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务档案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妨害企业财富增长的合同管理缺陷
一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少企业把合同管理纳入行政管理范畴,甚至有专事内控制度诊断与设计的中介机构也持此观点。这种观点的逻辑大概如此:合同是文件,签订合同要用印章,签定的合同要作为档案保存,而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是办公室或综合部)是管理文件、印章和档案的部门,所以合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持此观点的人把合同管理等同于合同文件、合同用章和合同档案的管理,其认识上的偏差显而易见。仅以管理的环节而言,合同的管理是一个包括资信调查、缔约谈判、文本设计、审核批准、合同签署、依约履行、监督维护、资料归档和纠纷解决等主要环节在内的复杂的动态过程,岂是文件、印章和档案管理所能涵盖?如果把上述的每个环节看作一颗树,那么合同管理就应该是一片森林,绝不应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二是只管生,不管养。与上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现象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部分企业的合同管理其着眼点仅在于合同的签订阶段。这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谓煞费苦心,审慎地拟订条文,认真地组织讨论,有时还要隆重地举行签字仪式。而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对其后续的履行和维护却没有相应的管理跟进,甚至束之高阁,不再过问。待到纠纷顿起,才发现该变更的没有变更,应解除的没有解除,需制作保留的证据没有制作保留,从而丧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大好时机。形象地说,合同也有其生命周期:合同的订立是其孕育阶段,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出生,合同的履行事关能否健康成长,发现合同有瑕疵或产生违约行为说明生病了,而合同的解除等于非正常死亡,到了纠纷解决阶段则属于处理后事。如果知道合同也有“生老病死”,就不能只管生不管养,虎头蛇尾要不得。
三是各自为战,流程虚化。即使在制订了合同管理制度、规定了合同制作流程的企业里,合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也依然普遍存在,常常表现为:有些企业领导习惯按自身分管的业务范围走纵向程序制作合同,常忽视横向职能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功能;有些部门怕被分权,对有关其固有业务的合同喜欢独立操作;部门之间缺乏默契配合和深入沟通,造成在合同洽谈、制作、履行诸环节上相互脱节;法务人员不能参与相关的业务活动,无法了解合同的背景资料,在审核合同时因不明就里,如雾中看花,难以在合规与效率之间进行准确把握。因制度不能融入到日常的经营管理环节,流程也就蜕变为合同签批单上的签字程序。其结果可能是合同的洽谈人员不是合同的起草人员,合同的审核人员也没能参与合同的制作,合同的审批者又往往只批不审;而且,当待签的合同有很强的时限要求时,前道环节的人签了字,后道环节的人可不签乎?
四是只求外力,不练内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聘请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把控制法律风险的重任全部交由律师去承担,而忽略了自身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的培养。风起于青萍之末,风险的控制宜从源头抓起。如果律师不熟悉企业内情,不掌握决策意图,不参与洽谈过程,不了解背景资料,其起草的合同就难免隔靴搔痒,或无的放矢,或详略失当,或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其出具的法律意见虽然中规中矩,但往往只有是否合法、合规的法律判断,缺乏对合同交易价值的商业判断;多是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少有对交易方案的斟酌。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只靠外部力量来控制合同风险并不现实;而律师为维持温饱也不可能为单一客户投入其全部精力。就如身体的健康更多依赖于自身的免疫能力一样,企业应重在自身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健全,只有坚持内外并举,既善于借助外力,又埋头苦练内功,才能准确平衡机会与风险并使风险时刻处于掌控之中。
二、影响企业财富增长的合同管理模式剖析
企业因其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所从事的行业和所处的环境、以及领导人的思想认识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对于合同管理自然形成了各自的模式。
天然气企业合同管理模式研究
摘要:合同是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往来的主要桥梁,由于企业合同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因素,导致合同管理难度较大。文章以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为例,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防范应对策略,阐述了适用的合同周期性动态管理模式,以保障企业经济利益。
关键词:长输管道;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动态管理
0引言
随着天然气长输管道规模的不断扩大,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迅猛发展,导致企业合同类型繁多,不同的内外界风险因素造成企业合同管理难度较大,而企业经营的成功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探索企业适用的合同管理模式,加强合同的有效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题中应有之义。
1长输天然气管道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长输天然气管道距离长,不安全因素较多,作为高风险行业,管道企业主要负责天然气管道运输,管道建设与维护。管道企业对外签订合同量较大,合同相对人异常复杂,合同签订范围广,涉及物资、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合同。只有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合同管理模式,才有助于企业的合规经营发展。目前各管道企业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依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制定了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流程,规定了合同签订范围。在制度中要求,除无需售后服务、可以即时清结的项目以外,企业均需订立书面合同。各管道企业同时建立了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签订、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主管部门、主办部门、审核会签部门主要负责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参与合同管理。合同主管部门对企业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合同主办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相关事项,合同审核会签部门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审核会签。但管道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发现在合同合规、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方面,存在合同管理风险,以致造成利润损失及审计风险,甚至陷入纠纷、诉讼风险。
