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学个人总结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英语研究
一、概述 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专业语言。它是一种行业用语,里面融入了英美法系国家千百年来的法律文化传统。国内有的学者将法律英语归为“属于专门用途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这是有待商榷的。因为,法律英语最主要的是为法律相关的人员所运用的专业术语,它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都是定型化了的,不能离开英美法国家的法律传统来学习法律英语。如果仅仅只是专门用途英语的分支学科之一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脱离英美法国家的法律传统,甚至简单地用中国的法律作为学习内容,只不过用英语表述出来,岂不更容易让学生掌握?所以,首先对法律英语的定位应该是一种不可脱离英语语言国家法律文化传统的行业用语,定好了位才能够在教授法律英语过程中用最合适的方法,才能事半功倍。 既然法律英语离不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那么,在教授法律英语过程中就应该把自己当成是一个英语国家的老师,把自己和学生完全放在他们的大背景下,象他们一样教授法律语言。而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郎得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意思就是说,要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其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增强了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即使他们记不住法律条文,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近几年法学教育已经开始重视“案例教学法”,但是主要停留在部门法教学过程中,还没有纳入到法律英语教学中来。在此认为,法律英语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比任何部门法更加适合。因为本来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以普通法或判例法为基础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法官裁决案件主要是以以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遵守先例”原则,也就是说今天法庭裁决的案件必须与以前裁决过的类似案件保持一致,至少不能完全发生冲突。由于司法判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十分注重案例教学。要学习别人的专业语言,当然也应该吸取他们的先进教学方式,也采用“案例教学”。 也许有的人要说: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法学院的学生是从最优秀的申请者中录取的。学生进入法学院之前,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学生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同时,学生进入法学院还要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wSchoolAdmissionTest),且成绩优异。 此外,在他们进入法学院的时候,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交际能力,写作能力,并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而作为一个中国人,连基本的日常英语可能都过不了关,怎么能要求他们象要求美国学生一样,对他们用同一种方法呢?现在小孩都早熟,到大学阶段已经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且法律英语一般都是在大三、大四开设,对于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的部门法都已经学习过了,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已经有一定的了解,有专业基础。而美国的学生在没进入法学院之前还没像中国学生一样接受专业的学习。并且,学生们为了过英语四级、六级一直在学习英语,语言也有一定的基础。所以,对大三大四学生的专业英语授课实行象美国等国家的“案例教学法”是行得通的。 “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是以实际案例的分析作为教学内容,以学生充分参与讨论作为手段,以案例分析作为考试的题型。但是由于法律英语横跨了法学和语言学两个学科,所以在法律英语授课中的“案例教学法”有其独特的特点,除了要从案例中学习法律方面的内容,还要学习它的语言特点。具体的来说就是:指导学生以具体的案例为范本,采用整体阅读法,即首先从文章的总体入手,分析案例的结构、写作方法、中心议题及其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然后研究段落的衔接、连贯性及段落的中心议题,并在此基础上学习主要词汇,重点句子和特殊语法现象的用法。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学生在课堂上不再只是一个“听众”,而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合作者和研究者。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二、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基本上每一所有法学专业的大专院校都开设了法律英语这门课程,说明了对法律英语的重视。但是在课程设置上确大多数不合理,使得学生都把这门课程当成是一种负担,很少有人是真正感兴趣的。针对法律英语的课程设置,在教学过程中体会到有如下问题的存在: (一)课时短人数多普通高校的法律英语一般都是在大三下学期开始开设,一共学习两个学期,每个学期32个学时。也就是说,学生整个大学四年学习法律英语的时间一共是64个学时,即48小时。要想在两天学一门专业语言,别说掌握,就是连基本的了解都很困难,最多只能算是接触过了。另外,上普通英语都是小班授课,专业英语应该说比起普通英语来讲要难得多,确是一两百人一起上,学生和老师之间根本无法交流。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使用“填鸭式”的讲授课的方式教学的最主要原因。但是这样一来,学生的积极性根本无法调动,老师上得辛苦,学生听得也辛苦,到最后学生不仅没兴趣,大多数同学还认为是一种痛苦的负担。