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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科学院法学双语教学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的必要性。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法律服务全球化的推进,法律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的联系日益紧密。入世后,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在法律制度上不断调整其与WTO基本原则不相容的地方,试图与WTO规则保持一致。 因此,在国际竞争中亟需大量有法律专业知识又能熟练运用外语的复合型人才。而法学双语教学便是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的一个很好途径。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例,国际公约的标准文本一般均为英文,如果该课使用双语教学,既可培养既掌握相关知识产权法规,又能熟练运用专业外语的高素质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这将为更好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起到推动作用[1]。 因此,商科院校的法学双语教学应服务市场,培养学生在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相关的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金融学知识[2]。而这些课程在专门性法科大学及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并不开设,但商科院校法学院均开设有经济学通论、管理学通论等相关课程。 因此,经济全球化、法律服务全球化背景下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使得商科院校的法学双语教学尤为必要。 2.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的可行性。 商科院校中经济学、管理学具有明显优势,而法学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大环境下也备受关注。商科院校中国际贸易、金融学、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学生英语基础较好,且经济管理又与法律密切相关,因而商科院校的经济学、管理学一般都开设了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法学专业课程,且授课教师大多从法学院中选聘。而相对法律专业学生而言,商科院校一般不仅要求其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还要求其能够懂得经济学、管理学知识,因而法学院一般也将经济学、管理学等开设为选修课程,这种课程设置体系为法学双语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以国际经济法为例,国际经济法采用双语教学,法学专业学生在此之前其已具备相关经济法、合同法等专业知识,因而双语教学能使学生更直接、更准确地获取知识。对经贸专业、管理学专业学生而言,其在学习国际经济法课程之前已有一定国际贸易知识,加之其外语水平高于其他专业学生外语水平,因此使用双语教学同样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1] 二、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的特色和目标定位 1.以“法商结合”为特色。商科类院校强调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一般以“经、管”为主体,以“法商结合”为理念。因此,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应以“商法”为中心“,法”与“商”密切相关”,法”为“商”服务,形成“法商结合”特色。具体而言,即法学双语教学应以面向市场、面向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紧紧围绕现代市场经济科学地构筑学科体系,不断凝炼商科院校法学学科特色,形成“以商法为核心,以民法、经济法为主体,以商事仲裁、经济刑法、国际贸易法等为支撑,旨在培养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有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的法学通识人才。此外,在课程体系设计上,还应开设“经济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鼓励法学专业学生选修经济、管理类等课程,这符合商科类院校“法商结合”人才的培养模式,也符合当前实际的需要。 2.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 中国法学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也应反映通才教育的特点。 目前,专门法科大学和综合性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以研究型人才为主,具体表现为在学历教育上是以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博士研究生培养为重点。而商科类高校法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为:依托商科院校商科教育为优势,充分利用商科类院校的教学资源,结合市场的需求,将培养法商结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基本目标。[3] 笔者认为,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除加强理论教学外,更应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上,通过实践,让学生在“学习中实践,实践中学习”,做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学生更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将纸质的法律转化为社会中的法律。 三、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设置 目前,各高校法学双语教学在实践中的做法很不统一。有的依据教师的外语水平而开设双语课程,有的将双语课开设为必修课,有的将其开设为选修课。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法学双语教学要走向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合理的课程设置对双语教学而言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商科院校法学双语课程设置不仅要考虑法学专业自身的特点,而且还要考虑其“商科”特色。因而,法学双语教学不宜以选修课和必修课为依据,更不可因人而设,而应结合课程本身的特点,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4]。例如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都是必修课,其中大量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专业术语均是英语,因此,比较适合双语教学;而国际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WTO法等虽属于选修课,因具有较强国际性,同样适合双语教学。相对而言,有些课程受中国意识形态影响较深,例如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中国法律思想史等,不适宜设置为双语课程[5]。 