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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论文
一、我国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现状
1.机构的出现。
在我国几乎所有大学,你都能看到的宣传广告,甚至在网上已经明码标价。这些机构以替学生从而从中获得一定金额的回报,其规模之大,已经成为了一种职业,虽然学术界对这种行为进行过严厉打击,但这种“你情我愿”的操作仍然是屡禁不止。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不顾对社会和学术界造成的影响,不仅是对大学生本人的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更阻碍了学术的发展,严重地违背了学术道德的要求。
2.一稿多投现象严重。
许多高校都规定了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要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于是有的研究生为了追求发表文章的篇数,把同样内容的一篇论文改头换面投向别处。有相当部分作者并不了解某些一稿多投的情况违反了学术诚信。一稿多投,不仅浪费了编辑为审阅处理编辑稿件所付出的宝贵时间和精力,而且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对投稿的有关规定,易引起期刊之间的产权纠纷。在对一稿多投现象的认识中,大部分大学生仍然处于盲区。
二、造成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
1.环境因素影响。
高校体育教师的社会责任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从大学职能视角对高校体育教师社会责任的内涵、高校体育教师践行大学职能过程中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体育科研水平、投身社区体育服务、引领体育文化发展等四个方面提出了高校体育教师的社会责任担当。
关键词:大学职能;高校体育教师;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职能也在不断拓展。从中世纪大学诞生之日起就具备的单一人才培养职能,到19世纪初期因德国洪堡大学拓展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双重职能,再到受“威斯康星思想”影响,在19世纪中叶形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三位一体职能体系,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及。而“文化引领”作为大学的第四职能,也逐步被得到认可。教师作为大学职能的践行者,肩负着传承文明、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创新文化的使命。“高校教师在大学中属于最基本的角色群体,大学承担责任的核心途径就是通过高校教师的工作来履行对社会的责任。”[1]31-36作为教师群体之一的高校体育教师,理应根据大学的四大职能,并结合体育学科特色,勇担时代赋予的社会责任。
一高校体育教师社会责任的内涵
如同其它许多概念一样,学术界对社会责任的定义也没有形成定论。作为人类生活共同体的社会是人们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形成的,是各种相互关系的总合,学者们正是基于不同相互关系的视角对社会责任进行定义,这也就难免会造成一定的差异。但不管是从企业组织视角,还是社会个体角度,亦或是心理学或组织学的观点,社会责任都是“与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相对应的,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运行的基础”[2]17。无论是宋高宗赵构的“行为世范,学为人师”,还是陶行知先生的“学高为师、身正为范”,都认为:教师不仅是传业解惑的“技师”,更是启迪人心的“人类灵魂工程师”。如果说教师的社会责任可分为“职业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3]84-86的话,那么教师的法律责任是教师除了履行公民的基本责任外,还应遵守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约定;教师的职业责任是教师应该以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传承人类文明、创新知识并推进社会发展;这两种责任是教师的应然。而则教师的道德责任更多地体现在“行为世范”或“身正为范”方面,以积极的工作态度、以对学生的关爱、以言传身教来体现自身的职业价值和人生价值。或者可以说,“高校教师的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具有一定的刚性,是教师社会责任的底线。而高校教师的道德责任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其是社会责任的主体,是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的升华超越,具有前瞻性和导向性”。[4]16-18对于高校体育教师而言,一方面应履行作为公民所要承担的法律所规定的一般性社会角色责任,如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以及其它六大部门法的规定,作为社会公民所应遵循的社会公德等。另一方面,是要担负起作为知识传承和创新者这一特殊性职业角色所应承担的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与传承和创新现代社会文化知识源流或结构主体的认知性知识的高校其他学科专业教师不同,高校体育教师传承的运动技术属于操作形态或特性的知识。因而,高校体育教师的职业责任主要是系统地传习运动技术以及运动技术所蕴含的文化思想,并在传习过程中创新体育理论与实践;高校体育教师的道德责任主要是以身为范,传播和弘扬体育精神,关注学生乃至社会的体育发展。
