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房产法律知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发展探究
摘要:房地产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普通居民家庭的主要资产类型,人们对于房地产的业务管理越来越重视。基于此,主要分析房产测绘管理与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发展,分析其应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探讨目前测绘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以推动信息测绘系统的建设,提高房产测绘管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房产测绘;测绘管理;房产信息;技术手段
房产测绘管理的有效进行,可保护房产所有者的权益,提高信息管理水平,进行更加广泛的房产管理信息收集和处理。目前,信息系统的建设已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一些地区的设备信息化程度仍然比较低,缺乏专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没有进行资源平台的整合,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房产测绘管理的发展。
1房产测绘与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房产测绘管理上,现有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在质量监督与责任落实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尤其是测绘人员的工作流程、工作责任并不具体。当前市场对于高质量测绘人员的需求比较旺盛,但是大部分的测绘人员并不具有专业的资格等级证书,还有一些测绘人员从业年限较短,积累的经验较少,不能够灵活地解决实际测绘当中遇到的种种问题。现有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充分重视设备仪器的重要作用,缺乏技术化手段和智能化手段的设备应用,对房产测绘单位的审查机制不够严格,未能与第三方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制度,工作的效率比较低,管理的有效性不足。在房产测绘信息化建设上,目前的测量设备信息化程度比较低,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未能够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与管理制度,现有的资源平台整合性不足,的信息存在滞后、冗余和不真实的现象。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在信息交流和数据开放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不利于房地产测绘建设的长期发展。
2房产测绘管理与测绘系统建设的对策
2.1房产测绘管理优化措施。2.1.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依据《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全面科学的测绘管理,针对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测绘方法。并根据测绘的具体反馈结果,对立法情况、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在目前的房产测绘管理当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交叉和法律空白的问题,未来随着民法典的进一步推行,房地产测绘的质量管理标准将完善,因而房产测绘管理人员以及业主要及时上报自己的问题,并通过网络化建议等方式,对立法问题和执法问题进行相应的反馈。管理人员在遇到具体的行政行为时,也要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限定条件,解决房地产测绘当中的办理问题、实现问题和程序问题,遵循科学化、标准化的步骤,对房地产的行政审批环节进行科学的管理。必要情况下,为了方便业主,可以砍掉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环节,促进房地产测绘审批效率的提高。加强房地产测绘法律的政策宣传和社区宣传,使民众全面了解房产测绘法律的发展情况,应用法律手段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并及时反馈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违规房地产测绘行为,方便监督部门进行约束和管理。信息平台的开发以及系统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为房屋交易产权管理权属登记等提供标准化的成果输出,并与房屋产权登记系统实现无缝对接,才能够全面提高流程管理的有效性。现有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主要包含《房产测量规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息平台的建设要遵守上述法律规范,进行技术性开发,优选项目测绘软件,通过专用组件实现流程系统和绘图软件之间的标准化关联。2.1.2全面落实责任制。现代房地产测绘管理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还要完善制度,通过系统化的约束保障每一个测绘人员都明确自身的职责,应用更高的使命感和工作热情参与到房产测绘的过程当中来,每一个人都是房地产测绘的重要环节,因而只有约束其工作行为,提高其工作使命感,细化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才能够减少房地产测绘当中的不负责、不细致的问题。对于测绘过程当中的测绘软件使用、信息技术使用、测绘仪器携带、测绘数据文件记录、会议组织等相应的问题,都要安排专门的人员来负责。使所有的部门人员都可以配合在一起,定期上传管理台账,约束各个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并及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校正、检验,上报仪器使用的数据,提高房地产测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除此之外,管理部门还要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约束和审查,必要情况下可以和第三方监理部门进行合作,审查房地产测绘单位的从业资格,也审查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一旦发现违规上岗的行为,就要严肃处理,取消其测绘资格证。除此之外,还要根据相关的技术确定管理的规范,保障软件开发,更好地适应房产测绘的各种要求,并且方便部门人员利用现有的工具,实现易用性和开发进度的协同。方便工作人员按照具体的业务要求来贯彻操作方法和操作内容,实现开发人员与业务人员高效的沟通。2.1.3培养具有现代化测绘管理才能的团队。现代化的房地产测绘需要应用多种数据化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因而只有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才能适应当前的房地产测绘管理要求。一方面,要按照实际工作的原则,对所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发挥团队建设的有效作用,在企业内部形成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约束自己的测量行为,并选择合适的测绘仪器、测绘方法和文件上传路径。避免出现测绘数据不完整、不一致或者测绘数据虚假的情况。现有的工作流程优化主要分为基于C/S的系统开发、基于流程的系统开发以及基于动态的系统开发,在人才培养方面也要适应这种需求,保障团队组建的协调性。另一方面,房地产测绘部门还要对所有的测绘人员进行思想道德的培训,可以结合党建工作、思政工作来对工作人员进行强化管理。利用工作的碎片化时间,对房地产测绘的法律知识、技术知识、人员知识、经济发展知识进行学习。例如,某房地产测绘企业就用用短视频的方式建设了自己的抖音账号和快手账号,每天上传一个法律小常识,帮助房地产测绘人员在等待期间、排队期间或吃饭期间了解这些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测绘管理水平。
