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学实验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学实验教学思考
1建设思路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而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人才必须具备的两个核心能力。因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终极目标是为人才培养服务的[4]。要建设高水平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就必须符合4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建立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是否有利于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是否有利于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是否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5]。 1.1建立实验教学新体系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通常是分学科、分专业、分课程进行,各有面向,互不连接,自我封闭,不成体系,从而造成法学实践教学条块分割与执法实践工作综合性之间的矛盾,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从而造成法学人才培养与执法实践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必须更新实验教学理念,根据公安执法实践的特点,以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注重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打破法学专业界限和课程分割,构建一个系统性的新型法学实验教学体系[6]。 1.2建设一支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关键是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因此,在创建实验示范中心过程中,学校必须创新实验室队伍建设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专兼职相结合,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新型实验教学师资队伍[7]。 1.3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1.3.1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高校实验室管理主要有3种模式,即校级管理、系级管理和教研室管理[8]。这3种管理模式各有特点和优势。教研室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新办专业的以课程为基础的实验室建设;系级管理模式比较适合专业实验室建设;校级管理模式比较适合基础大平台或学科大类实验室建设。校级管理模式具有管理机构完善,高度集权,管理单一,结构合理,能举全校之力,建设高水平实验室的特点[9]。 1.3.2管理机制 根据以上3种实验室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校级管理模式比较符合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要求。它既能促进资源整合的最大化,也能促进资源利用和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一般应采用校级管理模式。在校级管理模式下,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实验室运行机制,才能确保实验室高效运行。 1.4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实验教学手法与手段的改革,是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对实验教学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开放实验室,降低实验室运行、维护、维修成本,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10]。 2主要建设内容 为适应公安法学教育的需要,学校以“深化法学理论教学体系改革,强化公安执法实战训练教学,规范公安工作实践锻炼”为宗旨,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集中为主”的原则,在实体化、规模化、系统化建设思路指导下,整合了法律、治安、侦查、刑事科学技术、犯罪学系和警体战训教研部的有关实验、实训教学资源,于2006年9月,组建了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 2.1构建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体系 学校以培养学生公安执法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宗旨,结合法学学科专业建设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打破法学专业界限和课程分割,致力于构建一个分阶段、分系列、模块化的新型法学实验教学体系。 (1)分阶段。以学生能力培养为主线,把实验教学体系分为基础、综合和创新能力培养三个阶段。 (2)分系列。依托法学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和校内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校外公安工作实践教学基地两大平台,将实践教学内容合成法律素质训练、执法能力培养和公安实践锻炼三个系列。 (3)分模块。法律素质训练分为法律基本素养训练、公安执法素养训练、公安执法职业伦理培养三个模块;执法能力培养以公安行政执法和公安刑事执法两个序列为主线,以执法程序为基本脉络,设置了多个培养模块;公安实践锻炼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依托,建立了学生在校4年学习期间分别进行公安工作认知性见习、综合性见习、业务专项见习和毕业实习的“三学期”制,从而形成“年年有实践、4年不断线”学生公安实践锻炼教学体系[11]。 2.2打造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 公安学学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培养出高水平的执法者,必须要有一支高水平的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成立后,学校特别重视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新师资培养机制。 ①通过制定“公安大学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暂行规定”,建立教师到公安基层单位参加公安工作实践的工作机制,遴选出具有公安执法实践工作经历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正副教授担任公安执法教学实验中心的首席主讲教师和主讲教师;②通过制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官选聘管理暂行办法”,聘请公安业务实践部门的专家和骨干来校担任教官,参与中心的实验教学任务;③在实践教学基地建立指导教官定期聘任制度,由实践教学基地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公安执法实战经验丰富的民警担任指导教官,指导学生公安实践锻炼[12]。 目前,学校已初步形成了一支以校内法学实验教学主讲教师为主体,校外兼职教官为补充,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官为辅助,适应法学实验教学要求,集教学、科研、办案一体化的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13]。#p#分页标题#e# 2.3建立高效管理机制 2.3.1运行管理模式 公安执法实验中心独立建制,建设和运行经费计划单列。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教学管理部、公安行政执法训练部、公安刑事执法训练部和警务实战基础训练部,由中心主任和各部主任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建设规划与运行机制,监督实施。中心教学管理部主任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技术保障,各训练部主任全面负责相应训练模块实践教学建设。各训练部设首席主讲教师(教官)若干名,负责相关课程、训练科目的建设,由富有公安实战经验的主讲教师和外聘教官担任实验教学任务[14]。 2.3.2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学校建立了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促进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目前,已制定了“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岗位职责”、“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运行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教学管理规定”、“物证技术检验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警务实战训练区管理规定”、“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规定”、“心理行为、警务技能障碍训练场管理规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确保了中心各项公安执法实验教学活动顺利开展[15]。 2.4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着“以学生为主体和教师为主导”的指导思想,中心实行:①倡导精讲多练,师生互动,知识传授与实战训练相结合,鼓励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创新;②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心理行为训练场、警务技能障碍训练场、影像互动射击系统、战术倒靶系统等专业训练设备和设施,有效地开展公安执法实验教学工作;③完善公安执法实验教学案例库,引进了先进教学手段,通过网络系统、多媒体技术等,为公安执法实验教学提供了信息化手段和平台,有效地提高实验教学成效;④针对公安执法实验教学的层次化要求,采用不同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初步形成了以讲授法、专题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角色扮演法、想定作业法、还原实战法、多专业合成演练法等为基础的实验教学方法体系,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了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高,大大提高了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16]。 