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学教育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学研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纯粹的主题话语,还需要延展至相关领域,从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体现研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 首先,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治作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机制,决定了以法律和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由此引出两种法学研究类型:其一,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实务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统的形成;二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状态的推进。其二,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原理研究。这是指法学理论本身的建构,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运行的根据和规律。两种类型的关系好比“砍柴”与“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事法律实务本身就属于实务研究。因为法律实务既是客观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观内在的研究过程。换言之,法律实务乃客观外显的“实务工作”与主观内存的“实务研究”相结合的过程。所谓研究,不过就是运用理论去发现、分析、演绎、归纳和回答问题的思维活动。其中的问题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问题是实务,就是实务研究。法律实务工作者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思维活动,当然就是法律实务研究。法律实务事关重大且专业性极强,实务者必须有严格的科学精神,不能盲目和随意,这就需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对实务问题开展细致的科学研究。法律实务有着比其他实际工作更为突出的研究特质。对此,换个角度更加清楚: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法律实务进行探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自己从事的法律实务进行探讨,其主观过程和规律没有什么不同,承认前者是法学研究便不能否认后者。不能认为法学研究只是理论工作者的事情,而实务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为完全不需探讨的法律实务很少。 再看法学教育的类型。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法科人才,其目的与法学研究一致,即通过培养专门人才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既然“砍柴”和“磨刀”都为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所必须,法科人才的培养就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着力培养专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由此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实务型人才培养着眼于实务工作岗位,主要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和执法岗位(我国“大法学”概念包括公安学科,但中外对警务执法人员的培养都是法学院之外的另一个系统)。理论型人才培养着眼于理论工作岗位,主要是法学教师和研究员等教研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学生分别培养成两种类型的岗位人才,必须清楚:究竟要着重培养学生的何种素质和能力?两种教育类型对此有何种定位?这个法学教育基本问题的答案便是法学研究。一方面,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学生,必须在系统的法科学习中获取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务工作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教育类型要让学生具备这种研究能力。法科学生获取两种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理论和相关理论知识,这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从法学教育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两种法学研究涉及三种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校法科学生。其中,在校法科学生与法学理论工作者中的法学教师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法律实务工作者与包括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体现法学教育的结果。几种主体都可对法学原理和法律实务展开研究,但是,毕竟法学教育类型与法学研究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即法律实务人才主要进行法律实务研究,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法科学生的实务研究能力;法学原理的研究任务主要由法学理论人才承担,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任何主体都应首先具备与岗位湘适应的研究能力。当然,区分培养类型不意味着两种人才只能有单一的研究能力。两种培养类型都要让培养对象掌握法学原理和相关理论,教学中都要联系法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教学内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只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其次,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 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有研究能力的法科专业人才。法学研究的两种类型自然成为各国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外国法学教育大致有两种模式: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以两种法学研究为内在依据。 第一,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对法科学生分类培养。各国法学教育品种的设置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横向区分。欧洲模式中的法学本科与美国模式中的J.D.学位,都属实务教育品种,前者旨在一体化地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其培养过程兼顾几种法律实务角色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则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其学校培养环节集中在律师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两种模式中的法学博士都属理论品种,着力培养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学硕士主要作为外国学生攻读法学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培养不同研究能力,相应的学历学位类型只作为相应岗位的资格。例如,美国的法学博士(5.J.D.)和法学硕士(LLM,)学位通常不能作为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此类学生就不能进人法律实务岗位。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的培养层次。各国法学教育都在学历学位的层次上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纵向区分。各国法学教育设置了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养品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层次不同。各国法学教育的实务人才培养类型都以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所谓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是指未来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者法学理论工作的人员第一次接受的系统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为必要和充足。欧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国则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谓“必要”,是指没有接受过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没有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从事法律实务,必须科班出身。所谓“充足”,是指完成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有了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然而,各国法学理论人才培养类型需要多层次法学教育。事实上,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聚集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p#分页标题#e# 第三,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合理安排培养内容。各国法学教育都以传授法学理论和训练法学研究能力为主干。尽管法科学生由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构成特点,难免存在两个部分之外的学习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种学习项目或者由选修课解决,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与学生就业有关的共性项目,如果喧宾夺主,也不能纳人教学体系。例如,各国司法考试或律师考试是法科学生进人实务岗位的前提,但欧美的法学教育都不以考试为主线或参照,更不安排考试培训。其考试与培养内在一致,都着眼于实务研究能力,课堂学习优秀者更容易通过考试。这种一致性促进了法科学生认真掌握法学理论和积极训练研究能力,从而保证了教学计划和质量。 欧美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发展稳定、成效显著,与其说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说是遵循规律的结果,其培养模式可供借鉴,其科学精神更值得学习。 最后,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只有本科,面对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学理论人才的双重短缺,法学本科将两种人才培养一肩挑起。法学硕士的设立是我国法学教育类型区分的标志。解决法科人才奇缺的当务之急是培养能够培养人才的师资。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硕士建立伊始,自然成为培养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此后出现的法学博士是该品种的延续。法学本科逐渐转向培养实务人才。此种格局基本符合两种法学研究的规律,与欧洲模式接近。接下来十几年,法学硕士和博士与理论人才需要相适应,稳定保持有限规模,但伴随我国社会日益升温的文凭热,催生了提高法律实务人才学历学位层次的需要。为解决这种矛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美国模式,招收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从而在研究生层次把实务人才与理论人才的培养区别开来。但是,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均作为实务品种,双轨之间的关系并未厘清。