道德与法治课堂学生法治思维培养
【内容摘要】进入新时期,社会对于学生法治思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校作为学生道德与法治思维培养的重要场所,能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本文主要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校园道德与法治课堂的教学现状,找出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相应的改善策略。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法治思维;课堂教学
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也给予了我们新的使命。在新的发展环境下,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政府开始关注学生的法治思维,并且重视校园道德与法治课堂的教学效果。法治意识具体指在环境以及经验的相互作用下,人们学习法律知识,并且养成法治思维,在面临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时,可以利用法律知识予以解决。法律思维的养成有较强的动态性,会随着空间以及时间的变化发生相应的变动。法治思维提出了较高的培养要求,除了要求学生能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外,还需要学生在之后的实践生活中积极运用法律知识。
一、道德与法治课堂在培养学生法治思维上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互动性较弱,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对于教学目的的达成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纵观如今我国的道德与法治课堂不难发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较弱,大部分教师在课堂上仅仅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将自己作为课堂主体,对于学生的学习状况比较忽视,课堂整体比较沉闷,对于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也大多流于形式,课堂教学质量并不理想。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并不能单纯依赖理论知识的讲述,还需要让学生通过间接学习增强对于知识的理解。
(二)课程专业化程度较低,教学方法科学性较弱
民法典下公证参与遗产管理制度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理”中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意在维护遗产继承的核心价值,即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实现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之间得到公平分配。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就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和安全,实现遗产公平、有序分配。从域外立法来看,遗产管理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由管理人对遗产采取的保管、清理、分配等各项措施,具体由遗产管理人、遗产清算、遗产保全、编制遗产清册、公示催告、遗产破产、遗产分配等制度组成,是一项综合性制度体系,A因而要从整个遗产管理的体系出发,全面考虑遗产的处理程序。然而我国《民法典》仅用5个条文对遗产管理人作了规定,未涉及与之配套的其他遗产管理制度,这给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造成了困惑:《民法典》生效后,遗产管理人究竟如何履行职责?在互联网上搜索关键词“遗产管理人”,也会发现存在这样困惑和思考的人不在少数。在家事法苑团队2020年第13期沙龙“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中,湖南师范大学王葆莳副教授就提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问题”“清理财产对应的程序问题”“遗产管理人的资质问题”等多个问题;杨竹一律师提出了“遗产管理人在中国是不是遗产继承必须的制度(对于遗产并没有多少或者是在农村或更基层的地方)”“股权遗产的管理问题”等等;B而对遗产管理人的监督也被不少人所关注。笔者认为,要让《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深入社会生活,应在遗产管理制度中重视和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一、域外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和做法
公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遗产管理的必选或可选方式。遗产管理制度来源于域外,向域外法借鉴和学习当为应有之义。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遗产继承从来都不适用当事人自由主义,都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进行适当干预,以确保遗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在继承人之间、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在大陆法系国家,包含遗产管理在内的整个遗产继承事件是典型的非讼事件,由遗产法院、公证人或者遗产法院与公证人相结合,按照专门的非讼程序进行处理。公证人行使非讼管辖权,对遗产继承事件享有部分管辖权,履行遗产管理过程中的相应职责。在德国,《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第四编即为“遗产事件和财产分割事件的程序”,明确遗产管理属于遗产事件的一部分,由遗产法院适用非讼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6月26日,德国联邦众议院审议通过了《部分非讼管辖权移交公证人法》,其主要内容就是改革遗产制度,将遗产法院关于遗产分割的相应职权转移给公证人,从而事实上使得公证机构成为了遗产法院。公证人承担了从遗嘱继承开始到监督遗嘱执行人包括遗产保全在内的所有阶段的相关职责,法院的压力大大得到缓解。德国《联邦公证人条例》第20条第1款对公证人的职权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如下内容:“编制遗产清单、遗产和共同财产分割调解,以及出具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36条和第3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主要指针对那些属于遗产或者共同财产的不动产权利……”这些证明文件原本由法院出具,现在因为公证人也有权编制遗产清单,并对遗产和共同财产分割进行调解,所以法律也赋予公证人出具相应证明文件的职权。