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制度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我国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论文
一、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统规划
1.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发展。
我们应当明确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为发展提供规范依据和服务,是为了确保发展能够顺利进行。针对跟网络有联系的部分,我们可以将其归到传统的法律范围内,并尽量通过修订或完善传统法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如果一些问题必须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决,我们再实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迟。并且新法律必须具备良好的开放性,能够随时应对新问题的发生。
2.要重视适度干预手段的运用。
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会的现实需求相适应,我们应当积极改变那些落后的调整方式,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转移到为建设并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争取为网络信息的安全发展扫清障碍,从而通过规范发展来确保发展,并以确保发展来推动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我国网络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跟网络信息安全的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环境。
3.要充分考虑立法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在立法的具体环节,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消极性法律制定出来将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充分考虑积极性法律附带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不仅要制定出管理性质的法律制度,还要制定出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摘要: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呈现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彼此叠加、工业污染与农业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响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发挥,因而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这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民的环境权益的保护不具可持续性,亟需构建适应农村现实情况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探讨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无论是生活、学习、工作都利用了互联网的便利条件,但互联网时代为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使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胁,所以政府也提高了对互联网时代法律的保护力度,那么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法律保护手段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法律保护措施也需要融入互联网思维,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推动了立法思维的提升,受互联网时代信息开放性的影响人们的财产安全很容易受到威胁,个人信息泄漏事件也时有发生,想要有效改善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在加强法律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法律制度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力。
【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信息安全;相关法律
引言:
互联网+背景下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网络不安全因素的影响,个人信息是指自身的姓名、指纹、卡号、手机号、身份证号等重要的能够被识别的个人身份证件和信息,当这样的个人信息被泄漏不但会威胁到财产安全对我们的人身安全也存在着威胁,所以法律所设定的相关条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是为了加强我们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当前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还需要不断的去修订去完善,来适应互联网背景下信息化思维的管理体制,一下本文将针对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进行探讨,有效改善互联网背景下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监管和治理。
1.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现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也成为了人们生活和学习的重要载体,但是网络环境下信息技术的发展存在很多的技术隐患,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无法进行数据化的安全防护。个人信息的泄漏会导致个人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财产安全也会收到威胁,所以在网络安全隐患的刺激下我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来维护我国人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数据化发展下出现了以盗取个人信息的网络犯罪群体,这影响了网络环境也影响了用户的个人权益,为我国的立法工作增添了难度。
2.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网络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着相当高危的隐患,在网上银行业务领域尤为突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个人财产安全的担忧,网络银行中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无时无刻在提醒我们,应当加强对网上银行的安全监管,利用法律手段,杜绝网络漏洞造成的欺诈、纠纷等。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将严重阻碍网络银行应用的发展和普及。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
一、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现状
1、关于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为产品、信息等提供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储蓄和贷款、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打破了传统的支付方式,大大提高了商品交易的便捷程度,改变了人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甚至给我们带来“无现金社会”这样一个新型的消费观念。
2、我国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而中国现有的法律对电子商务普遍缺乏强制性,借由网络这个虚拟的载体,存在着许多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甚至无法理清的现象。目前,中国有超过20家银行,200多个网站和网页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可想而知,每天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的数量之大,却都在网络这个大背景下悄悄地进行着。如果对于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没有明确的立法,随之而来的问题会不断的爆发,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