本世纪初,法学师资经多年积累,需求数量减弱,门槛则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学硕士急剧扩招,能当教师的法学硕士越来越少,其多数要从事实务。这对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形成挤压,也使得不同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论色彩的培养一锅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学教师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扩招又使越来越多的法学博士也要走实务之路,法学硕士则在事实上完全变为继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之后的第三个实务人才品种。然而,就法学硕士的培养来看,尽管各培养单位向实务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课程体系、授课内容、论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论人才类型的总体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门此时反而强化法学硕士的理论型色彩,将其归为“学术型”品种,与“应用型”的法律硕士相对,使两个品种的关系变得十分纠结。应当看到,我国法学教育成绩巨大,功不可没,但当前发展进人瓶颈,结构不顺,规模失控,盲目攀比,质量堪忧,就业困难等,都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乱局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两种类型的法学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视两种研究能力与人才培养需要的对应性,导致未能科学设计法科教育品种。品种繁多,关系不明。第二,忽视两种研究能力对于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导致一方面未将科班培养作为上岗的硬性条件,另一方面层次累赘,本科足以从事实务,却还要培养研究生,硕士能胜任实务,却还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实务人才法学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视两种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质内容,导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类培养,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论素养作为实务人才培养的重心,往往忙于给学生灌输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实务经验甚至“潜规则”,从而遮蔽了法科专业大学教育的深邃灵魂。 针对缺失,我国法学教育巫需科学定位和调整。第一,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基准,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品种和层次。可有四种方案:(1)保留法学本科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律硕士。(2)保留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3)在理清关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学本科与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两个实务型品种,设置不同培养机制;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4)保留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由不同培养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之一;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第二,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根据,设置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环节。两种研究能力决定了两种教育类型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选题、考核答辩、实习内容等培养方面都要有明显区别。例如,实务型学生的毕业论文不应从原理开题,不要求理论创新和发表文章,而理论型学生必须进行系统的原理研究,必须推陈出新,力求发表学术成果,要做教师还应到课堂实习。两种类型的人才培养都需要高度重视理论,让校园回归理论氛围。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数量关系是实务远远多于理论,招生时应保持恰当比例,相应调配教学资源。第三,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门槛,明确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未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不能进人实务岗位。没有理论型法学教育经历者一般不能进人理论岗位。第四,以两种研究能力为标准,建立法学教师的考评指标。法学教师是理论工作者,应当具备人才培养所需要的两种研究能力。法学教师应当是接受过实务类型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和进行过理论型法学深造并将两个方面交相融会的法学研究通才。应对两种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师给予更高的评价和待遇。此外,还应具备法学教育研究的能力。
高职法学教育反思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律职业成为21世纪最热门的职业之一,这为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就业形势骤然变得紧张起来,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改革、发展,以适应现代化社会之需要。 一、对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思考 (一)市场需求调研滞后,盲目开设法学专业。近几年来,在国家重视和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利好形势下,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蓬勃发展,许多中专学校升格为高职学院。但是在对法律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滞后,尤其对本省及周边省份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状况和职业岗位(群)情况不了解,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调研,许多高职院校为扩大规模,办学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一哄而上强行开设法学专业,盲目扩大招生规模。表面上生源数量的急增,带来短期经济效益,但是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鸠止渴,势必造成生源的质量的下滑,就业优势锐减,无法适应激烈社会竞争。“学校的专业设置是指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所提供的专业目录,以及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开设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的过程。专业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也是学校自身能否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1〕学院在开设专业时,应当要考虑专业教育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专业设置得好的目标是要做到“进口热,中间顺,出口畅”,是将学生的需求、学校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高职法学教育中处处打着本科教育的烙印,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时要培养大量的实用型操作人才。创建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理应成为当前高职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刚刚起步,没有成形的经验可以借鉴,对法律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及工作流程不了解,制定不出符合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因此普遍参照或照搬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的要求作为高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如“本专业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工学结合,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能够从事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和其它部门的法律实际工作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学生在掌握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要法律的同时,又具备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法律运用、案件办理、合同谈判、处理纠纷、社会公关、调解矛盾等多项技能,能胜任用人单位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这必然会落入本科院校培养模式的窠囿,失去了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成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附庸,最终被其淘汰。 (三)高职生源的素质相对偏低是制约法学教育的瓶颈。目前,高职院校的学制分两种:一是五年一惯制,生源主要是初中毕业生。据了解,在所有的高职院校五年制的学生几乎成了“素质差,学风差,纪律差”的代名词。少部分学生临近毕业,甚至有几十门课程需补考,质量是可想而知了。二是三年制或两年制,生源主要是高中毕业生。这一部分学生的素质虽然好于五年制的,但就目前录取的分数线来看,大多在200至450分之间,从整体来看,生源质量也好不到哪里。而生源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法学教育效果的好坏,有如麻布袋子绣花,出不了好作品。因为法律职业需要的是信仰、伦理、心智、法律理论都较完善的人。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针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 (四)当前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虽然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师资力量仍较为单薄,教学设施和手段也落后,教学规模尚未成形,教学内容理论化过强……较之普通高校有着较大的差距。 二、对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层次定位的思考 教育层次定位准确与否,是学校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大体分为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和技术应用型。高职院校的办学层次是处于技术应用型这个层次。 (一)高职法学教育首先是高等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是国家整个教育发展体系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实用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 (二)高职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指助理律师、助理法官和助理检察官,书记官、还包括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笔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目标应该定位在第三类,这是由高职教育的性质、学生的知识结构所决定的。