四、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 1.法学双语教材的选择。“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目前法学双语教学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缺乏合适的教材。使用原版英文教材固然可使学生学到原汁原味的英语,了解国外相关法律与制度,但这对学生的英语水平有极高的要求,除需具备一定的词汇量外,还要有良好的英文思维习惯及对历史背景的详细了解;不使用原版教材,学生容易理解,但其中却不乏中式英语的表达和思维。笔者认为,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材的选择不应僵化地、不区分实际情况统一规定必须使用原版外文教材,而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过渡。首先,对于低年级学生,在课堂中采用汉语言授课为主,英文授课为辅,并同时使用中文版法学教材和双语版法学教材并行的方法。例如笔者在国际法双语教学中,一般采用两本教材。一本是邵津老师主编的国际法中文版教材,该教材对国际法相关专业术语都配有英文翻译。另一本是杨泽伟老师主编的双语版国际法,该书在尊重原版英文翻译的基础上,对国际法专业术语、相关立法背景及具体内容都有详细而又通俗易懂的介绍,学生只要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都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看懂。#p#分页标题#e# 其次,对于高年级学生,随着其英语水平的逐步提高,学生希望接受原汁原味的英美法教育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可渐渐采用原版教材授课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甚至可聘请国外学者以专题讲座的方式与学生进行直接交流,效果更好。 2.使用外语比例的选择。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有关文件要求双语教学使用外语讲授要占相关课程课时的50%以上。 其实,双语教学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所谓教无定法,学无定法。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中外语使用比例不应硬性规定。当然,笔者也并不赞成“平分秋色”的教法,即先用英语讲一遍,再用汉语翻译一遍;或中文讲50%,再用英语讲5O%。笔者认为,双语教学中使用外语教学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外语更好理解法律概念。 在双语教学过程中外语不应是一种装饰,而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和工具,当学生对于概念的理解在语义上不存在歧义,可不使用外语讲授。毕竟法学双语教学有别于外语教学。前者应以法学概念的理解为重点,外语只是一种辅助工具,而后者重在语言的学习。法学双语教学中不加区分地规定用外语讲授课程的比例,对于一些法学专业基础好,但外语基础较弱的学生可能适得其反,法学双语教学也就有流于形式之嫌。 3.法学办学形式的选择。长期以来,法学专业的招生形式严格限制了双语教学。法学专业班级划分大多依据学生报到先后,划分为不同的行政班级进行授课。首先,如果以小班授课,在人数上比较适宜于双语教学,但学生外语水平可能高低不一;如果以合班授课,一是从人数上看不适合双语教学,二是学生与老师之间很难互动。如果在法学办学理念和办学形式上能够创新,招收法学专业实验班,学生入校后必须经过英语水平测试,采取双语教学方式,当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后,就派往境外著名商科院校进行集训,或者采用联合教学的方式,相信对法学双语教学会有极大的促进。目前,我院与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采取联合培养方式,由我院选拔优秀本科毕业生推荐到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这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法学双语教,而且也提高了学生进行双语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结语 虽然商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但我们相信法学双语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新的教学方式,随着教学改革的日益深化,一定会有新的突破,通过法学双语教学也一定会为社会培养更多既懂法律又懂经济,会管理,熟练掌握外语的高素质人才。正如著名的双语教育专家M•F麦凯教授和M•西格恩教授所言“:就世界范围而言,双语教育对加强各民族相互理解是我们所能够做的最有价值的贡献……双语教育的代价无论多么昂贵,它都将比不能进行双语教育所付出的社会代价要低”[6]。
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重要性及可持续性
【摘要】本文针对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其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及可持续性。本人观点仅供参考。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教育;法制素养;重要性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不断贯彻和落实了基本治国的各项方略,纵观全社会在法制时代下,从高校大学生具备的法律素养上看,应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才能更加全面的促进社会法制化建设。
一、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1、法制教育迫切性。近年来,犯罪大学生数据一再升高。频频向社会昭告:大学校园并不平静,法制时代下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还很贫瘠。曾在有关“校园犯罪”的调查数据上发现,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其中不乏研究生和博士,而且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犯罪手段向网络化、高智能化发展。涉及方面众多。如:财产纠纷、因情暴力伤人、团伙勾结以及高智商犯罪等等,这些重点院校的大学生频频犯法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已经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其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2、法制教育现状分析。1)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教育理念上和法制教育的延续上有明显的优势,但对于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内容上讲述不够,法制教育实践环节学生参与度少,易造成学生面对法律问题时表现得束手无策,但是学生自主参与的模拟法庭、法院庭审和法律讲座等这些课外的法制教育很受欢迎。2)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都有自己的专业课,首先他们对法制教育思想认识薄弱,高校对日常的法制宣传教育不重视、措施不到位,未曾把学生法律素养融入到专业教育的整体规划中;其次任课教师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细致、深入、到位的传授法律知识,他们只能在专业的法律法规方面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未能上升到“法治素质教育”的高度,造成学生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法律信仰较为缺失;再有社会重视不够,目前高校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和灌输以及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育,当今在社会多元化的影响下,理想与现实出现落差,势必会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扭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时糊涂造成不可扭转的违法的尴尬局面。
