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法规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与法规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与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实践与规范分析

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受到国家认可的,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正式颁布的,用于加强对食品进行监管,防止劣质食品对人产生危害,保障市场流通食品安全,增强人民体质与健康,且具有国家强制保证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食品安全法是食品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础性法律。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规范食品生产与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在王晓英、邵威平主编的《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郑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一版)一书中,编者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实践与规范进行了系统的阐述,通读此书,笔者初步将此书的特点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了全面的梳理

在《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第二章中,编者从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按照立法的意义、法律包含的主要内容、法律的实施条例、法律的管理办法、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的标准法、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我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以我国食品安全法为例,书中首先介绍了我国早期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于《食品卫生法》与《产品质量法》,但这两法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食品安全规划体系,当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整体还较为落后,这也导致社会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在那时,我国食品行业迫切需要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食品生产与经营行为,保证市场流通食品的安全,保障人民食品安全。在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多次补充与完善后,经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我国最终敲定了现在推行的《食品安全法》。书中还对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依照如上逻辑顺序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此书论述流畅清晰,能够使读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产生更加明确的认识。

二、对食品安全实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在《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第四章第三小节中,编者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在这一部分的阐述中,编者结合了《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详细介绍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并具体指出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政府的食品卫生相关部门也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落实工作,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卫生标准以及有关标准进行了系统整合,最终公布了一套统一适用的全国性食品安全标准,在学习完这一部分内容后,笔者将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实践探索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秉承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组建一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的审查工作;第二,要加快食品标准系统整合工作,尤其是对涉及民生的基础性食品标准进行整合,要加强对于食品营养的重视,缩小我国食品标准与发达国家食品标准的差距;第三,在完成整合之后要制定和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食品标准整体的安全性;第四,要持续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与落实,对于违背食品标准的生产厂商进行严厉的批评,责令其进行整改;第五,我国还需不断深入参与国际食品法律事务,借鉴国际食品标准,学习发达国家食品标准的制定与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编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总结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特点与不足,书中表示政府、食品生产商、食品经销商的对于食品法律的态度,以及具体管理与生产实践,都将对法律的落实与市场秩序的规范都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国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了具体阐述

在《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第五章中,编者对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书中对国际食品法的诞生进行了介绍,从书中可知,最早的国际食品法律为《国际食品法典》,《国际食品法典》是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讨论制定并通过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目前已有180个成员国和一个成员国组织参与,众多政府组织以及来自国际的食品科学团体、贸易界以及消费者成员都为其中成员,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健康,促进国际间食品贸易公平。因此,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通过颁布的《国际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者以及各国食品管理机构的参照标准。书中对于食品法典的历史沿革与影响成就都依次进行了介绍,在此章后几部分中,编者还介绍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际组织食品法律标准以及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法规与标准,由于国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时间早,发展时间长,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十分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内容新颖、科学实用,囊括了中外的食品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值得相关专业的学习者研读学习,也适合作为食品法的教学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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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业政策与法规课程建设教学方法

摘要:草业政策与法规是国家组织和管理草产业的机构实施相关管理所依据的政策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研究草业政策与法规如何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草业生产和生态建设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促进我国草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门科学。但是在我国草业科学本科专业教学实践中,草业政策与法规课程建设进展缓慢。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加快草业政策与法规课程建设,总结了近年的教学实践经验,从草业政策与法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探讨,获得了一些成果和课程教学心得,供同行教师参考。

关键词:草业科学;政策与法规;课程建设;教学方法

草业科学是一门以草为核心研究对象的综合性、交叉性的新兴一级学科,即利用各种已有的基础和专业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来研究一切与草有关的本质和现象,最终形成一套系统地研究草资源自身、草与生态环境以及草与人类活动的学科[1]。它不仅是一门包含理科、工科的自然科学,同时也是涉及人类经济、社会和政治的人文科学。草业政策与法规是国家组织和管理草产业的机构及其实施相关管理所依据的政策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研究草业政策与法规如何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草业生产和生态建设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促进我国草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门科学[2,3]。但是,2018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制出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却未将草业政策与法规课程列入草业科学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4],因此部分学校以选修课程开设,从而导致课程建设进展缓慢,目前仍处于无成熟的高校本科教材,无教学大纲状态。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加快草业政策与法规课程建设,作者在近几年的教学实际中,从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两方面开展了多方位的试验,获得了一些成果和课程教学心得,以下是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简单介绍,供同行教师参考。