3建设成效 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成立以来,大大地提高了学校实验教学水平,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我校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被评为北京市级和国家级法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1实践教学体系层次分明,教学效果优良 中心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和需要,根据学生不同学习阶段,分层次设置相应实验教学项目,在基础课学习阶段,主要以法律基本素养和基础执法能力培养为主线设置实验教学项目;在专业基础课学习阶段,主要以警察执法素养、综合执法能力和法律综合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设置实验教学项目;在专业课学习阶段,主要以公安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设置实验教学项目。 由于实验教学项目设计贴近实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极高,在教学中取得很好的效果,得到了学生的充分肯定。 3.2激发学生参与科研的兴趣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中心将公安执法理论教学与公安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科研活动的兴趣;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2009年,学校有23项荣获第四届公安院校学生科技应用创新成果奖,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7项。 3.3实验教学资源面向全校所有学生开放 我校12个专业17个方向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课外时间、专业方向和兴趣爱好,预约中心教师、教官和预定中心教学资源设备,开展课外科技创新活动。这些活动拓宽了学生视野,锻炼了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科技素养,提高了实验室使用效益。 3.4展示学生良好综合素质 近年来,我校学生多次参加各种大型活动现场保卫、场馆安检和警戒工作,都出色完成任务。如2008年参加北京奥运会的安全保卫,2009年参加北京建国60周年安全保卫,2010年参加上海世界博览会等安全保卫,公安大学学生政治可靠,业务扎实,作风优良,无私奉献,展现了公安学子的风采,受到了北京市奥组委、北京市公安局、上海世博会组委会的高度评价。 4结语 通过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学校更新了实验教学理念,完善了法学实验教学体系,丰富了实验教学资源,优化了实验教学队伍,扩大了示范和辐射作用,发挥了实验室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
法学实验教学发展对策
一、构建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坦言之,理论教学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部分,犹如楼阁之地基。但目前我国高校中的法学理论教学存在若干不足。 (一)单向教学模式为主 单向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主导者的教学模式,学生主要是受众、被动者。双方之间缺少互动环节设置。教师以教案为纲,偏重讲授各种法律的基本概念、体系、社会功能、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基本理论的构成以及基本制度的设置。这些功用性的内容仍囿于教科书,并没有发散开来,启发学生思考基本理论或基本制度的价值及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学教师是教书匠,而非启蒙者。 作为受众的学生,则仅止于对基础知识的接受或熟知,缺少创造性和批评性思维,所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为逊色。面对基础的法学理论,他们容易选择成为了解者,而非理解者。至于论及如何运用法律,不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学生虽然可能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但由于缺少理论与实践转化环节的训练,对他们而言,确非易事。 (二)教学手段欠丰富 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未能做到教学手段丰富,主要以”讲”为主,辅之以有限的案例教学。案例的选取偏重验证传统的法学理论,忽略了那些有争议、有助于开拓思维的案例。如此单一的教学手段必然导致教学效果的减损,需要设置相应的环节弥补此类缺憾。 (三)考查方式缺少价值指引性 教学手段的单一其实对应考查方式的单一。目前,法学专业的考查方式不外乎: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撰写论文。这些考查方式注重对基础知识的记忆和重述,却疏于对于基础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如此以来,学生满足于记住基础理论和基础制度,对于其渊源、价值、具体运用中如何进行取舍则处在未知状态。 中国式教育有其默认的规则,“考”往往成为“教”与“学”的风向标。所以,要改变理论教学的局限,必然要增加有价值指引性的考查方式,增加法律运用能力在考查中的比重,使学生戒除对教科书浅薄的依赖。 在上述现状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理论知识并不能如愿地转化为应用能力。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Jurist)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知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因此,应在理论教学体系的基础上设置与之衔接合理的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一)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论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马凤玲李敏张斌[摘要]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具体而言,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 法律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法学新生设立。法学新生对法律认知不多,功底尚浅,不宜设置比较复杂的实验教学课程。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可以帮助其对法律产生直接的观感和理解,有助于理论学习的接受和理解。组织学生去实践基地观摩是有效的实验教学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练习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即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培养其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和训练其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比如大学二年级。另外,社会调查需要时间的集中投入,适宜设置在学期末,令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完成。 当然,如有必要,也可组织教师随行指导。学生根据实地调查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分析,撰写调查报告,交由指导老师评阅。在社会调查报告中,学生应格外突出法律分析及提出建议部分。 3.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是适合每个年级法学学生的方式。教科书的范围比较窄,一般仅限于基础理论及课程体系的介绍。对于养成真正的法律思维来讲,教科书提供的资料远不充分。针对这种情况,每个学期开始,我们根据年级的不同程度,可以由学生自选也可以由教师推荐一到两本法学著作,由学生在学期中研读。研读过程中,学生可自组小组进行讨论、辨析。最终在学期末形成读书报告。#p#分页标题#e# 4.法律诊所教育。与其他实验性教学环节相比,“法律诊所教育”尤其需要师生教与学的双向交流和互动,而在其他的实验性教学环节,我们更强调学生居于主导地位。这门课程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通过对实务中所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讨,使学生对不同的纠纷案件进行类型化整理和思考,了解不同类别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纠纷解决的思路、适用的相关法律等,使学生能够将积累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实践力。 5.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适合已经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法律咨询通常是在教师的指导与帮助下,让学生到社区,为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必要时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中,要求学生就其经手的案例撰写咨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提供咨询的具体案例内容介绍及当事人的要求,咨询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学生对咨询问题提供的具体解决方案,以及对当事人就解决方案可行性的回访。 6.实战性模拟法庭。 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检察官、人、当事人等各种司法活动角色有直观的了解和认知;能较好地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熟悉诉讼规则,掌握庭审规则、技巧。实战性模拟法庭要求学生首先应熟悉民事、刑事、行政程序法,比较适合法学高年级学生分小组活动。由每一个小组选择真实的案例,根据案情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罗列,并寻找本案适用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依据;分配角色,制作各种文书、证据,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时,邀请教师旁听,由其在审判结束后对庭审过程进行分析评价。 7.疑案辩论。疑案辩论是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攻辩能力、分析能力而设置的环节,适合法学高年级学生分小组活动。通常选取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争议案件作为辩论素材。这些辩论的素材往往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争议案件。学生对此类疑难案例采取正反方辩论式等对抗方式进行讨论。辩论由学生参照辩论程序规则来组织,辩论过程中邀请指导老师旁听。辩论结束时,由指导老师对辩论适用的程序、辩论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部分做出点评。 小组成员根据辩论过程的表现和老师的点评撰写工作总结,并提交审阅,记入其专业成绩。 三、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 传统的教学理论强调,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行不悖,二者是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其中理论教学是基础与核心,实践教学是辅助和补充。法学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亦如此。 (一)理论教学是基础和核心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兼具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即我们希望法学学生既可以作为“法律人”去独立思考、判断问题,又能够运用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去分析、处理实践问题。这个目标的实现首先有赖于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合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信念。而上述三者无不植根于系统的理论学习。所以说,理论教学部分是整个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实验教学部分的前提。在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中,我们之所以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模块,也是基于遵守理论学习具有先导性的内在逻辑。合理的法学专业教育体系应首先确定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再构建相应的实验教学体系,使二者能够有效衔接。 (二)实验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承接和转化 实验教学主要是使学生接受系统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公文等专业训练,从而可以将理论教学部分的成果转化为实践力,避免实际处理纠纷时遭遇“纸上谈兵”,所以说实验教学承接了理论教学,转化并巩固了理论教学的成果。学生在实验教学阶段将理论运用于模拟实践,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形态转换;但同时,理论运用于实践时产生或发现的问题,必然要加深学生对理论部分的思考和理解,这种良好的反作用对理论教学亦是必要的促进和完善。
法律实验教学实践
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规范的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决定了它在本质上是--f]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教育不应该仅仅是单纯的理论知识传授和学术科研的培养,还应培养训练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所必备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现阶段,法学实验教学作为培养法学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意识的途径之一,已经得到法学教育界的普遍认可,实验教学成为改善教学效果、提高人才质量必不可少的教学手段.然而,作为法学教育的一个课程体系,法学实验教学并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和重视,法学实验教学的发展势头不尽如人意.如何加强法学实验教学,将实践与理论有机地结合,培养有较强法学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是法学教育界面临的难题. 1法学实验教学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不仅是一种人文教育。亦是一种职业教育.它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培养专业人才,具有鲜明的职业化特征.它要求学生在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与法律知识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知识,应当受到职、止化的基本技能训练,对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信仰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注重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体系化和学科化,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忽视了法学实验教学对学生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u-2J. 法学实验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成为信息加工的主体和建构者,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改变以往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知识传授的传统教育理念与教学模式.它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法学教学和科研的有力支撑.实验项目建设的整体水平是衡量法学学科办学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是法学学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对此,法学教育应站在法学方法论的高度,在教学过程中将实验教学应用于法学教育,使得法律知识与理论、法律实践与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不应只局限于知识的传授. 2构建法学实验教学模式的思路 法学教育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做到知与行的统一.法学实验教学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其质量决定着法学教育的质量,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法学理论教学处于相对独立、对等的地位.但与法学理论教学相比,目前法学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薄弱,教学条件落后,探索与实践比较零散,实验教学活动多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研究成果和具体运行模式,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使得法学实验教学从属于法学理论教学体系,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教学体系[3一‘】.因此,从教学内容、形式、技术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创新适应法学实验教学活动的运行机制,是发展和完善法学实验教学的根本之路. 2.1多元化实验教学模式[s一6] 在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过程中,以案例教学、案件辩论等为手段,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依托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通过观摩和角色投入,了解并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地运用于实践,同时在活动中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建立供教学用的法律诊所,作为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平台之一,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围绕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使用,开展物证技术实验教学,让学生了解并参与到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及分析等环节当中,充分了解证据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原则,培养证据法学意识,更好地使用和排除法庭物证;通过专业实习、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将实际法律活动与理论知识更好地结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建立网络法律资源和活动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拓展教学时空,提高教学实效.通过多元化的实验教学模式,为学生搭建在实验教学中学习法律的平台,做到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律业务演练相结合. 2.2多层次实验教学模式[7-9] 根据各实验项目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作用的递进等级,实验项目类别大体上分为基本型实验、综合型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等3类.至于这3类实验项目所占的比例,则应根据院校类别(如政法院校、公安院校或综合院校)、学生层次(本科生或研究生)、年级差异来确定.对于本科实验教学以前两者为主,主要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法律实务的基本能力,另外辅以创新新型实验教学,分析和探讨现行法学理论和实验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而对于研究生的实验教学,则应侧重后者,着眼于精英式教学目标,着重培养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为发展和拓宽法学知识,为法学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活动而开展. 为保证多层次实验教学模式的建立和运行,必须彻底打破过去的封闭式教学方式,开放实验室.同时,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层次的差异,实行半开放和全开放式实验教学,即对低年级本科生实行半开放实验教学,开放部分实验器材和控制实验室开放时间,主要采取以班级为单位开设基本型实验,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基本理论的理解,掌握基本实验技能;对高年级本科生实行全开放实验教学,全天候开放全部实验器材,重点开设综合型实验教学内容,并鼓励学生自带课题,激发其主动索取知识和进行科学实验的兴趣,让学生综合运用各课程或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实验技能进行实验,使其了解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知识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研究生则以创新型实验教学为主要内容,同时引导部分学生探讨交叉学科存在的理论和实验教学问题。体现观念创新和实验技术创新,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养. 2.3实验教学考核模式Cio-“]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实验水平,提高实验教学的实效性,须科学地设置考核项目,建立一个较全面、完善的实验教学考核体系,准确地检测实验教学质量与效果.#p#分页标题#e# 2.3.I科学设置考核项目 由于法学实验教学形式多样,各实验教学内容和目的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项目,是公正评价学生实验水平的基础.如物证技术实验教学,可采用理化学科现行的考核方案,将考核项目分为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及实验考试;观摩审判教学,则可将考核项目分为现场纪律遵守情况、观后,L-得(现场讨论和心得报告). 2.3.2考核方式多样化 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开设不同类型的法学实验项目。