#p#分页标题#e# 针对这种情况,只能采取“案例教学法”。首先,由于课时太短,如果要用讲授式的方式,根本不能教授多少知识给学生,反而让他们产生思维惰性。法学本来就是一门要积极思辨的学科,如果一味地只是让学生被动接受,到最后他们也就懒得去想了,反正老师课堂上没有留有空间时间给他们想,课下他们又要消化老师上课讲的东西,更没时间思考了。这样,还不如用“案例教学法”,传授一种学习方法给他们,启发他们的思维能力,多让他们说,这样法律和语言两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即使以后没有这门课了他们也可以用这种方法自己学习。 针对人数太多,“案例教学法”也是一个办法。因为大多数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缺乏兴趣,但是却对案例很感兴趣。如果用讲授式的办法很容易让他们打瞌睡,让他们参与到课堂上来,用他们自己的方式来阐述对一个案例的看法,并自己推导出其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他们也会有成就感。虽然说人多对于讨论来说是个问题,但是可以进行分组讨论,让每个人都参与,然后将他们讨论的结果推选出一个代表进行阐述,其他人补充。 总之,每个人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参与到课堂讨论中。 (二)在进行“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将“案例教学法”混同于“举例说明法”。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都标榜实行的是“案例教学法”,而实际上只是在课堂上举了很多的案例而已。“举例说明法”的本质还是老师讲,学生听,其目的是老师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某个抽象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而为。学生还是处在“听众”的地位。而“案例教学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所以,要清楚什么是“案例教学法”才能更好地运用到教学中,才能培养学生的分析和思维能力。 2.借“案例教学法”之名,行“放羊式”教学之实。案例教学需要教师精心选择案例,巧妙设计问题,并在课堂讨论的过程中操纵全局———既要解决学生随时提出的问题,又要将学生讨论的焦点引导到教学内容上来。因此,案例式教学对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教师付出更多的备课时间。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教师借助案例教学的名义实行“放羊式”教学,在课堂上很随意地发一些案例给学生讨论,最后做一些简单的总结,根本没有组织有效的课堂教学,更遑论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片面强调“法律”或者“英语”。由于“法律英语”是一门交叉学科,所以在授课过程中应该两者兼顾,既要培养学生们用法律思考问题,又要锻炼他们的语言能力。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学校让外语系的老师进行法律英语授课。由于外语系老师没有法律基础,所以很多词汇对他们来说非常晦涩难懂,老师都不明白,怎么讲述给学生听呢?另外,有的学校虽然让法学专业老师进行法律英语授课,但是很多老师的英语水平不够高,所以在授课过程中很多都成了用汉语对某个英语单词作“名词解释”,同样,学生老师都头痛。所以,建议专业英语老师的选择最好是有英语特长的法学专业老师,或者是懂法律的英语教师,以补不足。 三、在法律英语授课过程中的“案例教学法”设计 (一)教材设计 在法律英语的教材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到法律英语是一门法律和英语的交叉学科,以及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的特点,因此作为法律英语的教材,决不能只是纯粹的案例选编。从文体来讲,应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著作、法庭审理与辩护、司法文书写作以及个案分析等;从内容来讲,应依次包括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的分析及法律英语的翻译技巧、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律师职业介绍、英美主要部门法、国际经济贸易的相关法律等等;从结构来讲,应该包括文章、问题、词汇及重难点句分析。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适合的已出版的教材。这就需要教师寻找甚至自己编写必要的英语教学资料。 当自己编写案例时,要注意个人意志与实践情况的结合,既不能主观地剪裁材料,又不能直白地记录材料,要把法理的理性与案例的客观性有机结合起来。当选取他人材料时,要认准那些目标明确,方法得当而形成的案例。必要的时候教师可以根据讲授内容的需要将诸多案例进行组合等方面的加工,使之更加典型化。 (二)角色设计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地完整地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常常使学生成为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在用课堂讲授这种方法的时候,课堂的主角永远都是老师。老师一个人在讲台上表演,是主动行为者。而学生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的“聆听者”。久而久之,学生会忘记怎样去思考,反正老师讲的都是有权威的,却忘了法学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挑战”,这对学法的人来说是一种悲哀。所以,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要转变观念,师生双方地位应该完全平等。老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老师是主角,因为整个过程都由他来主导,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学生也是主角,课堂上80%的时间都应该交给学生,由他们各抒己见。老师和学生通过交流互动,互补不足,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这样,静态、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一场师生共同探讨过程,它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论变为生动典型的例子,活跃课堂气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易懂易记、印象深刻。 (三)过程设计 1、课前准备 由于案例教学方法要由学生进行讨论,对于教师和学生均提出较高的要求,它要求师生必须在上课前对某些问题作出深刻思考和充分的准备。所以在课前,学生必须花大量的功夫来进行准备工作。学生要读懂该案例、要去了解该案例的背景、里面涉及的基本原则、有争议的地方以及学生自己的观点。所以在美国的案例教学中,一节案例课往往需要花两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去准备。最好的办法就是做“读书报告”或者“读书笔记”。对于老师来说也是一样,学生要做的工作老师都要完成,另外老师还必须考虑到学生在讨论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还要精心设计好所有的环节,让学生都围绕主题进行讨论,所以老师要做的准备工作更多。如果说学生需要两个小时准备,那么老师至少要花3个小时左右进行精心设计。#p#分页标题#e# 2、课堂教学 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首先由老师对案例进行介绍,准确向学生报告案例的已知条件和问题,把学生对案例的认识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来。这点很重要,因为有的学生英语水平有限或者专业水平有限,理解的案例可能有所偏差。由于案例分析必须要立足于原始案例,所以,读不懂案例或者读错了案例,都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其次,用演绎的方法,从分析研究个案出发,去探讨“类”的现象。通过对个别案例的分析,来把握和掌握同类现象形成类的结论或理论。这是学生唱主角的时刻。学生通过讨论、辩论、回答问题等方法将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呈列出来,然后他们自己得出结论。即使是现在仍在使用的成例,学生仍然可以抛开判决,从自己的探索中找到一个完全不一样的结论。最后,经过了相互交流,优势互补,由老师做出总结。这个总结不仅包括对案例本身的总结,还包括学生的语言能力、分析能力的总结,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所以说,总结不一定要有结论,学生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总结只是为了由类的结论出发向规律性探索的高度和深度进军。学生在过程中学会了思维,这才是目的所在。 3、课后总结 对于课前准备和课堂表现,学生都应该进行总结,总结自己的、总结他人的,也包括总结老师的表现。在这过程中,取长补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巩固学过的知识,也为以后更好的表现做准备。这个环节非常重要。是整个案例教学学生部分的终点。 对于老师来说,总结也是同等重要。特别对于年轻教师,可能实践经验不足或者理论知识不够深厚,在这过程中能够向学生学到很多东西。这些东西要用一种形式总结固定下来,以便以后的改进和巩固。当然,虽然案例教学方法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却难以使学生获得系统和完整的法律知识,同时这种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用于部分学生,而不适用于所有的学生。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学生则常常是一言不发。另外,如果教师对案例教学法运用不当,或者学生课前不预习,也难以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所以,仍然要和教授法结合在一起,进行合理的课时分配。
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本文作者:刘锐 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新兴的一场思想解放运动,是一个探索性的哲学法学流派,是一个富有文化意味的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流派,其法律思想源远流长,法律理论也是相当丰富,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学派那里;但是谈到成熟,谈到真正得到全方面的发展,还应该看近现代特别是文艺复兴后的西欧各国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法律理论和法学成就。本文主要介绍的正是这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法学家的法律理论,其中,代表人物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主要介绍对象,而他们的主要法律理论又以“三自然理论”、社会契约以及分权法治原则等法律理论为核心。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理论的核心
(一)三自然理论
1、自然状态
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较好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平等和自由,普遍享有自然权利。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和法律,没有奴役。人们过着孤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
2、自然权利
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构建
摘要:随着法考的实施,这一改革背后的初衷更应被法学课堂充分关注。如何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律人才,是现今法学课堂需要直面的问题。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较之其他教学模式,恰能较好适应此种需求。如何构建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则是问题之关键。
关键词:法考;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
一、法考的实施
