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论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人制度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人制度论文

图书馆管理知识图谱分析

摘要:

图书馆管理是一个计划、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全部过程,它对于图书馆文献以及各种有效资源都非常重要,也能完成图书馆的管理目标。长久以来,图书馆管理都是一个热点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以近年来的122篇文献作为数据源,通过知识图谱分析,来展现我国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以及研究内容。

关键词:

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知识图谱;文献

随着我国理事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法人管理结构已经确立,这使我国图书馆管理从理论转向实践过程中收获了稳定进展,而学术界也从这些年的学术动态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以正面的姿态去面对出现的问题和挑战,才能巩固研究成果。本文将从空间、演化两大维度,运用知识图谱的方式对我国现在的图书馆管理研究现状展开分析,拟能提供借鉴作用。

1来源数据库与研究方式

我国当前文献数据库众多,不同的资源库的优点也不同,目前中国知网(CNKI)作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的出版总库,它有着其他众多资源库所不具备的优点和功能,比如检索数据快,更新速度快,资源更丰富,功能更完善,并且高级搜索针对性更强,对于CAJD检索要选择研究对象,而且主题检索所获得结果要更多,关键词检索范围要小一些,不过主题检索也有缺点,就是检索出的无关内容多,要被检索者进行再次筛选,这会相应损耗一些时间,举个例子,比如主题检索中,选择“图书馆”并含有管理一次,第二选择“图书馆”再加关键词“理事会”,就会得到两种相差甚远的检索结果,分别是358条和880条,笔者又将其中含有有效关键词的文献进行再次几何处理,比如按照优先出版和增刊进行检索,最终获得了122篇可用论文。笔者此次研究采用的方式是信息计量并通过知识图谱展现的方式,知识图谱分析使用的工具是CiteSpace和VOSviewer,相较于其他工具,VOSviewer更注重图形化展示,可以以颜色的不同来反映不同的类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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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著作权保护路径

一、界定著作权合同中易模糊事项规避侵权风险

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学术论文具有充分的处置权从而为后序开发创造条件,尽管在市场经济中契约自由是保证期刊发展的必要前提,但著作权素来的非物质性即意识属性又需在一定的传播空间中存在,公众需求及公益需求才是确保文化作品不竭创造力的前提,因此,这个传播空间不只由直接开发者决定,商业主体严格的技术保护措施与利益追逐势必导致著作权公益性与私利性的矛盾及利益失衡[6]。为更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各期刊出版单位都应当与作者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期刊出版单位获取或被许可著作权的范围,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论文多、传播范围和影响大以及权利人确定难等问题。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应明晰细则条款,有助于学术论文的合理应用及传播,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

1.与作者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1)著作权转让合同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学术论文的载体一般是学术期刊,为有助于互联网环境下论文的有序、健康、合理化的传播,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同每篇学术论文的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为防止将来不可期的风险及因著作权列举不全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应在合同中注明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十七)全部著作权,以此类条款作为兜底性条款[7],期刊出版单位获取身份后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许可使用,有利于学术论文的合理规范流通。

(2)采用电子合同格式。由于期刊出版合同的主体身份应为法人,但我国大部分高校期刊社或学报编辑部无法人身份,所以应拟定好电子合同格式,采取作者投稿时点击同意生效的形式,这既可省去加盖学校法人章这个环节,又可取得合同效力,采用网络点击合同方式签订著作权合同可有效解决授权效力问题且便于实际操作,为当前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取得方式之优选。

(3)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的转让。目前,期刊出版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强调了学术论文的整体著作权而忽视学术论文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部分的著作权。事实上随着网络移动端软件开发方式的不断创新,通过二维码即可获得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甚至视频、音频资料,尤其是中国知网的学术图片知识库,就是对这类图片再次开发的新型数据库,所以,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的获取也十分重要。如果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签订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未约定图像、表格、音频及视频等著作权的授权,那么在将来第三方使用时就会存在著作权争议,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也要授权给期刊出版单位。

(4)转让期限。转让期限过短,不利于期刊长期的著作权开发,许可使用或转让著作权的合同期限应与学术论文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如在合同中可表述为“上述权利的许可期限为论文著作权财产权的法定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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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摘要: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呈现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彼此叠加、工业污染与农业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响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发挥,因而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这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民的环境权益的保护不具可持续性,亟需构建适应农村现实情况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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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村银行发展论文