旅游课程应用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是以能力为基础的教育体系,其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这类人才应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1]。理论与实践结合是高职院校教育的本质特色,摆脱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技术能力的重要保证。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是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是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同时是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此课程教学任务是艰巨的,本文将结合广东南方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探讨实践性教学在旅游法规课程中的具体运用。 1.实践性教学含义以及种类 实践教学是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扩展,是实现“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保证,是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就业率的主要途径。实践性教学是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采用技能训练和操作能力培养为主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过程,是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的。实践教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包括军训、创业活动以及纳入教学计划的社会调查、科技制作、学科竞赛活动等[2]。 2.高职院校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首先,旅游行业特点要求。旅游行业是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行业,它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要有实际操作和科学管理应用的能力[3]。旅游行业的行业特点要求旅游管理教育必须要与实践高度结合。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作为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是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同时是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该课程的教学更应当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打破传统教学观念的需要。目前,不少旅游管理的教师在教学中仍然普遍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重视理论知识的传递,忽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即使有些教师在专业实训室能为学生进行实际演示,但是由于平时不注重与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协作,对饭店、旅行社、景区等的实际运营模式、流程以及最新动态了解甚少,从而不能达到使学生拓展视野、增长才干、提高理论基础和实际动手能力的教学效果。另外,通过调查本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90%以上的学生希望能改变被动接受知识的教学模式,他们希望能增加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 3.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具体运用 我校旅游法规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政策法规》,是广东省导游资格考试系列教材,全书内容包括政策篇和法规篇,政策篇是国家的方针政策内容,属于基本理论,法规篇包括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住宿治安管理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合同等内容。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本课程安排周课时4个,总学时数68个,要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熟悉旅游行业的条文法规,必须考虑教学方法的改善,先进的教学方法和良好的教学手段的有效应用,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和理解,更好的达到教学目标。笔者在教学中不断摸索,认为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不但能很好的帮助教师达到教学的预期效果,还能让学生更容易、更快接受新知识。在实际教学过程笔者主要采用的实践性教学手段分为校内教学实践和校外教学实践两种,具体的教学方法有:情景模拟法、社会调查法、参观式学习等等。在此,笔者将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谈谈实践性教学在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中的几项运用。 3.1校内实践运用 3.1.1借助校内实训室 我校建有可供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实践用的模拟旅行社实训室、模拟导游实训室、模拟酒店客房实训室、模拟娱乐歌舞厅等。教师应该充分利用学校资源,根据课程内容设计好教学,比如旅行社经营管理法规制度这一章,它主要包括旅行社设立、旅行社经营两大模块,借助旅行社实训室,向学生讲解旅行社设立的三大基本条件,应当准备什么材料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质量保证金需要交多少等等。这些知识点前呼后应,脉络清晰,最后让学生掌握旅行社的设立程序和条件,并动手制作申请设立模拟旅行社的全套资料。 3.1.2课堂模拟演练 旅游政策法规第十二章内容《旅游合同》,如何订立旅游合同是本章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导游资格考试的难点,具体的教学中可以通过模拟订立合同,使学生了解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培养学生依法订立旅游合同的能力,掌握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合同的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例如,先设定一个背景资料:有一个旅游团要参加海南的旅游观光,双飞4天,住当地5星级酒店。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需要跟游客签定旅游合同。提出假设,假设学生是某旅行社的经理,请学生根据上述背景材料拟定一份旅游合同。要求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要清楚明确,不含混不清,不产生歧义,不得违反《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 另外,实际教学中亦可以设立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以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普法为宗旨,以提高法律素质为目的,由非法律专业学生自编、自演的仿真法庭。每次从正在学习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学生中公开选出十余名学生担任案件中的“司法人员”,“律师”,“原告”、“被告”,“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模拟真实“案件”的审判活动。 3.2校外实践运用 校外实践运用在这里并不是指校企合作的分段式或者顶岗式实习,而是指结合我校校情以及所处环境,布置学生完成课外实践调查或者带领学生到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参观式学习。 #p#分页标题#e#