二高校体育教师践行大学职能过程中的困境
(一)人才培养过程中对高校体育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不公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摘要: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呈现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彼此叠加、工业污染与农业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响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发挥,因而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这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民的环境权益的保护不具可持续性,亟需构建适应农村现实情况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科技期刊合著作者署名的演变
作者,《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文章或著作的写作者;艺术作品的创作者”.随着学科不断交叉融合,合作作者的数量逐渐增多,合著论文的现象也在逐年增加.Gl?nzel等对1992年的SCI论文进行了研究,发现4534篇论文中,90%以上的都是合著作者.对于合著作者的署名问题,历来都是颇具争议的焦点.经典著作《科学社会学》曾写道:“假设你有一个学生,那么你是否应该在论文中署名呢?如果你不署名,那么有可能使此文得不到充分的认识.如果你署名,它会得到承认,但那样的话此学生就不会获得足够的荣誉.”早在1985年,国际医学期编辑委员会就颁布了论文中署名作者应该具备的4条标准:①对论文(该项研究)的构思、设计及数据收集、分析和解释有实质性贡献;②撰写论文/参与论文重要内容的修改;③最终版本的确定;④同意负责所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相关问题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能够得到适当的调查和解决.并规定,上述4条标准如果缺少了一条,就不能被当作作者列入,但是这些学者应该列入“致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我国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的编写格式》中明确规定:“学术论文署名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6]目前,ICMJE的标准已经成为众多期刊规范作者署名的标准,而且,这4条标准也成为诸多国外学术出版社及医学期刊制定相关政策的标准,如Nature,Lancet等世界著名的学尽管研究者、期刊社和政府官方部门均对作者的署名问题进行过阐述或规定,但在具体署名时,由于种种利益因素或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是会出现五花八门的情况,甚至有的为此诉诸法律,引起纠纷.实际上,作者的署名不只是体现在对作品的拥有权上,还要承担作品引起的各种反响,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两种.因而,在科技论文上署名,表示3个方面的意义:①拥有著作权;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③承担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我国科技期刊对作者署名随着学科的分化越来越细,合著作者情况的增多,呈现越来越复杂化的趋势.其发展的过程也是经历了几个阶段.
1简单署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GB/T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是学术论文作者署名的原则和依据.学术论文署名者只限于那些参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论文撰写并能对内容负责,同时对论文具有答辩能力的人员,并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至于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均不列入作者;仅仅为研究工作争取到了资金、提供了技术服务、提供了样品材料或负责了行政管理的人,虽然对完成论文不可或缺,但这些支持性工作本身不足以使他们成为论文作者.论文作者可以在论文的“致谢”部分对这些人表达谢意[7].在我国早期的科技期刊中,作者的署名基本遵循着以上这个原则,合著作者也不是太多,署名处于比较简单化的阶段,基本上是所有作者都能享受文章发表所带来的利益,比如职称晋升、课题结题及评奖等.由于文章所涉及的利益不是很多,因而没有更多的纠纷.但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学术交流机制对科技创新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优秀论文,既能够彰显作者的努力、能力和影响力,也能够鼓励、奖励和激励作者积极发表其创新成果[4].国家对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视,体现在奖学金评选、职称评定、名誉奖项(如国家自然科学奖、长江学者、自然科学基金及院士增选等)、学位授予条件.由此可见,科技论文所带来的利益也越来越多,简单的署名已不能满足科研工作者的需要.基于形势与作者的需求,通讯作者出现了.