针对各实验特点,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对低年级本科生,统一实验项目、统一试题,考查其基本实验技能的操作能力,结合平时实验成绩考核;对高年级本科生,教师设计若干法学实验项目,这些实验项目应包含不同课程或学科方面的知识,同时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自由选择有一定知识深度和广度的实验项目,从学生对各知识点的综合应用情况进行考核;对研究生,要求自行选择具体的法学相关实验,并且该实验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沿性,根据学生的立项情况、论证过程、结题情况,结合平时实验考核成绩,给予综合考核. 2.3.3重点从实验环节考核 考核环节应与理论教学区别对待。不应重点关注书面考试成绩,而是重点考查实验环节.如物证技术实验教学中的实验操作过程、实验报告的分析与处理、实验操作考试,加大这几点在整个实验考核过程中的比例,同时辅以考核其他实验环节,综合分析、评价学生的实验水平. 3法学实验教学的形式 法学实验教学在近几年有了较好的发展,从原来的专业实习单一形式扩大到包含物证技术实验教学、审判观摩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法律教育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较完整的教学体系r”“”_1“.它与法学理论教学彼此相对独立,但二者亦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构成了法学教学体系。 3.1物证技术实验教学 物证技术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诉讼中的物证进行发现、记录、固定、提取和检验的一种实验教学方式.对案件的侦破、证据的使用等法律相关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包括文书物证技术、痕迹物证技术、化学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技术、音像物证技术及电子物证技术等.在当今法治社会,证据,尤其是物证的地位越发重要,物证技术的价值随之不断提升.因此,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物证技术实验教学是必不可少的.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正是凭借对血痕物证的认识,并对其证据效力提出质疑,使得血痕这一直接证据被排除在外. 3.2观摩审判教学 观摩审判教学是一种现场教学形式,即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通过法庭调查、质证、特别是法庭辩论,熟悉庭审程序和过程,明白诉讼主体的地位及各角色,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学习与实践审判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让学生对案件审判的程序和实体上的法律适用问题有较好的感观认识,加深对程序法、实体法的理解和运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且较容易开展,是实验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在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广泛. 3.3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主要是通过教师或法官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进行案例分析.尤其是结合观摩审判教学,通过观察庭审及亲身实践,能让学生更好地熟悉和掌握审判环节、检察、辩护及等各项法律事务要求,是法学实验教学的中心环节之一,被各界法学工作者所认同. 3.4诊所法律教学 诊所法律教学是2000年从国外引进的一种全新的实验性、综合性教学模式和方法.它以“法律诊所”为实验平台,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判断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为之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它纠正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纯理论教学的单一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学习法律技能,加强学生对实际法律事务的分析与处理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提高法律职业意识. 3.5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是学生在大学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连接课堂教学和实际工作的桥梁.专业实习过程,学生参与到实际案件中,不但可以加深对司法实践活动的了解,而且可以强化和验证所学的专业理论,训练个人分析问题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借以掌握一定的实际工作技能和有关的社会知识.积累实践经验.这对于应用性强的法学学科来说,是学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实践经验、增强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专题辩论、法学论坛亦是构成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形式.在辩论过程中,学生积极从各个专业角度去思考、分析问题,并将思辨结果与对方辩论,不仅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锻炼学生的H才和应变能力;法学论坛作为法学专业活动,聘请某一领域中的专家,就当前某一具体的热点问题、疑难问题等组织讲座,并在此过程中与学生进行互动,可以扩大学生的专业视野,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 4法学实验教学对师资的要求 法学实验教学的师资问题是目前法学实验教学所面临的迫切同题[1“16].目前的法学教师基本毕业于法学院校,他们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胜任情况较好,但对于法学实验教学这一涉及多学科知识的教学活动却显得力不从心.优秀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仅有宽敞明亮的教室、设施齐全的实验室,是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其成功的关键在于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他们应具有理念创新、知识结构合理的特点.#p#分页标题#e# 4.1理念创新 理念创新的关键是要转变一贯以来形成的被动式传授的说教式教学方式,树立创造性教育观念.教与学是师生共享知识和经验的过程,法律技能只能由学生在具象化、情景化的实践环境中亲历亲为地加以掌握.摒弃灌输式教学方式,代之以学生主体为中心,以教师为引导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在教师引导下,针对法学理论和社会法律事务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采取讲授、讨论、辩论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问题,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另外,要求教师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如与物证相关的教学资源、法院、检察院建立合作关系,为法学实验教学提供充分的教学平台,形成资源共享,借之更快、更好地开展法学实验教学活动. 4.2知识结构合理 由于法学学科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它对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有着苛刻的要求.首先,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在法律专业知识结构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能够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以胜任专业知识的日常教学.其次,教师应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与学生一起置身于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像真正的民庭法官或执业律师那样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教师不但要传授和强化民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还要帮助学生学会主动学习那些尚未学习过的法律,分析解决从未碰到过的问题,关注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再次,教师应具备较好的理学知识结构.法学实验教学,其涉及的知识不仅是法学专业知识,更多的是其他学科的知识,如化学、物理学、教育学、心理学,如果任职教师没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很难胜任这一特殊岗位的.另外,这种综合素质不仅指多门学科的理论知识的具备,而且还包括较强的动手能力.以往的法学教学活动中,主要涉及的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对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要求较低.而实验教学则不同,它要求教师在实验教学活动中对实验程序和操作细节有深入的理解. 从事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只有具备了以上两点,才能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思维,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学实验教学活动中的不足,巩固和发展法学实验教学的教育地位,不断为法学实验教学引进新的教学方法,保持实验教学的活力,在日常的实验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排忧解惑,培养出优秀的法律人才.
有机合成在高校化学实验教学中应用
[摘要]有机化学实验是高校一门重要的基础性实验课程,本文分析了高校有机化学实验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总结了有机合成方法学在有机实验教学中的优势、作用及改革措施,提出了在现代高校化学实验教学中开展有机合成方法学教学研究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意义。
[关键词]有机合成方法学;有机化学实验教学;实验改革
目前,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向是为了培养具有高水平、高质量的创新型、应用型大学生,这也是评价一所高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及成效的重要指标。近年来,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对各行各业影响巨大,同时也导致了国内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重,用人单位对毕业大学生也提出了新的的要求,以往是看在校成绩,现如今是看个人实践能力及综合素质,这就对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实验教学特别是化学实验教学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实践及创新能力,本科实验教学内容在教学活动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高,高校也越来越注重学生能力的锻炼,大力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使学生能够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有机化学实验是高校实验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是高等学校化学、制药、生物、材料、医学等相关专业的必修课程,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实验课程,在培养学生的创新及实践能力方面具有传统理论教学无法替代的优势
