;法律职业技能;专业实习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设计初衷就是解决我国法律应用型人才的不足。从1996年开始招收以来,制度探索持续推进,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规模不断扩大,仅2018年新增授权单位就达41家。但由于其相关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进,培养环节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法本法硕在专业能力上比不上法学硕士,非法本法硕的专业能力比不上法本法硕,至于实践技能上与其他法学教育层次相比优势并不明显。培养对象的实务锻炼是法律硕士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环节,由于法学教育自身不具备全面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能力[1],因此锻炼的渠道主要可以分为由培养单位承担的校内实践环节和由法律实务部门承担的校外实践环节。校内实践环节安排主要是指通过专门开设法律实务课程进行,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业务见习等;校外实践环节主要依托于法律实务部门承担的专业实习。这两大类实践环节安排虽然各有侧重,但总体而言都是服务于法律硕士职业技能的培养,目的是帮助学生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法律硕士实践环节的培养具有以下特点:(1)差异化培养,注重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的不同;(2)教育投入大,实践环节的培养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师资投入;(3)周期长,实践环节的培养侧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4)协同性,实践培养离不开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苏力(2008年)指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没有导致法律毕业生在技能方面和职业倾向明显增强,加强法律技能教育,要相信市场,相信消费者以购买力表达出来的需求欲望[2]。梅龙生(2017年)指出多数高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的随意性、盲目性很强[3]。陈胜、王晓朴(2017年)指出目前在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是院校主导式,培养单位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与法律职业部门联系不密切[4]。据此,可以发现法律硕士实践环节的培养面临诸多外部制约因素,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研究探索。

二、实践环节安排的现状及问题

(一)校内实践环节

1.实践课程的设置不合理

阅读全文

法学翻译的发展困境及方向

 