C在俄罗斯,公证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俄罗斯联邦继承法》(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第三部分的第五编继承法)第1153条“遗产接受的方式”第1款规定,遗产接受由下列方式实现:将遗产接受的继承人声明或者将继承权证书已颁发的继承人声明,送交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或者依法被授予颁发继承权证书的公职人员。第1162条“继承权证书”第1款规定,继承权证书在继承开始地由公证人或者依法被授权实施公证行为的公职人员颁发。第1171条“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1款规定,为了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得采取本法典第1172条和第1173条规定的措施和其他必要的遗产保护与管理措施。
二、我国安排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现实必要性
首先,我国的遗产管理制度也需要国家公权力尤其是司法权的介入。正如前文所述,遗产继承从来不是简单的事件。笔者认为《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在改变原《继承法》偏重保护继承人利益、忽视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以继承人自行处理遗产为主的遗产处理模式。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保全、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事务已经成为继承人最终取得遗产前必须履行的程序,D这些程序的履行都离不开公权力机关参与,否则遗产管理制度就会形如虚设,造成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失衡。从国外立法看,成立专门的遗产法院(法庭)处理遗产事件是多数国家的选择,但在我国不具现实可行性。一方面,我国普通民众一直有着“厌讼”心理,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对簿公堂”,尤其是亲属之间更是明显,即便遗产法院处理遗产只是程序要求而不是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也难以被普通民众所接受。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受立案登记制等因素影响,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此时为遗产继承的非讼案件再行设立遗产法院(法庭)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与之相应,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在不断深化和完善,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公证作为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具有公权力色彩,行使的正是非讼事件的管辖权,以特有的“职权主义、自由证明”非讼程序规则进行执业活动,快速便捷、程序灵活、柔性司法的特点更适于在遗产继承事件中履行职责。由行使非讼事件管辖权的公证机构负责遗产管理的全部或者部分程序,具有法律逻辑上的正当性。其次,公证参与处理遗产事件最可能被普通民众所认同。早在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就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联合通知》虽于2016年被废止,但已经在房产继承转移登记领域培育建立了公证模式,房产(不动产)继承采用公证形式仍然是绝大多数人员和登记机构的选择,要么是继承人直接申办公证,要么是登记机构政府采购公证服务。作为遗产中最重要的财产形态——房产(不动产)继承由公证机构处理,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种习惯。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中,公证机构的适度参与可以说是顺理成章,王葆莳副教授在沙龙“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中也提出让公证书成为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权利外观的观点。可以说,由公证机构参与遗产事件,实施遗产管理中的相关职责,可能是目前最被普通民众所接受的方式。
三、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制度和职能优势
公证机构的性质和能力足以满足遗产管理的要求,其在专业、公信力、效力、成本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一是专业优势。公证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专业工作者,善于处理民商事活动中各类法律问题。而且遗嘱、继承等家事业务是公证传统业务,在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公证员能够针对当事人需求设计产品和服务,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目的。二是公信优势。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影响。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无论是在继承人之间,还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分配上都不会出现利益偏袒。而且公证通过公证书为遗产管理中相关人员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信息,以权威方式宣示遗产管理中法律关系的可信性。三是效力优势。公证通过对遗产管理中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和监督,拘束当事人、指引其他有关人员,按照公证内容进行社会活动,产生不为无益争执、自觉履约的心理拘束力。四是成本优势。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使命是提供公共服务,服务收费受国家严格限制,施行政府统一定价。委托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相比其他社会组织,成本更低。而且公证有执业保险,因担任遗产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进行赔偿,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此外,公证所蕴含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功能以及所具有的保全、登记、提存、保管、代书、咨询等综合性手段,对于遗产管理的各项职责都有着提质增效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社会化视角下农民法制教育论文
一、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的必要性