1国内外有机化学实验教学研究现状分析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有机化学实验课依附于有机化学理论课,内容大多为验证性实验,多来源于理论课程,较为简单。90年代以后,有机化学实验课慢慢开始摆脱理论课程的束缚,单独设立有机化学实验课,有机合成的实验内容渐渐增多,但是在实际实验教学中出现了以下问题,抑制了学生的实验积极性与创新性。
1.1实验内容比较老旧、不合理。大多为传统、单一验证式实验教学模式,有机合成实验大多为实验操作简单、合成方法与合成步骤较为单一的传统型实验,探索性、综合型及创新型实验少,枯燥无味,这严重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学生大多按照实验教材照搬照做,不懂得思考,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得不到很好的培养。
1.2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较为落后。由于实验学时有限,有机实验反应时间又长,为了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实验,教师往往采取灌输式教学,学生积极性不高,做实验照抄教案,实验过程照搬硬套,预习报告流于形式,对实验现象及实验结果不能正确分析,对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利用所学理论知识加以解决,显得比较被动。
法学人才培训发展模式
一、背景——经济全球化、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经济的全球化,加快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形成和扩大,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更为多元化。同时,经济的全球化,也带来了高等教育的全球化,这就意味着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乃至人才规格要与国际接轨。这些都给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以往法学院校培养的纯学术型、研究型法律人才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求。经济的全球化并非仅仅是单纯的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而是全方位的接触与碰撞,这就要求法律人才既要有直接参与国际诉讼的技巧和能力,直接外国人在国内的诉讼案件或直接到国外出庭参加诉讼,又要有处理投资、贸易、金融、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等一系列国际上最前沿和最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法律事务的技巧和能力[2]。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已逐步向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化方向发展,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的理念已在法学界得到共识。素质教育不仅仅包括法律素质,而且还包括思想素质、人文素质等,要通过实行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具有广泛的知识背景,掌握工具性的技能,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正在倡导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推进了法律共同体的构建,它已从制度上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起来,实现了法律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及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目标的一元化。在此情形下,法学教育不仅仅要对学生进行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教育,而且还要不断加强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因此,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对接,有效地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是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 二、检讨与反思——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许多成绩,也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教育体制、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不一而足。本文囿于文章主题所限,仅谈法学教学中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方法的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 由于教育体制模式的不同,各国关于法学学生的培养目标和模式差异较大。在美国,其法学教学放在研究生阶段,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是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入门门槛较高,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就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和认知能力,这是绝对的精英化职业教育。同时,美国法学教育目标非常明确,即培育律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非常 注重对学生法学实务能力的培养,而对其它能力的培养早在学生入法学院前已经交给其它学科来承担了,因此,法学学士一毕业就能很娴熟地将自己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能在实务部门中独当一面。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主要是普及型教育和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即通识教育。通识教育侧重于对成文法制度体系下基本的人文知识、基础法律知识的传输和一些简单的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法学教育只是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我国的法学学生从高中阶段直接招生进入本科学习,学生既缺乏必备的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又没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社科知识,且我国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法学院的学生学习四年毕业后,能具体运用法学知识认识问题、处理问题,能马上胜任实务工作的人非常有限。可见,我国本科法学职业化教育的不强,凸显了法学教学目标的缺陷。 2.跨学科融合度不高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课程,又与其它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它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因此,学好法学不仅仅要求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如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逻辑学、社会学等人文政治的多学科知识,且有些还与自然学科关系密切。事实上,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法学学生较侧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视了对其它学科理论的开放性接受。而如今的社会,变化万千,很少会出现一个法律事务是单单与法律有关,其往往涉及着其它的社会因素,要妥善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就得具备各种知识。因此,对跨学科教学资源进行科学的整合是非常有必要的。 3.被动教学方法不科学 目前,在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中,教师大多数使用的仍是填鸭式的讲授方法,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听,缺乏主动性与参与意识,学生没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见解,再加之法学理论又过于抽象,难以理解和消化,因此就造成了“学生上课记笔记、下课补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扔笔记”的局面,这也导致了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一旦遇到要处理的实务问题,则束手无策。虽然有些院校在课堂上进行了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的尝试,也得到了一些收益,但从总体上说目前的法学教育还是没有脱离被动教学的模式。因此,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是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路径选择——科学的教学理念与正确的教学方法的确立 教育理念是我们对教育的一种价值判断,且影响着整个教学活动。从科学的教学目标来看,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既应承担着大众高等教育的任务,为社会输送懂专业的实务型、复合型人才,又应担负着为研究生阶段的精英教育输送有潜质的研究型人才的任务。据此,我们的教育理念也应与之相配套,并设置科学的教学方法。 1.知识素养:基础课+专业课程+特色专业教育 作为一名合格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其知识素养须以基础学科为底子,以专业知识为主干,以技术应用为主线,形成交叉融合的知识结构。这就要求其基础性知识要“足够、扎实”,专业化知识要“实用、管用”[3],且能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其它学科相结合,形成自身既有专业又有特色的法学人才。首先,课程设置要突出“厚基础、强能力”的特点,在合理安排基础必修课的基础上,可以扩大选修课的范围,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以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志向自由地选择各类选修课。其次,课程结构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保持传统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础上,应增加一些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如法律英语、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使课程总量和信息量得到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也得以拓宽。