2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分析
法务会计视域的上市公司假账防控分析
一、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内涵界定与基本特征
以会计信息原理与风险管理理论为指导,客观界定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概念内涵和基本特征,是上市公司假账风险防控的前提。
(一)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内涵界定
风险是将来结果的动态性、难以确定性和导致损失的概率性,是威胁、弱点、影响三要素发生的可能程度,其中,威胁来自系统外部非正常事件或行为,弱点是系统内部可能被威胁利用的失灵点,影响指威胁对组织的短期和长期负效应。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概念应界定为上市公司出现假账后果的非确定性与假账产生损失的概率。会计假账的类型一般包括体制型假账、客观型假账和主观型假账[1]1718。体制型假账是制度缺陷与体制漏洞长期积累产生的假账;客观型假账是非主观行为的社会、经济、自然等现象产生的假账;主观型假账是会计主体主观行为发生的假账。由此,上市公司假账风险也分为体制型、客观型和主观型三种假账风险。国内外发生的大量上市公司假账事件普遍属于主观型假账,上市公司已成为主观型假账风险频发的重灾区。
(二)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是必然性。会计行为具有资源配置、利益平衡的功效,上市公司基于利益追求,总是处于会计假账与会计真账两难选择的矛盾状态,从而使上市公司假账风险具有必然性[5]。二是广泛性。上市公司假账主体是直接或间接参与假账行为、与虚假会计信息直接或间接相关、具有平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上市公司假账风险存在于履行会计契约的各类主体,包括公司的会计、高管、股东、职员和立法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具有广泛性。三是规律性。大量实证研究结论表明,上市公司假账的发生存在一定规律性。上市公司假账结果出现以前,我们虽难以预测什么时点、什么环节、哪家公司出现假账,但能够基于上市公司的异常行为、财务状况、高管变动等重大事件敏锐发现公司假账征兆或基本线索,能够发现上市公司假账发生的时间、地点、阶段、过程等的规律性。四是危害性。上市公司假账不但损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债权人的投融资和决策利益产生损失,导致上市公司会计利润虚假,更为重要的是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形象,造成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危机、生存危机和发展危机,损害会计市场秩序。五是防范性。上市公司的体制型、客观型假账风险虽难以排除,但能够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法律制度降低发生概率;上市公司的主观型假账风险可以通过创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假账责任追究力度、增强会计主体自律能力等途径逐步排除。六是救济性。上市公司主观型假账风险发生的各种违约侵权行为,受损主体能够通过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裁决等手段追究上市公司因为假账行为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向责任公司索赔损失,确保受损主体的损害赔偿得到全面救济,维护会计市场秩序良性运行。
二、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主要内容与表现形式
企业合同管理论文(共3篇)
第一篇: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多数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管理没有足够的认识,在过去的几十年并没有出现太多问题,但是近几年我国的工业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劳动市场不断规范,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使得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经常出现各种劳务纠纷。比如说许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虽然存在实际的劳动雇佣关系,但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合同过期后没有及时地续约等问题,这种不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带来了许多劳动纠纷,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2.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具体来说,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组织和制度两个方面。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设置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这种组织的不健全导致许多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划分不清楚,企业部门内部经常出现纠纷和争议。另外,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许多企业都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导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一片混乱,无章可依、无据可循。在经济高度发展的法治社会,合同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
3.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才匮乏