(一)农村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终身学习已经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不断学习已经走上致富之路。然而,那些贫困山区脱贫的步伐却依旧缓慢,经济发展不起来甚至进入死循环。很多农民固步自封,不愿意学习新东西,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视不理,继续粗放式发展生产,从事不利于自身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工作,这与整个新农村建设的科学理念、和谐氛围格格不入。因而,为促进农村社会管理与治安稳定,形成淳朴民风村风,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迫在眉睫。
(二)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而,解决好农民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全面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使其法律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将成为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将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农民自身法律素养提升的应然要求
法律社会化,指通过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使个体的法律共性与个性共同形成的统一过程。一方面,通过法律教化,使主体在法律环境的作用下,掌握法律文化,造就法律共性;另一方面,通过个体内化,使主体积极作用于法律环境,选择法律文化,塑造法律个性。构建学习型社会,农民的学习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素养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现实,要提升农民自身的法律素养,着眼于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理应成为一个突破口。具体来说,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就是使农民从自然人成为法律人,就是促进农民逐渐学会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并为现存法律体制所接受,就是促进农民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形成,也是促进农民理性认知、利用和改造自身所处法律环境,从而使山区农民养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形成积极学法、遵法的优良风气。
房地产网络营销策略思考
提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引爆多行业应用。本文对大数据的定义做出解释,指出房地产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分析大数据在网络营销中的作用,并提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营销策略。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营销;策略
一、大数据的定义
大数据就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具有数据体量巨大、更新的频率快、获取数据及数据处理的速度快等特点。
二、房地产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缺乏针对性,品牌意识不强。尽管市场上房子产品种类齐全,有低层住宅(1~3层);多层住宅(4~6层);小高层住宅(7~11层)中高层住宅(12~16层)和高层住宅(16层以上);户型有一室两厅一卫、面积在55~70m2的单人住宅;有二室二厅一卫、面积在70~95m2适合陪读家庭的学区房;有三室二厅二卫、面积在110~150m2的首置首选住宅。从建筑风格上有地中海式风格,有意大利式建筑,有法式建筑风格。目前,市场上在售的房子能够遮风避雨,经久耐用,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核心产品层次的需求,但是没有满足医疗教育基础设施健全、繁华地段、大方的装饰等形式产品层次的需求,未满足高水平物业管理、绿色健康的装修、有保障的信贷服务、良好态度的咨询服务的延伸产品层次的需求。一些公司由于对品牌重视程度不够,品牌建设缺乏必要投资。
(二)价格制定不精确。当前,定价策略主要是两种:(1)低价引流,差异价格出售,即在产品开始市场营销的初期采用渗透定价策略,以低价格获得消费者关注,进行项目引流。同时,采用差异化定价,南北朝向,房屋通透,楼层的南北面没有高层建筑物遮挡,采光和景观好的房子采用高位定价。对于学区房选择高位定价,对于经济实用型住宅使用地段定价。(2)利用购房者对房产的认知,采用低开高走的价格策略。即利用消费者对房子会升值的价值认知的观念出发,采用低开高走的价格策略,同时利用购房者买涨不买跌的消费心理,根据市场的价格走势逐步的提升价格加速资金回笼。但是,由于当前的定价主要是依据产品成本和竞争因素,存在定价过高导致产品滞销的风险和定价过低存在难以获得高额利润的风险。
公证精神文化培植与实践
作者:常承科 李宏波 单位: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
一、公证精神文化的基本内涵
公证文化是公证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切实遵从的道德观念、价值准则、职业情操和精神气质的综合,它是公证人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动力,是公证行业崛起的基石①。公证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行业文化之一,同其他行业文化一样,包含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这四个层面。其中,精神文化是核心,有何种精神文化,就会产生相对应的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最终将实现何种物质文化。德国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金说过:“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学识、开明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利害攸关的力量所在”②。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需要先进公证精神文化的助推。在公证文化的这四个层面中,精神文化是最难改变也最难形成的,因此建设公证精神文化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公证精神文化的形成与完善任重而道远。公证精神文化是公证行业受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影响,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精神成果和文化理念,是公证人灵魂领域的“立法”,指引着每一位公证人心灵的航程③。公证精神文化建设的目标是要通过对公证人和公证行业人格魅力的塑造,使得公证人不仅仅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通过精神文化的培育,使公证人在内心树立法律信仰至上和慎独自律的精神,遵从、敬重公证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由此形成公证行业特有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气质。公证精神文化具有如下特征:
1.精神独立,排除干扰。众所周知,司法的灵魂在于独立性。因此,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精神、独立的人格。在办理业务时,公证人必须排除权、情、利等因素的干扰,敢于坚持法律法规、坚持办证程序规则。
2.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公证作为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人必须廉洁自律、正身守道。公证人应当有崇高的人生目标及价值取向,对于物质生活应该淡泊知足,生活严谨;与其浊富,宁比清贫,不计得失,甘于奉献。
3.执法守法,客观公正。依法公证是公证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公证人最重要的执业理念。公证人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判断公证对象是否真实、合法;执业时,严格遵纪守法,按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业务,避免随意性,更不允许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4.勤勉尽职,严谨细致。公证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公证业务繁杂琐碎,且工作量很大。随着经济工作的复杂化,公证工作的审查任务也日益重要。这就要求公证人要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权的行使者,公证制度作为一项纠纷的预防及解决机制,要求公证人必须站在一个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中立立场上办理公证业务。这一崇高使命的实现,需要公证人员自身道德素养、职业操守和人文修养的不断提升。因此,引导公证人树立“服务民生、为民解忧”的思想理念,倡导公证人培养为国为民的法律人情怀,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兼爱、平等、以人为本的精神,提升公证人的人文和法律素养,是公证精神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④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改革开放后的巨大经济建设成就已证明: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中国人民强大的思想武器,在公证精神文化的形成完善中,也必将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更是公证行业汲取营养的精神宝库,是构建中国公证行业精神文化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高校合同管理规范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高校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不断变革,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程度越来越高,与其他主体间以合同关系作为纽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从规范高校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出发,结合我国当前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从法治观念、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四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形势;规范;高校;合同管理
长期以来,高校的主要职能是教授知识和科学研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数量较少、类型较为单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发展和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的合同关系日益多元,引发的合同纠纷日益复杂。因此,规范合同管理对于高校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正当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一、规范高校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一)市场主体地位凸显。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对高校的成立创办、招生规模、专业设置、毕业分配等方面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管控和行政管理,高校一度丧失了独立自主的治理能力而成为政府附庸部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条文的出台,高校教育体制发生巨变,其独立法人地位和校长法人代表身份得以明确,高校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校的社会职能不断延伸,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融合度越来越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教育领域的改革要求高校不再局限于跟政府打交道,更多的是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通过签订合同开展教育培训、合作办学、技术研发、合作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合同成为高校与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约束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和法律保障,合同管理成为高校参与社会市场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二)高校自治改革需求。教育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呼声要求高校逐渐淘汰规模化粗放型发展路径,转变为更关注教育供给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路径。从投入产出绩效来看,教育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是否产生了应有的效益成为近年来高校关注的重点,合同管理成为提高高校经费使用效果的重要切入点。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合同控制成为高校内部管控的一个重要业务层面,从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验收、解除、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有助于优化业务流程、预警运营风险、降低经济损失、保护资产安全和维护高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
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的社会监管