高职法学教育与学科型法学教育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岗位、立足于需求,培养的是社会急需的实践能力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三)高职法学教育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高职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对立起来了,以致于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忽略了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人才培养的质量必定受到影响。单独进行通识教育或职业教育不是高职法学教育。高职法学教育应是这两者有机的结合体,两者都重视。法学通识教育是高职法学教育的基础,法学职业教育是目标。基础不牢,目标就无法实现;失去目标,基础就没有方向。#p#分页标题#e# 三、对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一)要避免陷入片面追求实践的误区 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要求侧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关规定要求高职院校在课程安排中实践课学时不得低于40%,众所周知,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是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并且应该将这些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如果再考虑到我国高职课程安排中英语、计算机、政治理论等非专业课学时比例较高的影响,就没有足够的学时让学生掌握该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 如果高职法学教育片面地追求实践,而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将有不利影响:第一是理论学习的缺乏,将导致学生难以承受将来知识自主拓展的需要。第二是容易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没有理论的支撑,不利于学生对实践系统的理解,从而影响高职教育目标的实现。高职教育侧重于实践即“职业性”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如果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那么我们的理论将无法实现进步,进而实践的发展也将受到限制。 (二)高职法学教育要遵守“够用为度”原则 现在有个误区,许多人认为高职院校的学生只要“知其然”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知其所以然”。但是,法学是一门涵盖面极广的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也是相当庞杂,这便需要学生在掌握法学体系下各课程知识的同时,再对法学有一个全面认识,也有助于触类旁通。高职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重视理论法学课程及应用法学中原理部分内容,使学生通过掌握具有“广泛迁移价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原理”,能够以不变应万变,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需要。但是也不能过度追求理论的学习,要遵守“够用”这个“度”,否则就变成了本科学科型教育了,偏离了高职教育的目标。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让专、兼职教师发挥不同层面的作用 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就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做到里应外合,在“里”,要想尽一切办法,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关键是通过顶岗实习或挂职锻炼,让教师提高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教师,又是法律职业者。在“外”,经常把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担任“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师”,以弥补教学过于理论化之缺陷,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法学本科案例教育思考
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运行以来,由于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考查的主要对象并非是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的能力。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在国家法律教育制度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为社会培养各种层次的法律人才,包括法律职业人才,法律理论研究人才等等,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鉴于司法考试试题所具有的实践性、技术性特征,法学本科生对案例教学也确有着强烈的需求。 但中国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上。存在着接受四年法学教育的法学本科生难于通过司法考试,不能进入到法律职业队伍当中,法学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使得司法考试失去优秀的应试者而且不利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如何从理念上、课程设置上加以调整,以改变传统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达到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之目的,是各层次法学院(系)不可回避的难题。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影响 (一)司考题型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在2002年之前,中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各自为政的,不同的法律职业采取不同的资格考试方式和评判标准。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了《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司法考试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由于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考查的主要对象并非是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的能力。 这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表现为:没有名词解释,没有简答,80%的题目都是小案例。 鉴于司法考试试题所具有的实践性、技术性特征。 因此,司法考试试题注重考察考生实际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思维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并作出准确的判断和依照现行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法律运用的综合能力,是实务能力,属应用法学范畴。这种题型的变化有利于实务界考生。 (二)司法考试与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冲突。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可能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就其负效应而言,可能导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脱离,并进而形成学生忽略高校的法学教育而重视考前辅导、重视应试能力的倾向。在这种压力之下,一些法律院校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就会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授课重点也被迫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向题海战术转移。“因而,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1]此种现象在中国一些地方和部分高校已经发生,并不同程度地影响损害了正常的法学教育。“就其正效应而言,如能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既可促进法学教育改革,又可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在新世纪之初,司法考试伊始,我们就必须处理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趋利避害,最大化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正效应。”[2]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学教学方法、科研有一定的影响,即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内容、效果等进行认真地反思,使法学任课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注重采取典型的司法判例剖析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从而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最终达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从而提高法科生就业率的目的。同时也达到了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法学教育环境之目的。在科研方面,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法律的应用性研究,注重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 二、现行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弊端 (一)“案例教学法”含义“案例教学法” (Case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method),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将其适用于法律教学中。1870年前后,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郎得尔将案例教学运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并加以推广。 由于各国法律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无足轻重。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开始注重案例教学法,并把案例教学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3]。 (二)现行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弊端 中国现行课堂以理论讲授为主要教育方式。法学本科学生四年近30门必修和选修课,基本上采用的是课堂讲授方式,教学方法是“填鸭式”的满堂灌,讲授的内容多是概念、原理。在法学类课程的设置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案例教学的内容、手段、教材使用等环节等方面与司法考试的科目、内容不相衔接。教师教学存在困惑,只能按照传统的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再加之部分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因此在案例教学这个环节上,根本性改观措施迟迟不能出台和获得有力的实施。 这种教学模式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使中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很大。中国法学教育不重视职业技能培养,与司法实践要求严重脱节,影响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和发展,也影响了司法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需要应用案例教学法。 