2018年4月,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将实施了十余年的司法考试更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法考最为重要的变革是对考生要求的改变,即,通过法考的学生不是只会背诵法条的学生,而是具备法学思维的能够分析问题的学生。法考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基于司考的一些弊端,例如通过司考的考生往往存在高分低能的情况,也即,考生严重缺少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是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原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6种素养。[1]在法考背景下,如何培养具备法律思维且能分析具体案例并形成有法律依据的个人见解的学生,是现今法学课堂应当直面的问题。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恰能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二、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的合理构建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分析为核心,采用教师引导、学生主导的方式,进行综合案例分析,进而达成学生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互动式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2]为保证学生真正参与案例教学,达到良好的互动效果,该教学模式的构建应包含课前、课中与课后三个阶段。
(一)课前
法学的参与式自主学习路径
遵循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依据社会对法学本科学生职业化、通识化的发展需求,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法应回应之。然而,目前的教育教学方法要获得卓越的法学本科学生显得难以为继,究其根源,主要是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欠缺,学生学习的好奇心、学习自由、学习兴趣被泯灭,教育教学中的知识结构不恰当,教育教学方法的有效性不足。为此,有心的法学教师做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较好的有一定成效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问题教学法、研究性教学法、回应型教学法,讲授中穿插情景、演示、交流互动的手段以及通过实务教学来矫正法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上述教育教学方法对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未从根本上改变教师主动讲授为中心、学生被动学习的局面;也未改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差的现状,即:一是绝大多数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没有自己的学习方法。二是部分学生厌学逃课。三是学生过分依赖教师。还有未改变法学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重深度、轻广度,重传统、轻创新,重思想政治、轻职业道德的教学内容。实务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案例、评析案例,至多是互动交流教学,同时存在案源收集困难,形成学生“过度概括化”思维弊病;模拟法庭学生当观众时多,自己参与时少;诊所式教学法案源少,参与人数少;实践教学同样存在时间短、缺乏自主性的缺陷。学分制下学生只选课不听课的问题严重。因此,我们提出参与式学习教学法①,让学生角色换位开展学习,实现学生自主学习、教师辅助教学,增加学生实践学习的时间,去除过分依赖教师的情形,把学生培养成“四能一德”的主体,实现“教学合一”的目标。 一、参与及参与式学习教学的理解 “参与”(Participation)或参与式②是指赋予法学本科学生按照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受教师引导下的自由、自觉、自主、兴趣地学习的过程。参与的主要特点如下: 1.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决策及选择过程中的介入。 2.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全过程介入。 3.学生在学习成长过程中作出的贡献和努力。 4.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感。 5.确保学生学习过程中对相关资源的利用和控制。 6.对学生的自我综合能力培养。 7.分享教学中的自由和成果。 8.建立长效参与机制。 上述概念与特征是宽泛和松散的,但在保证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自觉、自由、自主、选择的学习权能方面始终是核心内容。 参与式学习教学法就是以学生为导向(studentcentric),让学生直接作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各个具体角色中去学习,教师辅助引导配合的学习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由学生按照教师指定的内容备课、授课、讨论。在实践教学中,由学生充当具体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人员等角色。通过角色换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体会不同角色的诉求,最终把学生培养成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文化能力、健康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实践能力、法律创新能力与法律职业道德品格统一的主体。参与式学习教学法结合了问题学习法、案例教学法、实务教学法、回应型教学法、研究性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的有效的自主学习教学方法。 参与式学习教学法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参与式学习教学的合作维度。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是否能达到同样目标和效果。需要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合作,这个权利过程不需要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友好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发展的过程。这是参与式学习教学的基本要求。 2.参与式学习教学的制度维度。制度是维系学习教学方法稳定的机制,是对学生学习成长过程中的自由、自主、选择、兴趣的引导和培养的规范。这主要体现在参与式学习教学的基本理念的机制设计、程序安排、课程制定、时间计划、考试(考核)的方法上。 3.参与式学习教学的文化维度。文化在本质上反映了学生行为特征,既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又影响学生学习的自主、自觉性的形成。在参与式学习教学法中,文化维度主要体现在教师与学生的平等交流、学生敢于尝试等特征的思维模式。 