二、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1、高校大学生经历四年大学生活之后,即将步入职场,踏入社会,在校期间不断的对他们进行法律宣传与渲染,提升法律素养尤为重要。高校大学生年轻气盛、性情浮躁、冲动鲁莽,所以经过法律意识的熏陶和培养后,让他们遇到问题能够平心静气,明白生活中的“底线”所在,他们会本着以和为贵的心态不会做出法律以外不允许的事情,毁掉自己的人生,同时即形成了很好的社会风气又推动了社会积极发展。2、高校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力量,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是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高度重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饱腹诗书的莘莘学子走向了犯罪道路,探寻其背后不难发现高校法制教育与法制文化建设及其薄弱,所以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普外科护理安全隐患及对策
摘要:目的对于普外科护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以不断提升护理的安全性。方法将本院普外科在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的护理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将护士分为两组:对照组(7名)与干预组(7名),分析比较两组护士的工作效果情况。结果经过比较,在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方面,干预组显著高于对照组,并且在不良护理行为的发生率方面,干预组低于对照组,两组结果比较,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积极对普外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与探讨,及时明确在护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以不断提升护理质量与安全性,为广大患者造福。
关键词:普外科;护理安全;隐患;对策
0引言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变化,人们对护理的要求有了更高的追求,不再只是要求护士完成有关的医疗护理内容,而是需要护士给患者实施人性化、科学性的护理,这样就使得护理工作更加完善,并且更加安全[1]。护理安全问题一直是临床护理工作中比较重视的一个问题,要求护士在工作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给患者造成心理与身体上的伤害。普外科是临床大科室,每天就诊的患者很多,并且患者所患疾病较复杂,紧急疾病很多,患者的变数大,需要手术治疗的患者占较大比例,在这个过程中护理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出现护理安全问题,进而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给治疗带来诸多不便。本研究就对普外科护理工作中相关的护理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措施,不断提升护理效果。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本院普外科在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的护理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将护士分为两组:对照组(7名)与干预组(7名),护士的年龄均在23-38岁之间,对照组中的护士都没有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干预组中的护理人员接受专业的护理培训。比较两组护士的一般情况,不存在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P>0.05)。
高校法务会计教育供给侧改革探讨
摘要:在分析我国法务会计人才需求与供给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进行高校法务会计人才供给侧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尽快培养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解决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需失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需求;供给
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与犯罪事件日益增多,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有可能涉及财务会计问题,且涉及到的财务会计知识较为复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纪检监察人员、律师、当事人等往往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法律范围,法务会计人员便由此产生。法务会计人员可以有效地衔接司法和会计的沟壑,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诉讼及准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法务会计?什么是司法会计?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不是同一个概念?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培养的是懂法律的会计人才,还是懂会计的法律人才?这些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上都还存在争议。多数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就是法务会计,两者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等是一致的。通常情况下,法学界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培养的是懂会计的法律人才,会计界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培养的是懂法律的会计人才。显然,两者都认为法务会计培养的是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李若山[1]提出:“法务会计属于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它是特定主体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运用财务会计知识及审计调查技术,提出自主性专家意见,以用于在法庭上作证或作为法律鉴定。”纪红梅[2]结合多年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指出:“司法会计是办案部门为了查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对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或准诉讼)鉴定活动,其内容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诉讼协助。”