2通讯作者
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Author)最早流行于美国,发表文章时,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导师或者老板作为通讯作者,这几乎已经成为惯例.由于学科的发展和广泛的合作,论文的作者人数逐渐增多,如生物信息学就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通讯作者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让文章的读者和作者联络通畅,同时,也方便国际国内同行之间的联系和交流.1996年,邹承鲁院士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建议》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评审国内奖励必须坚持立足国内———论当前评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文章,这是我国通讯作者提出的开始.文中指出:“现在的国际习惯,在多作者署名的论文中,第一作者往往是承担主要实验工作的作者,在很多情况下,是某一实验室的研究生.而通讯作者才是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并是读者对有关论文提出各种问题时能与之讨论和联系的作者,通常是课题负责人.”[16-17]到了1998年,邹先生又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发表科学论文要遵循国际惯例》的文章,指出:“我国科学要走向世界,更多地把优秀在国际知名的刊物上是绝对必要的.”“通讯作者经常是课题负责人,是学术论文思想的提出者,是真正能对论文全面负责的作者.我国多数刊物目前还没有采取标明论文通讯作者的国际习惯做法,造成读者与作者之间进行交流或讨论协作时的不便.”直至2003年,最早公开提出标注通讯作者要求的是《医用生物力学》杂志.到2010年,我国已有60%以上的生物医学期刊使用通讯作者.通讯作者的含义从字面理解,就是供联系的作者.百度有一词条解释通讯作者是“供读者联系的作者,因为一般的文章往往有几个作者,大家推举一个作为读者联系的人,即为通讯作者.”故而,有人建议“通讯作者”实际上应为“通信作者”.随着期刊标注通讯作者的常态化,很多职称评审部门和科研成果审核部门也对通讯作者越来越重视,并且对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持有同等的重要性.如在SCI检索出报告时,报告上一般以通讯作者的单位为第一单位.另外在考核工作量时,有的单位规定通讯作者等同为第一作者,有的甚至只承认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这就要求通讯作者的标注要特别慎重及严谨.我国科技期刊各期刊社对通讯作者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仅在生物医学期刊中的标注形式就有13种之多.总结起来,对通讯作者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通讯作者既是论文的对外联系人,又是论文的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即对论文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可靠性、结论的可信性、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学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负全责(或主要负责);②在论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发表的过程中的一切联络工作一般由通讯作者负责;③通讯作者往往指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熟谙课题设计,掌握数据资料,能够全面处理投稿中的一切问题,答复编辑部审稿人意见和全面修改稿件的作者,他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等,是“对外的全部责任人”.④通常针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和流动科研人员在离开原学校和科研单位后,期刊编辑部能通过通讯作者对稿件进行补充和修改,也便于论文刊登后读者可以直接与通讯作者联系.实际上,通讯作者多为课题负责人.⑤在读硕士或博士期间撰写的论文,必须由其导师担任通讯作者.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通讯作者,这样就避免了通讯作者标注时的一些乱象.
3共同第一作者
共同第一作者是一种特殊的作者署名形式,又称并列第一作者.它是指2个以上作者对论文做出同等贡献,其贡献大小难分高下,故在时注明这些作者对论文贡献相等,这时视他们为并列第一作者,其英文表达为“jointfirstauthors”或“equalfirstauthors”等.以这一作者类型发表文章,国外期刊并不鲜见[22].1823年在《柳叶刀》中就有出现,其后多种期刊都有这种作者类型.2002年,我国才出现第一篇共同第一作者的英文论文,直到2005年,共同第一作者才出现在中文论文中,此后一直沿用至今.我国科技期刊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的时间较晚,但总体发文比例呈现上升态势.我国期刊首先以并列第一作者形式刊发论文是在2005年《农业生物技术学报》《实验生物学报》《微生物学通报》《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等几种期刊上,截至2009年底,共有199篇文章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的表述,只占刊发总论文数的0.2%[23].对比我国期刊与国外期刊,以共同第一作者刊发文章,我国起步比国外期刊晚182a.在其他作者类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该作者形式直至2005年才被小范围应用,说明这种做法被认可程度不高.尤其一篇13人共同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就在网络上遭到质疑,使国内对这种署名方式仍存在争议.从尊重科研成果的角度看,设立共同第一作者在于扩大了一篇论文的信息量,避免了多位参与者为了第一作者的身份而将科研成果拆分,各自独立.一部分学者可能出于这种原因,将科研团队的系列科研成果整合为1篇论文,课题主要参与者每人冠以“并列第一作者”或者“共同第一作者”,以获得在高影响力杂志上发表.而很多高影响力杂志也乐于接收此类文章,比如《科学》杂志中“作者同等贡献”的论文比例就很高,最终导致只要是被SCI收录的“高分论文”(在高影响因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共同第一作者也会被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认可为第一作者[24].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在国外杂志尤其是比较著名的杂志中常见,署名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也多是信息覆盖面广、拥有不同科研单位的多个作者的论著.从尊重作者的角度看,设立共同第一作者的初衷是好的,对有些论文也是必要的,是对研究主要参与者做出贡献的肯定。
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网络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着相当高危的隐患,在网上银行业务领域尤为突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个人财产安全的担忧,网络银行中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无时无刻在提醒我们,应当加强对网上银行的安全监管,利用法律手段,杜绝网络漏洞造成的欺诈、纠纷等。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将严重阻碍网络银行应用的发展和普及。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