一、法学翻译的命运   众所周知,当下法学翻译如火如荼,书店里书架上的法学译著也是密密麻麻,琳琅满目,令人目不暇接。有论者曾这样讲,“也许法学著作的翻译在最多20年后甚至10年就会逐渐衰落”,其给出的理由是“法学著作其实都有地方性”,“法律同时又是一种相对保守的社会实践”,“法律学人的外语能力将普遍增强,他们可能更直接阅读外国的相关文献”,〔4〕这三个理由其本身在消弭法学翻译热的自恰性上,笔者都是非常赞同的。但是该论者在论证法学翻译热必将消退时,还采用了事例论证,但其采用的事例在论证上并不妥切。比如该论者提到唐代的大规模的佛经翻译并没有持续到今天,但对于佛经翻译热为何没有持续到今天,该论者并没有给出回答,也没有进行分析探讨,只是如中国古代论辩者一样,列举出一个事例,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其又提出“苏联著作和作品也并没有持续很久(尽管其中有政治的原因)”,除给出了部分解释是政治原因外,也未揭示学术上为何没有选择俄语。翻译史告诉我们,自东汉起至唐朝鼎盛再到元朝彻底衰竭的中国古代佛经翻译,因经常受历史偶然因素影响(也许这是集权专制社会的必然),也不是一直都在进行的,比如六世纪佛经翻译就中断过。〔5〕   知名学者陈康先生认为,“那些翻译大师过去以后,其他的人只敲着木鱼念经,不再想从原文中去研究佛经中的意义。”〔6〕   其实中国几千年以来学术也是如此,比如四书五经就曾被奉为圭臬。清朝的汉译满也未一直持续到今天,原因就是满人都被汉化了,清朝皇帝几乎都都舞文弄墨,写得绝好汉语诗,还翻译成满语干什么?的确,该论者论证说,任何事情都有始有终。其又根据这一论据,即法学是世俗应用学科,而称翻译热只会持续十年。   翻译研究多元系统论告诉我们,翻译的根本原因是文化的强弱对比关系决定的,一般就是弱势文化对强势文化进行翻译。   据此,笔者以为,中国法学是否已具备自生能力是启动消弭翻译热的根本,西方翻译史即大体上拉丁语对古希腊语、各民族语言对拉丁语的翻译,表明当译语言界在被翻译的领域已具备自生能力甚至超越源语言界时,翻译就消停了。〔7〕   似乎毫无疑问的是,在法学上,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十年后还必然会处于弱势,或许几十年后还是。   其次,即使十年甚至几十年后,中国每个学子都能读懂英语原著,但处于优势的和极有研究价值的法学论著还有拉丁、德、法、意等法学著作,而我们也很难期望中国的大多数法律学人能同时掌握英、德、法、意甚至拉丁等法学强势语言。   况且我们的部门法学研究掌握的外文资料还非常的少,许多重要的论著都还没有能力翻译成中文,如民法上的许多拉丁、德语经典论著,十年内我们能将一些构筑我们法学传统所必须的外文原著都译完吗?更何况我们现今的法学翻译水平也令人堪忧。同时,对中国学人来讲,翻译又是深入学习与研究的佳径。如上的缘由都支撑着法学翻译热的继续,虽然法学翻译的较为远期的命运笔者不敢妄断。然而笔者以为,畅通与加大原版书的引进是消弭翻译热另一可能助因,且于中国学术是极为重要的事业,望学界、出版界等各界人士大力推进。   二、学术翻译的困境   在中国翻译史上造诣颇深的马祖毅先生曾作诗来刻画译者:舌人碌碌风尘里,青史无情不记名。近些年曾暴露了剽窃性翻译的事件,据说这也不过是整个中国实际情况的冰山一角。然而,译者对可能耗费其极大财力与心力的译作为何会署自己为著者呢?为何现今译者还出现了学生化的趋势呢?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学术翻译在中国当下的学术体制中地位很不高。与原创相比,译著在职称评定、为译者获得学术声名、获得项目资助、报酬等诸多方面上基本上都处于下风。恰如法学教授苏力先生所说,在学术界的观念中,也普遍认为学术翻译是技术化的学术工作。至今我们也没有设立学术翻译奖,奖给那些在学术翻译上取得巨大成绩者。如此,既无权又无势而且靠微薄的工资收入养家糊口的中国学术翻译者,如何有力量承担如此之重?对那些本来就靠贷款上学的学生译者来讲,微薄的报酬甚至无法支付搜集资料的费用。而所调查的西学译著,可以肯定的是,西译在为译者获得学术声名和获得项目资助上都与原创无区别。与原创相比,翻译难道真的是“雕虫小技”而非常容易吗?朱光潜先生作为一个学者,曾讲“据我个人的经验,译一本书比自己写一本要难得多”,〔8〕郁大夫、苏福忠等等诸多文人、学者都明确地做过几乎相同的表达。〔8〕   既然翻译艰难,又无大的利益,如此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某些已获得学术地位的博导、教授怎愿意去做呢?或许这也是拼凑式合译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中国学术发展的经验尤其是中国翻译史上的后两次翻译高潮及至当今的学术翻译热所显示的是:翻译的影响远远大于原创。   三、法学翻译:从边缘走向中心   既然法学译著在中国当下法学著作系统中事实上处于中心地位,学术体制就应该也给应给出一个与其中心地位相应的评价。若从学术研究的根本上来讲,应该对他们一视同仁,在现今学术评价体制还看不到根本改善的迹象时,尤其应使学术译著能够在职称评定、获得项目支持上与原创获得平等地位。欧美现在对于翻译也已经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其地位。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笔者也坚信学在民间,但对于诸如优化选题讨论、开展翻译批评与研究、寻找与确定译者等诸多事务还需要大量的行政性辅助工作,更需要经费支持,所以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律翻译研究机构,但考虑到设立于1982年的中国翻译协会已设立了作为译协下设的九大委员会之一的“社会科学翻译委员会”,所以设立法学翻译研究会应是求小规模高效率。   法学教授胡旭晟先生提出了另一方案,笔者认为也可行,那就是在中国法学会申请成立一个法律翻译研究会,而不赞同设立规模大的法律翻译协会。〔9〕#p#分页标题#e#   此外,中国也宜设立专门的法学翻译奖,因为目前的翻译奖即“资深翻译家”,中国于2004年才开始首届颁奖,而且是文学艺术翻译委员会设立的,所以这种翻译奖不是为人文社会科学的,而对于比纯文学翻译更为重要的学术翻译来讲,未免受到了极大的忽视与冷落。译者在译著中的署名权也要得到充分尊重,在笔者所考查的现今译书中,“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与“世界法学译丛”译者在其译著署名与介绍上与原著者是并列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每本译书的背封面也对译者甚至校者做了介绍。这种消除译者的隐身,从而提高译者地位的做法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而且这对读者也是负责任的做法,读者有权利在译书中获得译者的信息。而且笔者发现有一特例,颇值陈述。现今译书中,邓正来先生翻译的庞德的《法理学》(第一、二卷),封面与侧面上的译者名字的字体大于原著者名字的字体,而其最早的译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上译者名字的字体要小于原著者,其译著《自由秩序原理》封面与侧面上甚至只有原著者名字,而没有译者名字,不管这些做法是否出于有意,但反映了译者身份逐步提高,甚至可以说,在署名上,译者超过了原著者,译著本身超过了原著。或许这已是翻译的最高地位了,即译者与译著超过了原著者与原著。更有利于译者的翻译出版合同这些能够体现与提高译者地位与价值的做法,都应该尽快实行。   笔者更为关切的还有这样两个问题,就是学术翻译批评机制的建立与翻译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笔者以为比较好的做法是创立专门刊物或网站,或在已有的刊物或网站开辟专门的翻译批评与翻译经验交流的空间,唯有如此,才可以使无能无知却胆大妄为的译者望而却步,才可以更好地积累翻译经验、发展翻译理论。翻译资格准入在欧美等国的某些领域已经实施,例如美国在法律、外交与科学研究等技术领域已实施了严格的竞争性翻译考试。〔10〕   而中国当下的法学译者对翻译普遍无知,在翻译训练上又普遍空白,实施翻译资格准入制度意义尤其非凡。在笔者的考查中,当今法学译者有三种产生的方式:自己主动型、他人举荐型与出版社邀请型,其中后两种都是明显的熟人模式。出版社组织翻译不公开招聘,出版社编辑寻找译者只能依靠其与学界的私人关系(现在出版社招聘法律编辑更倾向于名牌大学法学硕士,原因之一便是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有更好的老师熟人)而运作。因为法律类出版社大都在北京,于是翻译者就很多是在北京。而不管是谁,熟人毕竟是有限的,况且又没有严格的高标准的译审制度,这都增加了翻译项目运作的成本与质量的失控。由学界与出版社建立统一的详实的译材资料库,网罗获得翻译资格证书,并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没有学位但学养同样深切的学人,这样既减少了当下翻译出版熟人模式的运作成本,而且保证了译者的翻译技能,并提高了法学翻译的门槛,避免滥竽充数者浑水摸鱼,更可为全国各地方有志于法学翻译的学子提供致力于学术翻译的出路。

