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与道德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养成分析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今年将开始小学教育德育师范专业方向招生,未来毕业生主要从事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工作、少先队工作以及学校德育工作,而道德与法治教学自当是主要工作。结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道德与法治课程与教学的要求,本文将对教师的法律素养做一分析,以期为小学教师教育德育方向和职后教师培养提供一些参考。
一、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概述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素养指平日的修养,修养指理论、知识、艺术、思想等方面的一定水平,还指养成的正确的待人处事的态度。[1]在《辞海》中,修养指个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面,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所达到一定水平。[2]由此看来,素养应是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在政治、思想、理论、知识、艺术、道德品质方面所达到的水平。法律素养,简言之,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3]该定义只是说明了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我们认为,法律素养应该是内在法律修养与外在运用法律能力的相互统一,结合素养的一般定义,法律素养一般可以定义为:个人经过长期培养和锻炼在法律理论、知识、思维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所达到的一定水平。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思想和观点、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进行思考,以及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教师的法律素养指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也可以称为法律素质。[4]道德与法治教师属于一般教师范畴,但是,由于其在教学中需要运用大量法律理论、观点、知识,其法律素养应高于一般教师,不仅包括教师职业法律素养,还包括从事道德与法治教学应具备的法律素养。据此,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主要指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经过培养和锻炼所形成的具有从事教师工作的职业法律素养,以及按照国家法治教育方针、政策及课程标准要求,为从事法治教育教学所具备的法律素养。
二、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的具体要求
(一)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很难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及形成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现有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标准(2011版)的要求,作为道德与法治教师应具备的法律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道德与法治教师在法律理论基础知识方面,应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概念及本质特征、法的价值,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法律概念等。二是对宪法的深刻理解。《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道德与法治教材特别突出了宪法教育,教师必须对宪法有深刻的理解。掌握与宪法的有关的基本概念,如公民、国籍、基本权利、国体、政体、国家制度、国家体制、国家结构等;掌握宪法的特征、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认识理解宪政,正确看待当代宪政思潮。三是对于部门法的一定了解和掌握。依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道德与法治教材涉及的法律知识,教师需了解和掌握的部门法包括宪法,涉及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刑法,涉及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等;民商法,涉及民法总则、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行政法,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禁毒法等;程序法,涉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经济法,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
(二)基本法律意识
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实践新途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高校“基础课”的教学还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教学与实践相脱离。当前包括“基础课”在内的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改革与实践中,打破传统的灌输式、讲授型课堂教学模式,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地位与作用已成为共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因此,加强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实践的研究已迫在眉睫。 如何加强“基础课”的教学实践环节,按照中央的《意见》,基础课改革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做到“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我们认为可以从课程教学设计上突出道德教学的实践环节、激发和调动学生参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教学实践的科学性等方面入手。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需要与教学实践紧密结合 首先,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人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必然途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来自于主体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人在实践中不断获得认识,并通过实践不断检验和发展认识,最终达到更好的实践的目的。同志认为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他在《实践论•论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知和行的关系》中指出:“辩证唯物主义论的认识论把实践提到第一的地位,认为人的认识一点也不能离开实践,排斥一切否认实践重要性、使认识离开实践的错误理论。”