3.2.1课外调查法 旅游政策法规中的第九章内容包括了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法规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内容的运用性非常强,都是目前行业必须要遵守的规范。首先通过授课讲解主要内容,随后用课外实践调查作业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要求学生分组并派组长抽题,给定1周时间,学生利用课外时间进行调查,做好报告并讲解调查的过程及结果。每个题目的设计都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及学校周边的环境,具体的题目可以是:①了解江门高星级酒店的星级情况,通过谈话了解酒店在接受检查时要准备什么。②调查酒店在保护客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及保护客人物品上有什么规定。③实地考察娱乐场所(k房)的环境,指出不符合娱乐场所设施规定的地方。④调查餐馆或者商场出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将不符合的指明并进行记录等等。 3.2.2参观式学习 我校位于江门市的氧吧白水带风景区下,周边有江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陈少白故居、外海五大祠等,较近处还有陈白沙纪念馆、圭峰山等旅游点,这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为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提供了很好的课外学习环境。例如课程第十章是关于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将这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学生感兴趣的知识,是教师认真思考的重点。在此,笔者引入参观式学习,比如本章中第三节《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可将教学“移出”课室,到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实地教学,如可以选择导游资格考试口试市点考试点之一的陈白沙纪念馆,一边介绍陈白沙纪念馆的同时,渗入课本上关于文物的概念、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等内容,让学生边参观边学习关于文物的法律规定。 结语 对于实践式教学在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具体运用的探讨还需要更加深入,这也需要任课老师平时不断钻研旅游和法律法规知识,熟悉行业内的动态,掌握课程特点,探索更多新的好的实践教学方式,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最终目标。
法律学术与法治思考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民法学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实行改革开放的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在这一阶段,值得关注的研究有: 1.开展了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我国是一个没有民法传统的国家,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不仅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形态,而且对学术观念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1979年8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的理论座谈会上,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出现了大的争论。较为强力的观点认为民法只处理百姓之间的私的关系,例如婚姻、继承、生活借贷等,而企业之间、企业与百姓之间的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王家福先生和终柔先生等则力主民法的基本法地位。1980年王家福先生等《我们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民法》,伶柔先生在西南政法学院师资培训班上宣扬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商品经济,他们的观点逐渐为大家所接受,并最终确定了民法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法地位。其直接影响,就是民法通则对民法调整对象的明确规定。 2.集中讨论了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从1980年开始,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对企业的减税让利、简政放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政策,学者们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提供解释,提出了占有权、相对所有权、用益权、部分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商品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等十几种观点。此一讨论一直持续到90年代初。企业法人所有权说逐渐为大多数学者和立法所接受。对各地推行大包干合同制、企业经营自主权等,学者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法律建议。 3.学者对民事主体制度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说明改革开放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婚姻继承法的研究成果较多,表明学者的关注点还受制于社会生活和立法的现实。 这一阶段民法学研究的特点,一是涉及的主要是传统学科,且大多为制定某个法律的建议(重要性、必要性、主要框架等),较为宏观,对于具体制度和理论体系的关注不够。二是学者有很强的社会责任心,密切联系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试图为改革开放提供理论说明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指引。三是注意引经据典,且大多以马列著作作为立论根据,引证的资料80%以上为马列著作。另外,引证较多的还有苏联民法理论,说明苏联的民法理论还占据统治地位。当然,当时客观上对西方国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了解不多,主观上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的抵制倾向也是一个原因。 第二阶段从1987年到1999年。此一阶段民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是: 1.对民法典的研究较为兴盛。主流学说强调民法理论和制度的普适性,以西方知识体系为基础,较少关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的社会特点。在物权法方面,学者开始关注所有权制度的研究,随后扩及物权法的诸多具体制度。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发表《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思路》,对开展物权法的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债法的研究不断深人。学者对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批评日益高涨,并提出应当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最终使国家决定修订经济合同法,并委托学者起草统一的合同法,使我国市场经济有了统一的交易规则。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研究也开始兴起。而婚姻继承法的研究逐渐萎缩。 2.建立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张受到关注。1993年初,谢怀拭先生发表了《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体系》一文。当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发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思考和对策建议》,使人们注意到零敲碎打式的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可能是不利的。学者的注意力逐渐转向了法律体系的构建,随之研究的范围有所扩大,几乎涉及到各种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 3.