1.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评述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成立意味着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客户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客户同等的金融服务权利。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列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式纳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将向9亿多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发展村镇银行,对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国内研究现状来看,村镇银行发展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少数民族山区、中西部地区。2007年,国开行共参与组建甘肃、四川、青海、湖北、吉林等五省6家村镇银行。2007年12月13日,国内第一家外资村镇银行--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正式开业。这是全国首家由外资银行全资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9月12日,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正式开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更是在“5•12汶川大地震”后,在四川重灾区成立的首家支持“三农”、支持灾后重建的金融机构。2008年12月9日,建设银行发起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正式开业。2009年2月4日,内蒙古和林格尔渣打村镇银行正式开业。这是渣打银行在华乃至全球范围内建立的首家村镇银行。吉林省截至2009年11月末共设立了6家村镇银行。从目前各地村镇银行的运行现状来看,当前村镇银行的建立处于“试水”阶段。从目前国外研究现状来看,类似于村镇银行的金融机构现在基本上已经建立了庞大的信息网路,并且朝着国际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例如,澳大利亚的澳新银行在华的投资以及他们的村镇银行其目的在于不是一个纯盈利的机构,主要是给当地的居民带去金融知识方面的服务和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富。因此,在发展村镇银行业过程中,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2.村镇银行的理论分析

2.1相关概念的界定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村镇银行的性质及类型

村镇银行的性质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性银行。主要类型有境外金融机构控股、境内金融机构控股、企业法人组建、自然人组建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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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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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思考

摘要:本文从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内部审计存在六个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加强审计文化建设、转变内审理念、完善审计系统的功能、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制定具有激励性考核办法等具体措施,最终达到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避免损失等实现内审增值功能。

关键词:信用社;内部审计;审计增值

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进程加快,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在金融监管趋严、银行间竞争加剧、互联网金融冲击、金融创新等形势下,内部审计也显现出难以适应新要求、新变化的情形,改进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实现内审增值功能势在必行。

一、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部审计受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重业务、轻管理”情况,对内部审计不够重视,主要表现为:一是虽然按照《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配足了人员,但存在人才结构失衡、专业能力胜任不强等问题;二是内部审计长期规划内容不明确。

(二)县级行社自主性差、审计重点不突出。市县级农信法人机构是内部审计主体,在提升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着基础作用,但部分机构审计部门主要以落实上级审计任务为主,未能从自身发展需求、重点业务、高风险领域等角度考虑开展自主性审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计重点不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市县级行社自身“免疫功能”,定位存在偏差。

(三)审计方案更新不足、难以识别新风险。审计工作方案是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现场审计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其中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内容起到了风险识别作用,对审计效果有着决定性作用。随着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发展、新业务的出现,新的审计方案往往是在以前方案基础上进行修改、更新、增加内容等方式制定出来,这样制定的审计方案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原有业务已更新,风险点已改变,但方案内容未跟着更新;二是新业务的出现,审计工作方案未包含新业务带来的风险点或涵盖不全面,造成审计人员出现不适应或难以识别新业务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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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综述

一、引言

相比国外,我国职业教育集团的起步较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90年代中期得以快速发展,步入20世纪后,才开始有学者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进行研究。经初步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研究论著达9000余篇。最具代表性的研究专著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黄尧主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与实践———来自中原大地的报告》(崔炳建主编),都是作者参与“教育部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重大课题”的成果总结,基础理论全面,案例丰富。笔者通过对现有研究文献的查询与阅读,为本文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

二、职业教育集团的概念

在我国教育界,职业教育集团化作为一种崭新的教育形式,崛起于本世纪初,历经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好的发展结果和收益。学术界对职业教育集团化的研究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绩,对职业教育集团的概念已基本形成共识,在近几年学者的研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莫过于由黄尧主编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该著作主要以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现状、模式、体制、机制和政策研究等几个方面为研究重点,是目前最为系统、全面的研究论著,也是后续学者研究的主要参考资料。于勇(2010)在《湖南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一文中,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并在企业集团的基础上衍生出了职业教育集团的概念,他认为职业教育集团“具有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性质,是由总部与若干个学校组成,监事会对学校和总部的管理和经营进行监督,总部则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在文中,他强调职业教育集团有别于企业集团,是由具有多个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共同组建而形成的一个联合体,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所实行的是以校长负责制的组织机构,外在资本可以参与到办学过程中来,但不能控制职业教育集团的股份,这也是与企业集团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邵汝军、王丹(2014)在《信息时代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更为全面而深入的看法:“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契约或资产为联结纽带而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这种联合办学体就是职业教育集团,是在响应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由各职业学校以专业为纽带而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以从事职业教育与培训为核心,通过地域、行业或校企合作联结的多法人职业教育联合体。”