高职法学教学实践分析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社会需求定位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是根据职业岗位实际业务活动范围的要求,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学,这种教学要以职业为核心,更应强调职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技能的培养[1]。 由于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受到司法准入资格的限制,其毕业后不可能直接从事检察院、法院、律师职业,因此必须厘清社会需求定位。即法学教学要向不受司法资格限定的服务性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 随着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空间的收窄,探析当前所面临的教学困惑,创设适合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模式,开辟一条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的职业型、实务型、技能型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路径,拓展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空间,已是高职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困惑 (一)结果性使命缺失,找不到存在感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律技能,实现法律职业,这是其结果性使命。教师以理论与实践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学生,使学生获得法律职业的能力。 对教师而言,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而对学生而言,则是学以致用的过程。“学”是方法,“用”即为职业。也恰恰是这一结果性的“用”的职业行为,造成了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生”的困惑。 1.教师的教授没能达到学生专业职业的要求(教师的困惑)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高职院校的学生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差别较大。在当下这种教育体制下,高职已是高教的最后一道防线,进入的门槛“足够低”,这在国外把法学教育奉为“精英教育”的思想下,我们的高职法学教育简直就是“奢侈品”,再伟大的导师想因人施教,以工厂化的模式培养出批量精英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教学时间有限,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必修14门核心课程,还要辅修20余门基础及专业课程,这对非精英群体一定会造成“消化不良”。“三高一低”现象明显,即为高起点、高覆盖、高强度、低就业。高起点是指法学教育传统情况下针对的是精英群体;高覆盖是要在有限的时间内修完民事、刑事、行政、经济法领域“四库全书”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部“典籍”,还有三大诉讼法等专业课程,要达到灵活应用,谈何容易。而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是一定要将这些知识传达给学生,可见覆盖率之高;高强度,授课教师以每节上万字左右的容量“醍醐灌顶”,并要求学生形成记忆,可见强度之高;所谓一低就是困惑的根结所在,即以法律职业的学生就业率特别低,我国实行司法资格准入制以来,没有司法资格就不能从事检、法以及律师执业,而要取得司法资格的前提必须得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法学专业的学生,就离专业职业相形向远。再次,理论容量大,新的教学方法、手段施展不开,没能形成教、学双主体有效互动,就业针对性差。因此,尽管高职院校的教师有极高的智慧与热情,可辅以丰富的教学手段展现专业知识,但受到以上限制,教学成果转化率在现实面前确实低的可怜。 2.学生的职业法学学习没能达到法律职业的目的(学生的困惑) 现在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如果说因为学历没有达到专业就业要求,可以再进修学历,但就学习效果而言,经过专业的法学学习,学生最起码应当具有法学素养和参照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事实上,这些都很难做到,表现为高职院校法学学生适应性“三差”:一是学习适应性差;二是学习效果差;三是实践能力差。现有模式下,高职法学教学一般为三年制,其中最后一个学期为实习期,大一期间一般为基础知识教育。此后每个学期几乎都要安排四门以上专业课,根据课时的编排,设置理论性学习几乎占据了所有的课时,一天数万字的信息量需要理解、记忆,学生只能疲于应付,造成新知不断、旧识难补、生熟混淆、一片茫然。想很好融会贯通,显然力不从心。再谈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若拿出案例“纸上谈兵”尚可,要达到现实解决问题的状态,恐怕还得在实践中磨砺,这种教育方式给人的是一种法律意识。若说高职法学三年的学感,最明显的一点是学会了一种法律思想,掌握了解决法律事务的方式,能使用工具书了,可以解决简单的书面法律问题,但远没达到专业职业的要求。实践表明,这种方式培养的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一般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务助理及法务的需要,往往要经过三四年或更长的实践才能够协助处理和各种法律事务,其原因是他们对法律事务实际操作方式不了解,缺乏实际应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的精彩难掩“程序的孤独”与“劳动者的抑郁” 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及相关竞合表现,让其大多时候是以“面”的形式表征,而学生的学习是以条块形式进行的,这种集腋成裘的梳理就构成了法务实际。而这种实际在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中,惯常的教学方式就会让人感到“孤独”与“抑郁”。 1.“程序孤独”———知识的关联性差 当下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一方面受到授课对象即学生的学习能力影响,想组织好有效的互动,在理论学习过程中是很尴尬的。很多时候学生的反应是一片茫然。另一方面,法学学科使用的规范的法言法语、严谨精练的词句组合、准确的期限规定等,让其迅即消化理解也确实构成一定压力,这就造成了课堂形式偶尔会成为师者的“独角戏”。 整个的说课过程几乎得不到有效的“程序响应”。而在授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往往会涉及一个以上学科,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既有犯罪构成的认定又涉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涉及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又涉及有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案中出现,其实很正常,但让学生有效地对其进行分析、响应,在讲授的课程中,恐怕就成为了一件难事。#p#分页标题#e# 2.劳动者的“抑郁” 对于学生而言,疲于应试,解决问题的能力差,学生为了完成学业,修够学分,必须按照教师的讲述进行“指认”式记忆,把大量的时间投放于对知识点的“死记硬背”上,没有仔细理解、感悟,也就难以活化、运用。僵化的记忆、“金科玉律”般的法条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能动性相去遥远,更不用提研究与创新了。这些就造成了记了一些理论、学了三年法律,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却很差,滋生一种心理上的“抑郁”状态。而教师辛辛苦苦地组织、准备、讲授到头来却因学生的获益不彰而劳而无获,也产生了劳动“抑郁”心理。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法学专业难就业,专业压力大的情况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就必须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是基于办学的需要,也是人才发展的需要。 (一)教学目标的调整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要向服务型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以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比如书记员、法官或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社区、县、乡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总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目标就是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法务技能。法学高职院校应当在这方面创建特色,体现专长。如果说法学高校培养的是“医生”,那法律类高职院校培养的就是“护士”。加强的是法律知识,突出的是实践操作能力。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卷宗、档案的梳理,庭审、调查、审讯的速录,辩诉、法律咨询等法务事宜。同时,也要加强法务工作者心态的培养。 结合教学目标定位,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观。 只有就业趋向明确,才能为岗位培养适格人才。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这些具体的工作需要的人才数量是相当庞大的,这也填补了高校法律从业人员就业的空白。这一细分人才职业需求,并不需要司法准入资格,也不过高强调高水准的专业理论知识,其尤重强调的是实践操作能力。书记员强调的是计算机应用能力、速录能力,要具备的是法言、法语、专业用语的辨识能力;检察官、法官、律师助理则侧重于案卷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归档及便于随时查阅的协作能力;基层法务工作者则更侧重于法律文书的写作及一般商务或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些技能才是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的价值所在。 (二)课程的调整 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的特殊性,一般学习基础较差、学习兴趣不足以及就业取向等情况分析,高职院校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14门核心课程外,要构建专业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框架,包含法理、宪法、司法制度、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三大诉讼法等。二类是技术类法律及相关实用技能框架,包含法律文书、司法文秘、律师制度与实务、司法会计与办公自动化等[2]。如果这部分课程视为法学必修课,成为法学学习的重心环节,其他科目或部门法的选择则应带有明确的方向性,比如侧重于国际贸易,学习海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侧重企业管理则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因此,高职院校在课程的设置上,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明确课程设置的方向,突出实用性。要面向就业的大方向,以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为宗旨来选配课程。比如,对计算机的应用要针对高水准、高难度、高强度业务要求,不拘泥于办公自动化、速写、速录能力,要以公认的证件为基础。选修课程可安排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课程,而建议必修课设置上应列入证据法学、心理学、公务写作等科目,这些都是为就业而储备的专业技能。 同时,开设就业指导课,将其作为公共必修课,将创业教育融入实践教学中,与实践教学相得益彰。并开设相关的选修课,适时开展从业、创业讲座,为学生的就业、职业、事业奠基。 (三)学时及学科教学次序的调整 必须强调的是,课程的容量及学科、学时的设置,也应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底子薄”、“学习能力差”等特点,能不开的不开,能减少学时的一定要量化。尽量多开些专业课程,太多的诸如大学语文、历史学、政治经济学等课节会削减他们本就不太强的学习精力,反倒得不偿失,同时也为实践性能力培养争取出更多时间。再有,要细化课程的编排次序,传统做法,大一开两门法学基础科目:法理学和宪法学。笔者认为,法理学开在大一,学生理解难度较大,容易产生枯燥感、敬畏感,建议开到大二,而从大一即开设学员普遍感兴趣的民法、刑法等课程。这样,既有利于对法理内容的理解,也能激发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培养可持续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潜能。 (四)教学方式的调整 教学方式的调整大体上要体现四个方面的思想:一是要体现时代性,二是要体现前瞻性,三是要具有实用性,四是应体现科学性。在具体的调整方式上现行教学用的较普遍的是:案例式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审判观摩、多媒体应用等手段。这些都是很好的教学方式,他们各自的特点都比较鲜明。案例教学是将具体的典型案例讲给学生或者是整理剪接成短片播放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通过小组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3];模拟法庭则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由学员模拟当事人而进行的“审判活动”;诊所式的法律教育大都是编制案例而进行的“军演”;而审判观摩就是列席真实的庭审现场,去感受、学习真实的审判活动[4]。这几种方式,比照以教师为中心的授课形式都有很大的进步,强调了学生的参与性,使单纯的理论教学带上了实践性的色彩,这些都是实践性教改的具体方法。究其表现为理论色彩浓厚,实验性突出,实战性差。能让学生产生学习兴趣,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这里强调的教学方式调整,是一种改革,是一种创新,即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中心主导课堂的局面,主张在理论教学过程中,采取双主体(教师、学生)互动教学模式,承认教、学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建立教学主体与学习主体相互合作、相互协调、互动式的新型课堂模式,既体现了教师主体的指导作用,又调动发挥了学生主体的能动作用,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完成以一定知识作积淀后,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教学形式,给定真实案例,创建“学生法庭”。教师只做专业上的指导,配合学生做与真实诉讼各阶段诉辩审全过程的比较评价和反馈,找差距、作总结。#p#分页标题#e# 充分发挥学院实训场所和校外实习基地的重要作用。 学院实训场所设置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文书写作、辩论、调解等工作情境。针对专业方向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习[5]。 在经历“学生法庭”相对成熟状态后,可以组织开展实践性法律服务,到社区、广场、乡镇、街道,通过法律文书、通过解答具体事件的法律咨询,通过处理法律实务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既可以巩固专业知识,又可以掌握专业的不足和积累基层的工作经验,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洞察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训练学生的实务操作技巧,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角色意识。 同时,还可以根据社会热点,专门开设项目学习。组织立题、给定时间做服务准备、确定法律服务人员、建设法务小组的辅导团队、开展项目服务,然后,对项目进行考评、测评、存档。可以根据不同的就业要求,设定不同的法律服务小组,组织辅导教师考察团分期、分批进行测评。这样既形成了有组织的学习机制,又能发挥学员的主动性,同时也为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职业能力的提升开辟了一条新路。