该定义强调了: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或准诉讼活动。C·杰克·贝洛各尼和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则给予法务会计如下定义:“无论是刑事案件方面还是民事案件方面,法务会计是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作为相关的证据提供给法庭。”笔者认为,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人员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及法学知识,在法律诉讼或准诉讼活动中,查证涉案财务事实,协助诉讼或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一门新兴学科,是会计学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应用,属于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交叉性学科。如同法医学是医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医学应用到司法领域后的产物。
二、我国法务会计人才需求分析
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纠纷乃至经济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众多部门机关均表现出了对法务会计人才极大的需求,需求主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项目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中职法律教学需要以专业实践教学作为基础,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及应用,为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文章指出项目教学法的特点,简述项目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实施方法,并从确定项目主题、明确实施条件、展示项目成果等方面对项目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实施步骤进行探讨。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中职法律教学;职业道德;人才培养;教学效果
中职生毕业之后会直接进入工作岗位,因此在学习过程中需要熟悉法律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教师在开展法律教学的过程中要灵活运用项目教学法,让学生明确每个项目内容的任务,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的完整程序,做好学习规划,进而达到学习目的。本文对项目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运用进行研究。
一、项目教学法的特点
项目教学法的目标符合现代中职教学需求,利用项目教学法开展中职法律教学的时候,教师需要明确其主要特点。项目教学法与传统教学存在较大的区别,强调以项目作为主线,以学生的实际能力为本位,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需要学生在自主学习之后进行合作探究,让学生通过项目学习掌握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与解决能力,并将其延伸到日后的工作之中。这种教学方式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师需要明确自身的引导者角色,不要成为课堂的主宰者。在开展中职法律教学时,教师应该确定需要研究的项目,然后让学生通过自主学习与合作探讨理解课程知识的本质。项目教学法不能局限在教材知识上,其需要最大程度地挖掘教学资源,让学生学习更多的专业技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二、项目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实施方法
1.任务优先教学
病理住院医师规培教学的人文教育方法
【摘要】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医学教育的转变,教师和学生们更热衷于对医学诊疗方法和疾病发病机理的探索,而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常常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因病理检查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逐渐增加,我们渐渐意识到医学人文教育也是病理科医师培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病理科住院医师也和其他科住院医师一样,迫切地需要医学人文教育。文章结合病理科临床实际与教学特点,探讨病理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中的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性、具体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为病理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的医学人文教育提供参考。
【关键词】病理学;人文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医患沟通;方法
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并逐渐向科学化、技术化和市场化变革,也带动了医学教育的转变,教师和学生们更热衷于对医学诊疗方法和疾病发病机理的探索,却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常常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恶性伤医事件不断发生,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1]。我们认为,加强在校医学生、临床医生的人文教育和对患者的人性化关怀,对改善和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至关重要[2]。病理科长期以来作为医疗工作的幕后工作者,对年轻病理医师的培养也只是着重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随着近年来,因病理检查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逐渐增加,我们渐渐意识到医学人文教育也是病理科医师培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学人文教育普遍存在不足