再次,法学学科和其它学科之间是相互渗透、交叉和融合的,因此,增开一些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课程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增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人文社科、文化底蕴及科技知识等综合素养。最后,法学院可以结合自身所在学校的特色开设一些有相关联的课程,建立起以法学为主、多种相关学科并存的综合性学科体系和专业结构。现今对外经贸大学的“三精通”和南方医科大学的“医法交融”都是很好的范例,我校法学专业也将其与会计学、管理学相结合,这样的结合目的都是为了将法学学生培养成为复合应用型的人才,同时也使学生的就业路径得到拓宽。#p#分页标题#e# 2.能力素养:专业学习+实践课程+实习环节 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实践性的学科特点。法学不仅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它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只有在一个又一个具体案件的解决中才能体现出其生命力,否则,法学教育就只能是纸上谈兵。[4] 因此,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仅靠理论教学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构建一套实践教学体系。 模拟法庭实验课。模拟法庭实验课突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弥补法学传统教学的缺憾。比如,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开为限制选修课,在学生学完诉讼法后,随后开设民事诉讼模拟实验课、刑事诉讼模拟实验课、行政诉讼模拟实验课。通过开设模拟实验课,让学生自己深入到案件的整个过程,庭前对案件进行分析,庭审过程中对程序进行把握、庭后对案件进行判决,这一系列的过程无形中就提升了学生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当然,模拟实验课教学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有较高的理论知识,还得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也促使教师“走出去”,积累丰富实践经验以胜任其教学。 诊所式法学教学。诊所式法学教学指的是法学学生在律师或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参与到律师通常所做的行为中来,包括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同时,诊所式教育还包括监督和指导学生从各种角度观察问题,以便他们了解社会政策和程序的法律过程[5]。一般来说,诊所教育包括三类:一是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二是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三是模拟诊所。上述所提及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虽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参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推理能力,但是法律实践中的其它的一些重要技能却被忽视,如接待当事人、与对方谈判、收集证据等,同时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职业责任感也未被正视。而诊所式教学让学生面对的问题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情形是相似的,学生须以一个专业法律人士的角度去分析、解决问题,积极地参与到整个案件中,充分发挥其能动性,这样不仅可以锻炼其法律实践技能,同时也能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为重要的是能让学生体会作为一个法律人职业要求的责任感。 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检验法学学生所学知识综合运用的一种重要途径。然而,就目前而言,其效果并不理想。在大多数法学院校,其专业实习一般都放在第7学期,而此阶段,有的学生考研、有的学生考司法,专业实习也就虚有其名,往往是在实习结束时找熟人在实习鉴定表上盖章完事。虽然有的学生是在法院实习,但成天除了订案卷还是订案卷,其专业实习的目的完全没有达到。因此,法学院应重视专业实习,将实习学生分成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专门的指导教师,最为关键的是这个指导教师应真正做到与实习单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一道对学生进行具体指导,共同制定具体实习的目标和方案,共同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最后,还要做到对每个学生的实习做真正的总结报告,而不是形式上的大总结。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专业实习的作用,使学生能用实践去检验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真正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3.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学生讨论+案例教学 (1)将课堂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课堂讲授是基础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方法,通过教师的课堂讲授,有利于学生对抽象的、复杂的法学理论的理解,且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渊博的知识、善辩的口才、严密的思维等也会激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热爱和法律素养的提高。但是,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注意的是要摒弃“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大胆启用以师生双向交流的启发式的教学方法,用法律人的视角探讨当今社会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采取专题讲授、与学生共同讨论等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理论去分析和阐述,通过与学生的共同讨论,不仅能培养学生对学科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而且还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难题的能力。 (2)引入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法学院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集启发式、讨论式、民主式、互动式于一体的教学法,教师选择一些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让学生展开讨论,教师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只起到指导作用,更多的是让学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探讨问题、分析问题,从而形成一种强烈的外部刺激,引起学生的高度兴趣和注意,继而产生主动性、探索性、信息加工的自主性以及合作性、交互性的学习方式。案例教学法不仅能够拓展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而且能让学生获得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
国外律师养成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特色就是律师养成教育,其提倡的“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律师式思考方式为目标,同时辅之以“苏格拉底教学法”,教导学生成为律师的必要技巧。我国应借鉴美国法学教育之经验,探索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新模式,在课堂中引入境遇式实验教学法和“席明纳”教学法,注重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培养具有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的法律人。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职业伦理教育;“席明纳”教学法
一、前言
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建设有赖于高水平的法学教育。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关注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立足本国,积极吸收外国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1]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被世界各国关注和借鉴,其教育本质就是律师养成教育,在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和职业伦理教育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特色分析
(一)推崇案例教学法,培养律师思维方式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依赖上诉法院意见的法律教学方法,其教材即为上诉法院的判例汇编。其具体教学过程如下:首先教授在上课前一周指定学生课下研读的案例,学生需要对指定案例仔细研读。课堂上教授会针对此案例提出形形色色的问题并要求学生回答。[2]此教学法可以使学生藉由阅读上诉审法官判决意见,归纳纠纷的争论焦点及法律的原理原则,进而锻炼学生法律思维分析的能力。同时,案例教学法能充分体现法律教育的个性化,正如艾姆斯教授描述的那样: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就像在一个已报道案件中的被邀请者一样,必须在广阔的法律领域中寻找自己的出路。他每一次战胜困难,都在为自己积累法律知识。[3]他头脑中的法律概念都有独特的个性,那是属于他个人的。