一、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现状
1、关于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为产品、信息等提供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储蓄和贷款、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打破了传统的支付方式,大大提高了商品交易的便捷程度,改变了人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甚至给我们带来“无现金社会”这样一个新型的消费观念。
2、我国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而中国现有的法律对电子商务普遍缺乏强制性,借由网络这个虚拟的载体,存在着许多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甚至无法理清的现象。目前,中国有超过20家银行,200多个网站和网页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可想而知,每天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的数量之大,却都在网络这个大背景下悄悄地进行着。如果对于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没有明确的立法,随之而来的问题会不断的爆发,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城乡问题越来越严重、复杂、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尤其是农村问题表现突出,众多农村问题里,留守儿童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对于儿童的监护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抽象、模糊的法律条文使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更是如此。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
一、官代河村简介
官代河村位于大河乡西北部,平均海拔1700米,全村所辖9个村民组,共1800多人,516多户,有耕地面积4436亩,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坡耕地特别多,大多数是在50度以上的坡耕地。没有明显的经济产业。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官代河村具有独特的自然气候,特有的高原风光是大河乡官代河村远近闻名的自然看点。人们都爱去官代河村感受“一览众山小”的感觉。但是又因为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官代河村交通不便,通村公路狭窄,而且陡坡多、弯道大,车辆通过较难。下面笔者将从实地调研的几个方面来进行呈现官代河村:一,人口总数:1800多人,516多户,其中农业人口有1700多人,非农人口较少;二,行政区面积:6、82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有4436亩;三,主要民族成分:汉族,彝族;四,所辖村民小组:红星组,麻塘组,岔沟组,岩脚组,岩口组,岩头组,高峰组,大塘组,湾子组;五,主要经济产业:经果林,养殖业,主要特产核桃;六,办公所在地:岩脚组。
二、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
根据调查点官代河村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大河乡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亲监护方式。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家庭模式的影响,单亲监护的这种形式在农村普遍存在,为了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教育、生活等问题,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监督,让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在家照看子女,以完成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分析
摘要:本文对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进行阐述,从立法、银行行为和征信三个角度分析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成因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建议,希望本文能够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以及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问题的规避提供帮助。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
个人消费信贷指的是个人以消费为目的向银行提出的借款行为,金融机构为了满足个人消费需要提供相应的借款,约定还款规则、利息以及双方的责权义务后,为个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活动。个人消费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消费信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提前消费的需要,消费信贷所出借的款项通常数额小、还款时间短、利息少、可重复,是信贷活动中风险较小、收益率较高的一种信贷活动。但是个人消费信贷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同时向多个金融机构提请个人消费信贷却无法偿还的行为,都引发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银行作为提供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金融机构,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1.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为个人消费提供的信贷业务包括了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助学贷款等多个项目,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提前消费的需求。个人向银行提请消费信贷大多数都需要说明消费目标,银行根据消费目标和提请金额设计贷款年限,并根据信贷行为产生当下的金融市场情况决定利率,与个人达成贷款协议,形成合同之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所承担的风险,总体而言表现为个人还款能力不足、恶意拖延还款或者不还款导致的利息和本金难以收回,形成赖贷或者死贷的情况。这些行为导致银行利润受损,虽然个人消费信贷数额小,但是追回难度大,从整体而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并不低。信贷风险的成因复杂,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形成并不单纯由提请贷款的个人引起,社会监管和银行风险防控机制等,都应该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负责。
2.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成因
2.1个人消费信贷立法不够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