在以往的医学教育过程中,医学高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更注重利用各类教学手段,使学生学习更多的医学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诊疗技术,但对医学相关的人文教育往往重视程度不够[3-4]。医学生学习的内容也仅限于医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等辅修课程,导致学生在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前,医学人文教育普遍不足或与临床实际脱节[4-5]。幸运的是国家领导层,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当前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提出医学教育课程需要进行改革,应着重于在培养医学生掌握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同时,加强医学人文素养的提升,以适应现代医学人才的需求,这也突显出人文教育在大学教育中是必不可少的[6-7]。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培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有对规培医师医学人文教育的要求,但是在培训过程中却常常忽视医学人文素质的培养。医学人文的弱化常常导致规培医师在实际工作中不会与临床医师和患者交流和沟通,容易引起医生之间和医患之间的矛盾。通过人文精神培养能让规培医师从进入医疗学习和工作开始就能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客观和理智的分析和缓解医患矛盾,从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病理学规培医师教学中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性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向医生转变的重要过渡阶段,对他们以后整个职业生涯的专业技能、工作习惯和医德医风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病理学规培医师也是一样,因此必须要抓住这一关键时期,在培养他们病理诊断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时,加强医学人文精神的培养。但是很多年以来,病理学规培医师在医学人文素养教育方面的工作做的还很不够。原因可能是由于相比于其他临床科室,病理科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机会比较少,只是临床的辅助科室,也很少产生医患矛盾。因此,在病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病理学专业课程及技能培训是教学的重中之重,而医学人文教育无论是在教学还是考核中经常被忽视。在实际工作中,病理诊断不仅需要对镜下图像的进行识别,还需要结合患者的临床资料和相关检查,病理医生也常需要与临床医生及患者沟通和接触。由于当前医疗环境的影响及人文素养的不足,有些病理医生很少与临床医生及患者交流,造成病理报告的误诊、漏诊率较高。有些病理医生在面对患者的咨询时态度生硬,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还有些病理医师在面临医疗纠纷事件时,情绪紧张,沟通技巧欠缺,处理方法不得当,造成患者的误解。另外,当病理医师在与患者沟通做进一步检查以及补缴费用时,常常会遭遇患者的反感、不理解,这时常常需要运用一些沟通技巧,耐心解释进一步检查的必要性,争取患者信任和理解。综上所述,与临床医生和患者建立良好交流和沟通对病理医师的工作和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病理规培医师的教学中,除对病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之外,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校非法律专业法律教育论文
一、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般可分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研究型人才培养,但不论是哪种人才培养目标,都离不开对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而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法律并非他们的专业知识内容,同时,法律也不像英语、数学等课程那样属于基础必修课程,这也导致了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是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育两方面内容。但是目前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从教材内容来看,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2/3,法律基础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1/3,这导致了在很多高校将这门课程定位为思想品德课程,从而容易使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将其作为政治课程进行讲授。同时,《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在授课时,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很难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知识真正融合到一起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向学生传授。
(二)教育方式单一,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实践性
高校对学生法律教育大多采用课堂讲授形式,易倾向“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堂,往往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使得学生被动获取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学生在学习时多为应付考试,对于书本中的法律知识只是死记硬背,没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容易遗忘且很难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生活中。此外,这种局限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的法律教育,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大学生缺乏对法律直接的体验和实践,很难从心理和思维的角度树立法律意识,从而未能完全达到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高校法律教育需要一支具备专业法学背景、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在高校当中,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教师主要还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这部分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实践经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进行相关案例分析时,难以结合道德与法律,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关联延伸,从而降低了法律教育课程的实效性。
法学学习中的模拟教学模式