三、两者的良性互动 既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相关联的,而两者在现实当中也没有能够良性互动。“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求司法考试不能忽略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必须衔接好与现实法学教育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学教育应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2]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是职业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复合型的优秀专业人才。司法考试制度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是互动的,司法考试的内容以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同时,司法考试又能促进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总之,两者之间应该是良性互动关系。#p#分页标题#e# (一)注重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征 1.积极展开案例化教学。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色彩特别浓厚的学科,如何转变原有的填鸭式的灌输型教学模式,通过各种途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理性和实践技巧,使法学类课程尽可能的服务于培养高级法律实践性人才。同时,如何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给法学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培训,以应对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带来的冲击。上述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学教学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2.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色彩特别浓厚的学科,要转变原有的填鸭式的灌输型教学模式,通过各种途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理性和实践技巧,使法学类课程尽可能的服务于培养高级法律实践性人才。同时,尽大可能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给法学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培训,以应对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带来的冲击。在依靠法学教育,尊重法学教育基础在通过案例教学的模式将司法考试融入日常法学教育。在教学中适当增加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增加一定比例的机动课时,以便灵活地穿插新法律的专题内容。 3.加强法学教学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互动进一步丰富实践性教学。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聘请司法系统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经验丰富的律师定期到学院开展讲座,帮助解答学生日常学习中积累的疑难法律问题,引发学生对司法实务中比较前沿、敏感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提升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在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同时,司法考试也要进行必要的改革 《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因此,通过公平、合理的考试内容和方式,科学、公正、客观地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现行司法考试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在立足法学教育现状基础上,可以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实行阶段淘汰制。全面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具体而言,测试应试人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判断、分析、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具体事例、案例的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判断能力、推理能力和一般的应用能力如此,从而对法学教育产生良性的导向效果。
高职法学教育审视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律职业成为21世纪最热门的职业之一,这为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就业形势骤然变得紧张起来,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改革、发展,以适应现代化社会之需要。 一、对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思考 (一)市场需求调研滞后,盲目开设法学专业。近几年来,在国家重视和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利好形势下,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蓬勃发展,许多中专学校升格为高职学院。但是在对法律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滞后,尤其对本省及周边省份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状况和职业岗位(群)情况不了解,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调研,许多高职院校为扩大规模,办学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一哄而上强行开设法学专业,盲目扩大招生规模。表面上生源数量的急增,带来短期经济效益,但是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鸠止渴,势必造成生源的质量的下滑,就业优势锐减,无法适应激烈社会竞争。“学校的专业设置是指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所提供的专业目录,以及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开设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的过程。专业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也是学校自身能否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1〕学院在开设专业时,应当要考虑专业教育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专业设置得好的目标是要做到“进口热,中间顺,出口畅”,是将学生的需求、学校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高职法学教育中处处打着本科教育的烙印,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时要培养大量的实用型操作人才。创建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理应成为当前高职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刚刚起步,没有成形的经验可以借鉴,对法律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及工作流程不了解,制定不出符合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因此普遍参照或照搬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的要求作为高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如“本专业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工学结合,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能够从事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和其它部门的法律实际工作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学生在掌握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要法律的同时,又具备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法律运用、案件办理、合同谈判、处理纠纷、社会公关、调解矛盾等多项技能,能胜任用人单位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这必然会落入本科院校培养模式的窠囿,失去了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成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附庸,最终被其淘汰。 (三)高职生源的素质相对偏低是制约法学教育的瓶颈。目前,高职院校的学制分两种:一是五年一惯制,生源主要是初中毕业生。据了解,在所有的高职院校五年制的学生几乎成了“素质差,学风差,纪律差”的代名词。少部分学生临近毕业,甚至有几十门课程需补考,质量是可想而知了。二是三年制或两年制,生源主要是高中毕业生。这一部分学生的素质虽然好于五年制的,但就目前录取的分数线来看,大多在200至450分之间,从整体来看,生源质量也好不到哪里。而生源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法学教育效果的好坏,有如麻布袋子绣花,出不了好作品。因为法律职业需要的是信仰、伦理、心智、法律理论都较完善的人。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针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 (四)当前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虽然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师资力量仍较为单薄,教学设施和手段也落后,教学规模尚未成形,教学内容理论化过强……较之普通高校有着较大的差距。 二、对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层次定位的思考教育层次定位准确与否,是学校发展的前提。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大体分为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和技术应用型。高职院校的办学层次是处于技术应用型这个层次。 (一)高职法学教育首先是高等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是国家整个教育发展体系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实用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 (二)高职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指助理律师、助理法官和助理检察官,书记官、还包括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笔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目标应该定位在第三类,这是由高职教育的性质、学生的知识结构所决定的。高职法学教育与学科型法学教育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岗位、立足于需求,培养的是社会急需的实践能力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三)高职法学教育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高职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对立起来了,以致于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忽略了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人才培养的质量必定受到影响。