企业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摘要:合同管理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交易正常进行的一个重大的法律支持项目,同时合同管理也能为日后处理各种纠纷提供重要的支持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文就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包括优化管理机制、强化培训力度、加强合同签订的严谨性、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等措施。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潜在风险分析
1.重要性分析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是法学、经济学和管理科学在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综合运用,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的一笔笔交易,每一步的运转基本都要以合同这一载体来沟通和实现。可以说,合同就是企业向外沟通的桥梁,也是企业的命门所在。企业若想在今后的商业竞争中一帆风顺,无后顾之忧,就需要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规范化的合同管理不仅能预防一些违约行为的发生,也能在交易对方违约之后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救济措施,保障企业的利益。
2.合同管理风险
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虽然在大多数企业中属于支持部门和辅助部门的任务,但却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合同管理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风险,有涉及合同和法律本身的,也有来自公司组织结构层面的风险。
电子商务下企业采购风险和成本控制
【摘要】电子商务时代企业采购方式发生了改变,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能够事先了解价格,在全面比对之后锁定供货商。这种采购方式节省了企业大量精力,但即便如此,也存在一些风险。例如供应商不诚信不交货、物流风险导致材料损坏、采购人员没有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比价,这些都会导致企业采购成本增加。避免这类问题必须要培养企业专业采购队伍、招投标队伍、法务队伍,从各环节实现采购成本控制主动化。
关键词:电子商务;采购成本;成本控制;问题分析
一、企业采购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1.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
任何企业采购都是从企业利润中调拨的真金白银,对企业采购成本控制包括对采购物资价格、规模、质量的控制。若是企业能够以低价购进高质量物资,就意味着企业在某一领域可以减少投资。例如工程返修几率降低、残次品出现可能性低,进而返工成本得到控制。
2.间接提高企业利润水平
提高企业利润水平有多种方式,例如提高产品售价、缩减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等。提高售价实现利润代表会失去一部分消费者,缩减中间环节还需要对现有管理模式展开调整。相对而言,降低采购成本最容易实现“增加利润”这一目标。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探析
摘要: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内部控制中业务层面控制的一个方面。因此,基于内部控制视角,探讨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风险及其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内部控制视角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风险及其防范的重要性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表现,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内部控制;施工企业
合同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束,是企业经济业务的体现。合同关乎着企业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企业的有序发展和运行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合同管理也是企业内部控制中业务层面控制的一个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合同管理的认识不断改善和提高,但是因为一些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还是存在控制缺陷,由此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会极大的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效的合同管理,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使企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因此,应重视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减少合同管理不当带来的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施工企业合同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以及专业分包合同等,涉及的业务内容非常广泛。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由于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往往存在很多的风险缺陷,具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签订合同、未经授权签订合同。企业相关业务人员合同意识不强,对经济业务订立口头合同。口头约定看似方便,但是没有约束力,有纠纷时难以取证,极易造成交易风险还有税务风险。企业没有系统的合同管理流程,印章管理不严,未经授权订立合同,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管不当、监管不到位。合同签订后,未进行跟踪管理,监管不全面,未有效履行合同。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一般周期都比较长,企业未有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可能出现未按照合同约定达到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不合格、材料控制不严和预算出现偏差等,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