[1]邓小平同志更是注重实践,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他在谈到教育的实践问题时,强调教育的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离开自己国家的实际谈马克思主义,没有意义”。[2]同志要求:“学习理论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并向全国大学生、各界青年提出四个坚持与统一的要求,即“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和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3]其次,“基础”课的教学实践活动体现了“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的统一性。现代德育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道德品质的形成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培养过程。 知、情、意、行在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中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缺失都可能导致良好道德品质的解体。 尤其是道德行为,它能够加强人们对道德知识的理解、道德情感的激发、道德意志的锤炼。正如我国近现代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所说:“生活与生活摩擦才能起教育作用”,如果“过的是少爷生活,虽天天读劳动教育的书,不算是受着劳动教育;过的是迷信生活,虽天天听科学讲座,不算是受着科学教育;……过的是开倒车的生活,虽天天谈革命运动,不算是受着革命的教育。”[4]庄子《齐物论》亦云:“道成于行”。人们的正确思想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也不会在头脑中自发产生,它只能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炼和升华。虽然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行为,然而掌握了理论却不触及自己的思想实际,不用理论去指导自己的行为和实践,也不可能达到转变思想、提高境界、改造自己主观世界的目的。因此,“基础”课的知识传授必须与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再者,“基础”课的教学实践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现代教学理念的要求。在现代教育中,人既是教育的中心,也是教育的目的;既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归宿点。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就是要尊重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大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注重大学生个性的发展和能力的开发,从而实现大学生全面、和谐、民主、自由的发展。我们在“基础”课当中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德育观,不能将学生视为被动接受知识的知识“接收器”。 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的教育失去了人,忘记了人有思想、有感情、有个性、有精神世界,就失去了一切。其实,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如此,都是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为归宿点,以人贯穿于各方面及其始终,何况是直接培养人的教育?”[5]对于以培养学生如何做人为主要目标的“基础”课教学来说,实践环节非常重要,正所谓“知道为智”,“体道为德”。“以人为本”要求在“基础”课教学实践环节,教师要超越传统灌输式道德教育教学中的主(教师)客体(学生)对立的狭义认识,树立“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的主体互动观念,在教学活动中将教师和学生置于平等的交往地位,建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新型师生关系,从而有利于激发学生主体参与教学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在课程教学设计上要突出“基础课”教学的实践环节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基础”课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传授课程之处就在于强调“知行合一”,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如果只是一味的学习道德和法律知识,而不在现实生活中去感悟道德、体验法律,恐怕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课程教学设计上就要突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学的实践环节。#p#分页标题#e# 首先,在课程安排上应当突出教学实践环节。 一是课时安排要向教学实践倾斜。在课时安排上要浓缩课堂讲授,加大教学实践的时间,我们认为用于教学实践的时间不应少于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当然这也要根据各个学校具体情况而定)。二是在考核方式上应加大实践考核的比例,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来评定成绩,如一个考试成绩很好的学生,有可能在学校累累违法违纪或违背公共道德,那么其期末总评只能是不合格。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对学生的考核方式更加科学化和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此来激励学生重视社会实践。三是学校相关部门也应在政策上向教学实践倾斜,加大对基础课教学实践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 其次,教学观念和方式要创新。长期以来,我们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采取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把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等同于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智育过程,无视基础课教育的实践性特征,往往只重视“知”的传授,而缺乏“情”的激发、“意”的锤炼和“行”的引导,致使基础课教育效果不佳。故此,我们就要对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变革,就要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突出教学的实践环节。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们要变革教学方式,那么首先要变革的是我们的教学观念。我们要把课堂内的教学与课堂外的道德和法律实践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明确课堂外的实践活动是课堂内教学的有机延续,二者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同时,我们还应转变这样一个观念:课堂时间只能用来教学(进行知识讲授),而不能用做“他途”。