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方向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形势 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定位,这是全体法学教育者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一幅复杂纷乱的图景。从三十几年法学教育形成的过程来看,六百余家法学院系,每年十几万的法科毕业生,数百人的超大规模课堂,覆盖本科和研究生的“一言堂”式教学,以机械背诵为主的统一标准的考试模式,因单一的职称及学科评价体系而形成的所谓“学术型”教师队伍,以及由这支队伍制造的与实践脱节的自说自话的理论体系,还有,就是在这一切现状的基础上形成的生源、创收、职称、项目、机构、学科等既得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不愿变革的保守心理与势力。在对过去三十几年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巨大成果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固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和办学方针与当代及未来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之间已经凸显出来的尖锐矛盾:巨大的招生规模与低迷的就业率,大规模多层次的法科毕业生供给与法律职业市场上适格人才的奇缺(尤其是国际型高端法律人才的严重匮乏),所谓的精英型理论通识教育与司法队伍中一部分人政治信仰和职业伦理的沦丧,各大学不断扩张强化的法学教育的学术化和研究化与绝大部分的法科学生进入实务界的趋势,法学教师们制造的汗牛充栋的文字与法律实践中理论供给的匮乏,超大规模的教授、博士导队伍与法学教育课堂的冷清与单调……这些现象只说明了一个问题:中国法学院的教育似乎正在脱离法学教育本身,用郑永流教授的话讲就是“法学院离法院太远”了。 大学法学教育的功能应当是什么?我们认为这主要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法学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的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在综合大学中存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二是在此基础上逐步深化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层次上的学术人才培养;三是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加以强化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世界发达国家法学院的法律教育重心都集中在第三个层面上,即法律职业教育。 作为最古老的专业教育之一,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是职业教育;而这一特征在法学教育模式上的表现,就是从接受法律训练直到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的制度设置。 总结各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大概有三点共通性:第一,法学教育基本上是职业教育,科学知识和人文素质或融入职业教育过程之中,或在法学教育之前完成②;第二,法学教育由大学专业学习和职业培训及实习等两至三部分组成,后一两个阶段重在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训练;第三,法律实务界承担职业培训及指导实习的任务,因此也是法学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③ 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是法治社会中法学院办学的共同宗旨。美国法学院以学士后学生为培养对象,以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为教育方式,以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对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影响深远;而日本自2004年起由政府主持建立的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在亚洲则引起韩国、台湾地区等法学教育界的连锁反应,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核心,就是改法学学术教育为法律职业教育。在这一潮流的冲击影响下,我国也不例外。自1991年开展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不断扩大,近两年又新增法本法硕、政法法硕两个专业类别。以吉林大学为例,在2008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全日制法硕、法本法硕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比例还是1∶2.2,可是到了2009年、2010年,二者的比例分别改变为1.8∶1和2∶1,而这一规模随着教育部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试点工作的开展,还将继续扩大。 这一现象在国内极具代表性,即随着学术型研究生培养规模的逐步缩小,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则逐步扩大,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进入变革时期,开始由传统单一化的学术型教育,向实务型与学术型并重,乃至实务型将占主要比重的方向转变。培养精英型法律职业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务高管)将成为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最主要的目标。这一重大变革对高校固有的教育模式、办学思想和师资条件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针对学术型教育和大规模招生所设计的传统教育模式与机制,在面对法律教育向职业教育本质回归的趋势时,必须加以变革。 二、欠发达地区高校法律教育改革面临的问题 向法律职业教育实现功能转型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大势所趋。但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困难,资金短缺自不必说;在这一系列的困难中,我们还须处理好三对矛盾:一是向法律职业教育转型与缺乏全面实施条件的矛盾;二是全系列培养模式均需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内容与现有师资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三是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对高质量学生供给的需要与研究生生源质量不断下滑的矛盾。 (一)在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本法硕、法律 硕士多重培训模式并存的情况下,我们尚无条件清晰地按照“法学前教育(本科阶段的综合知识和法律素养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硕士阶段的法律专业教育)”的培养逻辑来安排教学。意图通过理顺法学教育体制,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⑤ 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在法学本科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中的绝大多数以法律实务部门、政府部门及企业为择业取向的现实状况下,无论是哪一种培养模式,都必须承载法律职业教育的功能,不能再打着所谓“学术型教育”的幌子来推卸这一历史责任。 但是,在现有条件下,要全系列地实施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确实又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1)课程体系庞大,在有限的教学时数里,教师没有足够的时间在课堂上将理论与应用兼顾起来,对专业基础相对薄弱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又必须保证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讲授,故实践性内容一般被牺牲掉,更遑论诸学科人文科学修养的综合训练。(2)无论是哪个培养系列,学生规模均超大,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无法对其进行一对一的法律应用性训练(如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只能采取“一言堂”式的教学方式。(3)各专业课程自说自话,缺少融汇交流;除了听课,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其他专业能力(辩论、写作、调查、合作、沟通、信息检索与处理等),都没有整合训练的机会。(4)现有的实践型教学内容,如毕业前到检法机关或律师所实习、偶尔旁听法院审理、参加零散的法律公益活动,因缺少系统性,没有监督管理,没有现场指导,没有实际参与审判和案件的机会,均不能有效实现实践教育的目标,反而白白浪费了时间。#p#分页标题#e# 简而言之,在学生规模大、专业课程体系庞大、培养周期短这三个因素的限制下,期待在短时间内全面深入地实施法律职业教育,是不现实的。 (二)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 始终由一套师资队伍完成。在其各自形式上这两者虽然是两套课程体系,但讲授内容却仍以大多数教师所擅长的法学基础理论为主,相当一部分教师由于没有实务经验,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真正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性教学(如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式究问、诊所教育)的能力。最堪忧的是,在现行的以科研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及低廉的薪酬分配机制的左右下,在法律市场能够为法学教师提供创收条件的诱导下,我们的教师缺乏教育本位的理念,没有做教育家的理想和热情,他们的观念、情感没有在场,因此不愿把时间和精力放在课堂教学上。本来按照理论设计,大规模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存在,应该起到促进教学向法律职业教育转变的作用(法硕中心为此也一再提出教学改革的要求),但在法律硕士(非法本)专业基础普遍薄弱,法学本科的教学内容仍然可以应付法硕教学的状况下,教师即使照搬本科教案上课,压力也不大。尽管法硕学生对教学也有很多不满,但都主要集中在教师的职业道德方面,而非教学内容本身。⑥ 在现行评价体制与薪酬水平不发生根本改变,按照固有的教学方式仍能维持现状,教师队伍结构不会有大的调整的情形下,期待我们院内大多数教师在短期内有动力向法律职业教育投入成本,提高自己的职业教育水平,也是不现实的。 (三)我们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直面市场的,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法律职业市场上有没有竞争力,尤其在高端的或国际化的市场上有没有竞争力,这直接影响到未来法学院的生态环境和地位。 国内高校所谓“北约”、“华约”对优质生源的竞争已经达到白热化程度的现实,就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人才培养质量必须有优质的生源质量作为其保障。而这一点,恰是高校最大的潜在危机,尤其对于地处东北、西北和西南等欠发达地区的高校法学院,问题尤为严重。据笔者的了解和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这些地区高校本科毕业生排名前20的学生基本上都保送到了外校,考取本院法学硕士的本科学生中女生所占比例偏高(达到70%左右),由外校考入的本科生其第一学历很少鲜有高于本校本科生的水平。以吉林大学的法律硕士招生为例,2008~2010年录入的法律硕士生中,来自“211”学校的录取者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6%、35%、26%,而这其中,调剂生平均占到了一半。 虽然笔者没有欠发达地区高校法律本科和硕士毕业生近几年就业情况的统计数据,但从京、沪等大城市反馈的消息看,欠发达地区高校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高端法律机构的比率似乎不高,而且这些机构对高校毕业生的负面评价也越来越多:拘泥保守、外语水平差、不擅写作、视野狭窄、知识结构单一、处理信息能力弱、办事效率低。这些数据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欠发达地区高校法学院学生的质量正呈现反向下降的趋势,即学历层次越高,质量越差。这样水平的学生供给必将严重制约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质量。 