单独进行通识教育或职业教育不是高职法学教育。高职法学教育应是这两者有机的结合体,两者都重视。法学通识教育是高职法学教育的基础,法学职业教育是目标。基础不牢,目标就无法实现;失去目标,基础就没有方向。#p#分页标题#e# 三、对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一)要避免陷入片面追求实践的误区 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要求侧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关规定要求高职院校在课程安排中实践课学时不得低于40%,众所周知,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是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并且应该将这些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如果再考虑到我国高职课程安排中英语、计算机、政治理论等非专业课学时比例较高的影响,就没有足够的学时让学生掌握该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 如果高职法学教育片面地追求实践,而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将有不利影响:第一是理论学习的缺乏,将导致学生难以承受将来知识自主拓展的需要。第二是容易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没有理论的支撑,不利于学生对实践系统的理解,从而影响高职教育目标的实现。高职教育侧重于实践即“职业性”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如果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那么我们的理论将无法实现进步,进而实践的发展也将受到限制。 (二)高职法学教育要遵守“够用为度”原则现在有个误区,许多人认为高职院校的学生只要“知其然”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知其所以然”。但是,法学是一门涵盖面极广的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也是相当庞杂,这便需要学生在掌握法学体系下各课程知识的同时,再对法学有一个全面认识,也有助于触类旁通。高职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重视理论法学课程及应用法学中原理部分内容,使学生通过掌握具有“广泛迁移价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原理”,能够以不变应万变,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需要。但是也不能过度追求理论的学习,要遵守“够用”这个“度”,否则就变成了本科学科型教育了,偏离了高职教育的目标。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让专、兼职教师发挥不同层面的作用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就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做到里应外合,在“里”,要想尽一切办法,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关键是通过顶岗实习或挂职锻炼,让教师提高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教师,又是法律职业者。在“外”,经常把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担任“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师”,以弥补教学过于理论化之缺陷,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法学特色教育实践分析
本文作者:杨遇春 单位: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落实,培养适合中国社会发展需求的各类法学人才成为各所法学院、系创建的目标。在总结现有法学院校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基础之上,依据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上海海关学院的办学特色,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提出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学院办学特色、学生发展需要的法学(海关法方向)特色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十五年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作为仍然在校就读的法学专业学生,他们对于法学特色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有着怎么的态度是我们十分希望了解的问题,为此我们发放了《法学(海关法方向)特色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调查问卷(在校生)》。
一、调查基本情况
(一)调查目的
了解法学专业学生对我院法学教育及人才培养模式的态度,并从学生的角度探讨这种模式的优劣,以求进一步完善当前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办学水平与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调查内容
围绕本次问卷调查的目的,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之上,结合23位师生的前期访谈建议,我们将问卷调查内容分为4大部分。调查对象基本情况部分(1,2,3);法学特色专业基本情况部分(4,5,6,7,9);法学专业课程情况部分(10,11,12);法学专业教学情况部分(13,14,15,20);学生毕业期望值部分(8,16,17,18,19)。问卷是在文献检索的基础之上经过初测之后最终形成包括19项选择题和一项开放式问题在内的20项题目,其中包括有法学特色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内容,问题排序基本按由易到难的顺序排列。
诊所式法学教育应用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适用的可行性 (一)开设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政策依据 1998年4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体说,要按照“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原则,在目标上要改革“灌输式”以及在教学中过分偏重讲授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在形式上重视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更加密切教学与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的联系。教学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教育部的这一文件精神,给我们在法学素质教育的新方法的的探索上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根据。 我院作为一所法律类的高职院校,其专业定位就是以就业为导向,为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和其他部门的法律实际工作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诊所式法学教育无疑为我院的法律教学提供了一种极好的范式。 (二)创设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理论根据 法学教育改革的终极目的是要培养、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灌输式教学把学生当作消极、被动的教学客体,采用强注硬灌、呆读死记的方法已饱受诟病。所谓“不愤不启,不排不发”,强调教师的教学旨在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只有在学生思考的过程中需要教师的指导时,教师才给予必要的帮助,以促使学生的思考深入下去。传统的启发式教学虽然也注意启迪学生思考,培养学生能力,但传统启发式教学仍然强调以教师为中心,也就是说它注重的仍然是“教”的方法。现代启发式教学由19世纪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提出,在20世纪中叶,为美国教育家布鲁纳所提倡。现代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学是探索与提出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再发现和提出问题的一种学习活动过程,其目标着重在于培养学生探索问题的思考方法和能力,其方法是使学生通过发现的过程来学习。发现学习法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发现的过程,即教学是一个由产生问题,继而探讨、思索、研究、尝试最后发现真理,以解决困惑的过程;二是学习的过程,把教学理解为学习过程,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主体,因而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使学的方法居于主导地位,教的方法居于从属地位,并在这样的基础上将教与学的过程统一起来。 现代启发式教学的基本理念是排除灌输式教学,实现现代教学思想的彻底革命。这一教学理念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教学环节的转变相支撑:首先,要改变“学习”的传统观念,把知识的获得看成是“设法发现”的创造性过程的一部分,而并不仅仅是传授的结果;其次,课程的设置和教材的编写、选择应当有助于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进行思考;再次,教师应当具备组织教学并启发学生思考的能力;最后,学生在接受法律教育之前应当经过适当的启发式的教学训练。 可见,在法学教学指导思想上,由灌输式教学到启发式教学,再由传统启发式教学到现代启发式教学,是实现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一项任务艰巨且又意义深远的宏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具体方法上的改革,而且是法学教育理念的一场深刻的变革。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实施的现实基础 我院法律专业在2007年作为省级精品专业得以立项,学院也已基本形成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机制。建立了以行业专家为主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专业建设全过程,与专业教师一起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人才培养规格、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产学研结合的理念深入人心,并欲依托专业兴办律师事务所,形成“专业+律师事务所+师生员工”的专业建设模式。这种专业建设模式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院的运用作了很好的铺垫。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探讨诊所实行开放式课堂教学,采用角色扮演、模拟审判、发现式游戏以及小组活动等方法,对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进行训练。结合我院的实际,诊所法律课程教学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提问式教学法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 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诊所教师针对学生办案中遇到的难点、疑点等复杂问题,用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并让办案同学和其他学生针对该问题进行互问,同时允许学生在课堂规定的时间内向诊所教师提问。