“有教无时”,其实知识的教育应当是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的,我们可以在课堂上进行知识传授,也可以穿插在实践活动当中进行,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同样,在正常的教学时间,我们也不一定非要用在课堂知识讲授上,只要条件允许,我们也可以用来进行教学实践。 思想最终要为行动服务。教学观念转变了,我们就要用它来带动教学方式的转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毕竟“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6]转变教学方式,我们就要变革以往单纯的知识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形式多样化。为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基础课的教学实践环节: (1)教学方式要改变过去单一的知识讲授,讲授要与案例、与讨论等形式相结合。实践教学法并不是对传统的讲授法的彻底抛弃,而是要对其进行丰富和发展。毕竟课堂讲授法也有相对其它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现在的基础课教学不可能完全脱离教师对相关道德知识的讲解,学生也需要教师通过讲解相关道德和法律问题和难题,而进行分析与答疑,来解开他们心中的道德和法律中的疑惑,更好地达到对所学道德与法律知识的理解,从而引导他们的身心更加健康的发展。 要使高校道德与法律知识的讲授取得好的效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讲授的内容能否贴近社会现实、贴近大学生思想实际,能否有效根据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针对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所普遍关注的热点、存在的困惑,给予理论和实践的指导。这就要求教师在基础课教学中,在讲授道德和法律知识时采用探究、商量和讨论的教学方式,在给学生讲授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为学生设计一些理论问题和道德和法律难题,或者是直接以社会道德与相关法律热点问题和发生在当代大学生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为例,比如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杭州高校女大学生案中所体现的法与德的问题、清华研究生跳楼事件中的道德问题、福州某大学一大三学生因失恋、补考而让他走向大海其间所呈现出的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等,让学生进行讨论。又如在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时,我们既可以采用案例教学,也可以组织学生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展开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念大讨论或辩论。让学生在探讨和辩论中,激发大学生对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思考,在思想的交锋和观点的碰撞中澄清模糊认识,从而提高道德认知和法律意识。 (2)组织学生开展与课堂教学相配套的实践活动。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主张,道德教育应该是在学生和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他认为道德是关于社会生活这在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教育中也同样是适用的。道德与法律学习的目的并不是知识符号这种终极性的结果,而是过程、内涵。道德与法律源自生活。如果学生能从生活经验中真正掌握善恶知识,那就会笃信笃行了。教育者应力求通过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某种生活角色或场景,有时能引起灵魂深处的触动、引发其思想或态度的积极变化,发生由认知失调到认知协调的过程,进而促进其身心的全面发展。[7]因此,只有让学生置身于鲜活的道德和法律生活现实中,通过道德和法律实践磨砺,才能真正培养其良好的道德思维习惯和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为此,我们在基础课教学中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一些实践活动。这些活动可以按开展的场所分为校内校外两种。校内的,比如说,①可以在大学生中进行问卷调查活动,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实际、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有针对性的开展教学活动。②根据基础课的教学进程,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演讲和辩论比赛,例如,在讲到“适应人生新阶段”时,可以在学生中组织一场以“在大学中你应该做什么:学习知识,学习做人?”为主题的辩论赛,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在讲到“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时,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法律知识知多少”等为主题的知识竞赛,让大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增强其社会主义法制观念。③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也可以联系本校学生违法违纪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事例,在课堂上进行深入的剖析,通过道德与法律,评判在学生的思想中引发对道德和守法行为的认知;④鼓励学生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学生的衣着打扮、言谈举止、课堂纪律、教室和宿舍卫生、是否遵纪守法等,并将其纳入学生的平时成绩考核之中,这既可以让学生亲身体验道德和法律实践,从中感悟道德、领会法律,又可以营造良好的班风和学风,最终形成好的校风。校外的,主要是让学生参与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譬如可以从学校所在地的社区开始,组织学生开展道德和法律知识宣讲、定期或不定期的帮弱助困活动等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或者其它形式的志愿者活动等等。我们也可以在校外建立基础课教学实践基地,在社会实践活动当中边实践、边向学生传授道德知识,比如,在给学生讲“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这一章时,我们可以把课堂就设在泉州革命历史博物馆、闽台缘博物馆等这样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地方,其实不用我们去讲授,学生在参观的过程中,革命先辈、爱国华侨们的爱国事迹也足以引发他们心灵或多或少的震动。再如讲到“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时,我们可以让学生深入地方法庭的庭审现场旁听,这样身临其境地了解我国法律的相关程序制度。通过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可以让学生从中“体法”、“悟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践活动中锻炼其为人处事的能力。