一、模拟教学是方向 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所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袭大陆法的法学教育传统,即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生活对法律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国入世带来的外来英美判例法系法律文化冲击,人们逐渐认识到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方法日益不能满足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及其对实用性法律人才的需求。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法学这们学科的社会性应当得以体现。 在课堂教学中,法学教师在教授方法上常常采用诸如疑案抗辩、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和实习等来体现该学科的社会性。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基本上沿袭大陆法系传统,在法律适用上注重由法律文本的规定开始的演绎推理,这种法律适用的方法的缺陷在于,社会生活中的纷繁复杂现象不能在法律文本中一一对号入座。而英美法的判例教学法可以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它让学生在一开始接触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就开始从活生生的现实入手,产生求知的欲望。这也是模拟教学法的优点,即强调学习者的亲身体验与主动,同时它还可以在团体中加强合作学习,这对于传统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知识产权法教学而言仍然如此。 (一)主动学习是模拟教学重要特点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重教轻学现象突出。然而,在模拟教学的模式下,由于教学背景材料往往来自实际生活案例,大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诉求比较强烈,学生兴趣比较浓厚。 学生常常以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友可能遇到类似问题为出发点来试探性解决这些问题。在老师的指导下,他们从法律专业知识角度认识问题/思考问题,在学习中讨论对相关问题的想法。这些想法常常具有多样性,而不是得到某个单一的答案。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个案只能适用某个法律的规定,但是多元方式解决法律问题是完全可能的,且常常行之有效。如果老师能够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阐释,学生会对法律问题认识更为深刻,而且在今后的实际生活中能够更好地适用法律。这种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的方法,一方面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又可让知识更好内化,产生创造性知识。 (二)内化法学知识 知识的学习不是灌输而获得,即便记住了一些知识要点,那还是算不上知识。因为知识不但要知,而且要能够灵活运用。在模拟教学中,学生一开始接触的就是活生生的案例,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这种欲望下,学生不是被动学习,而是主动要学习。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抽象的法律概念还是具体的法律规则,都需要内化到学生头脑中,从而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有更生动和更自主的认识。通过这种方式,即通过自己的分析思考而获得的体验,因此其学习的有效性将大大加强,从而达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三)学生素质得到锻炼和培养 在模拟教学中,注重对解决额问题的探索过程,而不是问题的单一答案。在模拟教学中,老师鼓励学生根据已有法律知识和心中原初法律体验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也就是说,学生可以对所列案例提出自己的想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法学原理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过程中,学生将不再局限于课本上所教授的知识和理论,而具备了对现有知识或者所谓的解决方案进行大胆质疑的科学精神,这一点正是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学生通过案例中问题的解决可以训练几个方面的能力:表达能力(在有限的时间内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思维能力(在短暂的时间内想到别人没想到的理由和方法)、沟通能力(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有效沟通极为重要)和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能力(在激烈的争锋中加深理解专业知识),如果分组进行讨论,还可以培养团队合作的精神。这些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律事务中的基本素质,即便在非法律事务中,这些素质仍然重要。 二、隐性知识是模拟教学中的重要知识 (一)情境学习 模拟教学就是将教学置于一定的情境案例中,而不是老师在传统教学中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进行逻辑推演,而是在案例中让学习者更多地通过面对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来进行学习;学生通过自己思考或者团队讨论来解决问题,从而运用知识获得对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和掌握,而不仅仅仅听老师讲解灌输。从中学习者可以思考哪些方案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得到肯定,哪些方案在问题的解决中被否定,哪些方案虽然有效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弊端,哪些方案虽然无效但是还是有一定的正面意义。通过这种方法,学生会认识到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多元的,也没有十全十美的解决方案。只有更优,没有最好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培养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让学生从多角度认识理解其所学专业知识。这样,学习过程也变得生动和富有挑战性。将法学教育的重点从教给学生某种法律知识或法律理论,转变为让学生体验如何学习法律和如何使用法律。 (二)角色感悟知识 在模拟教学中,教学活动是通过模拟现实世界典型情况(教师一般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典型并不在于案例脱离实际生活,而是说案例有利于理解知识产权法学中的重要知识点以及培养相关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得学生就像当事人或则会像法官一样亲身体验这些活动。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当人们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其学习的动力会得到加强,也会表现得更加主动。 在模拟案例教学活动中,学生可以通过自己在活动中的角色扮演(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法官,甚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充分展示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对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兴趣和素质具有很大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但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学知识,同时还可以学会在实际案件中或者实际生活中作为一个法律人或者普通公民应该具有的职业道德标准,如此一来学生今后生活中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要求就在这些案例中润物细无声地进行培养或者教育。