这种教学方法在原有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又注入了诊所启发式提问的新特点,即问题被一次次反复地提出,并且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背景、不同身份的人口中提出,使问题的重要性、急迫性一次次地被反复强调,充分地引起了诊所学生们的注意;又由于参与者提出问题的角度不同,思考问题、表达问题的方式不同,使得问题中的症结和疑点一次次清晰地呈现出来,有了立体感和丰富的色彩,充分地调动了学生们关注该问题的积极性,也引起了听课者解决该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过去法学教育中的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学生们的主动性、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而且提问所引出的回答,将倍受同学们的关注,再加上老师循循善诱的启发式引导,一轮接一轮的新问题会被不断地提出,将探讨该问题的思路逐步引向深入。无论是同学之间的互问互答,还是老师的启发式提问,都能将一个问题拓展成数个或十数个甚至更多有关联性的问题组、问题群,从而引发同学们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思考,当对某一问题的回答有疑虑或不满意时,又会引发新一轮的更多的问题。该种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在不断提问的巨大压力与挑战面前,保持冷静与沉着的心理,百折不挠探求真理的精神;有助于学生集中精力听课,积极主动地思考,有条不紊地问答问题;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地解决同类或相关问题,对所获得的答案记忆深刻。#p#分页标题#e# 2、对谈式教学法 对谈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就办案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讨论,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其特点有二:一是对谈的话题不限,有些可能是学生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也有些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问题,还有可能是遇到的与办案相关的心理问题、社会问题、人际关系问题等等,总之,只要是学生认为对案件解决有帮助的话题都可能拿来与指导教师探讨;二是对谈的场所、时间、方式不限,学生随时随地遇到问题就可以找老师商量探讨,既可以在学校,在课堂上,也可以在家里,在路边;既可以是电话交谈,也可以是面对面交谈,还可以发电子邮件进行笔谈;谈话时间可长可短,以能够帮助学生解决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限。通常这类谈话是以学生叙述事实,陈述所遇到的问题为开始,接下来指导教师会用启发、引导性语言让学生谈出自己解决该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不论学生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否行得通,教师都格外尊重其独创性,尤其注重学生形成思路的原因和思路的形成过程,以便从中观察学生的办案思想,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一旦发现症结所在,并不急于解决问题,而是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认识问题的性质、分析现有思路及解决方法的优劣,再让学生用排除法、筛选法、比较法寻找出最佳的解决办法。 这种对谈式教学法在诊所课上课下应用得十分广泛,我们教师必须克制住急于告诉学生正确答案的欲望,学生也必须改变从老师那里获得最直接、最容易的信息的习惯性做法。师生必须共同努力,创造对谈氛围,演示探求真理的过程,这样形成的结论,才是学生在教师启发下自主形成的、逐步认识到的、发自内心赞同的选择。培养学生独自探求真理的习惯,便于其今后在无人指导下独立办案时有一个清晰地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说,对谈式教学法是几种诊所教学方法中最费时、费力的,也是与我们传统教学方法冲突最大的,但却是对学生今后独立工作最有益的一种教学方法。因为它不是仅仅告诉了学生一个现成的正确答案,而是教会了他们一套思考问题的方法,这对学生们来说是终生受益的。 3、互动式教学法 通过提问与回答的多回合交流,在诊所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式的教学氛围与模式,指导教师通过不间断地提出启发性的问题,强迫学生不断地多角度地进行思考,启发学生的才智,拓展学生的视野,促进学生的思维,最终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相互推进教与学的交流,加深教师对学生需求的了解,促使教师不断地调整课堂教学计划,使其更具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互动式教学方法是教与学的交流与融合过程,是教师与学生平等对话、相互促进的过程。这一教学方法的恰当运用,会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使学生成为教学环节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在这种相互交流的气氛中,创造一种和谐、平等的对话氛围,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与人交流、当众表达、自主决策的能力。 4、模拟训练教学法 诊所课堂中运用得最多的教学方法之一要数模拟训练教学方法了。模拟教学方法通常从不同角度划分可以有多种形式:一是从模拟的主体上划分,可分为教师模拟、学生模拟、师生共同模拟,以及师生与当事人的“共同模拟”;二是从模拟的对象上划分,可分为真情实景模拟,虚拟场景、片段模拟,疑难问题、事件处理模拟,各类诉讼角色模拟;三是从模拟的目标划分,可分为自我介绍训练,接待当事人训练,询问案件情况训练,调查证据训练,与司法机关打交道训练,协商、谈判训练,法庭辩论、辩护训练、诉讼文书写作训练,职业道德训练,等等。总之,模拟训练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假定情景中,人为制造种种复杂疑难的情节,让学生去面对困难、矛盾和冲突,独自去处理、解决矛盾,从中观察学生应付突发事件的态度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在具体的教学过程来看,可以采用现场演示评议法,跟踪拍摄回放法,分组对垒法,角色换位法等方式进行模拟训练,既可活跃课堂气氛,又增加学生的参与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了他们实战的感觉和经验。 5、个案分析教学法 个案分析教学法始创于哈佛法学院,即学生从分析真实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启发学生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和诉讼中,具体操作方法因人、因案而异。诊所教师通常自己选择典型案例、情节,自行设计问题,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讨论往往不限于就事论事,还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进行分析和评价,借以培养学生独立地分析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探讨和争论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最便捷的方法。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可以充分发挥诊所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掘其内在的智慧和潜力,使所学知识直接转化为处理具体问题的能量,使课堂讨论直接应用于真实案件的解决,并使学生在个案分析中学到了他人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技巧,特别是一些已有明确定性和结论的案件,可以从中看到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不同角度的见解和对法律的运用,从中学习各种诉讼参与人分析问题的角度与参与诉讼的技能,提高自己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适用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诊所式法学教育作为泊来品,在我院的具体适用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法律诊所项目的成本问题 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通常是1:5,而且教室的空间被突破,校园内、宿舍里、办公室、接待室都是学生与教师交流的地点,法律诊所课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作为法律诊所课程依托的必要基地,法律诊所也是法律系进行法律援助和扩大社会影响的基地。法律诊所是一个类似律师事务所的实体。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在诊所接待当事人,准备各种法律文件,讨论和准备案件等。在诊所运作中,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同学与老师之间的沟通与联络,财务状况管理,办公设备的维护等,均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从我国现有的开设诊所法学教学的学校来看,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均是原有的在职教师担任诊所教师,这些教师们同时都承负其他课程的教学任务和相应的科研任务。诊所教师并不能全力以赴于诊所教育之中,更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诊所的全部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说,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还只是作为一种法律教学的辅佐方法,为了使诊所式法学教育能较普遍地、长久地开展,因此有必要雇请专门的管理人员运作整个法律诊所的所有行政事务。聘请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就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酬金,二是编制,如能解决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无疑是对法律诊所项目长远性建设的鼎力支持。基于以上种种理由,有观点认为诊所式法学教育成本太高,如果没有资金的注入,难以长期保证。目前我国部分高校能够启动诊所式法学教育是由于国外基金资助,但国外资金几乎不会对我院法律诊所项目给予资助和支持,这就意味着,来自我院自本身的资金支持尤为重要。#p#分页标题#e# (二)法律诊所的教师问题 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适用面临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关于诊所教师队伍的建设。诊所教师是法律诊所教育最基本的主体要素,并且是一个至关法律诊所教育在我院成败的关键性要素。没有法律诊所教师,法律诊所教育不可能得以展开。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律师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法律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职称的评价指标。由于受人事等制度的制约,我院的法律系不具备独立和另行聘请专职法律诊所教师的现实条件,从当前我国已有法律诊所的十几所大学来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也几乎都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中产生。这些法律诊所教师一方面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另一方面,则同时兼顾其他的某一门或几门传统法律课程。 要使法律诊所教育在更大范围或者普遍为我院所接受,首先要加大对诊所教师的培养。我院法律系目前取得律师从业资格的教师为数不多人,大多数教师没有法律实务经验,在课堂教学上局限于理论层面,脱离于实践。所以,学院要加大对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鼓励教师取得法律职业的执业资格,还要让教师有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实习或见习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若有可能,也可聘请律师担任我院诊所教师。 其次,必须对诊所教师队伍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因为没有合理的评价机制,难以维护诊所教师对法律诊所教育持续的热情和精力的投入,而这直接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存续和运作的质量,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关系诊所教师与非诊所教师之间关系的平衡,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是否被认同以及被认同的程度等等。 