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专业技术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论儿科护理纠纷因素与策略
首先护理人员本身缺乏沟通的意识,从心理上没认识到护患沟通的重要性。其次是缺乏专业的沟通知识和技巧,部分护理人员不知道怎样与患儿的家长沟通,不知如何用语言来表达,不能使患儿家长非常清楚了解孩子的病情,以减轻其焦虑的情绪,增加对医护人员的信心,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配合治疗。再者就是护患双方缺乏相互的尊重和宽容,由于媒体对医患纠纷报道的片面性和政府机构的不作为,使医患之间、护患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尖锐,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尊重和宽容[1]。
1引发护理纠纷的原因分析
1.1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从事儿科护理工作的多是比较年轻或刚从学校毕业的护士,其专业知识和专科护理技能相对欠缺一些,并且还存在临床经验不足的缺点。现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部分家长对孩子的爱到了溺爱的程度,对护理人员的专业护理技能的要求更是苛刻,这主要表现在静脉穿刺上,这些纠纷中有3例就是因为静脉穿刺一次不成功所致。
1.2护理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由于儿科护理工作量大、繁杂、琐碎、重复、收入低等特点,护理人员缺乏工作激情,日复一日的重复相同的工作,使护理人员形成一种相当然、就这样的心理,对来诊的患儿和家长态度生硬,对所提问题爱搭不理,使患儿家长产生不满,埋下了纠纷的隐患[2]。
1.3医疗费用过高看病难、看病贵是社会问题,也是产生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由于新型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况,但仍有一部分人承担不起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因此家长只要对收费存在疑虑或医疗效果较差时就将不满情绪发泄于护士身上。
1.4护士法律意识和防范纠纷发生的意识淡薄本组25例护理纠纷中虽然只有1例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但也应引起重视,这1例是护士在书写护理记录时不规范,患儿家长看到病历并且拍照,从而产生纠纷。说明我们的护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与纠纷的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意识。
2防范儿科护理纠纷的对策
公共图书馆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现状
【摘要】近年来,国家出台政策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通过在职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本文分析公共图书馆馆员培训现状和存在问题,探讨继续教育视阈下公共图书馆如何提升馆员培训效能。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继续教育;馆员培训;提升策略
一、本文的法律、政策和现实背景
(一)法律对图书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要求。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这都以法律形式要求公共文化单位要加强所在行业专业的理论研究、做好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政策对图书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要求。2015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式施行,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公共图书馆的从业人员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三)现代社会继续教育和人员培训现状。各类社会组织十分重视员工培训工作。建设“学习型组织”成为各类组织的战略发展愿景。员工培训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起着开发员工潜能,增进团队凝聚力,提升组织效能等作用。各地图书馆都非常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不断加大馆员培训力度,经费投入持续增加,培训规模进一步扩大,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二、公共图书馆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策
【摘要】随着财务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提升财务队伍质量、促进财会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面对会计继续教育的新常态发展,如何开展完善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成为会计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论文立足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必须性,阐述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对策,以期提升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财会队伍。
【关键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善
1引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尤其是2017年新《会计法》的实施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因此,如何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会计管理工作者所必须思考的问题之一。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必要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主要是针对会计岗位人员的教育,其目的是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职业技能、满足新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新会计制度实施背景下,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必要性:首先,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适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2018年财政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提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可见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因此,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满足了我国法律的必然要求。其次,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是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财务制度的不断完善,财务实务工作有了很大的变化。以营改增为例,营改增的实施要求财务人员及时掌握相关的纳税技巧,对应要求财务人员及时通过学习掌握各项新的技能。基于现实因素的考虑,部分企业可能没有条件或者动力去开展会计培训业务,因此,其必须依赖于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开展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以此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应用型财会人员。最后,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满足我国会计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1]。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新常态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我国会计制度作出了诸多方面的调整,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则可以及时将新调整的各项制度应用到实践中,以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3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对策
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论文
一、经济法课程的内容
一直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一定承担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则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教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时,必须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由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有一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单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则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
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1.培养目标不明确
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所有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绕着专业本身来建设。这个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具体安排,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所以,在讲授前首先应当明确专业的培养目标,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应当根据其培养目标设计合理的授课内容。而一些高职院校培养目标并不明确,笔者在受到一次民营学院的教学邀请时,为进行合理的教学安排,向其教务部门详细询问授课专业、授课学时、相关课程,而其教务部门觉得奇怪,他们认为只要是同一课程内容应该是一样的。
2.法律基础欠缺
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重要性探析
摘要:
现今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上。因此,对于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在专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应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
法律教育学生管理重要性
摘要:
现今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上。因此,对于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在专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应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
建筑节能公司比对探析
作者:刘桦 李晨 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我国涉及建筑节能的法律条文较少,虽然《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都涉及到建筑节能,但对其行为规范不够具体,相关条文较少,内容较为原则,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在过去几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多项建筑节能行业标准,但在实践中却难以落到实处。由于缺乏具有法律依据的奖惩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更是发展缓慢[2]。我国对建筑节能改造的补贴力度仍然偏小,而且没有统一的合同文本,没有统一的参照基数,节能量和节能效果如何认定都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容易出现纠纷。