作者:王仲 单位:华东理工大学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经济信息的有效手段于1979年得以恢复和发展并越来越受商家的青睐。然而,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部分商家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随意虚假宣传广告或者假冒名牌产品以获得经济效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甚至人身伤害。如何遏止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作为国家层面,必然要行使公权力对市场加强监管并颁布相应的法规,但国家权力资源存在着分布不均的制约因素,法规的执行还受到一些社会因素的干扰,以致在虚假广告这一初始尚未引起足够注意的领域往往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社会的力量的参与监管,以作为国家权力的补充。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法制的完善和民众自主意识的提高,民间社会在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①越来越活跃,其表现形式有:消费者组织与行业组织的相继成立、民间反虚假人士自觉行动和组织化趋势以及表演艺术作品对虚假广告的讽喻。民间社会反虚假广告是制约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社会力量,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集结民间力量促进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本文将对改革开放30年来的民间社会反虚假行动的组织和行动作一回顾性探讨。
一、30年来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的状况与特点
虚假广告一般分为两类:欺诈性虚假广告,所宣传商品的信息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误导性虚假广告,则是所宣传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使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本文所涉及的广告是指媒体传播中常见的商业性广告:包括传统四大媒体上的广告及包装广告、POP广告、户外广告等等。假冒商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模仿包括商标、产地、包装装潢及整体外观等商品特征,使该复制或仿制品与真品难以辨别的劣质商品。被仿冒的产品多是有一定声誉的名优品牌以及新近创造出的质地优良、适销对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名牌商品。企业不通过艰苦创业和市场探索,只简单仿制同类名牌商品来创造效益,这给正牌企业和消费者都造成重大损失。
虚假广告与假冒商品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其宣传的内容与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如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率经济,又是差别经济。市场的竞争性促使商品的生产者不得不去追求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企业是产权和利益的主体,追逐盈利最大化是企业奋斗的目标,也是企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市场体系又是开放的系统,多数企业和劳动者都是通过市场调查,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并加强管理,以此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另一些企业和个人则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利用简陋的设备、质次价廉的原材料,仿制那些有一定市场声誉的正牌产品,以追求自身的利益。另有一些企业在其产品广告中或者在包装上随意夸大其产品的功能价值,或用歧义的文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在中外历史上,即便是西方等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初期都曾存在。在中国近代,只因人们消费水平低下,未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确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之后,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推行,实行企业自负盈亏制。企业利润与销售量直接挂钩。一些企业为了推销其产品,扩大效益,不惜在产品宣传中,随意夸大产品的性能甚至假冒名牌产品。纵观30年来广告业发展,可发现虚假广告的传播也存在阶段性特点。1980年代,市场经济刚起步,广告业经过计划经济时期停顿后刚刚恢复,《广告法》尚未颁布,也没有严格的广告审查和证明制度,更遑论广告公司的制度,企业多以夸大质量和伪造资质证书的方法来推销产品。当时虚假广告的特点,首先是随意夸大产品性能及售后服务。如一家猪饲料广告:“四月肥、四月肥、四月不出肥,厂家包索赔。”这则广告存在随意夸大产品质量之嫌。如果不能达到目标,厂家包赔偿,这又出现过度承诺的广告之弊。其次,当时的广告多以“获奖”来证明其产品的质量。1980年代的广告通篇一律先是介绍产品,然后再是“省优、部优到国优”,奖状、金杯与产品同时展出。之所以如此,盖由于人们刚从计划经济走出来,难以割舍“国营”企业的产品质量。一些商家正是利用人们这种心理,伪造专利、获奖、名人推荐、甚至科技成果或发明等等,用以取得顾客信任,获取不正当利益。
1990年代,随着国家对广告监管的规范化,那种明显夸大型和“名优”的虚假广告渐渐退出媒体,虚假广告出现了新特点:首先,部分商家请出演艺、体育明星来代言其产品,以扩大销路。当然,名人代言的也有不少优质商品,但代言劣质产品的也不乏其人。另有商家迎合人们向往健康的迫切心态,钻着医疗广告的监管空白,聘请名人代言其劣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其次,误导性广告增多。商家在广告文字上故意使用歧义性字词或隐藏关键字词,使虚假广告朝着迷惑性强、难以判断的方向发展。如“娃哈哈”饮料,在电视广告中宣传是“铁锌钙奶、AD钙奶”。而实际产品外包装上却是“铁锌钙奶饮料、AD钙奶饮料”,故意把“饮料”二字印得很小不起眼,使消费者误以该饮料就是奶制品。[1]这是典型的误导广告。当时“娃哈哈”在媒体上的广告投入占全国所有“奶饮料”类产品的57%,其影响和获利都是惊人的。新世纪以来,误导型虚假广告还出现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之中。这突出表现在商品房交易中虚假宣传和实际兑现间的差距导致开发商与购买者的纠纷。其原因,乃是国家房改之后,居民买房行动高涨和房地产业兴起后的监管不力所致。其次,虚假广告一直存在,高居不下。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数据来看,就在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3.02万件,停止的虚假广告4.07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300件[2](P115)。虚假广告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不仅分割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还影响了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更消减了社会的诚信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