法律诊所教师法律诊所课程工作量的计算,是法律诊所项目建设中法律诊所教师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如果课程工作量计算不合理,则极有可能会挫伤老师进行诊所教育的积极性和持久性。应当注意到的是,法律诊所教师不仅要在通常的法律诊所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而且在课堂之外,还要针对学生承办的真实的案件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换言之,诊所教师承负的工作不仅是在上课时的教室,而且还延伸和持续到传统的下课之后和教室之外。从各种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到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准备,开庭审理等,指导老师均要给予学生具体的指导。这是一个难以完全量化并且具有可变性的工作,也是传统课堂上的老师所完全不会承负的责任。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评价体系问题 教学结果的评价是教师和学生都关注的问题。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同样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对教师的评价。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而我们的考试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种形式的教育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因为学生在提问回答式考试中,并不是独立地去思考他们认为是正确的答案,而是以一种他们觉得能迎合教师观点的方式回答问题。这样极易造成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后无法得心应手地应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具体问题。 诊所式法律课程结束时是没有考试的,它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的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同样适用于对诊所教师工作的评价。它的确立同样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在诊所式教育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与败、得与失,他们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承办案件的感受。学生们关注的焦点也同样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时所关注的焦点。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否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然会得到很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学教育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多种评价体系。 (四)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的定位问题 法律诊所项目建设在我国还处于初始阶段,在我院则处于设想阶段。诊所式法学教育成本较高,即便在拥有诊所课程的学校中,也存在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即申请该课程的学生和能够被接受加入该课程的人数之间有着供求不平衡的矛盾。这一矛盾也许能随着法律诊所项目的不断扩大化而逐渐得以缓解和解决。此外还需要注意,我院法律专业学生与美国法学院学生相比存在年龄相对年轻和社会阅历较少的问题,因此在设计该课程时,我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诊所式法学教育为设计选修课程,或者建立公开透明的挑选机制(书面申请加面试),挑选相对更优秀的学生进入诊所项目。这也是基于诊所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为真正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从更保障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选择素质更优秀的同学进入诊所为理所当然。这就是说,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的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完全替代传统法学教育,但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它无疑会给传统的法学教育带来挑战、注入活力,对我院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带来新的思路。
法学案例教育运用
本文作者:陈柏林 单位: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及演进,案例教学法越来越成为课堂教学的方法主流,受到高等院校法学教师的青睐。案例教学法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有机结合,将社会中存在的最新案例与法律规则、法律知识有机结合,可以使学生尽快的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这也是法学教育真正的目的所在。而现行传统的教育方法存在较大的弊端,已不适应现行社会的教育模式,因此对法学教学方法不断改革,探索出适合现行社会所需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讲授者事先选取和教学内容相符的案例,在知识传授过程中,通过提出疑问,针对具体问题加以讨论,引导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的教学方法。
1、有利于实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案例教学法使一种实现师生互动的有效模式,教师将典型案例引入课堂,学生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讨论,教师在讨论过程中加以引导,真正实现师生共同参与从而完成教学目标,体现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例如:在给学生讲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举了这样一个案例:一日,王某从某超市购买一台多功能空调,他将产品带回家用后发现这台空调只有制冷这一种功能,于是向超市提出退货。超市答复说空调是从厂家进货,是厂家的责任,和超市无关。我向学生提出消费者的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消费者王某应该怎么做。学生针对授课教师提出的问题,展开讨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产品享有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即王某享有知悉其欲购买空调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依此自主做出选择购买的权利。由于经营者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这出明确说明,使王某基于误解而购买,故经营者侵犯了张某某享有的上述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王某可向销售者索赔。通过对该案例分析,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实现了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大大提高了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增强质疑性。授课教师在课前需要搜集大量相关案例,从大量案例中精选出和授课内容一致的教学案例,并思考在授课过程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如何解答这些问题。同时授课教师设计的题目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这需要授课教师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和严密逻辑思维能力。例如,在讲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曾举这样一个案例。一个9岁小孩将自己家中手机拿走,到旧货市场卖了600元钱,然后拿着这600元钱到商店买了一部游戏机,花了450元。回来父母知道了事情真相,他父母非常恼怒,带着他弟弟找到那家旧货店要求退还手机,可老板不退。我让学生加以分析。学生提出几个问题:一是旧货店和那家商店老板不退货的做法是否合法;二是他们的父母怎样才能追回手机,退掉游戏机。学生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各方意见不一,讨论非常激烈。后来我对这个案例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合理的解释,这对教师分析案例,以及整合知识方面具有较大提高。
3、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自信心。在日常教学中,通过讲授者选用典型实用的案例引入课堂,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案例加以分析、研究和深入的讨论,找出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律规则,教师通过引导和启发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对相关知识提出质疑,知识和才干得到升华,学生通过合作解决了实际问题,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充分自我展示的平台,调动了学习积极性,增强了解决困难,战胜困难的自信心。例如:在讲授《劳动法》时,举例如下:李某与王某系某企业的职工,李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王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王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年2月企业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李某和王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与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我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由各小组讨论并自己提出问题,要求其他组加以分析。其中一组提出该企业解除李某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二组提出本案应如何处理?其中三组回答企业不应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而且,李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李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三组认为:企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理由是:王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王某。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李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李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学生明白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生通过小组合作提高了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调动积极性,增强了自信心。
总之,案例教学法已成为法学教学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授课方法,也是培养优秀人才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将生活中的实际案例融入课堂,真正实现了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满足了学生将来走向社会适应法律具体操作实践的需要。
创业教育中的法学教育