#p#分页标题#e# 三、激发和调动学生参与“基础课”教学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前所述,学生既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归宿点,我们的一切教学活动都要以学生为中心来展开。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是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前提,也是教学实践取得成效的体现。诚如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陈占安所说:“思想政治理论课开设的好与不好,不能由教师说了算,而应该认真地听取学生的意见,以大学生喜不喜欢、满不满意、接不接受作为我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式是非得失的重要评价尺度。”[8]只有在基础课教学实践过程中把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激发和调动起来,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如何激发和调动学生参与基础课教学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教师在教学中要给自己定位。教师的定位问题,其实就是在基础课教学中教师如何对自己的角色进行界定。受过去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人们的心目中,老师是一个集知识与权威于一身的长者,学生对老师的态度,在尊重的同时总是含有些许的敬畏之情,而老师也总喜欢作“上者”,摆出一副一脸威严的样子,让不少学生敬而远之。 这就在无形之中拉大了师生之间的距离,而师生之间距离过大又不利于教学工作,尤其是类似于“基础课”这样的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要搞好道德实践教学工作,教师110学术问题研究(综合版)2007年就应树立起平等观念,减少与学生之间的距离。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与学生只是先知与后知、对特定领域知识知道的多与少的关系,并不存在人身的尊卑关系。从人格心理学角度来看,教师和学生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格主体,都有自己特定的精神和情感世界,都需要彼此之间相互的理解与尊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教师与学生是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只有建立了这种师生关系,师生间的距离就会被拉近,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才会成为教学合作者和伙伴,学生也才会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教学中来,也只有这样基础课实践教学才能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2、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与法律教学实践活动。教学实践活动开展的好不好,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度高不高,最终体现在具体的教学活动当中学生们的表现。如何在活动中激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一,活动的内容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要求有选择的开展。学生愿不愿意参与教学实践活动,很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就是他们感不感兴趣;怎样让学生感兴趣,从活动“选题”来看那就是内容是否做到“三贴近”,只有让学生感到这些实践活动就好像是专门为他们“量身定做”的,能反映学生在大学的思想和生活实际,解答他们在道德和法律方面的困惑,那么学生就会对之感兴趣,自然也就会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第二,活动的形式要多样化。形式多样的活动也是调动学生参与度的重要因素。我们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活动形式。比如,要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我们可以开展小组讨论后的辩论,或者说让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反映学生身边或社会上的各种道德现象的“道德小品”;而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我们可以利用本校的优势,对刚入校的新生首先向他们介绍并带领他们参观学校,让他们了解我校创始人爱国华侨吴庆星先生爱国兴学、艰苦创业、为国家培养人才的感人事迹;在进行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教育中,可以联系在当代大学生中所存在的违纪甚至违法案例,引导他们认识到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能做,从而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抵制和反对无视法律权威、违法违纪、破坏法律的思想和行为。也可组织他们观看好的爱国主义影片与法制节目(比如央视的《今日说法》),或参观具有爱国主义性质的博物馆和纪念馆。我想这些活动比组织演讲和辩论也许效果更好。等等,不一而足。第三,考核激励机制。 俗话说有压力,才有动力。现实生活中,适当的压力可以转化为行动的动力。给学生适当的成绩考核压力,有时候可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参与到活动中去。再者,有过教育经验的人都知道,并不是所有学生都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活动中来,有些学生由于性格等原因喜欢独来独往,不愿意参加任何集体活动,这时,考核可以起到督促他们参与的作用。 四、重视教学实践的科学性 朱熹在《朱子语类》卷八中说:“君子教人有序,而不可躐等”。开展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需要讲求科学性,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循序渐进的展开。道德教学实践活动要针对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实际,做到有的放矢。如何了解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实际,由于学生人数众多,我们不可能就每个学生逐一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访谈,而思想道德与法制观念咨询与调查,就是一个比较可取的了解学生思想道德实际和法制观念强弱的手段。道德咨询与法制观念调查,也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可以在教学的不同时期分别进行。 学期初,新生刚到校,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大学是一个比较陌生的环境。如何学会适应新的环境、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很多学生心中都充满着好奇与迷茫。这时,我们就需要通过在学生中开展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活动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了解他们的思想、心理需要和对社会主义法律的认识,这样,我们的基础课教学实践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我们还可以辅之以个别咨询,作为对问卷调查的有力补充。针对学生刚到学校的大学环境适应性问题,我们可以组织开展类似于“在大学中你应该做什么:学习知识,学会做人?”