二、参与式学习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1.心理学理论基础。从心理学理论上讲,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思维习惯、独立的行为方式,希望主动学习,按需要学习,有兴趣地自由地学习,自主掌握学习时间,不需要受到他人的强迫。参与式学习教学恰恰就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辅助,将学生置于不同角色中的自我自主学习意识的培养,引导学生体会不同角色的自我心理、社会管理、公共道德、法律运用等能力培养和体验,以达到了解社会、运用法律知识协助社会管理,这是符合个体心理需求的。因此,参与式学习教学符合心理学理论,也符合心理学规律。 2.混沌理论基础。混沌理论是对不规则而又无法预测的现象及其过程的分析。一个混沌过程是一个确定性过程,但它看起来是无序的、随机的③。参与式学习教学实际上看起来就是一个随机、无序的状态,由教师随机指定学生对所做的备课、资料收集的讲授,学生对教师所指定学习的内容的参与也是随机的,但是整个参与式学习的过程是后面所讲的一个固定的程序,所实现的目标是确定的———卓越法学人才的“四能一德”的培养。从参与的特征的分散与宽泛也体现了随机的混沌状态。 3.创新理论基础。创新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有三层含义:更新;创造新的东西;改变。创新就是利用已存在的自然资源创造新事物的一种手段④。创新理论包括方法创新和内容创新,是指在经济、技术、社会管理、教育等方面的方法和内容的提高。参与式学习教学法就是在培养卓越法学人才方面的法学教育方法的创新,就是改变原来传统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不能带给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由性、自觉性、自主性,法学学生的“四德一能”方面的培养不足与欠缺,学生学习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参与式学习教学就是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的培养的一种创新的自主学习的教育教学途径。#p#分页标题#e# 4.自主学习理论基础。每个人均有一种本然的内在倾向,促使个人探索环境、学习知识,并致力于追求充分发挥功能、更让自己满意的生活方式。要求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不过度干预学生的思想,教师只是促进学生学习,起一个组织、引导的作用,由学生自己研究、自己表达、自己创造、自己行为、自己选择、自己评价⑤。参与式学习教学正好满足自主学习理论的要求的方法,真正地放手让学生自己去研究、表达、创造、选择和评价,教师至多做一个总结和启发,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由此可知,参与式学习教学法能实现爱因斯坦关于好奇心的评说:“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如果没有完全扼杀人类神圣的好奇心,就已经可称奇迹。” 三、参与式学习教学法实施策略与程序 1.参与式学习教学实施策略。我们采取目标规定与自我选择相结合,坚持法学教师、法律实务人员的导引,以学生自由、自觉、自主学习为导向,学生参与基础知识和基本道德素养目标学习→参与实践→完善知识结构→新理论框架学习→再参与实践→参与新的知识创新→促进评价的策略。从而形成不间断的螺旋上升的循环式学习教学策略。整个策略必须始终坚持学生自己的选择、自由、自觉、兴趣来学习、实践和创新。阐述如下: (1)基本目标学习策略。以教学目标为前提,由教师引导学生参与法律理论、法律思维与法律文化方面的基础知识开始学习,培养基础知识的自主学习,从而培养其法律思维、法律逻辑与法律文化意识。 (2)参与实践策略。当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和法律文化意识之后,就可以参加法律实践,以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和法律职业中的道德素养的养成及认识。 (3)完善知识结构策略。当学生经历了基础知识学习和实践锻炼之后,学生自己就会知道自己知识的欠缺,应该努力的方向,从而有目的地学习,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 (4)新理论框架学习策略。在学生具备基本知识、基本道德规范、基本实践经验以及补充完善相关知识之后,可以开始更高一级或新理论框架的自主选择学习,以提高学生的理论架构和知识的系统性。 (5)再实践策略。学生完成知识结构的完善、新理论知识学习之后,也就具备了更全面、更丰富、更系统的知识结构,需要再次将新的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和职业道德养成中,才能真正实现培养学生的目标———卓越法学人才。 (6)理论创新策略。学生在完成基本学习实践之后,具备了将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有效能力,具有了思考和判断能力,具备了认识社会和解决社会基本问题的能力,获取了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则是否存在不足和缺陷,此时,学生就可以做一些理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问题研究,这也符合问题学习法的要求,为理论和知识创新作出成效。 (7)促进评价策略。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实践活动,学生最后的质量如何,需要进行评价,以发现学生还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从而培养学生进入更高级的法律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一种螺旋式循环学习策略。 2.参与式学习教学法实施程序。为更好地实现卓越法学人才培养,实现参与式学习教学的目标,实施参与式学习教学的策略,需要制定具体的程序来达到。参与式学习教学的程序具体分为参与式理论学习教学程序和参与式实践学习教学程序。通过这两个程序培养法学学生的“四能一德”与“教学合一”。 (1)参与式理论学习教学法的程序。第一,制定目标。由教师按照教学目标与学生质量指定自主学习内容。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指定学生自己学习的内容,如基础理论、相关论著与论文。第二,学生自主备课、授课。由教师规定学生自学的方式。要求学生按照教师的角色进行备课、讲课、布置作业等方式参与教学过程中,完成自主学习。第三,规定自主学习的时间。由教师规定学生自学内容在多长时间内按照自学方式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准备。第四,课堂讲授与讨论。由学生按照教师的角色开展课堂讲授,讨论规定的自学内容并逐一发言。学生所做的一切必须作出表达,才能达到应有的参与式学习教学的效果。第五,教师讲评。教师简要评述总结由学生所自学的内容相关问题。这主要是对学生自学的内容所做的相关事宜是否妥当做比较,以及指出存在的不足和应该增加的内容。 (2)参与式实践学习教学程序。第一,规定实践学习的岗位。只有先确定岗位后,才能有接下来的参与过程。第二,完成实践岗位的工作。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完成岗位工作,是学生参与到具体的角色中的体验,能够体会到不同角色的心情与心理,为法学学生维护社会公正奠定社会基础。第三,总结实践学习的效果。由学生总结实践中知识的运用、法律实践与法律职业道德及社会公平等问题。第四,实务部门指导教师评述参与式实践学习的结果。评价学生实践环节运用知识、解决问题、获得程序等方面的效果作出评价,以提高学生实践环节的能力和改进。 四、参与式学习教学法的实践效果 为了验证参与式学习教学法是否能够达到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我们通过两个不同班的对比实验法开展卓越法学人才培养的参与式学习教学法的实践探索。具体做法是:一个班采取传统课堂教学学习,一个班采取参与式学习教学,每班60人,学习内容、进度、教学要求、参与实践的时间和培养学生的质量标准相同,时间为一个学年的实践。 由课题组成员对两个班的学生从动手能力、自学能力(包括自学方法和自学效果)、到课率、职业道德表现、创新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归纳总结能力等七个方面做了比较考察,得出如下结论:采取参与式学习教学的学生比传统教学学习的学生在七个方面的效果明显提高,对法学本科生“四德一能”的培养取得了较好效果。我们采取平均比例数表示实验结果。#p#分页标题#e# 实验班的学生在各个方面的能力提高程度远大于传统班的学生,这是他们自我选择、自主学习的结果。传统班还存在没有改进的学生,虽然很少,但也足以证明参与式学习教学法是行之有效的自主学习方法。 通过实践证明,参与式学习教学法能充分保持学生学习的好奇心不被扼杀,保证学生自由、兴趣、自主地学习,发掘其创造力。参与式学习教学法是培养法律职业化、通识化、卓越法学人才,培养并提高法学本科学生“四能一德”,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综合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在学习期间能充分体会社会总体情况的有效方法,能解决已有的教学和学习方法中学生被动学习与逃课状况,解决学习与社会相脱离的现象。但由于参与式学习教学实践运用的时间较短,且受到一定条件、范围、程度的限制,目前还不能清楚判断,在学分制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参与式学习教学的一个教学班应该有多少人数参与才是最有效的人数,这是下一步值得探讨的问题。
现代远程教育下法学教育实践探索
[摘要]在使用现代远程教育方式的进程中,如何利用该教育形式实现实践教育成果属于比较明显的应用难点。法学教育本身便具有一定的开展难度,如若在其基础上使用现代远程教育方式,就必然要对应用模式和实践教育方式进行深入研究。针对此,本文以分析当前法学专业开展教学的弊端开始,逐渐对法学专业现代远程教育的设计思路和设计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后又对开办现代远程教育的保障方式进行了简单叙述,望文中内容可以为当代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提供一些真实可用的教育践行思路。
[关键词]现代远程教育;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
引言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现代远程教育形式逐渐兴起,不仅社会人士获得了自主学习的空间和途径,高校内学子也拥有了重复学习的可用平台。因此当前多数的法学院系在更新教学体系时,便都会将使用远程教育形式作为参考点。但远程教育模式毕竟属于一种较为新奇的教育形式,故在应用前必须要针对其实践方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针对此,本文所选定的实践应用探索这一研究方向,便明显具有切实的开展价值。
一、当代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的现有状态
(一)教学体系中实践教学课程的课时安排过于集中
当前多数高校在编排课程体系时,都会将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分隔开来。多数教师认为,法学专业人才必须要掌握绝对充实的理论知识基础。这一点观念并无明显错误,但这也并不代表实践课程不能与理论教学相融合。当前部分高校内的其他专业已经开展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且以收获相对乐观的应用反馈,故可证明融合型教法具有实际价值。但对于部分在观念意识中存在误差的教学人员来说,他们更加偏向于先开展理论教育,令学生掌握充实的理论知识后,再于学生专业学习的末期阶段统一开展实践教学。故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实际状态便基本为“全实践”形式。即每天都在参与案例实践,从动手实践再到检验的整个过程教师都不再讲解理论知识,学生们的实践活动仅仅能够凸显忙碌特征,而很少能够留下切实可用的实践经验。
法学教育中的启发式教学
摘要: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启发式教学应该得到重视和广泛应用。文章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为视角,分析了以问题启发、案例启发、情境启发为代表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并提出了启发式教学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案例启发;情境启发
法学教育的目的,既是使学生具备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更是使其具备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将灌输型、教条化、形式化的教学方式向引导型、实践化、开放化的教学方式转变,是我国近年来法学教育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而在法学教育中逐步引入更加关注人的主体能动性、主体意识、主体精神和主体潜能发展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顺应这种变化的必然趋势。
一、对启发式教学的认识