外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被大量介绍和引进,比较的方法成为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方法,也成为最时尚的做法。从90年代初开始,对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制度文献的使用开始大量增多,马列著作的引用则大幅减少。学术规范(至少是形式上的规范)开始受到重视。 第三个阶段:21世纪以来。本世纪初,我国统一合同法开始施行,物权法的制定紧锣密鼓地进行,民法典的制定也见诸立法机关的行动,这使得民法学研究欣欣向荣,似乎所有该研究的问题都有所涉及。而其中,围绕着法律的制定以及新法律和新制度的研究成果最多。 对合同法的研究呈逐年递减的态势。学者的研究兴趣逐渐转向物权法。特别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了对“平等对待,一体保护”原则的不和谐主张导致物权法的推迟出台,社会上百姓对于物权法的强烈期待,更激发了人们研究的兴趣。其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对侵权法的研究也成为热点。 近几年,学者对于中国问题的关注度有所加强。实证研究(包括社会调查和对中国法院判例的综合分析研究)的成果时有所见。随着对外交流和长期出国访问的学者的增多,对外国法律理论和制度的介绍变得较为准确和全面。法律文本的简单比较有所减少,结合外国判例进行分析和说明的文章有所增加。 如果换一个角度,我国三十年的民法学研究也许可以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对外国的法律理论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学者充分地关注中国问题。这个阶段大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第二个阶段,是介绍、引进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并以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作为提出论点、分析和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根据。而新阶段(认真细致地研究中国特有的问题并创造出解决中国法治问题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可能刚刚开始。 总体而言,三十年的民法学研究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主要表现就是促进和推动我国制定了主要的民事法律,民法学的体系也基本建立。但毋庸讳言,民法学也存在诸多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引起重视并得到解决,我国的法学研究将不能顺畅发展。概括起来,现存的问题大致有:#p#分页标题#e# 第一,对中国社会现实了解不够,对老百姓的真正利益和法律需求了解不够。例如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权利问题,东西中部、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要求不可能相同。而不少研究者在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的框架下寻找解决方案,试图设计出统一适用的权利配置方案,这自然无法得到社会包括农民的认同。学者提出的法律草案建议稿与立法机关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在内容上出现重大差异,其中一个原因也许就是学者更多地关注法律的体系性与逻辑性,和中国的社会现实有一定差距。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距离的拉大似乎也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对中国特有的问题关注不够,缺乏问题意识,尤其是缺乏中国问题意识。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社会及其成员对法律的需求、法律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一定与外国不同。在外国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论上视为当然的事情,在我国现阶段却不尽然;我们现在面临和需要解决的有些问题,在别的国家甚至不可能出现。对这些极具特色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升并纳人到中国的法律理论体系,本应当是学者的使命和贡献,然而,有不少学者或者忽视、或者以政治敏感性为由回避对中国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的研究。 第三,对法律实际运行情况关注不够,重视立法建议而缺少对法律实施机制和效果的研究。 长期以来,学者的研究重心是法律制定。大多数研究成果的落脚点在提出立法建议。是否提出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具体建议甚至成为评价学位论文价值的一个标准。以法律制定为中轴的研究兴趣抛物线形态也证明了这一点。学者对于法律的实施及其效果少有问津,对法律制度如何作用于社会生活关注不足,表现在研究中对法院裁判文书这一重要研究素材的忽视。近几年这种状况虽有些许改变,但只是一个好的开始。我认为,中国法学研究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有相当一批学者把研究兴趣转移到对“活的法律”的研究上来。 第四,研究方法相对贫乏,对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伦理学、心理学等缺少掌握。学者驾轻就熟的比较方法的使用问题最多:一是比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学者在进行比较时,一方面对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适用状况、实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实施状况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断优劣的标准不科学。不少学者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作为判断优劣的标准,把外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当作定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制度;当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以我们“似乎了解”的那个国家作为标准。三是比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为了批判我国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实证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却被忽视。多数学者习惯于埋头做案头研究。没有实证资料将可能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们所推崇的外国、又不了解我们想要改造的中国的情况的基础之上。而其他研究方法的欠缺,则影响着研究的广度、深度和视角。 第五,学术规范方面,学风浮躁,功利主义风气弥漫,重课题轻兴趣,精品意识淡薄。现有的学术研究管理体制、学术成果评价机制以及命题作文式的课题(项目)制,在客观上无疑起着不良的引导作用,但学者的学术心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引注方面,失范现象较为常见:一是为引注而引注。一篇文章引注几十上百个,其中有许多大部头的外文书,作者是否都仔细读过,值得怀疑。二是大段援引外国人的观点,并以其作为文章说理逻辑的大前提。三是有选择地引用,只引和自己的主张相同的观点。四是喜欢引用外国思想家和哲学家的语录,法学家的观点则较少引用。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现在甚至出现了伪造引注的现象。另外,学者间的学术争论没有充分开展,难以形成学术焦点,研究的深度受到影响。 故此,我以为我国的法学研究现在面临着转型问题。当着我们对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有了较为准确和全面了解的时候,特别是当着外国的制度和理论在用来解决中国的某些实际问题时已经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的时候,再简单套用外国的制度和理论来为中国法治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就学术发展和学术贡献而言,我们不能永远跟在别人的后面,永远当别人的学生。如果说外国的法律学术属于人类的文化遗产可以被我们所继承,我们为什么不能创造一些让外国人继承的法律文化遗产呢?上世纪末,在《法学研究》编辑部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有学者认为,不要追求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或者说不必刻意追求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有学者认为法学太过强调为社会实践服务,会忽视学术本身的问题,认为如果一切研究都首先考虑能否被人民和政治家接受,就会使研究偏离学术性。