这样的主题辩论赛;也可以请老生座谈介绍“如何适应大学学习和生活”等这样的相关内容的教学实践活动,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学期中,经过一段时间的大学学习和生活,学生对大学的环境已基本了解和有了一定程度的适应力,紧接着他们就要面对人际交往,甚至是恋爱的问题了(这里并不是说他们学期初就不面对这些问题,而是说较之学期初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问题来说,这些显得相对次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后,这些问题才逐渐突显出来)。在大学中如何和班内外同学相处,如何和学校相关部门、老师打交道,如何处理好和异性朋友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和学生的身心发展息息相关,处理不好就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教师,尤其是以对学生进行道德与法制教育作为主要任务的基础课的教师,就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些方面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找出问题并及时解决。同样这有赖于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咨询来进行。当了解到学生在这些方面存在问题后,我们就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实践活动。譬如,对于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恋爱的问题,我们可以请专门的心理学老师来给大家做相关讲座和辅导;我们也可以针对这些问题开展诸如“人际交往你我他”、“如何摆正学业与恋爱的关系”等此类的演讲和讨论。通过这些教学实践活动的开展,及时给予大学生在人际交往和爱情方面正确的引导,化解他们在这些方面存在的思想和心理问题。#p#分页标题#e# 学期末,我们的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开展的效果怎样?学生在思想上和道德与法制观念上还存在哪些问题?要了解这些情况,我们还有必要对学生开展道德与法制观念评估和总结性调查,找出我们在基础课教学实践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及时加以调整和改进,以利于以后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的更好开展。
探求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融合
一、高校道德与法律教育课程的流于形式与观念转变
对于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一定要得到重视,达到知与行的统一。态度的不重视源于观念的不重视。因此要改变教育观念,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是对大学生行为规范的完整的教育,是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的基础。二者结合可以优势互补,实现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目标。当然,二者的结合并不是简单地叠加,而是正如二者的关系一样,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即将道德教育法律化和法律教育道德化,这样才能符合育人目标,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简单来说,这种结合的是德与法并重的教育,是促使大学生精神道德和法律意识平衡发展的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一方面要体现国家、社会对学生在思想政治上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把握学生的兴奋点,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来选择教育的内容,寻找学生关心的问题,使得思想政治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和吸引力。因此,在课程安排上,除了专门的课程外,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应该融入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可以通过校园文化潜移默化的对大学生进行影响,在实践活动中实现道德与法律教育的目标。
二、高校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分离与有机结合
对大学生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出现了分离的现象,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倾向。一方面,由于受到我国一些传统思想,例如儒家重德轻法思想的影响,致使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把法律作为调控社会主要手段。反映到高校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上,就出现了主张道德教育而轻视法律教育的倾向。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片面主张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致使法律教育的育人功能被削弱。另一方面,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过分注重法律教育,而忽视道德教育。例如某些学校为方便管理,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
虽然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但如果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单纯依靠这种管理的惩罚效力,极易激化矛盾,造成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学生之间的隔阂与对立。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万能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亦是如此,只依靠其中一方面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教育都不能达到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的课程,它在阐述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同时,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提高社会主义道德觉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因此,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不仅仅局限于有限的课堂之上,可以扩大范围,将此门课程加以实践,融入到学生的生活中去,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对高校道德和法律教育的社会冲击与正确引导
刍议高校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
一、高校道德与法律教育课程的流于形式与观念转变