一、教学内容的设置

为了满足现代草业科学专业教学需要,确保课程内容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实用性。作者在近年的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与同行专家的交流,逐步完善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编写了符合实际需要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方面包含了草业政策、草业法规内容及各时期的草业政策、草业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地方草业政策与法规等四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草业政策与草业法规概述

草业政策与草业法规概述部分的内容包括:草业政策的概念、草业政策的特点、草业政策的制定、草业政策的实施、草业法规概述、草业法规的概念、草业法规的作用、草业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草业政策与法规的关系、草业政策与法规的发展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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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下法律和党内法规衔接问题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长期并存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常态,那么,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二者更好地衔接与协调是当前亟待研究以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本文将从价值、异同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衔接与协调二者的路径。

关键词:经济发展;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衔接协调

1价值分析: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与协调的意义

1.1利于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坚持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体现了我国严格规范党内法规制度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这意味着我国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当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愈发突出。新时代背景下,只有严格规范党内法规相关制度文件,明确二者边界,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二者的作用,维护好社会秩序,也只有如此,才能推进党内法规制定规范化,真正发挥党内法规对党员的约束与震慑作用,体现党的制度建设的科学化,从而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1.2利于规范权力,有效促进廉政建设

新时期下,人民群众对民主权利的追求比以往更甚,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规范国家党政机关权力,实现人民群众利益和福祉是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之一。因此,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国家权力、规范党内权力势在必行。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从党的建设入手,将法治内涵渗透进党内法规建设之中,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做好国法与党规的协调衔接,从而确保党内法规始终在法治轨道之中,不偏离、不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有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权力,从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营造清正廉洁之风,使国法与党内法规能够更好地配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促进我国党政机关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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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航海技术专业法规和体系思维培养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事行业日新月异,各港口的来往船只数量逐年增多,客轮、海货轮船、大型运输轮船等通行频率愈发频繁,如何更好地开展行业管理,是当下需要思考的主要问题。航海技术专业主要是培养具有扎实海洋船舶驾驶、船舶运输管理方面知识的优秀人才,为我国海洋运输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人员输出,以此促进我国海事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简要阐述了航海技术专业法规与体系思维培养背景,分析了其不足之处,并对路径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航海技术专业;行业法规;专业体系;思维培养

在航海技术专业教育教学过程中,需要培养学生的现代海洋船舶驾驶技术,促使学生具备基本的运输管理知识与理论,参与船舶操纵、避碰、值班、运用各种航图、导航仪器仪表等方面的训练,同时还需要培养学生的行业法规思维与体系思维,让学生熟悉航海和海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中自觉遵循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操控船舶,时刻了解有关海商法律、政策的最新动向,成为能够满足我国海事行业发展的重要人才[1]。

1.航海技术专业法规与体系思维培养背景

1.1外部环境需求

自我国党和政府提出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倡议之后,各沿线其他国家纷纷响应与支持,逐渐形成了线路较长、体系庞大、内涵丰富的现代“一带一路”模式。在提出此倡议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沟通与合作,致力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与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与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与80多个国家达成合作,沿线各国的货物贸易数量累计超出5亿万美元,对外投资额度超过700亿美元。在此种背景之下,我国仍然面临着沿线各国家的政治、文化、法律、经济等多方面差异产生的冲突。在2015年,我国政府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根据“一带一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方向,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由此可见,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环境之下,对各方面人才的法律法规与体系思维有较明显的需求,此时培养航海技术专业学生的法规与体系思维,是顺应大趋势的教育行为[2]。

1.2学生课程学习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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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脚步也在逐渐推进。建筑工程数量的增加对房屋质量及人身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活动进行具体规范。依法治国理念的渗透加深了人们对法规法规的重视,特别是在建筑行业中,其作为如今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本文从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入手,通过对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表现加以总结分析,探究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作用与影响,并针对其提出科学可行的具体措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关键词: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作用探讨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正在随着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呈现不断发展态势。由于建筑市场的发育尚未完善,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较为薄弱,工程各方人员的履约意识较为欠缺,市场违规现象屡见不鲜,安全质量事故也偶尔发生,这些不良现象都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建筑事业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施工,营造健康公平的建筑市场。