我们可以预期,学生的就业率、就业领域和层次的分布率、毕业生在高端法律机构和其他高端机构的任职状况及行业影响力,终有一天会成为评价国内法学院地位的重要指标,也会成为学生选择报考法学院的主要权衡依据。如果我们再不扭转目前学生来源的走低态势,在不久的将来,欠发达地区的高校法学院也许就会被三流学生拖入三流法学院的行列! 三、将整合后的法律教育优质资源集中投放 进高端法律人才培养中应作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突破口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看到,有些问题是历史形成的,而且有其自身的惯性,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例如,庞大的招生规模及相应设置的超大课堂,以单一科研成果为评价标准的晋职机制及知识结构偏于理论性、教育动力投入不足的师资队伍,因地域所限造成的优质生源的供给匮乏,现行法学教育大纲和专业门类对课程体系的限制,教育经费的不足等,这些问题将长期制约法学院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因此在现存教育体制、教学大纲不变的前提下,在现有培养规模和师资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能够保持住法学院固有的传统,维持法学教育质量不滑坡、水平不下降,就是成绩;而巩固阵地,维持现状,是法学教育事业要守住的底线。 我们也认识到,有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局部的改革得到克服的。这种局部改革的着眼点,应具有大局观和长远性,应代表高校改革的方向,应在高校未来的发展中具有不断放大、不断扩张、不断复制的机能;这种局部改革所确立的理念、设计的机制、培养的人才、积蓄的经验和成果,均可能成为未来全面改革的种子。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局部改革应在现实条件下具有可操作性,即依靠高校现有的力量就可以持续性地实施并取得实效。例如,在不能全方位推进法律职业教育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创造相对真空的条件,将学院最好的资源集中起来,在小范围的教师和学生中,在法学院的局部教学空间中,以实验教学的方式,探索将法学素质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型塑法律职业教育的规范模式并加以演练,培植法律职业教育的种子;在生源供给不理想的状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将本科学生中的优秀者留在法学院,并结合外来学生中的优秀者,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按照法律职业教育的规律对其着力加以培养,以此取得放大的辐射性的社会效应。 为此,我们建议,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应尽快建立以法律职业精英人才教育实验班为核心的法律职业高端集成教育平台项目。⑦ 我们的目标,是在现有条件下,将平台项目建设成回归法律职业教育理想的现实微缩版,为高校建设高端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基地和高端论坛平台,进行思想上的、人才上的以及制度上的试验与储备。 四、建设法律职业高端集成教育平台项目的意义和功能建设法律职业高端集成教育平台项目,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与功能:#p#分页标题#e# (一)稳定顶尖学生,塑造高端精品学生,捍卫我院在国内法律职业市场中人材培养重镇的地位通过这种机制,将法学院最好的教育资源集中投放给最好的学生,可以避免大规模教学造成的良莠不齐、资源摊薄的弊害。努力创造更多的保送机会,则可以节约学生考研和一次性就业的成本,有利于吸引本科生中最优秀的一部分继续留在法学院,减少外考所造成的人才流失,保障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同时,也避免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由于第四年的粗放式实习等造成的时间浪费,使高端法律教育在时间上衔接得更为紧凑、在内容上更为充实深入,从而也可为之后较长时间的实务训练及国外研修交流提供相对从容的空间与时间上的安排。 在维持现有教学格局不变的前提下,集中法学院最好的教师资源和教学条件,动用一切实践教学手段,对实验班学生进行深度专业教育和一对一的规范的职业训练。围绕诉讼、调解、法律咨询、谈判、法律文件写作等具体实务,在指导学生全程参与真实案例及模拟案例演练,接受高层次综合性人文与专业知识教导的过程中,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形成整合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制度处理法律实务,从事法律研究的能力;要成建制地安排学员到法院、检察院、高端律所和跨国公司的法务部门进行为期半年的一对一指导的专业实习;适度安排与境内外名校之间的交换培养,或者为其提供到世界一流法学院留学的机会。 要每年向法律职业市场输送一批精品毕业生。在谋职、竞赛、深造、留学等方面,出若干个国际水平、国内一流的可为法学院做“产品”代言的人物。他们人数虽少,但累积下来,其社会影响却是放大性的,这对塑造法学院的教育形象会收到画龙点睛的实效,对法学院的学生也会起到示范性的作用。 (二)整合最佳师资阵容,培植年轻师资力量 平台项目的教师团队以我院理论与实践能力兼备,并具教育理想,有较高教育水平的教师为主体。我们强调,为实验班任课的教师必须有以学生为本的境界,懂得法律学的教育规律,其有课堂驾驭能力,会充分灵活地运用案例教学、苏格底式究问、理论分析等手段组织教学,同时具有独立指导学生参与实务的能力。平台项目还要根据实验班教学大纲的需要,效仿国内著名EMBA班先例,少而精地聘请校外实务部门的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高级律师、公司高管、政府高官,以及国内外(含本校)的教学名师,来实验班担任讲座教授(院聘兼职教授)并与本院教师共同担任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使他们与本院教师共同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教学团队。 法学院还应有计划地吸纳、安排自己学校的年轻教师分批分期加入这个教学团队,在与高水平教师的合作中获得教育水平和思想境界的提升,进而对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开发适合法律职业教育并在国内有权威性的教育产品 在最好的教学团队的基础上,平台项目要系统性地开发出适合于法律职业教育的精品课程、课件和教材。这些教学产品应代表国内法律职业教育的方向,应当是国内外先进的法律教育思想、经验和方法的集大成者,应当是团队教师优秀专业思想的最好表现。与此同时,应当把课程分解开来,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师的专长,确定一门课程、一个专题的不同教学(讲座)组合,把本院及外聘教师的教学产品标准化、精致化、个性化、定型化,以统一的规范和理念将这些产品根据教学对象的需要,整合为一系列互为关联但又自成体系、可以分解又能够重新组合的教学产品。 我们认为,随着未来法律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欠发达地区的高校法学院能否在全国市场范围内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和法律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产品,是否有能力建立一套国内公认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标准,是决定其自身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方面,是吸引优秀学生投考法学院以及法律机构、选择与其合作的前提条件。平台项目的教学产品不仅可用于实验班,而且也可直面法律职业市场,而该项目也能够为建设一个开放的多功能全系列的法律职业培训平台提供实践上的、经验上的以及技术上的支持。
法学研究生教学模式拓展
作者:马立群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其中,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法学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研究与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综合法律人才。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后本科教育阶段,与本科法律教育存在不同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方式。改革法学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方式,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是培养拔尖创新法律人才的核心内容。
1当前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发展,三十余年来,无论是法律职业教育还是普法教育,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尤其是在法律职业教育领域,法学本科以及研究生教育发展尤为迅速。随着法学研究生招生规模逐渐扩大,在研究生教学方式领域出现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检讨与改革。
首先,法学研究生教学返归本科生教育方式。法学本科阶段主要是法学基础知识积累阶段,而研究生教育则属于从本科知识学习阶段向自主科研过渡的重要阶段。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应区别于本科生知识传授型教学,更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以及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但是,在实践中,随着法学研究生数量的大幅增长,法学硕士生教学逐渐向本科教学方式倾斜,依赖集体班级授课,教学资源配置不科学。
其次,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手段单一。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以教师单项式讲授为主,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尽快使学生了解学科的基础知识和重点问题,在法律入门阶段,该方法具有较高的效率。同时,该方法因缺乏师生间互动以及培养学生的主动性而被广为诟病。目前,以“教师讲,学生听”的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仍然是法学研究生教学中最主要的方式。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教师讲授为中心的讲学方式,侧重于单方的知识灌输。针对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的缺点,有些教师将教学方式改变为学生讲授,教师点评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一方面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因教师备课不足而疏于解惑。
再次,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实验教学等方式尚未体系化。我国研究生法学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缺乏对研究生法律思维能力以及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实验教学是法学教育领域近年来探索使用的新的教学方式。但是,国内学理界对上述教学方式本身存在的原理以及规律尚缺乏系统的研究,亦即,上述教学方法尚未体系化、科学化。在实践教学中,案例通常是由教师根据个人的主观认识来选举,缺乏指引性标准,有些选举的案例过于陈旧而与实践脱节。诊所教学与实验教学往往由于研究生可利用的机会和频率过少而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