态度的不重视源于观念的不重视。因此要改变教育观念,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是对大学生行为规范的完整的教育,是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的基础。二者结合可以优势互补,实现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目标。当然,二者的结合并不是简单地叠加,而是正如二者的关系一样,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即将道德教育法律化和法律教育道德化,这样才能符合育人目标,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简单来说,这种结合的是德与法并重的教育,是促使大学生精神道德和法律意识平衡发展的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一方面要体现国家、社会对学生在思想政治上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把握学生的兴奋点,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来选择教育的内容,寻找学生关心的问题,使得思想政治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和吸引力。因此,在课程安排上,除了专门的课程外,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应该融入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可以通过校园文化潜移默化的对大学生进行影响,在实践活动中实现道德与法律教育的目标。
二、高校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分离与有机结合
对大学生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出现了分离的现象,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倾向。一方面,由于受到我国一些传统思想,例如儒家重德轻法思想的影响,致使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把法律作为调控社会主要手段。反映到高校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上,就出现了主张道德教育而轻视法律教育的倾向。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片面主张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致使法律教育的育人功能被削弱。另一方面,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过分注重法律教育,而忽视道德教育。例如某些学校为方便管理,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虽然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但如果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单纯依靠这种管理的惩罚效力,极易激化矛盾,造成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学生之间的隔阂与对立。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万能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亦是如此,只依靠其中一方面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教育都不能达到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的课程,它在阐述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同时,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提高社会主义道德觉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因此,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不仅仅局限于有限的课堂之上,可以扩大范围,将此门课程加以实践,融入到学生的生活中去,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对高校道德和法律教育的社会冲击与正确引导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大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信息。其中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就对高校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产生冲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不良现象通过新闻报道出现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影响其价值判断,冲击着高校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例如社会中存在的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钱交易,热心助人反被诬赖的道德滑坡现象等,对于一些处于迷惘阶段的大学生造成道德意识和法律认识的误解。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件就是一个例子,他认为交通事故中撞人不如撞死,担心受害人会进行纠缠而将其杀死。这不仅仅是对于生命的亵渎,也是道德评判标准和法律意识的失衡。大量不良信息冲击着大学生的思想,造成对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冲击,影响了大学生的认识和行为。因此高校需要增强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作用,这通过教与学两个方面发挥效果。教与学是双主体的教育活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实际上是教育者和学生之间交流思想和感情的过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者,教师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从根本上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因此,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主体既包括高校也包括高校学生。对高校来说,要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思想道德及法律素质,建设一支专业性强素质过硬的教学队伍。教师不仅要关心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思想和行为动态,也要注意言传身教对于学生的教育作用。对于大学生来说,既要自觉学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做到知法守法,同时,也要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将法律精神和道德精神融合到日常行为中,达到知与行相统一。
作者:刘艳蕊 陈欣 单位: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院
和谐网络文化下道德与法律制度构建
摘要:道德、法律及和谐网络文化三者都具有共同追求的价值目的,不仅如此,道德和法律也都具有规范、矫正、激励与评判的功能,在此基础上从硬性矫正和柔性指引两方面来提出构建和谐网络文化的方向和意见。
关键词:道德;法律;和谐网络文化;制度构建;不当言论行为
0引言