一、我国的建筑市场现状

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大多实行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建筑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与现有注册资本,并注册与之实力向匹配的资质等级公司证明。但是在实际的建筑市场中,多数建筑企业在开展资质申报环节,都会使用一些虚假文件。部分建筑单位与注册方合作开展资本注册,这种注册方式不仅缺乏正规的办公场地及相关工作人员,也缺少相关的建筑施工设备及机械技术等,这些关键因素的缺失严重威胁参建人员的工作安全,从而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难以保障。基于目前的建筑工程管理体制而言,与发达国家的建筑行业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工程咨询方面,其质量水平的低下严重影响着其内部结构的完整性,造成管理粗放的现象发生。目前我国建筑行咨询的相关设备及政策很难实现与国家化市场接轨,这也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进步。同时,建筑市场的监督不力也是建筑工程质量无法得以保证的关键因素之一。从我国政府角度来讲,其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执法情况不严,导致建筑工程在没有取得相关施工资质的基础上,违法相关施工程序、盲目开展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后的工程验收环节中,监理对验收工作的不重视,导致部们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直接投入使用,这就为建筑质量及住户的人生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部分建筑监管部分通过程序化的监督方式对建筑工程开展验收工作,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落实都实处,细节的忽视也为建筑质量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近年来,各种建筑房屋倒塌的事故屡见不鲜,不仅为住户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也为国家与人们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建筑立法,通过法律途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二、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秩序混乱表现

(一)工程的违法承包及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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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站知识检索

 

无论是专业研究人员、法律工作者,还是一普通的市民,都有需要查询法律法规的时候。法律院系的师生在教学科研或写作论文的时候,需要查询法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在法律实施中,需要依法办事,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查询;律师与市民为了诉讼的目的也是如此。   传统的查询方式有:(l)查询专门的法规类定期出版物,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新法规》月刊;(2)通过查阅某些法规类内部资料,如上海市律师协会所编《律师业务资料》;(3)查阅有关的报纸,如《法制日报》等;(4)查阅各种类型的法规汇编。   在rr环境下,成百上千的法律类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其中提供法律法规检索的网站亦是五花八门,各具特色。但是法规类网站,其主办者的专业水平、经济实力、权威程度、维护状况都良芳不齐,虽然网上诸多搜索引擎都列出一大申的法规类网站,但是并非都真正堪敷实用。本文仅就一些比较实用的站点作些介绍。   1法律法规大全式网站   1.1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岸   中国法院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依托人民法院报社开展工作,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它是全国最大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并且提供免费查询。在如今网络上免费的午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这个网站提供给我们如此慷慨的免费查询服务,如此丰富的法规资源,如此强大的搜索功能,如此精致的主页设计,实在使人欣喜不已。   这个网站在法规收集方面是集大成式的。分为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中外条约、政策参考、所有类型五个库。   在检索方法上,最多可以同时设置四个关键词进行组合查询,比如,设定四个检索关键词,分别为:公司(词一),股票(词二),上市(词三),条件(词四),检索国家法律法规库,得252条检索结果。其中最新的一条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X)3年12月28日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最老的一条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卯1年1月1日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1.2北大法律信息网法规中心   北大法律信息网是北大英华科技公司和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共同创办的大型综合性法律网站。该网站主页设计严整,内容更新及时,依托北大的学术背景,其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   该网站上的法规搜索,提供四个检索字段,分别为:按法规标题查询、按法规全文查询、按发文字号查询、按日期查询。建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港澳台法律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库、外国与国际法律库。’例如,如果想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中查询标题中有“婚姻”二字的所有法规,则在法规标题框中输人“婚姻”,查得有88护,其中最新的一条是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2(X抖年1月19日民办函〔么刀3〕1砧号),最早的一条是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1953年7月1日),该网站收集法规之详细程度由此可以窥斑见豹。而如果想要查询所有的法律法规正文中包含有“婚姻”一词的,则就采取全文查询的办法,查得有弘3条,比如其中一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财综〔2(X犯」巧号),该规定文中多处提到“婚姻”二字,而依照标题查询的方法是无法查到这个结果的。   这个网站上的检索是要收费的,免费亦可以查得条目,但是无法看到全文。   2新法规查询网站   由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是在持续地进行着的,所以对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信息必须有个及时的了解,因此不少提供法规信息的网站都将最新法规信息作为一个专栏。另外也有专门介绍新法规的网站,该网站的栏目有:最新国家法律法规,最新地方性法规,本月热点法律法规,立法背景材料。我们可以通过浏览这个网站,了解立法动态,并且可以取得新近立法的法规全文。比如在热点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今年二月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X”年2月13日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等一系列当月的法律法规,点击相关链接后我们就可以阅读这些法规的全文了。   3查询地方法规的网站   虽然在大全式的网站中建有地方性法规库,但是各地亦自建有自己的专门地方法规网站。一般在各地方政府的网站中都有该地区的地方立法可供查询。   4专题法规查询网站   法规分类分为“权益保护”、“身份确认”、“捐赠、投资”、“教育、教学、就学”、“出人境”、“留学及人才引进”、“出境探亲、定居、就业”、“回国探亲、定居、就业”、“涉外婚姻”、“涉外收养”、“遗产、安葬”、“侨房”、“华侨农场、侨属企业”、“外(侨)汇”等专题。   (l)北大法律信息网法规中心   目前提供中国法律法规英文版的网站尚不多,而北大法律信息网所提供的这方面内容,固然可资信赖,但是非注册用户还是要另找门径。   (2)李忱k法律搜索引擎   比如在诉讼法方面,收录了八十种中国诉讼法律法规的英文版。根据本文写作时的检索,该网站称收录了总共有仪众)多种英文法规,相当部分都是可以免费查看全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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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020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关键一年。为深入推进全县林业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工作,加快法治林业建设,创建最优林业发展环境,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中央、省、市、县各级文件精神,围绕林业重点工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林业法规体系,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强化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升林业干部职工法律修养,不断扩大林业法律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度。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干部职工法治宣传教育