#p#分页标题#e# (三)沟通中学习 沟通是现代人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技能。在知识产权模拟案例加教学中,学生与教师的双向交流以及学生之间的多向的交流占用了大部分时间。而且这种交流是积极主动的,而不是传统讲授教学法中的教师输出信息学生接受信息那么简单的信息交流。实践表明,交流对于知识的获得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在交流中可见,隐性知识比显性知识更有价值,显性知识是冰山的尖端,隐性知识则是隐藏在冰山底部的大部分。学生能够表达出来的知识及显性知识仅仅是其隐性知识的一部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知识产权案例的解决中,法律知识仅为一部分。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中,人们则过多地强调显性知识的短期效果,忽略隐性知识的重要性,及如何运用其所学的有限的显性知识来解决问题;如何培养更多的学生看不见的、只能感觉到、并富于创造性的隐性知识。就这个方面来说,案例模拟教学在相互交流方面较之传统教学模式,是一个更优化的方式,使得我们可以更快、更方便的获取知识,交流对学生知识的内化和思维能力的提升都具有积极意义,并同时培养了学生与人沟通的习惯。 三、案例模拟教学与传统教学法之间的关系 也要正确处理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一样,都是在某种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例如,英美法系注重案例,在法学教育中,案例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即便通过法学教材进行逻辑体系的学习也是如此。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律逻辑体系的构建来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不失为一种比较简洁的方法。就是英美国家也认识到这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可取之处。因此,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制度中有效地借鉴英美法的法学教育模式,同时又保持自身传统中合理的部分,是进行模拟教学法需要讨论的首要问题。 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我们的法学教育情况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注重对学生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培养。如果学生在短时间内想获得某个法律专业知识,能够通过一些概念的深入学习迅速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比如,学生想了解商标法的相关知识,他可以通过学习商标法、刑法和民法相关知识即可。但是通过这种法学短期培训出来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能力、思维与口才等方面的训练比较缺乏,最为明显的结果就是学生不能根据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更不用说疑难案件了。相反,通过案例模拟教学法,如何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难题,学生知道如何下手,思路不会显得单一。因此我们也很有必要引进英美法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成功经验。 但同时,我们不应忽略我们的法律传统、文化、制度和社会等各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的差异性。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在颁布前,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不知不觉地采纳了某种理论或概念,有些理论或者概念是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所以这些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必然得到反映。因此,在大陆法系中不好好理解那些占有及其重要的作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和法律概念是几乎不能理解法律条文的。因此教学中不能忽视条文背后的原理学习。这就必然要求教师在法学课堂教学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理论讲解。另外,就法治发展方向来看,大陆法的系统性、整体性是其优势所在。英美法目前也在借鉴大陆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美国的律师协会等团体不断出版类似成文法系法条的法律论著,把大量判例中基本定型的知识点归纳出书,方便法学学习者学习,甚至还有利于法官等司法工作者进行法律适用。可以这么认为,世界上已经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判例法国家。所以在我们对我国法学教育教授方法进行改革的时候,也不应当把自己法律传统中优秀的部分全盘否定。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学教育的重点都应当是使学生真正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并具备法律分析等基本技能和素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改革都应依照实现或者促进这一目的的实现。另外,由于英美普通法的系统性与大陆法的系统性差距很大,我们对这种系统性的差异进行认真比较分析,进而在教学方法上针对我国的具体法律文化传统实施相应的教学方法,而不是在注重安妮模拟教学的同时不考虑我国法律的系统性背景,到头来学生对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基本理论都不知道,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我们应当探索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的最佳方案及其与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的协调性。还值得一提的是,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都十分强调基础知识和人文素质的全面发展,美国的法学教育建立在大学本科的基础上,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起码也需要8年左右的时间,相比之下,我国的大学本科四年既承担通识教育,又承担职业教育显然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目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也是一种积极的尝试,但改革的力度还显不足。 结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们今天所从事的法学教育改革对于中国在21世纪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发掘每个人的潜能,使其得到全面发展;就受教育者个体而言,每个人的智资、个性、后天的影响各不相同,教育应当因材施教,发挥每个个体的“比较优势”。 因此,借鉴英美法系中案例模拟教学法在我国应该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因地施教。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因势利导,帮助其成为一个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人是现代中国对每一个教育者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