创业教育对提高国家创新能力、促进知识转化、解决大学生就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教育部于2010年5月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来,各高校纷纷开设了创业教育课程,对创业教育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我国大学生毕业后选择创业的比例仍不到1%,[1]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本文拟从创业的角度出发,结合法科学生的实际,对法学专业的创业教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创业教育的演变与实践 国外创业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和百森商学院分别于1947年、1949年和1967年开设了创业课程,创业教育已成为美国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纵(由小学到高校)横(从高校到企业、政府)的一整套完整的创业教育体系。[2] 美国的创业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热情、冒险意识和团队精神,引导学生形成发现新的市场商机、筹集创业资金、寻找合作伙伴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提高毕业生的竞争能力,有效解决就业。 受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校纷纷掀起创业教育的热潮,成千上万的大学生投身于创业的热潮中。到2001年,我国把创业教育内容明确纳入发展职业教育总体目标,2002年4月,教育部确定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8所高等院校为创业教育的试点院校。2003年至2007年间,教育部委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班,全国高校共计650余名有关教师接受了创业教育专题培训和研修工作。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形成了三种典型的创业教育模式。一是课堂教育模式,重在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构建创业所需知识结构,完善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通过开展创业教育讲座和各种竞赛、活动,形成了以专业为依托,以项目和社团为组织形式的“创业教育”实践体系。二是实践教育模式。以提高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为侧重点,成立了“创业管理培训学院”,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园,设立了创业基金,为学生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并对评估后的创业计划书进行种子期的融资。三是综合教育模式。 该模式一方面在专业知识的传授过程中注重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为学生提供创业所需资金和技术咨询。学校投资建立了若干个实验中心和创新基地,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二、法科学生在创业方面的独特优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得到了迅猛发展。据《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设立法学院系的高校共有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政法系统法律人才匮乏的局面已基本解决。因此,面向市场,立足企业,培养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已成为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法学专业开展创业教育,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举措,又是就业市场的现实需求。与其他专业相比,法科学生在创业方面具备独特优势。 一是具备权利意识。在创业团队中,如果有法科学生加盟,就会有清晰的权利与义务约定,明确的分工与责任划分,这些将保障创业团队走向成功。 二是具备风险意识。由于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法科学生在企业设立、经营范围、合同签订、市场竞争、劳动用工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种优势,在防范经营风险(尤其是创业初期)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具备守法意识。由于经过系统的法学思维训练,在创业过程中,法科学生会自然地考虑法律规定,守法经营。相对来讲,有法科学生加盟的创业团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几率更大些。这种几率,对市场主体法制意识的提升和市场经营秩序的优化具有独特的社会意义。 三、法学专业创业教育面临的困境 经过1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高校的创业教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相对于理工、经管类学科,法学专业的创业教育起步较晚,面临更多的问题和困难。 1.课程体系不健全 在法学教育中,学校传授的是法学理论,培养的是规则意识,倡导的是批判性思维。与理工类学生相比,法科学生对技术知识知之甚少,难以选择技术创业;相对于经管类学生,又缺乏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市场意识不强,在经营中原则有余、灵活不足、创新不够,急需对创业知识的储备。考察高校的创业教育课程设置,大都只开设了创业教育、创造学等创业基本理论课程,再辅之以零散的创业管理、商业计划书、企业家精神、科技创业等选修课。这些课程针对性不强,无助于法科学生知识结构的改善和创业知识的储备,而且游离于法学学科之外,与专业教育缺乏有机联系,使创业教育成为存在于“正规教育”之外的“业余教育”。 2.实训基地缺少 近几年来,各地虽然建立了一些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但很少有风险投资商主动与大学生进行合作,高校的创业教育主要是在学校内部开展教学和竞赛。曾几何时,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业计划竞赛”和“挑战杯”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时至今日,学校看重的是名次,学生关心的是“保研”、奖金,而作品的转化和应用则被放到次要位置。[3] 正是由于创业实习基地不足,缺少企业和政府的支持与联动,使学生并不了解社会实际,也不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创业,致使学生的创业计划和科技创新成果离孵化为实际产品和企业实体还有很大距离,成功的案例比较少。 #p#分页标题#e# 3.师资队伍匮乏 创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既要具备较深的理论功底,又要拥有一定的创业经验。目前,在高校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中,大多是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缺乏创业的实践与经历,属于典型的“学院派”,讲授的多为书本知识,涉及的主要是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应聘技巧等。这种“纸上谈兵”式的指导,无法实现与实践的融合,教学效果自然不会理想。 四、法学专业创业教育的路径 创业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社会活动,绝非一蹴而就。创业教育并不是鼓励大学生一毕业就创业,而是着力培育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因此,法学专业开展创业教育,应该是使学生拥有创业的意识、知识和技能,为他们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1.培养创业思维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学生往往会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即把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当成首选。[4]但是,随着法学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就业的压力促使我们找寻创业之路。在法学专业的创业教育中,关键是要强化学生创业就业的思维。一是要确立创业意识。在人力资源相对饱和的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创业是大势所趋。二是要认清优势,确立信心。法科学生扎实的专业背景是创业团队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是创业成功的重要保障。只有让学生认识到自身在创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才能激发他关注、学习有关创业的其他知识,确立创业的目标和方向。 2.丰富教学内容 根据布鲁诺的教育目标分类理论,创业教育课程应当包括创业意识、创业品质、创业能力、创业知识等内容。[5]为了给学生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法学院系应当实施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将两者有机融合起来。针对法科学生的知识机构,创业教育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一是了解创业知识的课程,如开设“创业通论”“创造学原理”等课程,讲授创业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二是拓宽知识领域的课程。在抓好14门主干课程教学的基础上,加大财经法学课程的比重,鼓励学生多学科发展,适量修习经济类、管理类课程,开阔学生视野,弥补创业知识的不足。从各高校的实践看,采用双学位或主辅修的形式是改善学生知识结构的较好方法。三是培养创业能力的课程。如开设“风险投资”“创业管理”等课程,协助学生创办“创业论坛”,增强学生的创业能力。四是提升创业精神的课程,如开设“企业家精神”“法律职业伦理”等课程,对学生进行配角和挫折教育,培养学生的忠实勤勉品格和团队协作精神。 3.改革教学方法 根据创业教育的目标要求,对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改革与创新,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要改变“满堂灌”的传统教学方式和方法,大力提倡启发式、案例式、讨论式、课外训练式、情景体验式、创业基地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法,使学生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通过案例教学,实现创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学生感受和把握创业管理的真谛和精髓;通过情景和模拟教学,使学生将创业知识融于创业活动情境中,进而提高学生对创业知识的学习兴趣。同时,还要建立包括案例讨论、在线实验、在线创业论坛等模块在内的虚拟网络教学平台,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为学生创业服务。 4.强化实践环节 在创业教育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就是要为学生提供实践操作机会。通过实践平台,提高学生认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院系应当依托实践课程、实习基地,有效地开展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模拟实习、法律诊所、商务谈判等一系列实践教学活动,并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与服务等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学校还要提供场地,集中资源,搭建创业平台,让学生们大胆尝试创业,积累经验,检验学习成效。 5.组建“双师”队伍 针对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现状,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理论与实践有机联系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为创业教育提供智力支持。一是通过进修和培训,提高教师的创业教育理论水平,实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专门化。二是鼓励和选派教师去企业挂职和项目合作,参与企业的创业、管理和研究活动,将理论知识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三是聘请企业家、创业投资家、风险投资商为客座教授、创业导师,定期为学生对创业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引导和帮助学生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