1.落实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法治培训、法治讲座等制度。加强宪法和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林业各项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2.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及政治规矩,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自觉远离纪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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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生物入侵规制体系构建

 

外来生物入侵是指对某一特定生态系统与栖息环境来说,非本地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由原生存地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侵入此生态系统并建立了种群,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据统计,外来生物入侵每年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而目前我国的外来入侵生物已经超过400种,并且有50余种为国际公认的高威胁生物,我国已成为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临的防治形势十分严峻。通过对其入侵途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入侵主要发生在境外传入和境内生态系统间,其途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气候现象等外力引起的,通过自然途径扩散到其他生态环境之中,比如俄罗斯的麝鼠曾通过边境河流扩散至我国就是很好的例子。由于绝大多数生物都难以穿越阻挡它们的天然屏障,这一类途径的入侵较为有限,经自途径进入我国的仅占总数的3%;而第二类则是通过人类行为造成外来生物入侵,很多外来入侵生物是随人类活动而无意传入的,如19世纪澳洲的灭兔运动,就是由于人类行为无意中引进了澳洲本没有的兔子,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系统破坏。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国际地位提升、经济发展迅速,对外往来增多,造成外来入侵物途径随之增加。调查表明,通过这种方式传入我国的接近总数的90%,是造成我国外来生物入侵问题的主因。   一、外来生物入侵法律规制是严峻形势下的迫切需求   我国外来生物入侵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形势,目前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影响范围广,我国所有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已发现外来入侵物种和造成的影响;二是涉及的生态系统多,森林、水域、牧区和城市等各类生态系统都已受到影响。从各类动植物和细菌、病毒中都能找到外来生物入侵的例证。如上世纪60-80年代,为了保护滩涂而引进了国外的大米草,但由于没有天敌制约,此类植物凭借强大的繁殖能力,很快造成了难以控制的扩散,甚至出现堵塞航道、引发赤潮、导致其他生物灭亡等严重的生态破坏。当入侵生物若成功压制和排挤了本地生物,抢夺了原生态系统中动植物生存所需的资源与空间,将导致本地生态系统内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并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导致其他动植物群落出现衰退甚至灭亡。此外,许多外来生物对农林业生产损害严重,部分生物入侵甚至形成了难以控制的局面。更为严重的是,人类自身的健康也容易受到外来入侵生物的影响,其中很多植物存在毒性,有些植物的花粉是过敏症等病症的病原物,有些外来入侵生物还携带着致病微生物和细菌等。从我国发生的外来生物入侵来看,外来生物入侵往往难以根除,且造成的生态灾难破坏程度大、影响范围广、治理难度高。由于外来生物入侵最主要的途径是人类行为造成的越界转移,因此,运用完善的法律规范,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人类的行为可以有效的防控和减少外来生物入侵的发生。联合国《21世纪议程》指出:“在使环境与发展的政策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是最重要的工具。”在我国,外来生物入侵引发灾难性后果已经屡见不鲜,国内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强化法律规制应对外来生物入侵,实施有效的管理和防治。   二、我国外来生物入侵立法现状   总体来看,我国虽然已有多项涉及环境安全的法规制度,但其监管和防治效果仍然有限,外来生物入侵安全立法仍较为滞后,相关法律规制尚不完善,监管部门间存在职能交叉,对外来生物入侵的整体防治水平尚待提高。   (一)防治立法较为滞后,未能形成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对人民生命健康、社会经济发展、生产安全和生产污染等方面关注较多,主要是为保护农、林、牧、渔业发展,但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仍然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加以重视。有关生物入侵的法律法规大都是对如何进行检验和检疫防止病虫害等问题的发生进行规范和指导。相比较而言,涉及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立法较为分散,并且对作为观赏品或其他一般贸易方式引进的物种,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立法,存在立法空白;没有形成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具有针对性和全局性的法律体系。如我国刑法中对人为故意倾倒或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破坏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对于人为原因造成外来生物污染和环境灾害应如何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尚不能对其进行刑法处罚,只可以追究其经济赔偿的责任。面对外来生物入侵日益严峻的形势,分散和滞后的立法已无法满足防治生物入侵的迫切需求。