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BESCo主要来自于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和附属于设备供应商、公用事业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施工企业、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的节能服务机构[3]。其中设备供应商下属的子公司,一般是专业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其市场份额最大。日本的BESCo本身就是大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BESCo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大多是大公司或附属于大公司的子公司,以专业化的方式运营管理,能为客户提供最佳节能方案,所提供的服务既有专业性的又有综合性的服务;那些附属于大公司的BESCo,通常不生产和经销产品,而是依托其母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因此它们被列入服务行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我国的BESCo大多为中小企业,包括以下几种组织形式:一种是新设立的公司,专门提供建筑节能技术咨询和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服务;另一种是建筑设备、楼宇自控等产品生产商,它们开发、研制和推广其节能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节能产品安装、调试及能效检测等服务;提供节能建筑设计、施工承包服务的企业也属于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此外还包括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等[4]。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BESCo在节能服务运营资本和经营规模上差距较大,相当一部分企业具有建筑节能服务和节能设备供应商双重身份。它们被税务部门简单地作为节能设备销售商,本应按服务税计税的节能服务业务,被视为设备销售业务,按增值税纳税。
企业服务对象与市场开发在美国,各市或州政府、高校、公共免费义务教育学校、医院和联邦政府部门(简称MUSH机构)是节能服务产业的核心用户群,它们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中一直占有较大的份额,且有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根据美国国家能源服务公司协会(NAESCO)2010年的研究报告,2008年针对MUSH机构和联邦政府部门的节能服务收入就占企业全部收入的84%。在日本,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综合改造项目业主是BESCo的主要服务对象。在欧盟,由于政府和公共机构是能源消费的最大用户,因而欧盟国家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措施就包括在政府办公楼或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优先选择专业节能服务公司[5]。目前,我国BESCo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工业和商业建筑的私营业主,而非政府部门,住宅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也屈指可数。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这两大建筑节能服务的主要市场还没有释放出来。
项目运行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建筑节能项目运行的主要模式,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普遍得到应用。从数量上看,美国、78日本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类型主要是保证节能量型合同。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项目有比较明确的节能目标,项目资金由节能服务需求方负责筹集,项目风险由节能服务的需求方和BESCo共同承担,因此有利于BESCo的发展。然而,我国由于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建筑节能标准和能效评估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项目中尚未普及,即便采用,也是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为主。在这种合同模式下,BESCo不得不独自承担项目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同时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会出现节能改造所产生的大笔现金流出,每年回收收益的方式也使其现金周转速度变慢,这无疑不利于BESCo的成长[6]。
项目融资渠道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资金供给比较充足。在政策支持下,银行降低了节能服务业的贷款利率,延长了贷款期限,在法律上也延长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限。除了常规的银行贷款外,美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能得到REEP(Ratepayer-fundedEnergyEfficiencyProgram)专项基金的支持,这项基金主要来源于用户支付的电费和增容费[6]。近年来,美国开始利用清洁能源房产评估债券为节能改造项目融资[7]。日本的BESCo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节能专项资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等多种渠道获得节能项目资金[8]。德国复兴银行对节能建筑给予贴息贷款,联合银行利用国家担保和补贴建立专门的资金、重建信贷机构推出“二氧化碳减排项目”和“二氧化碳建筑改建项目”为节能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此外,政府还在资金上鼓励个人和企业在住宅节能领域投资[9]。目前,我国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建筑节能项目,其资金主要来源于BESCo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形式使BESCo承担了项目融资的全部压力。由于从政府获得的项目资金十分有限,多数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只能从银行或民间借贷。然而,因公司的大量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留在客户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亦不认可把这种资产作为信誉抵押。另外,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作为新兴产业还未广泛被公众所了解,许多民间资金的投资者对其态度比较冷淡。
专业技术发展与人才培养发达国家的BESCo经过20多年的成长,汇集了建筑节能服务领域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具备节能方案设计、施工、项目管理、融资等能力,其服务标准完善,服务质量水平高,服务内容比较丰富。美国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评估体系(LEED),为建筑节能领域提供了统一的执行标准。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下属的各实验机构,分别从事新型建筑材料、能源、光源以至灯具等相关研究,并通过企业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10]。在人才培养方面,美国社区大学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团体联盟组织是节能人才的主要供应源,为节能领域培养了能源经理、暖通技术员、能源审计师、可再生能源专家和建筑分析师等专业人才[11]。日本“建筑物的节能标准”以及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价系统(CASBEE)[12],为建筑节能领域提供了统一的参考标准。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开发机构(NEDO)对附属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建筑节能研究所的研发项目负责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12]。在节能人才的培养方面,日本专门的节能管理学校为节能服务公司培育了一批节能专业人才,经过培训的学员,可以获得国家颁布的资格证书[13]。德国高等院校及相关机构开展的能源管理师培训,为建筑节能领域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服务领域的企业较少,缺乏专业精英,服务标准不完善,服务内容较为单一[14]。其次,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建筑设备、部品、材料等产品的节能标准和能效检测与评估标准等发展滞后,建筑节能技术创新机制尚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从事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的队伍比较松散;企业与科研院所、大学、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之间缺乏相互沟通;一些大学或科研机构研发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难以在建筑节能项目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另外,在大学里,也没有设置相应的专业和课程、以及专门培养建筑节能服务领域的专门人才。#p#分页标题#e#
建筑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新研究
摘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是建筑业的重要改革方向。文章首先梳理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再横向对比发达国家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发展模式并总结可借鉴的经验,最后为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新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创新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并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在国民经济各领域探索建立职业资格制度[1],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职业资格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准入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近十年来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均保持在6.85%以上。在建筑业,对关键岗位进行技能认定与水平评价、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稳固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在行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探索实现职业资格制度的创新成为行业的重要议题。本文拟分析当前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先进经验,从而为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新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1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状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我国现有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员七类。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体系参照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运行机制,该套运行机制由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要素共同构成。考试是取得职业资格的主要途径,满足相应学历与工作经历的从业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所有科目考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注册。注册、执业是职业资格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对于准入类职业资格,从业人员通过考试后可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注册机关对从业人员的注册申请进行批准,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从业人员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执业范围内以注册师名义进行执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继续教育制度是职业资格的关键部分,职业资格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才能延续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2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