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性质

在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性质的研究中,以吕文平(2013)的《河北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为代表,他认为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组成的联合体,集团和公司集团一样,其自身本来就不具有法人地位。他在研究中对职业化教育集团按性质进行了分类,认为可以在组织特征的基础上,将职业教育集团归类到社会中的非营利性组织。他在文中提出了职业集团的四种性质:一是职业教育集团虽然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集团组成,但职业教育集团本身是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核心是产学研相结合,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职业教育集团的组成者是多个实体组织结构,每个实体组织机构的构成是不相同的,因此,职业教育集团的组织机构具有多层次、多形式及多元化的特点;三是职业教育集团的各个实体组织是以利益共同体为构成目标,其联结纽带是以长期优惠合同为主;四是组成职业教育集团的各组织是以利益为共同目标的,各组织之间存在利益共享。因此,在职业教育集团内部要防止由利益而导致的教育事业的商业化。

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运作模式与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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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一流科技期刊的对策

科技期刊自诞生以来,就肩负着体现国家科技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任,具有传承人类文明、荟萃科学发现、引领科技发展的社会功能[1],在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科技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过去的100多年中,80%以上的世界科技创新成果都首先发表在科技期刊上[2]。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科技实力的增强,我国学者发表在各学科最具影响力国际期刊上的论文数量连续8年排在世界第2位,国际论文被引频次排名世界第2,高被引论文数量继续保持在世界第3位[3]。但是,绝大多数最新科研成果首发在国外英文科技期刊上,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期刊数量偏少[4]。若要改变“中国人撰写发表—中国人花钱在国外出版—中国人再花钱购买阅读版权”的怪象,将优秀论文刊登在祖国的期刊上是科技期刊编辑的时代使命[5]。在河北省登记注册的科技期刊共有108种,覆盖理、工、农、医、交叉学科等领域,在和记录科研成果、推动学术交流、倡导学术争鸣、激发创新思维、引领学科发展前沿、提升公众科学素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河北省的科技创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与建成科技创新强省的战略目标相比,当前河北省科技期刊的总体发展规模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推动河北省科技期刊繁荣发展,增强科技期刊科技创新、学术引领能力,河北省科技期刊编辑学会承接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调研课题“河北省科技期刊发展现状、挑战与对策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文献搜集、现场调研、专家论证等研究方法,全面、系统、客观地分析了河北省科技期刊发展现状,深刻地剖析存在问题,并借鉴国内优秀科技期刊发展经验,提出了河北省科技期刊处于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建设一流科技期刊发展目标的对策建议。

1河北省科技期刊发展现状

1.1期刊数量实现历史性跨越

目前,在河北省登记注册的科技期刊共有108种,但1977年以前仅有27种,目前的期刊总量比改革开放前增加了81种,是改革开放前的3倍。在108种科技期刊中,省内主管74种(68.6%),中央部委主管34种(31.4%),中央部委主管期刊占比居全国之首。在108种科技期刊中,第一主办单位分布在84个部门,其中高等院校主办期刊36种(33.3%),科研院所主办期刊24种(22.2%),学/协会、基金会主办期刊19种(17.6%),省属企事业单位主办期刊17种(15.8%),信息中心主办期刊11种(10.2%),其他1种(0.9%);主办3种期刊的主办单位共有6家,主办2种期刊的主办单位共有12家,主办1种期刊的主办单位共有66家。在108种科技期刊中,属于非法人编辑部的期刊共80种(74.1%),属于企业法人的期刊共19种(17.6%),属于事业法人的期刊共9种(8.3%),可见,具有法人治理期刊仅占1/4。河北省最早创办的科技期刊是1917年的直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河北工业大学的前身)创办的《直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校友会杂志》。

1.2期刊覆盖学科比较全面

108种科技期刊中,自然科学综合类期刊8种(7.4%),理学类期刊5种(4.6%),农学类期刊10种(9.3%),医学类期刊26种(24.1%),工程类期刊42种(38.9%),科普期刊2种(1.9%),其他类期刊15种(13.8%)。其中高校学报类期刊26种,占科技期刊总量的24.1%。绝大多数科技类期刊为学术类期刊,也包括一部分技术类期刊,涉及到工业、医药卫生、地质勘察测量、建筑工程、石油煤炭、物理化工、农林牧渔、水利水电、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材料等领域,期刊覆盖学科相对比较全面。

1.3期刊经营状况尚可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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