这就会导致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和职权交叉混乱,导致监管不力、防治受阻,最终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效果不高。   (二)现有防治实体法尚待补充和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防治外来生物入侵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职能和所关注的领域上各不相同。有的法规将重点放在病虫害防治上,有的则针对动物饲养和管理,并且法律、条例形式多样,存在立法等级和形式上的多样化,造成了主次不分、交叉管理或失管等不利现象。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覆盖面窄。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于各类疾病、病虫害及杂草方面的检疫,如海关和检疫部门的检验局限性较大,对如何检验生物的生态安全性没有明确和详细的办法;并且检验中所用的已知外来入侵生物名录存在局限性;从生物引入途径方面而言,对有意引进的外来生物经济发展效益关注较高,却没有认真考虑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可能造成的破坏。二是缺乏进行全程监管和防治的法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对外来生物的引入阶段的过境检验检疫、邮寄品进出境等进行了一定的监管控制,但在外来生物的定植、扩散直至产生危害的过程监管不力。外来生物形成入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与当地生物的生存竞争以及种间杂交等关系才逐渐演变成进而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进行单阶段控制并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跟踪控制和持续治理方面仍鲜有规定。三是责任追究法规制度尚待完善。只有法规制度对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依靠法律强制力保证外来生物入侵问题的处罚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对外来生物入侵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然而我国对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追究不足,现行法律法规只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所规定,而对民事责任却鲜有规定;有关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行政主体责任的规定仍然不足;相关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很少,并且主要针对职务犯罪等非法牟利犯罪;从外来生物引进的途径来看,我国也缺乏对无意引进的外来入侵生物的法律追责。#p#分页标题#e#   (三)现有监管体系和程序法仍存漏洞   我国防治监管机制尚不够健全。首先,我国对外来物种的管理部门众多,由于职责存在交叉,标准和目的都存在不同,且协调差、效果弱,效率低,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缺乏机构之间职能划分以及配合联动的法规。其次,在审批过程方面,我国现行审批制度规定对抵御外来入侵物种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主要针对引入阶段的检疫控制,而对进境审批、退回销毁,出境报检等手续的程序没有详细规定,且审批过程缺乏必要的科技支撑。此外,外来生物入侵防治与监管对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性要求很高,检验检疫部门往往难以完成,并且我国地域广大,生态环境种类繁多,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地区性防治机构的设置进行规定。程序法规定较为简化甚至缺位也是造成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原因,由于权责不够明确又缺少程序法的指导,造成了各监管部门交叉管理或者扯皮现象的发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通过法律规制的完善加以解决。   三、对完善我国防治外来生物入侵法律制度的思考   要想将外来入侵物种御之于国门之外,就必须将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完善现行法律文件和各项基本法律制度,为国内防治外来入侵生物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从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注重生态安全环境目标的追求。尽快形成我国对外来生物入侵实施有效监管的防治体系。   (一)统揽全局,构建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立法体系   在环境资源立法实践中,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从宪法到地方法规、规章的环境资源法体系。但是现行针对外来入侵生物的立法形式仍仅限于行政规章一级,缺少主体性地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必须积极构建我国防治外来入侵生物的立法体系。首先,要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战略决策,制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法》,作为我国对外来生物入侵防治基本法规。该法应切实贯彻风险防范的原则,对管理主体、职权、责任及如何追责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重点加强和完善风险评估、进境审批、检验检疫等力度;通过设立一个纵览全局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监管,负责对各部门分工协作和工作重点进行领导,并对法律责任的追究进行完善,实现外来生物入侵的追责有法可依。其次,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单行法规,对防治基本法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进行细化。一是可以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查明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出现的交叉以及比较尖锐的矛盾;二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增加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内容。