和谐社会是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也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因此,和谐社会的精神内涵必然决定了和谐网络文化诚信、自由、平等、秩序等核心价值。网络是一个丰富、快捷、变化的信息平台,也是一种个体按照自己性格、风格、价值观念直接表达思想意志的渠道。若网络行为不受和谐网络文化核心价值的规制,网络权利与自由就会蜕变成反道德、反法律的网络言论行为。
1法律、道德与和谐网络文化三者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1.1法律与道德共同支配意识形态
道德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意识形态,是维护国家政权的工具,是稳定经济基础的手段。因此,以道德和法律为工具的和谐网络文化不可能超越意识形态独立存在。无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军事关系还是文化发展,都需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形态作为根本性指导原则,否则社会发展就会遇到挫折甚至倾覆。现今中国和谐网络文化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互联网促进了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但也给西方敌视社会主义的强势集团输入西方意识形态、树立意识形态霸权、冲击我国青年正确理想信念以可乘之机。[1]
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的运用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是高职各专业大一新生的公共基础课,在思政课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法是当前《思修》课程教学中常见的一种教学方法,将社会热点与案例教学有效结合,将对《思修》课程教学改革创新、提高学生上课“抬头率”、激发学生学习《思修》课程的积极性提供帮助。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社会热点;教学案例;思政课程
一、引言
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思政课建设”。迈入了新时代,思想政治理论课就更加肩负着艰巨且重要的使命。同时,总书记还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在创新中提高,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改善课堂教学状况,防止形式化、表面化”。新时代的思政课如果还是将其看作一般的政治课,那么势必难以改革创新。《思修》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核心课程,这门课可以引导当代大学生在进入大学校园初期就培养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全面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针对当前《思修》课程因高度理论性而无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现象,案例教学在《思修》课程教学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将社会热点与案例教学充分结合,更有利于发挥《思修》课程的重要作用。
二、以社会热点为教学案例的必要性
何为社会热点?社会热点是指在一定时期与阶段内,广泛受到人们关注,并且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的国内外重大问题,是通过不同途径经过广泛传播以后在社会中造成重大影响的现象。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提出:“生活教育是给生活以教育,用生活来教育。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生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案例教学所选取的案例正是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而社会热点事件更是人们关注与争议的焦点。因此,以社会热点为教学案例贯穿在《思修》课程教学中,也正是体现了“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的理念,具有一定必要性。1.有利于深入了解学情,发挥课程引导作用在当前的信息化社会,大学生从互联网接收到的信息量越来越多且越发复杂,在拓宽学生知识面的同时也会对其带来一定的思想冲击。在《思修》课程教学中将社会热点与案例教学相结合,通过让学生对社会热点的相关问题展开主题讨论和观点阐述,不仅能调动和发挥其主体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价值取向,更加有利于教师掌握和分析学情,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以正确应对网络负面信息的挑战,从而进一步发挥《思修》课程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高尚的理想信念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有利于贴近学生生活,深挖课程理论价值面对有独特个性的当代大学生,《思修》课程只有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才能将这门课上好、讲活。新时代的大学生比较抗拒成为知识和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他们更期盼在教师的引导下发挥自己的主体性。社会热点就是最新的时事政治,来源于实际生活。以社会热点为教学案例,就是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将《思修》课程变为贴近学生、贴近生活的一门思政课,教师通过选取社会热点案例,在教学中导入案例,寓价值观于知识中,引导学生自主思考,相互交流,不断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对社会热点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3.有利于培育学生的价值观,紧扣课程主线内容紧紧围绕《思修》课程的主线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为核心紧扣课程理论知识。社会热点事件往往都是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体现了大众的共同利益诉求,其中蕴含着民族精神、爱国精神、时代精神、创新精神、敬业精神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以社会热点为教学案例可以进一步强化《思修》课程中上述相关内容的教学,使学生在学习了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热点事件在情感上感同身受,产生共鸣。
三、当前现状之分析
探究道德诉求法律化的法理学
一、道德诉求法律化并非解决道德困局的真正出路
社会公众不可能放弃,而事实上也没有放弃道德的社会调控。公众道德诉求法律化的质朴初衷可能是,在道德诉求的目的难以企及时的一种变通,以法律为手段达到道德治理或道德完善,以法律之力提升道德约束的不足。我们更愿意把这种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诉求理解为,公众对道德调整乏力的无奈与失望,并进而转化而来的急躁与冲动。道德诉求法律化不可能是一种理性化思考或论证的结果。因为,道德诉求法律化并非解决道德困局的真正出路。
(一)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不利于法治建设