这些说法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首先应该用于、而且能够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社会有其自己的体系,生活有其自身的逻辑。法律理论的体系和逻辑应当尽量靠近社会生活的体系和逻辑,否则其科学性就会大打折扣。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体系应当借鉴但不一定要因循。也许,在我们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时提出的理论和设计的制度相互之间有着体系上的若干不协调(其实并非不可避免),在制度理论和制度建构较为丰富和完备时,我们完全可以在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的统领下,从体系和逻辑上尽可能将其理顺。不可以认为外国人为我们提供的是完美和唯一正确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逻辑体系,否则我们的任务就可以简化成为翻译、介绍、注释和内容填空。 我以为中国的法学研究的转型,简而言之大致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单纯的理论构建转向宏观法治对策研究(非微观对策)。2.从单纯的案头研究更多地转向实证研究。3.从立法研究更多地转向解释论研究。4.从对法律制度的逻辑批评转向效果评判。5.从封闭的、单兵作战的研究方式转向讨论和争鸣,进行不留情面的学术批评。 当然,目前的学术研究管理体制和学术成果评价机制也应改革。
高校经济法教学探析
作者:左玉玲 单位:沈阳技师学院
经济法课程实用性特色突出,如果仅仅依靠教师说教来教学,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难在课程上体现出来。近几年,案例教学法等逐渐应用到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但总体而言实践环节仍不多,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也没有很好地应用在教学中,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学效果和效率的提升。
成绩考核评价机制仍不完善。中职院校的成绩考核因为院校培养人才基本为技能技术型人才,所以在考核上基本遵循理论与实践考核的方式,但是这种考核方式如何具体应用在经济法这种理论性知识较强,同时对学生实践也有较高要求的素质课程,还是处于探索过程中。中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现状是有的专业设定为考查课,有的专业设定为考试课。考查多以论文考核,考试课则以闭卷考试为评价。综合看,现有评定成绩方式单一,如何能结合学生的平时表现评定出综合成绩,体现出考核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尚待商榷。
1.注重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课程的实用性。经济法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课程。它包括经济法学与经济法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应当是在经济法学基础上的经济法规的学习。
但就中职学生而言,考虑到他们文化基础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如果是单纯的为了法规而学法规,其教学效果极其有限。另一方面经济法规数量多、种类繁,要在课时有限的教学过程中熟练、全面把握是不切实际的。这就需要选取有代表意义的、与学生未来就业最息息相关的加以讲解,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与统一。
2.经济法课程的改革可以从教学计划、教材选取、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
①以教材选定为突破口,以教材的适用性与先进性作为选定标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环节,教学质量、教学水平与教材直接相关。因此,在教材上,应遵循“先进性”和“适用性”,体现“特殊性”和“差异性”。如针对广告专业的学生可通过增添广告法律法规内容,针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可把与专业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穿插进去,这样就能拉近教材和学生的距离,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又突出课程的学术特色和时代特点,最终达到教材更好的为教学、为专业服务的目的。
创新人才培育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探索
摘要:创新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而且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而当前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学术诚信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缺失,学术不端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创新人才的培养。高校需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思想引领,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将知识产权通识课、学术道德课程纳入到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
关键词:创新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产权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创新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创新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更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围绕创新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学术价值观,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近年来,本科生论文抄袭,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理工科大学生通过学术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形成健全人格。求真、诚实、理性、创新学术价值观,是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能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激发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知识产权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创造性,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是知识产权获得授权、保护的结果。创设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就是鼓励创新,惩治模仿、抄袭。通过知识产权教育,树立知识产权、诚实守信意识,进而激发创新创业意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原有课程计划中加大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内容,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课程体系对实现创新人才培养目标极为重要。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既要充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专业课教师的作用,还应当发挥党团组织、行政部门等各方面育人作用形成协同育人机制
目前,学术道德素质培养还未得到党团组织、行政部门重视,学位管理制度不具特色、学术规范实施细则缺乏,部分教师对自身的学术道德要求不严格,这些因素影响着学生的诚信行为。学校党团组织及相关部门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没有得到重视,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开展得不到位,没有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