启发式教学与其说是一个新的教育理论,不如说是一个古老教育思想的复兴。一般认为,启发式教学在东方的思想源头是孔子有关“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理论以及朱熹等人的注解,在西方的思想源头则可以追溯至苏格拉底的“产婆术”教学方式。就其共同点而言,两者都注重对话和交流,都重视从学生自己内部引发思考,获得智慧和知识①。围绕启发式教学的内涵,学界展开了热烈的探讨。例如有观点指出,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从学生的知识基础、思想水平、学习水平、接受能力等实际出发,采用各种教学启发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使他们通过积极的思维、操作、演练,主动地获取知识和发展智能②。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启发式教学,就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从学生的年龄、心理特征、知识基础、认知结构等实际出发,采用各种生动活泼的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维,使他们主动的获取知识、发展智能的一种积极的、双向的教学方法③。此外,也有学者以教学过程中教师的地位和学生的地位为依据,将教学模式划分注入式、讲演式、牧羊式、启发式这四种模式,指出了启发式教学在教育理念、教学程序与教学评价方面区别于其他三种模式的特点(见图1)④。学界有关启发式教学内涵的阐述各有侧重。总体而言,不同观点均承认,启发式教学是相对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启发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具体应用
启发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是法学教育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解决目前法学教育实践困境的现实需要。首先,法学教育在属性方面具有双重性。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从特点来看,当前的法学教育往往重通识教育、轻职业教育,重传授知识、轻实践训练,以致严重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⑤。其次,法律职业对象具有特殊性。国家的法律规定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从而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抽象性和概括性,而法律职业的接触对象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各种职业和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有着极为复杂的工作对象,这也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独立人格与独立思考的能力⑥。最后,法学学科知识具有综合性。法学学科的发展伴随着法学内部各学科的不断融合,也伴随着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知识融合⑦。因此,学习法律的学生,需要对法律以外的多个学科有所涉猎,包括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哲学、历史学、生物学、伦理学,等等。而交叉学科的学习,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内在的学习积极性,只有形成主动的学习习惯,才可能掌握多学科的知识。法学教育的启发式教学强调在尊重的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基础上,按照教学内容思维规律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形成教师精讲、个人学习、反馈总结的良性循环,建立适合法学教育的启发式教学模式流程。法学教育中的启发式教学方式,意在避免前面所提到的灌输式教学方法的弊病,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参与性,在教学中有意引导学生开展思维活动,在积极思维过程中去理解所学的知识,使所学知识掌握更为牢固,而且使学生的思维更加深刻、灵活、广阔,能将所学知识联系的法学实践中去⑧。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主要采纳以下几种方式:
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方法改革
摘要:
改革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刑法课堂教学中要注重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这样一方面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刑法学教学的课堂有效性,和培养学生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和知识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而已,不仅可以培养良好的师生关系,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提高自身的教学业务能力。
关键词:
刑法课堂教学;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
讲授法是我国高校中刑法学教学的主要和常用方法,老师在法科生人才培养的方案内,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通过口头讲授的方法,把刑法总论和分论的理论知识灌输给学生,而法科生只需要做好课堂笔记、临考前背诵相关知识点一般情况下就可以拿高分。这种教学模式有其优点和缺点,优点是通过课堂教学,使得学生能系统把握一般性基础知识,培养其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缺点是学生在此模式下,缺乏司法实践能力的训练,使得其理论不能联系实践。众所周知,司法考试考察的是考生的司法实践能力,法科生如想毕业前通过司法考试,这必然要求高校教学方法的改革。笔者认为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提高法科生实践能力的有效教学途径。所谓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是指打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构建“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双主体教学模式通过经典案例剖析、学生之间的互动合作、教师的积极引导完成教学任务的新型教学方法。通过这种方法的教学,对学生而言,可以有效提高其的课堂参与度,使其积极思考问题,培养其分析刑法案例的能力,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司法考试应试能力和理论分析实践的能力。对老师而言,通过这种方式的教学,可以及时发现学生学习时的不足,及时为其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自己分析案例的教学能力,把自己培养成“双师型”教师打好良好的基础。