要考虑到不同地域由于科技和经济水平不同,应当依据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实际的地方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国家防治基本法的有力补充。三是在广泛收集信息和开展的科研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外来入侵生物名录,并对评估方法和科技手段做出规定,并保证随科学研究和信息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为监管司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参考。通过努力,力求能够形成由基本法、单行法和其他法规组成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实现重点防治、深入评估、全程监控以及严格责任追究的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法规制度   抵御生物入侵的根本途径在于完善法制,要通过加快立法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实现对外来生物入侵全过程的法律控制。首先,在引入阶段中应从审批手续上控制,要建立严格的引种许可证制度,引种单位或部门必须提交需引种生物的原生存环境、生态学特性、生物学特性、经济损益和风险评价等信息,由管理部门会同技术机构对这些资料进行评审后颁发引种许可证,不通过的坚决禁止引种,并对需要附加的保障措施进行规定,从而严格杜绝非法引进;而在无意引入方面,要从依托科技手段和加强检测手段上控制旅游者等源头。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的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建立外来生物引进后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全程防治。要加强跟踪监测记录外来物种信息数据,为及时预警和做出快速反应提供有力的信息动态。通过有力的监测预警,我们可以监督故意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并及时查处外来物种出现入侵的迹象,侦测国家范围内存在的无意或非法引进的外来物种和因再次转移和自然扩散过程而产生的已立足的外来物种的蔓延。针对不同外来物种所具备的各种传播方式、途径和生态特征,在立法中应授予不同的部门各自详细的监测职责和权限,依照科学并且有针对性的检测手段进行监管,此外还可以让外来生物的引进者负责一定的监测义务和责任,并实施责任追究。最后,还应通过各地研究和检测机构的努力,建立较为详细和完备的外来生物入侵资料数据库,并通过综合其他国家和地区防治某类型外来生物的资料,以及对已知生物生存特性的研究,得出不同地区需要重点防治的生物种类和防治手段。此外还要加强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闻的信息共享,并促进与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学习国外先进治理经验,为后续的生态恢复做充分调查研究。   (三)不断优化监管机构设置,形成协作监管机制   防治外来生物入侵是一项综合工程,涉及部门多,分工繁杂,因此需要有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监管机构的职能设置和工作效率是防治效果的决定因素,从职能上讲要求设立执行机构、研究机构以及协调机构,并且应当有国家级领导机构和地方的执行机构相互配合形成体系。具体来讲,在外来生物入侵方面,首先由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牵头成立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这个机构应由农林渔牧业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及相关社会经济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其次,要建立专门负责协调外来入侵生物管理部门的机构,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冲突,对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各类反馈信息进行反应评估。专门机构的职责权限应具有法律授权,这样有利于监管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协调了各相关部门工作,避免职能产生冲突,消除各部门间矛盾,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为明确各部门职责,统一进行风险评估,应设立外来入侵生物监管委员会,并由委员会负责起草监管的政策法规,监管全国范围内的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工作。此外,还要设立作为技术支持的研究机构,负责鉴别生物类别和跟踪调查外来生物发展扩散情况、及时预警并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对外来生物名录进行研究更新。现在我国研究机构多依靠独立科研机构和各类高校,应建立国家主导下的创新科研机构,更好的汇集资金和科研力量,而由地方机构负责常态化监应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况下,则由雇主在不能尽到保护义务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只有理顺第三人与雇主之间的责任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实体的公正。#p#分页标题#e#   目前,关于雇主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司法解释第11条已经失去效力,此类侵权案件应直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来处理。即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的,雇主与第三人只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责任,更不必代替实际的侵害人承担责任。如此一来,在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件中,雇主责任与第三人的责任的分配将更加合理和公平,司法实务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也将更加明确,有利于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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