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基本假设是,以道德诉求为“行为模式”,国家的惩罚为“法律后果”,试图人为地造就法律的规范结构。问题在于,这种欲求过多地强调了道德与法律有相关性,却忽略了二者的可能区别。法律与道德虽有相关性,但毕竟分属于不同领域,有着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运行机理与调控机制。尽管道德诉求有可能成为法律的行为模式,但也仅仅是一种可能,一种“或然”。道德诉求法律化有着严格的限制性条件。立法是一个需要经过严密论证的复杂的社会实践,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既要有对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现实情形客观准确的调查与分析,也要有对于公平正义、伦理道德、社会文化的一般理解或社会共识的论证,还应有对未来社会可能发展趋势的预测与前瞻性证成。不能因为一个东西是道德的要求,就当然地有了被制定为法律的充分条件。如果说道德是一种实质合理性,那么法律更强调达致价值的形式合理性。法治要求“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的法官裁决”,以及“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法治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程序?富勒称之为程序自然法?是法治的核心。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容易侵蚀制度或程序的社会治理,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影响以至侵蚀尚处于形成期的法治理念,制约刚刚起步、本来很孱弱的中国法治。传统文化有着制度性缺失的特征。中国社会是一个道德本位的社会。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和民间生活伦理,是一种实质合理性文化。制度化或操作性的意识相对较弱,对形式化或工具合理性的要求较低。制度建构及其有效的运作是有难度的,尤其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更是如此。因为文化是一种很难改变的积累性的存在。传统更多地会以“集体无意识”、“潜意识”等深层次的存在,影响着现代人的理念与制度建构。尤其是相伴于近现代社会“上帝的死亡”,与后现代主义的弥散,对法律形式理性化的强调,理所当然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策略。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但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或法律工具化,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以法治之名的人治。
(二)不加区别的道德诉求法律化,同样有损于道德自身的社会调整
道德的运行或实践更多地依赖于人的主观自觉,诉求于人的内在情感认同。向内用力,反求诸已。“品德”的养成是一种非国家化的个体修为,道德的运作全凭赖于内心修养、个体自觉。在纯技术的层面上看,道德的统治勿需耗费国家资源。道德调整没有过多的机会成本,是经济的,因此,不同于以国家强制为后盾的法律。道德“深入人心”,自律自治。反过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只具有成本和代价,并常有可能治标不治本。因为,制度以外化的行为作为考量的依据或判准,不诉求于人的内心自律或动机的完善。而且,即便我们有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其实施仍要取决于多种的因素。诸如,制度执行者的个别素质,公众的制度意识与制度自觉。“书本上的法律”远非“行动中的法律”。极有可能的是,人们“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而不是“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成员”,也就是说,他们持有的是关于规则或制度的“外在观点”,而不是“内在观点”。我们要看到,作为社会治理的机制,道德不是没有绩效的。道德对社会制度意识的建构及其有效运作有着法律所无法替代的社会功用。如果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社会调整机制大规模地由自律转化为他律,势必相应地弱化人们内心的认同感,加大社会治理成本,影响到道德的有效社会调整。而且,由于我们的历史文化的特点,强调并选择道德协同治理,更符合我们所具有的优势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当下道德所处的困境在相当程度上亦是法律自身的困境
法律工具论的表现形态
【摘要】“法律工具论”是一种关于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认识论,它认为在整个社会系中,法律只是一个工具,是用以达到一定社会目标的方式和手段,它没有任何目的和价值。其有三个特点:首先是强调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只是它用以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其次,对法律的内容的片面理解,以义务为重,强调人们对国家的义务;再次,片面的理解法律的功能。本文将梳理法律工具主义的多种理论,以期对法律工具主义作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法律;工具主义;表现形态
1法律是经济工具论
这种看法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为根据的,它既强调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又强调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充斥着唯物论的色彩,但从公式上去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事实上造成了曾一度盛行的法学形而上学的传统。这种把多种多样的法与经济运作的关系简化为"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样的公式,使法律在人们的观点中普遍处于被动的状态。其实,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具体关系和历史进程上,马克思主义从来都是抱着具体分析的态度。对二者关系的简单理解,只能导致经济支配法律规范的变迁。尤其在改革开放年代,在建立市场体制的进程中,如果只注重经济的发展,却漠视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和目标,必然在客观上导致"拜金主义”,公平竞争将日趋甚微,权力经商将屡禁不止,政治腐败惊心动魄,法律规范虚置闲搁。
2法律是阶级统治工具论
这是法律工具主义最典型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法律是实现阶级和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工具,是实现阶级的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的武器,法律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阶级统治、镇压敌对阶级的"阶级价值”。如果说阶级工具论在阶级斗争社会,曾指导我们颠覆旧世界,从而功不可没的话;那么把阶级工具论绝对化,将会成为妨碍我国法学发展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障碍。这也许成为许多学者不愿接受或不敢公开接受的现实,它直接导致了如下后果:重人治、轻法治;重义务,轻权利;重刑法、轻民商法;重法律运行的强制力,轻法律运行的社会调节;重违法的法律制裁,轻合法的法律引导等等。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工具论无形中弱化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将法律变成了阶级斗争的把戏[1]。
3法律是国家工具论