一、恰当合适的案例选择是做好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
举例教学是高校教师经常使用的方法,举例教学在老师授课过程中会经常使用的一个方法,其是就一个教学内容某个小知识点进行举例说明,以此帮助学生来理解某个具体的知识点。而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内涵不同,案件教学首先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认真选择案例,使所选符合代表性和真实性。代表和典型性案例可以直观的反映学生必修的重要知识点。通过对其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有效的掌握相关刑法原理和知识。而真实的案例是真实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例具有鲜活性和生动性的特点,对学生的吸引力一般较高,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学生讨论案件的参与度。另一方面,挑选的案例应当具有可辩性与疑难性,而对这些疑难问题的学术上不同观点进行评析,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理论思考能力,同时能激发学生积极思维,提高学生的论辩能力。
法学的发展基础理念
任何一门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都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前提:一是学科本身能够发展,另是环境允许其发展。就前一种前提而言,这是关于学科发展的主观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其中研究主体即理论者本身的素质(包括其研究手段)状况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就后一种前提来看,它是指学科发展的客观条件怎样的问题,其中政治环境的宽松往往对整个研究环境的改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学学科的发展也是这样,它常常取决于这两种条件的同时具备,在某些时期内,后者对于它的发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这样,当人们评价一种法学学说的理论价值时常常徘徊于两种似乎截然不同的标准—学术标准和政治标准之间。从表面上看,在法学的发展中,法学家总自觉或不自觉地、有意或无意地与政治保持着一种若近若离的关系,他们似乎强调学术评价而尽力避开政治评价。 然而,只要细加分析便不难看出,事实上法学家从来不拒绝对自己的学术观点作出肯定性的政治评价,他所要竭力避开的只是对自己的学说所进行的否定性的政治评价,以取得一种能使理论研究深入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学家的理论研究无法远离政治标准的追踪评价,因为甚至连他自己都在时时对自己和他人的理论进行一种政治倾向的评价,这一点从大量的学术论著的始末部分不难看出,而其中的一些评价往往难以摆脱个人因观察角度的局限所导致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因此,当我们在评价某种法学观点的政治倾向,如“左”或“右”、姓“资”还是姓“社”时,应当特别慎重,充分注意到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必须反对将学术观点任意上纲上线,力戒随意给研究者扣上“左”或“右”或“资产阶级”的帽子的学风。 在区别学术行为与政治行场的同时,必须将政治行为与政治倾向,将学术理论的真理性探讨与该理论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政治后果,将学术探讨过程中的理论失误与特定的政治目的严格地区别开来,分清因研究者政治倾向不同而引起的理论分歧,与因研究者研究角度的不同而形成的学术观点的差异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对于不同的学术观点的争论,应该坚持“双百”方针,尊重被批评者所享有的自我批评或反驳的权利,使争论双方真正在一种自由、宽松的环境中进行平等对话。 法学发展需要宽松的外部环境,如果说判断一种经济制度是姓“社”还是姓“资”的客观标准在于,看它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评价一种法学学说的现实社会价值的客观标准则主要是,看它是否在理论上对这三个“有利于”真正地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和促进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子的加快,中国法学学科的建设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历史转折时期。发展中的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不仅仅需要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还需要研究主体本身在思维方式、研究手段和知识结构方面有重大的突破。探讨法学界学术气氛沉闷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外部环境的限制,而更应从研究主体自身的理论素质方面去寻找答案。只要法学理论工作者依照固守于单一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手段,满足于一般的法学知识而忽视、轻视或排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远离经济建设,那么就是允许法学界一百次地解放思想,法学研究也难以呈现生气勃勃的景象。 发展中的中国法学迫切需要研究主体尊重他的研究对象—法现象的客观运行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并具备能够把握这些规律的知识结构;发展中的中国法学家必须吸取近百年来世界各国人民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包括总结、分析当代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将它们视为全人类共同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吸收其中有益于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合理成分,尤其是当代西方法学家在解决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时所提供的种种科学手段,而不是对之加以简单地排斥和摒弃。 法学界确实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而解放的第一步便是,研究主体思维模式系统的开放和旧有知识结构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