阅读全文

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地方院校法律硕士点的日益增多,作为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硕士将日益增多。对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而言,如何改革传统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成了法律硕士培养之重点。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需要构建包括实践教学课程(环节)、实践教学师资、实践教学平台、实践教学考评机制等类型化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如此方能培养出法律知识系统、实践能力出色、适合地方社会经济需求的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

当前众多地方院校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应用能力不足现象普遍存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应用性目标大打折扣,社会对法律硕士人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的需求与目前法律硕士实践应用能力普遍不足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在笔者看来,导致这一矛盾的关键原因在于,地方院校在培养法律硕士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严重不足。本文拟针对这一问题,以创新完善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为目标展开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不足的问题。

1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全国上下对法治人才尤其是应用型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加大。基于此,我国加大了以培养应用能力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截至2016年底,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共批准了199家单位培养法律硕士人才,这也成为我国地方院校培养高端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当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普遍定位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基于这种目标定位,要求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计划中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将实务技能的培养贯穿整个培养过程的始终。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法学专业教师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要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作为我国高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重要途径的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培育,加强实践教学尤其重要。唯有如此,通过加强法律实践教学,方可让学生的推理能力和运用法律技巧的能力得到锻炼,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最终成长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2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对高端法律人才复合型、应用型的素质要求正在考验着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质量。然而,地方院校培养法律硕士人才尚未突破传统的模式,当前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仍然存在严重不足。

阅读全文

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综述

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两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西安召开。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来自全国的250多位法学院校的校长院长和专家参加了会议。本次年会和论坛的主题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走向与法律人才培养改革”。与会者提交大会50余篇论文和若干最新研究成果。大会主题发言和分论坛中就中国法学教育科学发展、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改革、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路径、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推广和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会议讨论的总是综述如下。

一、关于法学教育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这一点是与会者的共识。据教育部和有关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院校)。年招生约11万余人,在校生70多万人,其中本科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6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1000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3000人。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显教授在会议主报告中总结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法学教育的多样化的类型与层次,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律素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教育良性互动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机制等丰富内容,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而从研讨的情况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了法学教育自身和相关的各个方面。按照张文显教授的概括就是: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对高素质、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不相适应;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基本要求与多样化发展态势不相适应;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相适应。

二、法学教育目的与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问题多年来意见纷呈,莫衷一是。本次会议的主流或倾向性的意见都强调了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性质,而且预言它将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这并不能回避和否认精英化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应当从一个高质量、高水平和高规格的标准和要求来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水平、生源和师资等问题,法学教育应该从量的扩张转变为对质的追求。他从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使命、国外法学教育经验和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三方面阐述了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的理由,进而提出了如何推动法学教育精英化的途径和措施,即转变观念、规范办学条件和完善质量监控体系。此外,如有人认为精英教育是一个理想,短期实现较为困难,应作为长期目标;现在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大众教育地步,不同于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任何时代都会有上中下三种人,有些人是培养不出来的,培养一部分的优秀人才就足够了;应当分层次定位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等等。关于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并且认为法学教育应当以职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实际、面向法律等职业领域,这是最近人们对法学教育定位认识上的明显和重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多感到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事实上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要让学生多元化的发展,走向职业化,注重职业化的培养。有少数人认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是统一的,两者本身并不矛盾。

三、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